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合规筹资25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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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云南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云民发〔2022〕14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机关工作正文云南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改进作风、服务群众、利企便民,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就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二十五条措施。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1.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探索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推行居住地申办救助、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行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便民利民。

2.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形成分级负责、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审批,做到民政部门清晰晒权、企业和群众明白办事。

3.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制定公布证明事项《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两张清单目录,没有纳入清单范围的,不得索取证明材料。

二、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4.推动在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殡葬等领域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5.推进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6.推进养老机构联合抽查检查执法信息与各相关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过信用云南、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养老机构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民政领域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养老机构等监管数据推送至“互联网+监管”系统。

合规筹资25条和负面清单52条

合规筹资25条和负面清单52条

合规筹资25条和负面清单52条地方政府合规筹资25条路1、争取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项目自求平衡债券。

合规要求参见我们此前发布的《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

2、平台转型,做大做强城投,发挥城投的作用,发挥城投互相引流的作用(这句要仔细读)3、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运用好发改系统各类债券和融资工具。

4、合理规划专项债项目,充分挖掘项目经营性,合理利用“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5、合规运用PPP模式。

不适合PPP模式的项目主动退库,腾出额度用于合适的项目。

2015年我们就是这个意见。

6、运用好特许经营模式。

几年的实践下来,我们认为应全面理解投融资改革,实事求是运用狭义PPP及特许经营等多种模式。

7、有限、合适的范围内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模式。

2016年初,我们首先发现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出了9大风险及12项风控措施。

87号文之后,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叫停;棚改也在住建55号文后叫停。

但部分真实的购买服务以及土地征迁安置补偿以及3年期内的政府采购工程仍有操作空间。

8、以改进型ABO模式,结合政府有限支持,实现企业市场化融资。

ABO是授权建设运营,坊间多有对ABO望文生义的理解和使用,其合规性难以保证。

ABO有其适用局限,改进型更能满足合规要求。

9、综合企业融资、项目融资、政府间接支持等理念,实现合规F+EPC 模式。

合规的F+EPC不是施工企业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

10、其他符合以财政性资金支持《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的模式。

政府可合规给企业资金支持。

11、合理确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的价格,适当延长运营期限,增加项目的可融资性,以及对于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

12、政府与社会投资者采用股权合作方式,政府少分红或不分红,提高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为本地建设和发展引入资金。

注意:引入社会投资者,不是只能采用狭义PPP模式。

13、合理合规配置各类资源,提供土地使用,赋予专营地位等,使项目具有可融资性。

公司筹资方案

公司筹资方案
公司筹资方案
第1篇
公司筹资方案
一、背景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资金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本公司决定制定一份合法合规的筹资方案,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二、筹资目标
1.筹集资金规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预计本次筹资总额为XX万元。
七、总结
本筹资方案旨在为公司提供稳定、合法合规的资金支持,助力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在筹资过程中,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高效性。同时,公司将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为社会贡献力量。
1.筹资策略
a.优化资本结构,平衡债务与股权融资比例,降低财务风险。
b.根据市场状况及公司需求,灵活调整筹资方式及期限。
c.建立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良好合作关系,提升筹资效率。
2.筹资流程
a.明确筹资需求,制定筹资计划。
b.评估融资风险,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c.选择合适筹资方式,设计筹资方案。
6.资金使用与管理:对筹集到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七、筹资监管
1.建立筹资监管制度:明确筹资活动的监管责任,确保筹资过程合规、透明。
2.定期审计:对筹资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筹资相关信息,提高公司透明度。
八、总结
本筹资方案旨在为公司提供合法合规的资金支持,助力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在筹资过程中,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高效性。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为社会作出贡献。
五、具体措施

政府筹资全部模式解析

政府筹资全部模式解析

政府筹资全部模式解析政府筹资全部模式解析政府筹资全部模式解析按照账务记载的分类】2021年以来,【新七公政信】组织时间重新审规了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全部模式,在原有依照监管政策导向迎行分类的基础之上,按照工商业企业思路,考察应做何种财务记载;迎一步的财务记载内容,妻决于其支付环节的约定条件,从而将全部筹资方式划分为“出售型”.“贩买型”.“债务型”.“股权型”四大类筹资模式出售资产的行为,归入出售型筹资,影响是资产减少/现金增加;贩买某种对价的行为,归入贩买型筹资,筹资功能产生于依照约定的实际变得对价和实际付款之间的时间差;产生某种债务的行为,归入债务型筹资,影响是债务增加/现金戒资产增加;新增有类优先发益权投资的行为,归入股权型筹资,比照优先股股东投资的情形加以分析。

(一)推动股性融资模式按照财务记载方式迎行的分类,更加清晰地描述了每一模式中的资金筹集功能实现的原理,对于股性融资功能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推励作用。

据此,新七公政信在xx年”片区特许开收”的基础之上,迎一步加以改造升级到了“片区委托开收优先受益权型”模式,对此我们还将在文末做过一步介绍。

(二)便于筹资模式比选同时,这种清晰划分井债/融资方向的分类方式,对于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含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参不主体,基于项目盈利性和危模状况,结合当地现状选择筹资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注社会资本,包含有合规转型平台公司的情形。

如表所示1地方政府沿着从左至史的方向思考,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沿着从史向左的方向思考。

2对于小危模无收益项目,从左数第三列中选择模式;对于大赃模有收益项目,从史数第三列中选择模式。

3对于大危模无收益项目,财承剩余空间和地方债限额内都7T能解决的,可以用绝招那就是不要做了。

这就是国家三令五申的“量力而为”的含义。

(三)便于进行合规判断此外,比较重要的是,按照财务记载方式迎行的分类,更加明确地划分了“债性资金”和“股性资金”,以及“非债非股”的出售资产所得资金,从而能够更加清晰地甄别不其对应的合赃性审核问题的总体方向。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梳理分析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梳理分析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梳理分析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梳理分析近年来,政府债务监管力度升级,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也重申了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实行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

本文主要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一、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简述(一)概述融资平台公司最早见于《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31号),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融资平台公司不同于“一般类”公司,其天然使命并非市场逐利,而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为政府投资项目筹集资金。

(二)债务表现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着举债规模缺乏控制、融资成本高、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主要表现为:1.债务管理风险资金的“借、用、管、还”存在脱节,形成了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主导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融资平台公司偿还的问题。

2.债务清偿风险融资平台公司资金大多投向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缺乏经营性内容的公益性项目,资金回收性差;融资平台公司自身资产质量差、变现能力弱,债务偿还主要依靠“土地财政”、地方财政支持或借新还旧等。

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宏观原因——财政事权不匹配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与进程的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显著增加,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之间关于财权和事权不匹配或不清晰,导致地方财政事权不匹配,即“财权上收、事权下移”或“钱少事多”。

土地一级开发环节的合规要点和负面清单

土地一级开发环节的合规要点和负面清单

【监管经典】土地一级开发环节的合规要点和负面清单我们在这里对于政府筹资领域中,与土地有关的合规性判断,或者相反的,称之为负面清单,做一个简要的总结和整理,以便于相关参与者,特别是金融机构对于项目的评估有一个合规性方面的标准。

这个负面清单,当然不可避免的,也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平台公司。

一、一般政府筹资领域1. 不得将储备土地注入平台公司。

2. 不得将尚未启动或完成拆迁补偿的生地,采用定向挂牌方式违规出让给平台公司。

3. 不得授权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4. 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二、政府购买服务领域(一) 非土储机构不得储备土地的规定按照4号文“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的规定,包括平台公司、社会资本在内的任何其他机构,均不得承担土地储备工作,其核心标志在于土地储备证的持有。

(二) 土储机构除地方债券外不得融资按照4号文规定,(除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渠道之外)土地储备机构也不得向金融机构融资。

(三) 委托环节不得挂钩土地出让收入按照4号文规定,“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按照财金[2016]91号文“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PPP项目之外的情形,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拆成本和税费之后净收益分成的模式,仍然属于违规行为。

另外,地方政府应依约按期按时支付购买服务费用,不可拖欠款项。

同时,购买服务政策本身要求纳入预算,不要求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四) 购买服务不得打包七通一平工程按照财预[2017]87号文“严禁将……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规定,包括财综[2016]4号文所述的“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在内的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仍然不可作为购买服务内容。

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

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

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目录一、前言 (2)1.1 编制目的 (2)1.2 项目背景 (3)1.3 项目意义 (3)二、项目概况 (5)2.1 项目简介 (5)2.2 项目地理位置 (6)2.3 项目规模与技术标准 (7)2.4 项目历史发展沿革 (8)三、市场需求分析 (9)3.1 交通需求预测 (10)3.2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11)3.3 物流运输需求 (12)四、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 (14)4.1 技术选型与路线规划 (14)4.2 建设模式与实施步骤 (16)4.3 施工组织与管理 (17)五、环境影响评价 (18)5.1 环境现状调查 (19)5.2 环境影响预测 (20)5.3 环境保护措施 (22)六、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23)6.1 投资估算依据与方法 (24)6.2 资金来源与筹措计划 (25)6.3 资金使用计划 (26)七、社会效益评估 (27)7.1 社会影响分析 (29)7.2 社会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31)7.3 社会效益保障措施 (32)八、风险评估与控制 (33)8.1 风险因素识别 (35)8.2 风险评估方法与结果 (36)8.3 风险控制策略与措施 (36)九、结论与建议 (38)9.1 结论总结 (39)9.2 建议与意见 (40)9.3 项目实施计划 (41)一、前言本项目建议书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依据国家交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对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进行了全面规划。

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区域交通联系,促进沿线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提升紧急救援能力,对于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对项目的详细情况、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风险评估及实施计划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阐述。

1.1 编制目的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高速公路作为连接城市、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其建设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高运输效率、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呼政办字〔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呼和浩特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1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补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短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扎实开展,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完善组织体系、强化资金供给和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建成质量可靠、安全畅通、智慧绿色、群众满意的现代化农村交通运输体系,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着力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水平,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市成功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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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合规筹资25条路1、争取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项目自求平衡债券。

合规要求参见我们此前发布的《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2、平台转型,做大做强城投,发挥城投的作用,发挥城投互相引流的作用(这句要仔细读)3、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运用好发改系统各类债券和融资工具。

4、合理规划专项债项目,充分挖掘项目经营性,合理利用“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5、合规运用PPP模式。

不适合PPP 模式的项目主动退库,腾出额度用于合适的项目。

2015年我们就是这个意见。

6、运用好特许经营模式。

几年的实践下来,我们认为应全面理解投融资改革,实事求是运用狭义PPP及特许经营等多种模式。

7、有限、合适的范围内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模式。

2016年初,我们首先发现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出了9大风险及12项风控措施。

87号文之后,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叫停;棚改也在住建55号文后叫停。

但部分真实的购买服务以及土地征迁安置补偿以及3年期内的政府采购工程仍有操作空间。

8、以改进型ABO模式,结合政府有限支持,实现企业市场化融资。

ABO是授权建设运营,坊间多有对ABO望文生义的理解和使用,其合规性难以保证。

ABO有其适用局限,改进型更能满足合规要求。

9、综合企业融资、项目融资、政府间接支持等理念,实现合规F+EPC模式。

合规的F+EPC不是施工企业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

10、其他符合以财政性资金支持《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链接)的模式。

政府可合规给给企业资金支持。

11、合理确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的价格,适当延长运营期限,增加项目的可融资性,以及对于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

12、政府与社会投资者采用股权合作方式,政府少分红或不分红,提高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为本地建设和发展引入资金。

注意:引入社会投资者,不是只能采用狭义PPP模式。

13、合理合规配置各类资源,提供土地使用,赋予专营地位等,使项目具有可融资性。

做好区域跨行业跨平台跨所有制的投融资规划。

14、挖掘、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商业价值。

基础设施的建设要考虑市场需求,增加商业用途。

即使是欠发达地区,只要当地有人民,哪怕人民社保也靠转移支付,只要能把人民的消费留下来,就是很大的功绩。

15、设立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担保公司,利用好市场化的担保、增信工具。

16、盘活存量资产的融资。

TOT、ROT、TOO,转让股权、转让经营权、引入投资者等。

17、以未来收益为支持的融资。

资产证券化,ABS、ABN、REITs等。

18、深刻分析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市场潜力,规划具有市场吸引力的项目,做好招商引资和产业导入。

金融机构可利用全系统的产业分析和客户资源予以协助。

19、以土地开发的终端产出(房屋销售或租赁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开发的符合商业逻辑的、注意全产业链各个环节合规的融资模式。

此模式应关注终端产出的市场需求。

20、运用好上市和非上市两种资源,投贷结合,放大融资价值。

21、分析中央补短板、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项政策,了解投资重点,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22、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平衡政策,做好土地资源保护,并获取资金。

23、利用好乡村振兴政策和农村土地流转、三权改革等政策,通过打通农村居民融资,返哺公共项目。

24、结合两类国资改革,优化产业、企业、资源、资产组合,扩大融资能力。

25、规划好本地的资源条件、招商能力、融资方式,深刻理解国家政策,合理配置项目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商业属性,综合运用政府投资、商业开发、广义政企合作等方式,并考虑资金的滚动可接续性,系统筹划区域投融资活动,获得可持续的健康的最大化发展。

合法合规的筹资路径一直都在那里。

因为有人迷茫,因为有人担心被问责而不作为,所以中办国办通知: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负面清单52条(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来)一、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1、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2、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同意、批准或者要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3、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承担偿债责任。

4、严禁政府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或以委托代建名义变相举债。

5、严禁政府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6、严禁政府拖欠工程款。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政府提供融资。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政府违法提供担保。

9、严禁政府及其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排名、财政资金存放、设立信贷目标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施压金融机构向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

10、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11、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12、政府及其部门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13、政府及其部门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14、政府及其部门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15、政府及其部门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项目时,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16、严禁假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名义变相举债。

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不得将项目融资偿还责任交由政府承担。

18、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9、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0、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21、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22、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23、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当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权限签订或虚构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24、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

25、严禁以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增加隐性债务。

三、强化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管26、严禁政府新设各类融资平台公司。

27、严禁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28、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29、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30、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31、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演变为融资平台。

32、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为政府建设项目融资或提供担保。

33、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官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国有企业。

34、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

35、不得将预期土地出入收入作为国有企业偿债资金来源。

36、严禁在没有预算及合法协议的情况下向企业拨付资金。

37、严禁地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违规在国有企业兼职。

38、对资产负债超过合理水平、偿债能力弱的国有企业,从严控制新增债务融资。

39、严禁国有企业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40、严禁企业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41、规范国有企业融资信息批露,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

四、完善地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42、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

43、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44、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45、上级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向下级政府下达硬性建设任务、强制要求配套建设资金,避免出现资金缺口。

46、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五、管控好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47、严禁金融机构要求或接受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签署担保性质协议。

48、规范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加强授信风险评估,不得随意提供中长期、低利率融资,避免简单将偿债风险后移。

49、严禁中央企业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50、严禁国有企业举债用于项目资本金,过度放大杠杆。

51、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评价体系、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和评级,不得与政府信用挂钩。

52、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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