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的说明——2003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作说明。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同时,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授权决定,仅适用于过渡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有必要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2003年4月初,法制办、银监会、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力量,开始研究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共六章43条,从规范银行业监管行为的角度,具体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和原则、监管职责和措施等内容。
草案主要是为贯彻中央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精神,明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同时,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加入WTO后银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在总结金融监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将以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单一合规监管,改变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重点规定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方面的内容;并对建立银行业突发风险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第五章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1995年3月18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就监督管理部分而言,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这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这属于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
综上内容,人民银行实际上是有3个方面的检查监督权,即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特定检查监督权∙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本节主要讲解三个方面的问题关于银监会的设置: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
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l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人民银行法修改对比

2003年人民银行法修改对比一、背景介绍2003年人民银行法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于2003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人民银行的职责和权力、银行业监管、货币政策、金融机构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是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法律框架。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对2003年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改,旨在适应金融行业发展、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加强货币政策调控等方面的需要。
本文将对2003年版人民银行法和2019年修订后的草案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修改的具体内容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二、权力和职责的调整2003年版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货币供应与需求的平衡,保持货币的稳定价值。
2019年修订后的草案对人民银行的职责作出了补充和调整,明确了其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等。
此外,2019年修订后的草案还对人民银行的权力做出了调整,赋予其更多的金融监管权力。
新的草案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并对风险过高的金融机构实施减少规模、整顿、重组等措施。
这些调整反映了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更多权力和职责,意在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三、金融机构监管2003年版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国内外汇业务、金融市场等金融机构。
2019年修订后的草案则对金融机构监管作出了更加具体和细化的规定。
草案规定,人民银行应当实施巨额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调控和管理;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此外,2019年修订后的草案还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模拟卷(一)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模拟卷(一)1. 【单选题】2003年,中国人(江南博哥)民银行将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移交至()。
A. 中国银行业协会B. 中国证监会C. 中国保监会D. 中国银监会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2003年4月25日成立的中国银监会。
1. 【单选题】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移交至()。
A. 中国银行业协会B. 中国证监会C. 中国保监会D. 中国银监会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2003年4月25日成立的中国银监会。
2. 【单选题】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
A.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B.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C. 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或内容上不相容的物权D. 物权受法律保护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二是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
3. 【单选题】单位类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时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支取金额的存款是()。
A. 单位通知存款B. 单位定期存款C. 单位协定存款D. 单位活期存款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单位类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商业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类型。
4. 【单选题】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A. 20%B. 15%C. 10%D. 12%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颁布时间】2003-12-27【实施时间】2004-02-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12月27日(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国七十余年来金融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展望

社科文化建国七十余年来金融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展望韩梦洁(青岛大学,山东,滨州 266000)摘 要:自建国70余年来,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各项政策法规的实施,我国的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建立了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金融法律为核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的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为金融业改革发展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金融法治建设;发展历程;金融审判;互联网金融;绿色金融一、金融法治建设发展历程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金融法治建设奠基阶段(1978-1994)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于北京召开,本次会议旨在将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拉开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
与经济机制改革相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大幕也即将拉开。
1979年,邓小平同志发表讲话指出:“银行应该抓经济,现在只能算账、当会计,没有真正起到银行的作用。
”在邓小平“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的论述指引下,从1979年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启动,金融体系与金融法律制度建设也与此相适应地展开,中国的金融体系迈出了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1]。
1979年1月,为了扶植农村经济的发展,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1979年3月,为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对中国银行体制进行改革;此后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8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将我国中央银行制度正式确立下来[2]。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全面展开大幕。
与此同时,随着金融改革从银行业扩展到保险、证券等行业,《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部门规章先后颁布,促进了非银行金融体系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建立。
央行人民银行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测试题库及部分答案

金融法规竞赛试题目录1、中国人民银行法 (2)2、货币信贷管理 (6)3、金融统计管理 (12)4、征信管理 (17)5、支付结算管理 (23)附: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 (29)6、国库管理 (35)7、人民币流通管理 (40)8、外汇管理 (44)单选、多选、判断、简答、运用或论述《中国人民银行法》试题单位_______姓名____职务____得分____一、单项选择题12个(12分,每题1分)1、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b)年。
A、半年;B、1年;C、3年;D、5年2、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面向商业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这种货币政策工具属于(b),发行票据会()。
A.利率政策,减少货币供应量B.公开市场业务,减少货币供应量C.公开市场业务,增加货币供应量D.利率政策,增加货币供应量3、下列关于货币政策的说法,正确的是(d)。
A.货币政策是国家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的唯一手段。
B.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政策、利率政策被称为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C.货币供应量是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
D.2004年,我国进一步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4、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是由(a)制定的。
A.中国人民银行B.财政部C.国家外汇管理局D.国务院5、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a),中介目标是()。
A、基础货币,货币供应量B、基础货币,利率C、货币供应量,利率D、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这表明中国人民银行(c )。
A.既是金融企业,又是银行的银行B.既是国家机关,又是金融企业C.既是国家机关,又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领导力量D.既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领导力量,又肩负商业银行的职能7、关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A.法案修订将央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B.法案规定央行将不具有直接检查监督权C.法案规定央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D.法案规定央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8、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不能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d)A: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B: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C: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D:直接认购、包销国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2.27•【文号】主席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第七项修改为:“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从事银行卡业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三、第十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并相应地将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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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
【法规类别】银行法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3.12.27
【实施日期】200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第六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
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