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庭审作风问题整改情况汇报

庭审作风问题整改情况汇报近年来,庭审作风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感。
为了规范庭审作风,提高司法公正度,我们对庭审作风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并就整改情况进行了汇报。
首先,我们对庭审作风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庭审过程中法官言行不当、态度不够严谨、审理案件不够公正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包括加强法官培训、建立健全庭审管理制度、加强庭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在加强法官培训方面,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培训活动,邀请资深法官和专家学者进行讲座,介绍庭审作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庭审技巧。
在建立健全庭审管理制度方面,我们加强了对庭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制定了详细的庭审规范,明确了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规范。
在加强庭审监督方面,我们建立了庭审监督机制,鼓励当事人和律师对庭审过程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及时纠正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的整改措施,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庭审作风问题整改过程中,法官们的工作态度得到了明显改善,庭审过程更加规范和公正,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庭审作风问题整改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比如一些庭审作风问题仍然存在,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整改工作,确保庭审作风的规范和公正。
总的来说,我们对庭审作风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整改力度,不断提高庭审作风的规范和公正,为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做出更大的努力。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引言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它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否认审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普遍存在的问题1. 司法独立性受到质疑目前,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行政和经济势力影响。
这种情况下,部分裁判者可能面临外来压力,无法真正做到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
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非充分公开导致信息不透明尽管有相关法规规定了开庭和报告案件结果等环节需要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弱项。
例如,部分关键证据被认定为商业机密或国家秘密而未能充分向当事人及公众呈现;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时没有给予妥善保护等。
3. 法官能力和素质存在差异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判断和裁决对案发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都有重大影响。
然而,由于招聘、评价和培训机制不完善,导致了法官能力和素质上的差异。
这种情况下,一些不合格或不称职的法官可能出现在审判工作中。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1. 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机制为确保司法独立性,需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外来干预。
可以通过提高法官认识、加强内部纪律监督、完善相关申诉渠道等方式实现。
同时应该优先考虑依托专门机构调查比较复杂或涉及敏感话题的案件。
2. 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要保证每个人在得到公正审理时都享有信息平等权利,应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管理。
增加庭审直播、发布裁定结果以及统计数据等举措可以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并配套完善相应政策与实施细则。
3. 提升法官的能力和素质为确保司法工作高效准确,需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官招聘、评价和培训机制。
可以采取开放性竞聘与选拔、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以及提供多元化培训方式等一系列措施。
此外,还需建立相应奖励机制来激发法官积极参与个人能力提升。
四、结论要实现公正审判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解决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至关重要。
庭审规范自查整改措施

庭审规范自查整改措施庭审是司法行为的重要环节,我们要求法官、律师、当事人、观众等各方在庭审过程中遵循一定的规范,以保证庭审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一些庭审中的问题和不规范的行为,以下是我们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自查整改的措施。
一、法官规范自查整改措施:1. 加强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2. 调整庭审节奏,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当事人双方充分发表意见;3. 对待当事人要公正平等,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4. 庭审中要有条不紊,适时引导和调整庭审秩序,对于不当、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5. 遵守法庭礼仪,不情绪化、不嘈杂、不打闹,严守庭堂秩序;6. 紧密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审判权利,确保庭审公正公平;7. 审判工作要透明,保证庭审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律师规范自查整改措施:1. 强化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的教育培训,确保律师业务能力全面提升;2. 注重律师文明执业,尊重法庭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参与人员,遵守法庭纪律和规范;3. 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4. 充分利用庭审程序,积极履行辩护义务,做到事实清楚、理据充分、逻辑严密;5. 拒绝使用不端手段和欺诈行为,维护庭审的公正性和诚信度;6.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泄密、不展示涉密材料;7. 积极参与律师职业自律工作,共同维护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三、当事人规范自查整改措施:1. 遵守法庭秩序,不嘈杂、不辱骂、不干扰庭审正常进行;2. 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3. 尊重庭审过程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参与人员,如法官和对方律师等;4. 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参与庭审辩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5. 不向法官或对方以及其他人员行贿、威胁、哄闹等违法行为;6. 遵守庭审程序和庭审规则,对于庭审不当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和申请;7. 保密案件事宜,尊重庭审的隐私和程序,不散布涉密信息和材料。
当前庭审直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庭审直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庭审直播对推进阳光司法,增强社会监督,提高司法能力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从XX年以来,衡阳两级法院共完成庭审直播5次,其中,刑事案件 4件,民事案件 1件。
但在调研中也发现,庭审直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庭审题功能的发挥,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对庭审直播缺乏正确的认识。
一些法官认为法庭是庄严的地方,是一种权威的化身,行使着神圣的职责,法庭的仪式很重要,比如起立、肃静等等。
认为庭审直播降低了法庭的严肃性,不利于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的生成,因此对庭审直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庭审直播率较低。
二是庭审操作不够熟练。
有的法官庭前准备工作不足,案情不熟悉,庭审中语言不顺畅、不流利,相关程序衔接不到位,甚至脱节,造成直播效果不好。
三是审判人员存在着畏难情绪。
庭审直播考验法官的驾驭庭审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等综合素质,致使部分法官特别是经验不丰富的法官对庭审直播存在着畏难情绪,担心审判过程出现错漏,一些案件不愿意进行直播。
四是直播质量有待提高。
庭审直播对相关工作要求比较高,既要求法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还要求庭审直播的配套设施必须到位。
除人的因素影响外,庭审直播的设施不健全造成照片发布滞后、直播类别选择错误、直播过程出现不完整等直播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是直播工作发展不平衡。
衡阳中院的庭审直播起步较早,社会效果也非常明显,但数量不多,但12个县市区法院的庭审直播起步较晚,直播总数为 1次,仅占直播总数的25%,有 11个法院至今尚未开展庭审直播。
对此建议:一、强化对庭审直播重要意义的认识。
引导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庭审直播是公开审判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缩短审理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节约社会资源,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
从而使让广大法官自觉提高综合素质,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更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对待直播活动。
二是加大庭审直播的投入力度。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现实中不可否认地存在着一些审判中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权威,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良影响。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 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以暴力或虐待手段强迫被告人作伪证供述。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现代司法原则,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逼供取证方法滥用,导致很多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尊严。
2. 审理时间过长审理时间过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常常拖延时间,导致当事人长期处于焦虑状态,并使得正义无法得到及时实现。
此外,长时间审理还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3. 司法腐败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中出现腐败现象并不鲜见。
司法腐败的存在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同时也进一步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行为侵蚀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司法效果。
4. 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审判中,过度或不合理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羁押为代表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依据案情具体需要进行使用,但实际上常常滥用职权导致非法拘禁和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二、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们的审判制度。
以下提出几点建议:1. 严厉打击刑讯逼供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全面禁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刑讯逼供行为,并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2. 优化审判流程,提高效率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审判机构的办案效率。
通过合理分工、科技手段的运用和完善程序规则等方式,缩短审理时间,尽量避免过长时间的审理。
3. 加强司法监督与公开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严格专业培训,并加强他们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庭审不规范情况汇报

庭审不规范情况汇报
近期,我所参与的庭审工作中发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情况,特此汇报如下:
首先,部分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缺乏公正、客观的态度,偏袒某一方当事人,甚
至在言语和行为上表现出明显的偏袒,导致庭审不公平。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法官明显偏向女方,对男方当事人的诉求态度冷漠,甚至在言语上带有侮辱和歧视。
其次,庭审中出现了一些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未
能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询问,导致证人作证不清晰、不完整,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果。
另外,在提交证据和质证过程中,法官未能及时制止当事人的无关言论和争吵,导致庭审秩序混乱,影响了庭审的正常进行。
再者,一些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行举止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有的律师在辩论过
程中使用了不当的言辞,甚至出现了人身攻击和辱骂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情况。
这种不文明的辩论方式不仅影响了庭审的正常进行,也损害了法庭的形象和权威。
最后,庭审记录和裁判文书的书写质量也存在一定问题。
有的记录不够详细、
准确,甚至出现了错漏,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果;而一些裁判文书在逻辑性和表达清晰度上存在欠缺,导致当事人和律师对判决结果产生疑虑。
针对以上情况,我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法官、律师和庭审记录人员的培训,提
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确保庭审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同时,对于庭审中出现的不规范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以维护法庭的公正和权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庭审工作的规范进行,
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二审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刑事二审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当前,由于受长期习惯思维的羁绊,刑事二审法官在庭审中容易忽视案件的实质公开,将法庭调查视为走过场,具体表现在:法庭注意力过于集中在上、抗诉理由的审查上,未能处理好局部事实调查与全部事实调查、单个证据调查与全部证据调查的关系,法庭调查跳跃性过大,尤其在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未参与过案件一审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更难以了解案件全貌,旁听人员的知情权受不到应有的重视。
因此,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往往认为自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并对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产生不必要的怀疑。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程序第一”的观念淡漠。
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旧的诉讼观念影响,一部分法官重视案件的结论而忽视结论得出的具体过程。
(2)对公开审判的内涵认识不够。
有的同志认为,庭主要还是开给法官看的,在法庭上把法官要了解的事情搞清楚就达到了庭审目的。
(3)未能处理好刑事二审庭审特点和审判公开原则的关系。
一些同志在强调二审重点审查的庭审特点的同时,没有处理好这一特点与审判公开的关系,有的法官仅调查争议事实,便宣布庭审调查结束。
这种做法在庭审中不自觉地剥夺了没有参加过一审程序的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部分案件事实、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力,诉讼参与人会不自觉地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对事实、证据的意见,控辩双方又会因单个事实或证据争论不休,破坏了庭审进程的有序性,使旁听人员感到庭审跨度大,条理性差,难以理解。
二、几点意见。
1、审判公开应以逐步实现实质公开为目标。
(1)严格掌握庭审程序,处理好刑事二审重点审查和全案审理的关系。
在庭审调查阶段,应围绕案件事实,按照时间先后或罪行主次顺序等,组织好举证、质证和认证。
对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的证据,即便控辩双方均未提及,法官也应就该项证据归纳证据名称、内容等,再征询各方意见,具体可表述为“被告人、控辩双方对原审依据的证人某某关于……的证言有何异议?”,如一方有异议应允许阐明意见,必要时还可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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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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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庭审面临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公开,而是如何公开。
实践表明,唯有进一步完善庭审公开程序机制,方能架起人民法院与公众沟通的桥梁,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9 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了法院庭审公开与媒体舆论监督的关系。
上述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进了法院庭审公开的进程,提升了庭审公开的水平,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然而,庭审公开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 庭审公开程度不足。
庭审过程对新闻媒体公开不够,与新闻媒体未能形成良性合作关系。
对于一些公众急于知晓的案件,未能及时全面公开,甚至常常限制媒体记者的采访和报道,以致部分媒体往往“断章取义”地报道案件;而对于产生一定影响的报道,法院不得不花费更大的精力做案件事实的澄清工作。
正如有的学者所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司法、媒体、公众之间主要是一种正向关系——司法公开的目标则是培养这种正向关系:通过司法公开的策略强化司法权。
即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减少外部因素如权力、人情对法官的影响,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供有利的办案环境,进而达到强化司法权的目的。
2. 庭审公开形式单调,硬件设施有待完善。
今天,微博、微信等成为庭审公开的传播渠道和载体,拓宽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
然而,一些法院并没有设置庭审公开的即时直播设备,如安装电子屏,没有开通微博、微信等,未能通过新媒体方式及时有效地传播庭审真相,导致法院在一些案件上丧失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如邓玉娇案、刘涌案等,事实真相相对简单,但公众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原因不外乎法院没能在第一时间公布案件真相,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事实上,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及2013 年《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法院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传播庭审现场信息提供了契机和法规上的支持。
庭审公开的制度保障
庭审公开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
与当前司法背景结合并适度修正,这除了从理念更新、技术保障、范围限制等方面予以考量外,还应该思考如何让媒体有效地参与进来,以达到解决当前庭审公开现实问题的目的。
伴随着庭审公开改革的全面深入,新闻媒体日益成为庭审公开的重要途径。
对此,法院应当主动敞开大门,摒弃司法神秘主义,保障新闻媒体的监督。
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看似冲突,实则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实现司法与媒体的良好合作关系。
1. 完善媒体关于案件报道的相关法律制度。
允许媒体报道案件相关情况是司法民主化的彰显,但立法必须为媒体的报道划定严格的界限。
其一,新闻媒体应当指定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专门人员从事案件的报道工作,避免对司法活动“断章取义”,造成不必要的误解,防止出现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报道;其二,规范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过程的时间,建立“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论”的规则;其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律,扫除有偿新闻等腐败现象,坚持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评论,做如实报道,避免带有倾向性的预测。
媒体不能试图通过报道影响法官的判决,否则媒体要承担刑事责任。
2. 法院应当给媒体的报道创造便利,主动与媒体
“交朋友”,尊重媒体的报道。
其一,建立案件新闻发布中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法院应当主动发布案件相关信息,抢占话语权,避免案件评价偏颇;其二,设立媒体专席或者媒体工作室,为其报道提供相关材料,但禁止媒体在法庭内拍照、录音和录像。
3. 紧跟时代步伐,创新庭审公开方式。
新媒体日益成为庭审公开的重要传播渠道,深刻把握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规律,创造并利用好多元化的新型载体日趋重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率先垂范:2013 年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和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先后开通,“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亮相新浪。
2013 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又开通微信,最高人民法院网入驻搜狐新闻客户端。
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发布薄熙来案庭审现场及具体细节,更是将庭审公开推向新的高潮( 设立了新媒体工作室,含网站编辑、微博发布等, 制定了微博管理办法)。
此外,建立法院官方网站并通过其传播庭审,亦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
注释:
①钱弘道姜斌:《司法公开的价值重估——建立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力的关系模型》,《政法论坛》,2013 年第4 期
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公开审判制度的
调查报告》,《法律适用》,2007 年第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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