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院考研法理必需_西方法律思想史超级完整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思维导图

伊壁鸠鲁 (公元前 341~前270
年)
正义只存在于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只是这种交往中所订立的互不相害的契约,法 律就是这种契约的一种。正义与法律是相通的,正义的东西只要一视同仁地适用 于大家,就是法。伊壁鸿鲁虽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述法律和正义,但他并 没有把正义说成是主观随意的东西,仍然注意和强调正义的客观基础——对社会 有利,只不过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这个基础。
安提丰
正义在于不仅在公开场合遵守国家法律,而且在私下场合遵守自然法。但并非所 有的法律都是正义的,如雅典的法律就是暴力而非公正,因为它承认奴隶制、气 势外邦人,而他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然法高于城邦法,自然的指示给人带来自 由。
(1)他否定了智者的怀疑精神,维护了传统的正义观念,把道德正义视为一种客 观的东西,认为人的诸种品德,包括正义是一种知识。(2)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 定法,自然法和人定法不是对立的,在本性上是统一的。(3)“守法即正义”。 守法可以感谢国家的恩赐,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服从法 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苏格拉底之死】
前苏格拉底时期,哲学家 主要关注的是自然现象, 故称之为“自然哲学”。 从苏格拉底开始转向人类 社会诸现象,特别是道德 问题,故称之为“道德哲 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 德将进一步发挥他的思 想。
聪明人依靠理性认识了自己的必然性,就可以安排自己的道德生活,从而获得幸 福。正义是个人以符合自然必然性的方式而生活,从而求得灵魂的安静。他主要 是把正义作为道德问题来认识的,而法律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辅助手段之一。
正义靠斗争来实现,而不是消极服从;正义和非正义是相对的;正义只适用于人 间,对于神,一切都是美、善、公正的;他已触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即“人类 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神的法律而存在”,他把神的法律即在自然法或正义视为 人类法律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_完整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历史背景:欧洲的历史时期1、古希腊时期(前20世纪—前3世纪)2、古罗马时期(前3世纪—5世纪)3、中世纪(前、中,5世纪—15世纪)4、文艺复兴时期(后,16世纪)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640—英国工业革命完成)6、资本主义时期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历史及法律发展简介古希腊历史,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
1、荷马时代(前14世纪——前8世纪)2、立法者时代(前8世纪——前6世纪)3、鼎盛时代(前5世纪)4、希腊化时代(前334年——前300年)整个古希腊时期法学及法律思想没有独立诞生的原因:1、古希腊城邦的繁盛阶段时间太短2、古希腊城邦缺少安定,法学发展缺少必要的条件3、古希腊城邦的成文立法还比较原始和分散,法学的诞生困难4、古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教育也没能开展古希腊早期的法观念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里特(Heraclitus)的法观念赫拉克里特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的分类——神法和人法;人法依赖于神法。
(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与我国庄子的法观念不同)二、智者学派(Sophistes)的法律思想:1、智者学派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约定的、随意的、偶然的、多变的。
2、侧重于对自然的观察和分析(1)希比亚的观点:主张把自然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事物的本性、自然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
事物的本性和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则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
——希比亚(2)安提丰的观点:提出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点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
人的本性是持强凌弱,追寻自我利益,因此,法律是对自然的违反,因为法律禁止对未经审查的自我利益的追求。
——安提丰(3)普罗泰格拉的观点:现实的法律是后天由人们制定的。
道德、法律、政体这些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由神意所产生的,而是人为约定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笔记

柏拉图一、相论Idea,理念,观念,相论古希腊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核心概念相是最真实的存在,是永恒不变的,最神圣的,是普遍的和独立自存的,是世界万物的根本原因。
正义和善之所以是正义和善,因为它符合正义的相,善的相。
柏拉图第一次自觉的用普遍作为说明世界万物的根据,其“相”在内容与形式上都是对普遍所作的自觉明白的表达,完成了古希腊哲学思维从特殊到普遍的过渡和转变。
对国家与法的考察,要从个别特殊的东西达到普遍共相的一般原则,根据普遍共相的一般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与法就自然是公正的、善的、美的。
由此,演绎出理想国和哲学王的理论。
二、立法思想“立法者在订立他的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他应该看到全部的美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制定法律。
”“那些只有仿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
”三、理想国*《理想国》,又译《国家篇》,是柏拉图依据他的相论原则,为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
*《理想国》分为十卷,由三部分构成:1-5卷,论述国家的具体组织,讨论正义、教育、道德、相论等问题;6-7卷,论述统治者必须是哲学王;8-10卷,讨论几种政体及其优缺点。
三个等级*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劳动者阶级*理性,意志,情欲*智慧,勇敢,节制*黄金,银子,铁认为这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份行事,就算达到了自然的和谐,即实现了正义理想国。
《理想国》是柏拉图的一篇重要对话集,按哲学文献传统也译为《国家篇》,理想国是柏拉图根据他的“相论”原则,为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
柏拉图设想的国家由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劳动者阶级,统治者的美德是“智慧”与理性相适应,武士的美德是“勇敢”与意志相适应,劳动者的美德是“节制”与情欲相适应,用宗教神话进一步证明他的三个阶级的神圣性,认为神用不同的金属造出不同的人,统治者——金子,武士—银子,劳动者—铁,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份行事,便算得到了自然的和谐,即实现了正义的理想国。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1、理想国: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有关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代表着作.全书的主题思想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2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顾..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永恒法:1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2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3它是阿奎那法律思想的重要部分3、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国家的主权应该掌握在人民手里;这种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转让、至高无上..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4、从身份到契约:梅因关于法律制度发展的观点..他认为:人类社会早期身份法统治社会.随着文明进步;身份法形成的社会状态让位给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其特征是个人自由、权利义务等都是基于人类自己意志的契约..结论则是: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5、社会法学:1社会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学派之一、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研究法律问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2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主张用法律的实效来评价法律的优劣.6、基本规范凯尔森1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提出的一个概念2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最高的一种法律规范;是一切其他法律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3在凯尔森看来;基本规范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7、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他们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为对象的独立的法律理论史学学科..8、客观法1客观法是法国社会法学家狄骥提出的法律概念2客观法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它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人们只有服从客观法的义务;而无违反客观法的权利;客观法是社会事实的表述..9、整体性法律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法律”;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甚至包括政策;法律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10、自然状态1自然状态是古典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2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完备无缺的状态;但也存在着三种缺陷;即没有立法者、执行法律机关和裁判者..11、一位一体说奥古斯丁上帝是具有人格化的神;称为圣父..基督是上帝之子;称为圣子;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称为圣灵;他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12、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并不完全是坏的;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但人性侧重于恶;所以君主应运用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和工具13、自由共和国弥尔顿是弥尔顿着作建设自由共和国的简易办法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指出了改革一会的具体办法;以抵制封建专制制度复辟;保卫共和政权14、纯粹法学是20世纪以凯尔森为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的法学派别;是分析法学的一个分支;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是由法律规范或作为这种规范整体的法律秩序构成的法律现实..15、法律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民族精神指的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伴随民族精神而产生、壮大和消亡..16、自然法西塞罗西塞罗把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原理引申到罗马法律中;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它的作用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统治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17、永恒法阿奎那即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是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它是人类最高的法律..18、实证主义孔德像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神知识的哲学;它超出了神学和形而上学的界限;是人类智慧的最高体现;概念法学、分析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马基雅维利:他抛弃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教条式的推理方法;不再从圣经和上帝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 ;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 ;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他的国家学说以性恶论为基础;认为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激烈斗争;为防止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颁布刑律;约束邪恶;建立秩序..国家是人性邪恶的产物..他赞美共和政体 ; 认为共和政体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个人才能;培养公民美德..但他认为;当时处于人性堕落、国家分裂、社会动乱状况的意大利;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安宁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他向君主献策;阐述了一套统治权术思想:①军队和法律是权力的基础..②君主应当大权独揽;注重实力;精通军事..③君主不应受任何道德准则的束缚;只需考虑效果是否有利;不必考虑手段是否有害 ;既可外示仁慈、内怀奸诈;亦可效法狐狸与狮子;诡诈残忍均可兼施..④君主可以和贵族为敌;但不能与人民为敌..⑤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一、卢梭、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区别霍布斯: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在缔约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而卢梭认为:就理想状态来说;每个公民都应该参与直接制定法律;被统治者应当是统治者..重点是;自我管理的思想本身就是目的;他认为理想社会中;国家事务和普通公民事务是应该是一样的..综合以上所述;霍布斯没有将社会契约与国家契约区别开来;他只是指出当个人为了设立主权者;宣布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就为社会与国家的创立解决了契约问题..而洛克则就自然权利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了关联性的思考..他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其它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蕴得到了鲜明的凸显..卢梭从自然与社会的对立性入手;谈论社会的起源问题..他认为;社会的诞生;是由于一系列显着的变化导致的;即当着正义代替了本能;行动具有了空前的道德性;义务的呼唤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在这种状态中;公民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并由此获得自由..卢梭以批判奴役性的社会概念奠基;而为平等的契约性社会概念辩护;从而为社会契约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从洛克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间容有大量的理论解释矛盾;但是;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发展;回答了关于现代社会如何诞生的理论问题..这对于解决现代社会是建立于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平台之上的问题;奠立了基础..而自由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设定;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之上..二、罗马自然法与道法自然区别..1、西方自然法;首先强调的就是法律的治理..而道家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而西方自然法强调的恰好是有为;重视法律的治理..2、西方自然法虽然对人定法持审视和批判的态度;但其从没有否定过人定法..而道家的道法自然则鄙薄有为的人定法;抨击礼治、法治;认为给予人之道而制定的道德、法律等违反天之道的人定法和一切有为的政策..措施;不但无益于治..而且必然导致天下大乱..3、西方自然法学说本质上是一种正义论;并且是西方历史上最早、最持久和最有影响的政治正义论..道家的道法自然中的道德含义;实际上就是指规律;是根本的、用以的;是万物锁共;常而不易的;也可以说是最普遍的规律..4、西方自然法思想追求的是一种法治社会..道家道法自然追求的理想社会恰恰是一个无为的社会;那里没有法律;没有仁义礼等规范;是一种小国寡民的社会..三、霍布斯与洛克政府理论1.相同点:首先;霍布斯与洛克都是以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逻辑起点..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不能自保或有诸多的不便才需要一个公共权力机构—政府..他们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强调政府的基础是对国民的自然权利的保护以及政府产生于被统治者的同意..霍布斯认为;人们放弃原有的自然权利建立政府就是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一个合法政府只能是当大家同意相互订立契约把自己的所有自然权利毫无保留地让渡给一个主权者时才会诞生..洛克认为;人们甘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联合起来加入社会建立一个政府就是“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而一个合法政府的产生必须是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能这样;才曾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其次;霍布斯与洛克作为同一个阶级的代言人;都为资产阶级的合法性进行辩护;他们深刻揭露了“君权神授”对人民的欺骗性..霍布斯认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也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托付的..洛克也通过对菲尔麦的“国王的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的”观点进行攻击;摧毁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2.相异点:首先;从自然状态来看;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人都是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从而推演出自然状态必然是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和无限美好的..其次;从自然权利来看;霍布斯认为自我保全是人们的最高自然权利;是人性的最高原则;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但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相互猜疑、居心叵测、侵我害我;因此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没有人知道怎样才能保全性命..洛克则认为人的自然权利本质上有三种;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不可转让和不可侵犯的..在三种权利中自由权是最本质的;是其他权利的基础..霍布斯关注的是生命权;而洛克关注的是自由权..再次;从契约的订立和政府的权力来看;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得出的社会契约是集权专制主义..他认为主权者不是社会契约的签订者;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主权者;人们没有任何反抗主权者的权利..就这样使人们走出了“霍布斯丛林”;却又让人们走进了另一个阴森恐怖的专制环境中..因此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就是“利维坦”;君主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极力反对分权..而洛克的社会契约是分权立宪的;人人都平等地服从社会契约的内容;主权者也是契约的签订者;也必须遵守社会契约;当人民认为主权者违反社会契约时;人民有反抗的权利;可以将其推翻..由此可见;霍布斯的契约是单向性的;他是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牢不可摧的、压倒一切的公共权力;主张强势政府;一个不受监督与控制的政府..洛克的契约是双向性的;他是要建立一个分权制衡的、自由的、法治的有限政府来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四、比较柏拉图哲学王之治和中国古代的人治思想一、思想的产生都处于政治急剧变革的时期 ..人治思想产生自一个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春秋以降;礼崩乐坏;政权下移;民心不古”..柏拉图的一生正处于雅典政治急剧变革的时期..二、两种政治思想的异同..人治思想产生的原因是孔子认为人们缺乏宽厚仁爱之心;于是孔子提出了着名的“仁”学来挽救世道人心..柏拉图认为天下大乱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并不能真正了解知识的内涵..于是柏拉图写下了理想国一书;并提出了着名的“理念论”..从孔子、柏拉图的代表性着作论语和理想国来看;他们的共同追求是通过政治、道德、教育三位一体;来建立为政以德的君主集权的大同社会..三、阶级立场的共性和个性..两种主张都是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的..人治观强调人际关系和道德的内化作用;最终难免会走向人治;而柏拉图的人治观则提倡理性的制约和知识的重要;它较之人治思想而言;更容易走向法治..四、为政以德与哲学王治国..人治思想主张“为政以德”的治国国方略;力图发挥道德的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 而柏拉图却与此不同..他认为只有哲学王才拥有这种知识.. “哲学王治国”是依靠哲学王的智慧来管理国家..只有将哲学王的智慧与政治家的权力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人类才会得到安宁;和谐的实现才会有可能..五、两种思想的目标相同..人治思想以中庸之道来指导处理人际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原则和方法..柏拉图也有自己的和谐构想;他的理想国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这个国家由三个等级组成;即护国者、卫国者和生产者;这三个等级都必须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因此;和谐构想是两种思想共同处理人际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原则和方法;所不同的是;和谐精神更为人治思想所提倡;并有孔子后学主要是孟学派光大;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思维方式..他已经注意到和谐这个问题..总之;柏拉图把人们分工合作、整体和谐稳定作为其理论的基本内容..五、论述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笔记p35六、试论哈勒勾画的从简单社会控制体制向现代法律制度变革的逻辑图景正面提出两类规则及其结合的含义与意义之后;哈特勾画了一幅从简单的社会控制体制向现代法律制度变革的逻辑图景;借以说明这一法律分析模式的确当性及其解释力度所在..哈特指出;在一个简单社会中;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即受所谓第一性规则支配..这种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具有以下三个缺点:1不确定性;2静态性;3无效性..哈特认为;这些简单社会中行为规则的缺陷;正是现代法律制度所要克服的;其补救办法在于:l引入“承认规则”;确认第一性规则的法律地位;消除规则的不确定性;2引入“改变规则”;授权个人和集团实行新的第一性规则或取消旧的第一性规则;消除规则的静态性;3引入“审判规则”;授权个人或机关就一定情况下第一性规则是否被违反以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做出权威性的决定;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讲;审判规则也是一个承认规则;法院判决具有认定第一性规则成为法律渊源的意义..哈特认为;“针对每一个缺陷所实行的补救办法本身;都可以认为是从前法律世界进入法律世界的一步..因为每一种补救都随之带来了贯通于法律的因素;这三种补救合起来无疑地足以使主要规则体制转换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10..在以上三种次要规则中;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而就承认规则而言;他自身不存在效力的有无问题;他的存在是一个事实;只能假定但不能被证明;就像“我们假定、但永远不能证明;用作衡量一切米尺正确性的最终标准即巴黎米尺本身是否正确..” 11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个是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尽管他们遵守的动机会有所不同;但是一个健全的社会中;公民往往接受这些规则并承认有遵守它们的义务;另一个是这一制度中的第二性规则;必须由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七、试论马基雅维利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其内容背景:马基雅维利所处的时代正好是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巅峰时代..在15;16世纪的欧洲;其正处于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这期间的政治思想领域也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革;它象征着中世纪神学政治的结束;近代以权力为核心的法学政治观的开始..这些政治;经济;思想领域的变化无一不对其思想产生重大的影响..内容:1、目的:功利而明确;为了国家的统一2、建构基础:人是自私的、邪恶的;富于侵略性的3、理论核心①目的和手段关系..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是正确的;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不达目的的手段称不上手段②君主的统治权术思想:1..军队和法律是权力的基础..2..君主应当大权独揽;注重实力;精通军事..3..君主不应受任何道德准则的束缚;只需考虑效果是否有利;不必考虑手段是否有害 ;既可外示仁慈、内怀奸诈;亦可效法狐狸与狮子;诡诈残忍均可兼施..4..君主可以和贵族为敌;但不能与人民为敌..5..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笔记=串讲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安全分开的。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二者的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1.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2.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3.有助于坚持我国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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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与古代自然法内容不同,古代希腊单纯从哲学方面却探讨,认为在成文法律之上,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则,它体现人类的理性。
中世纪的自然法则又被披上一件神学的外衣,宗教色彩浓厚。
近代自然法是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出发,假设一种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前提。
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强调道德在生活中的作用;近代自然法则是从个人立场出发强调利己主义。
资产阶级自然法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为代表,拥护君主专制,主张君权至上;一洛克、卢梭和杰弗逊为代表,坚持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主张主权在民;孟德斯鸠为代表,拥护君主立宪。
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唯心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
在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以赤裸裸的自私自利原则来替代17、18世纪启蒙学者自然法学思想。
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认为痛苦和快乐是人类行为的两大主宰,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传统的自然法学。
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强调法律是命令,是强制,是义务的。
20世纪欧美各国的法律思想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流派有:社会学法学,包括奥地利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新分析法学,包括凯尔森规范法学,也称为纯粹法学。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马里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和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宣扬阶级调和和阶级合作,维护社会秩序强调法律社会化,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两种思潮同时并存。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内容上的几个特点:第一,自古迄今,自然法则思想和观点几乎贯穿在整个剥削阶级社会的发展时期,在法律思想中具有鲜明的标记。
第二,在理性,正义与法律关系中,剥削阶级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定义的论述,往往同理性、正义等同起来,从而掩盖了法律的阶级性,为一定的统治阶级利益服务。
第三、18世纪以前道德与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反对加以区分。
18世纪以后,则试图把法律和道德分开。
第四,不同阶级的思想家,总是把统治阶级内部的平等说成是全民的平等。
抹煞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第五,统治阶级都强调自由必须服从法律,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实行自由。
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希腊雅典的民主制度是西方文明的开端,伯里克利执政时期称为黄金时代。
德古拉编写和颁布了希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德谟克利特唯物主义原子论。
赫拉克利特提出自然法和人为法的区别,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
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了出来。
完成这次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智者。
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过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也是最先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人为法并不代表正义,不应当遵守。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一、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认为实践中,人为法高于自然法。
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美德既是知识。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
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
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
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逍遥学派。
“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
“对外在世界的真实性,并无怀疑”。
四因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
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
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二,法律和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
中庸。
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
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
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三、法治和人治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
正确得多。
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三)立法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
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
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四、法律定义法律具有正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平等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具有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
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
创立了第二学园。
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即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第四节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一、伊壁鸠鲁学派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为了预防伤害造成的损失和痛苦而互相约定、这种约定就是公正,就是法律的来源。
以唯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他们的伦理观;无神论;政治和国家起源的契约说。
创立了第三学园。
二、斯多葛学派创始人芝诺创立了第四个学院。
他们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和至高无上的法则,他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
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得自然法。
斯多葛学派这为个人是自足的主张,关于世界国家的理论,认为人们应该是一律平等的。
这些观点是罗马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最好。
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他是希腊人。
《罗马史》他的三点结论:第一政体循环论,第二混合政体论,第三制衡原理。
一切非混合政体的形式,都会退化与衰败。
执政官——君主,元老院—贵族,平民会议—民主势力。
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
《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一、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西塞罗伊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
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
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二、法的定义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
自然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
凡是正当的和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与成文法相始终。
现行法和正义相矛盾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实际上是指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
三、法律同执政官同政体的关系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也既‘人民的事业。
’第一西塞罗把国家和法律认为是人民的共同财富。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第二,执政官必须依靠法律来办事,所以执政官使法律的产物,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国家要永远服从上帝的法律,道德或自然法,这种法律超越人的选择和人定的制度,它是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
国家使用暴力,只有在它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是才是正当的。
西塞罗的人民,把大多数的奴隶排除在外。
四、权力的均衡原则对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形成和对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制恒原则的实施影响很大。
第一,相信混合政体形式的优越性。
第二,是国家政体的历史循环论。
五、罪行相应原则西塞罗提出罪行相应的原则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主张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
追溯过去的黄金时代,带有原始宗教的浓厚色彩,一方面强调人类本身性固有的罪恶。
一方面又带有人道主义倾向。
保护妇女儿童,扶助苦难人。
认为法律与政府都是上帝引导人类生活这种概念中具有一种浓厚的宗教色彩和含义。
十分强调是医治罪恶的重要手段。
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一、从习惯法的成文法时期12铜表法的颁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
二、从市民法到万民法时期由属人主义走向属地主义。
属人法由某人的部落、宗教团体和适用于一定等级中的法以及其他因素决定的、适用于该人及其交易上的法,称为属人法。
属地法的原则既看当事人属于哪个国家、居住地和的其交易发生于何地。
罗马帝国时期属地原则是法律的基础。
三、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时期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徳斯蒂努斯。
他们的任务是:帮助罗马帝国立法,他负责解释法律,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纂合法证书、指导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