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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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规定

山东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规定

山东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规定山东大学生有什么创业扶持?山东出台了哪些关于创业扶持的政策来帮助大学生做创业?今天小编整理了山东大学生创业政策的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山东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日前,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意见对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自今年起,自愿到该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达到5年以上,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提高两个工资档次。

山东还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规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对从事科技工作的,支持其按规定程序申请山东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自然人可自由申报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同时决定,从今年起连续5年,每年选拔2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期限为2年。

志愿服务西部和参加该省农村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其参加基层服务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3年内报考该省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该省事业单位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每年的3月份,都是大学应届毕业生选择职业发展方向的关键时期,就业?考研?出国?还是自主创业?不管干什么,都要作出抉择。

最近几年,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尝试走创业之路。

国家、社会、高校对此都大力支持,也有不少大学生创业企业脱颖而出,但由于经验、意识、能力等的欠缺,大学生创业依然面临着重重困难,部分人甚至不知从何入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推进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优化就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一、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就业创业,从即日起,取消对企业招用毕业3年以内的大学生、高职院校毕业生及其他特定群体人员的就业补贴政策。

取消就业补贴政策后,将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加大对技能型人才的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

二、劳动关系政策的调整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获得感,从即日起,全省范围内取消非法打工的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劳动关系争议解决机构的建设,明确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三、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为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养老、医疗等基本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山东省将从明年起逐步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额度。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确保养老金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符。

对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进行适当扩大,提高对重大疾病的保障力度。

四、人才引进政策的调整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工作和创业,山东省开始实施新的人才引进政策。

根据人才的不同需求,采取差别化措施,提供住房补贴、创业支持、科研经费支持等多种激励措施,打造更有活力和吸引力的人才环境。

五、政策落地和宣传工作的安排为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政策的具体落地和宣传工作。

同时,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执行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制定并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步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济宁市创业优惠政策

济宁市创业优惠政策

济宁市创业优惠政策一次性创业每人补贴2000元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成功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报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并由其按规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支付给申请人。

每个创业岗位补贴500元对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成功创业人员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应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吸纳高校毕业生人员名单及其《报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并由其按规定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支付给申请人。

4类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在校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400元、中级职业技能培训600元、高级职业技能培训80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事关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山东实施这项计划

事关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山东实施这项计划

事关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山东实施这项计划山东实施这项计划!事关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国家“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统一安排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近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实施“启航扬帆计划”做好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开展思想领航行动(一)健全就业育人工作体系。

要把就业育人作为“三全育人”的重要内容,全面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建设就业育人工作队伍,配齐配强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和就业指导教师,在院系设立专兼职就业辅导员,加强就业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二)加强就业育人实践活动。

开展就业育人主题系列活动,定期征集发布就业育人项目,选树就业育人优秀案例,打造省级就业育人实践基地,组织开展大学生就业实践及调研活动,引导毕业生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

开展职业始航行动(三)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

建设职业、学业、择业、创业“四位一体”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完善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标准,建设省级就业创业指导优秀师资库,资助出版系列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书库。

制作就业短视频、“互联网+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就业指导线上“名师金课”,职业生涯特色咨询工作室,打造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品牌。

(四)举办职业赛事活动。

组织举办山东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山东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比赛、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活动,引导大学生找准就业方向,提升就业竞争力。

开展市场导航行动(五)深化“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专项行动。

高校书记校长要带头示范,带动二级院系负责人、就业专职工作人员、辅导员等全员拓岗,促进拓岗数量、质量和落实率的同步提升。

(六)实施“万企进校园”专项行动。

高校要高效统筹校园招聘和疫情防控,支持开展小而精、专而优的小型专场招聘活动,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确保线下校园招聘活动有序开展。

鼓励用人单位、行业组织更多参与高校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

就业政策文件汇编2010年(国家)

就业政策文件汇编2010年(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淄博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淄博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淄博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在我国,随着就业压力的日益增加,不少大学生走上了创业之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淄博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淄博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济南优惠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贷款提到8万政策1大学生创业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

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均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对大学生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按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政策2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而根据此前的政策,大学生领取创业补贴的条件是,大学生初次创办企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可见根据新规,领取创业补贴的条件更宽松了。

政策3对离校后2年未就业的就业困难大学生,进行失业登记后,以灵活就业形式创业的,并按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济南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政策4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年检费和工本费,申办独资、合伙企业的,不受出资额限制。

鼓励大学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办公司以股权出质融资。

放宽经营场所等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大学生创业人员从事非扰民项目的,可以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依法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营业执照期限限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烟发〔2013〕15号),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启动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要求,大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以创业促就业,实现带动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以创业促转型,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以创业促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夯实经济基础,再造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

2.工作目标。

巩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建设创业示范城市。

2014—2018年,全市累计实现新增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年培训城乡劳动者6万人以上,其中创业培训1.5万人以上;力争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总数达到50个以上,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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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简)(2017年)一、公共就业服务(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创业服务。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享受条件为就业失业登记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就业失业登记1.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乡村就业人员。

其中: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私营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

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2.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及乡村失业人员。

其中,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个体私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城镇无就业经历人员及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

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3.失业保险金领取:申领失业金的3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

领取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三)人事档案免费基本公共服务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二、就业优惠政策(一)企业招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国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2016年8月10日后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三)企业稳岗补贴优惠政策从2015年起,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各市可根据企业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

(四)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三、创业扶持政策(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省级按照每户4800元的标准,根据实际发放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情况对各市(不含青岛市)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目前潍坊市个体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元)。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2.小微企业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3.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执行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潍坊标准:个体户元、小微企业元)。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1.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

依据《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2017〕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借款人范围。

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予以贴息。

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依据《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2017〕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

(三)创业服务机构1.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各地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省级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5号)规定办理。

驻鲁高校利用自有场地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评估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每处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规定办理。

2.创业大学奖补:根据《关于在全省创建创业大学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5号),省级对经评估认定为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给子每处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鲁人社办发〔2016〕63号)规定执行。

3.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

4.创业训练营补助:2016-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选拔500名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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