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甬建发[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3〕20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以下简称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6〕2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以及《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管理提出要求如下:一、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临时用房、围墙(围挡)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日常检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设单位要对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造和使用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质量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建造和使用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质量安全负责。
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临时用房、围墙(围挡)进行合理布置,制定完善临时用房、围墙(围挡)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甬建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2〕9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2〕28号),结合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2〕28号),结合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促进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甬建发[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70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现将《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各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于6月15前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
,邮箱:****************。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4月22日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今年以来,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已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致人死亡事故。
为有效遏制房屋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根据市安委会部署,经研究,决定自4月上旬至6月底在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领域事故多发态势,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一)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各环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推进工程参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二)严厉打击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四、整治内容(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3〕4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80号)等关于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宁波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建设单位(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投资主体)的职责:(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使用功能;(二)参与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三)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资金、规划、施工等一系列相关的报批手续;(四)参与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评审,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监督工作;(五)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参与工程中间和竣工验收;(六)落实建设资金,建立项目专项资金帐户,审查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作出的资金使用计划、报表和拨付签证意见,实施资金拨付;(七)按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委托,履行以下职责:(一)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资金、规划、施工等一系列报批工作;(三)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四)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五)组织工程项目中间和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文号:颁发日期:2003-09—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施工安全必须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真实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全面踏勘,对按规定需要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与施工安全相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符合安全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并支付保障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若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条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企业、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及班组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甬建发[2014]23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2.04【实施日期】2014.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通知(甬建发〔2014〕236号)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住建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09〕28号)、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0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09〕2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29号)、市安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09〕32号)精神,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建设厅、宁波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夯实基础,突出重点,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全面完成省建设厅、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提高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3、本办法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J278-2003)配套实施。
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和评价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时,必须结合本办法执行.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施工企业要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逐级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
3、总部设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下同)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2)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3)三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总部不在宁波市区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3亿元(不含3亿元)(或建筑面积10-2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3-5亿元(不含5亿元)(或建筑面积20-3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5-10亿元(不含10亿元)(或建筑面积30-5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超过10亿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应配备不少于6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应根据承接工程业务量的变化,及时调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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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文号:颁发日期:2003-09-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施工安全必须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真实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全面踏勘,对按规定需要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与施工安全相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符合安全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并支付保障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若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条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企业、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及班组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从事电气安装、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施工进度的变化,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按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费用定额规定,计取安全措施费等费用;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保障安全措施的经费应单列。
施工企业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地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在施工开始前,应全面了解各个施工阶段、部位和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进行评价或安全论证;根据评价结果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对需控制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进行策划并形成文件。
控制方式应包括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措施。
一般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项目技术负责人没有能力编制的,应报请其企业技术部门进行编制。
重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措施以及作业条件的变化,向有关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应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内的规定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应把安全教育和培训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应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取得培训合格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与所识别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有关的活动、人员、设施、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措施、安全程序、规章制度等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三)根据季节或者气候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登记,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施工作业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员报告。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维修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相关单位承担。
从事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第五章监理企业的安全职责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必须承担与工程实体质量有关的监理方安全责任。
现场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应关注每个环节与施工安全的相关性,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整改。
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必须把好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等审核关。
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实施,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指出,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对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三十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一条在工程施工中发现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情况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并依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建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科技园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重点是安全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三)开展不定期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及施工机械的使用;(四)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六)按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安全管理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八)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业务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其他按规定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监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发现施工现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进入施工现场,了解、查阅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对记录的各方主体安全生产的不良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有关记录将作为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年检、升定级、申请增项资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监理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及本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单位及个人作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