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幕墙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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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幕墙进行施工图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文本(GF-2000-0209)及其它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发包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4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玻

璃应用技术规程》、《玻璃幕墙光学性能》、《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相互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

3.3有关设计事宜的函件

第四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乙方对项目进行幕墙设计,设计费按元/m2收取;甲方选择乙方优先参加发包人的施工招标工作,如果设计人中标,本合同的设计费作为乙方的优惠条件,免收设计费,自动转为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一部分,并在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总额中抵扣。

第五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注

1 设计委托书 1

2 效果图 1

3 相关建筑、结构图 1

第六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

备注

1 幕墙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图和工程

量清单

1 2 幕墙立面分格图、幕墙平面布置

图、单幅幕墙大样图、构造节点图、

幕墙防雷设计图、幕墙防火设计

图、结构计算书等

1 第七条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

付费时间

第一次30% 本合同生效后七天内

第二次30% 初步设计图交付,甲方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第三次30% 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交付,甲方确认无误后五

个工作日

第四次10% 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支付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

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8.1.2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交底。

8.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错误,设计需

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

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

设计费,但是同设计人自身原因,造成设计修改或返工的除外。

8.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8.2设计人责任:

8.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要

求,进行工程设计,接受发包人和相关设计院及审图公司对图

纸的审核。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并对其负责。

8.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8.2.3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六条规定的内容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

件。

8.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

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8.2.5设计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需派专人负责与施工方、发包人等相关

单位进行配合与解决问题。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

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时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

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百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9.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9.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

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9.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

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二。

9.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

金。

第十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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