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量大现科〔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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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含锂废料回收利用方法》化工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含锂废料回收利用方法》化工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制定《含锂废料回收利用方法》化工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1 任务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70号),全国废弃化学品处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于2019年底完成《含锂废料回收利用方法》化工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计划编号:2017-0359T-HG。

本标准由全国废弃化学品处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有: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等。

2 目的意义2016年全国标准化工作重点中提出“加快绿色化工产业标准研制”要求,本项目立项符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第三章“重点领域”中第三条“加强生态文明标准化,服务绿色发展”专栏5“生态保护与节能减排领域标准化重点”中的“环境保护”范畴;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中,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废弃物处置等列入重点领域。

大宗废物综合利用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构建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构建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节能与综合利用类标准势在必行。

锂由于其重要的化学特性,成为当今高新产业发展的保障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之一,它被誉为“21世纪最有应用潜力的金属”,价值和重要性超贵金属。

锂广泛应用于电池、陶瓷、玻璃、润滑剂、制冷液、核工业以及光电等行业。

我国锂资源虽然较为丰富,但目前,我国主要从锂矿石中提锂,国内的开采规模和采选技术与国外仍有一定差距,锂辉石矿也没有得到高效综合开发利用,锂精矿也存在品位低、质量不稳定、采选成本高等问题。

因为国内锂矿石品味较低且生产规模较小,不能满足需要,虽然我国也在积极开采盐湖锂资源,但由于资源、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开发速度相对缓慢,所以近年来我国锂生产企业所需的矿石主要依靠进口。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相关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现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申报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进行。

申报流程示意如下:(一)注册登记。

企业在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后,评价工作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并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自主评价。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系统将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名单公示。

省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试点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试点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试点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国科办基〔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试点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基〔2017〕10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科技主管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激励机制,根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决定遴选部分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名单见附件1)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试点工作,试点目的主要是试标准、试流程、试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试点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接收考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抽查等工作。

管理单位应对纳入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数据进行补充完善,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如实提供服务成效等相关材料。

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管理单位按时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2016年度服务成效等相关材料,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考核范围是管理单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

对每个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予以单独评价考核。

对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整体情况予以评价考核。

考核内容为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2016年度开放共享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7]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7]55号
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6 . 健全科技 奖励诚信制度。
充分发挥 科学技术奖励 监督 委员会作用, 全 程监督科 技奖励活动 。 完善异议 处理制度 , 公开异议举 报渠道 。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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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异议处理 流程。 健全 评审行为准 则与督查办法, 明确提名者、 被提名者、 评审专家、 组织者等各 奖励活动主体应遵 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 责任和信誉 制度 , 实行 诚信承诺机 制, 为各 奖励活动主体建 立科 技奖 励诚信档 案, 纳 入科 研信 用体 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 奖、 拼凑 “ 包装 ” 、 请托 游说评委 、 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 对造假 、 剽窃、 侵 占
7 . 强 化 奖 励 的荣 誉 性 。
禁止 以营利为 目的使 用国家科 学技 术奖名义进 行各类营销 、 宣传等活 动。对违规 广告行 为, 一 经发现 , 依 法依
规 予 以处 理 。
合理运 用奖励结果 。 有关部 门和评价 机构要树 立正确的价 值导向, 坚持 “ 物质利益和精神 激励相 结合、 突出精
性 的技 术发 明、 具有 重大经 济社会 价值 的科 技创新成 果 , 奖励高水平科 技创新人才, 增强科 技人 员的荣 誉感、 责任 感和使命感 。 激发创新 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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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NA AW ARDS F OR SCI ENCE AND TECHNOL 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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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平 公正 。 坚持把公开公平 公正作为科 技奖励工作的核心, 增强提名、 评审的学术性, 明晰政府部 门和
评审专家的职 责分工, 评奖过程公开透 明, 鼓 励学术共同体 发挥监督 作用 , 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国科号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1]

国科号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1]

附件1“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专项2017年度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质量基础()由计量、标准、合格评定(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共同构成,是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总结质量领域100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

支撑并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技术性、专业性、系统性和国际性特征鲜明,不仅被国际公认是提升质量竞争能力的基石,更是保障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的技术规则、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技术平台、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手段.新常态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战略地位和基础作用更加凸显。

加强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推进我国的科技创新,驱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提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1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要求,科技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13个部门,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按照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的思路,聚焦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国际竞争力等国家重大需求,围绕计量、标准、合格评定(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和典型示范应用5个方向设置11个重点任务:新一代量子计量基准、新领域计量标准、高准确度标准物质和量值传递扁平化、基础通用与公益标准、产业共性技术标准、中国标准国际化,基础公益检验检测技术、重要产业检验检测技术、基础认证认可技术、新兴领域认证认可技术和典型示范。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这个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能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的企业。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知识产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各种产权。

第七条技术创新能力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引进创新、协同创新等方式形成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改进能力和研发成果转化能力。

第八条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等方面,满足用户需求并达到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

第三章评价要素和评价方法第九条评价要素包括科技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市场份额和成长性等方面。

第十条评价方法包括自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等方式。

第十一条自查是指企业根据评价要素和评价指南自我检查、自我评价的方式。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是指由权威机构或专家组织对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的过程。

第十三条现场考察是指通过实地考察和交流方式,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四章评价结果和认定管理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A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优异,达到A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六条 B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一般,达到B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七条 C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较弱,达到C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依据评价指南和评价方法综合评定,由权威机构或专家组织进行审核后确定。

第十九条对A级、B级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不再进行本次评价。

关于《中国计量大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解读(2017)

关于《中国计量大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解读(2017)

主要依据:
《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1号 )
其他重要事宜
省、市专利补助经费:
•使用范围及要求参照执行;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绩效支 出三项的额度不超过30%; •不提取管理费、不算业绩点。
★ 按学校财务规定的发放形式支付,只能支付给专家个人,不能支付给咨询公司。
科研经费支出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占总经费 的5%
不设比例
不设比例
不设比例
占间接经费 的10%
校管理费
绩效支出
项目组成员的 绩效激励。
场地维持费
项目所占用实验室 发生的房租、物业、 水电能耗等。
设备维持费
已有设备因项目使 用所产生的维修、 保养等费用 。
直接经费(二)
支出外埠差旅费时,原则上按照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中:
(1)二级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的 基础上调一等级报销,但上调至高铁动车商务舱、飞机头等舱或商务舱 (公务舱)的情况除外。
(2)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公杂费的报销调整为据实报销或包干补助两种 形式,当实际发生的公杂费大于包干补助额度时,在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可 根据实际产生的票据报销。
技发展基金。
★ 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结题后,到科技处报备,结余经费使用参照以上执行。
科研经费的公开
立项公开
公开内容 立项基本信息
过程公开
公开内容 经费支出和阶段性成果
结题公开
公开内容 结题基本信息和经费决算
公开形式 科研系统完成。
公开形式 每年3月/9月 科研系统或表格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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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量大现科〔2017〕15号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科研教改
培育办法(暂行)
鉴于科研水平事关独立学院高基报表申报、现代科技学院综合排名、专业硕士点项目培育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为了提高我院学科建设水平,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设立本办法。

第一条现科教职工成功申报但未获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教改项目和科研教改报奖项目(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作为第一单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可,给予项目培
育经费:国家级1.0万元,省部级0.5万元。

另,此前以现代科技学院为第一单位获批相关项目的教职工不再使用本条款,且每位教职工在现代科技学院工作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第二条现科教职工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为第一或第二单位)的培育经费:理工科EI期刊及以上0.5万元/篇,人文类一级及以上0.5万元/篇。

第三条现科教职工在国家级出版社公开正式出版物(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培育经费:学术专著1.0万元。

第四条现科教职工授权发明专利(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作为唯一专利权人)的培育经费:0.2万元/项。

第五条现科教职工成功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教学研究项目和科研教学报奖项目(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为第一单位)的年终奖励:国家级0.1万元,省部级0.05万元。

第六条办法中所述及的论文、专利、专著等需公开发表并被检索(取得、出版),教职工提供详细完整的支撑材料后可向我院申请相关经费。

各类培育经费可叠加,使用暂无期限。

经费实行单独建帐,自主专款专用,在符合学校运行经费使用规定范围内使用,如可报销材料费、差旅费、印刷费、咨询费等。

第七条现科教职工的科研工作业绩点和奖励参考中量大﹝2016﹞83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大学科研工作业绩点和奖励核算办法的通知》执行,原则上现代科技学院所认可的教职工的业绩点必须署名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第八条本办法由师资办负责解释。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2017年5月19日
抄送:财务处,科技处,教务处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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