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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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八章非遗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第八章非遗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第八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第一节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何谓“传承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群体传承,一是传承人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即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可以延续和发展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技术、本领,并且具有最高水准层次的个人或群体。

《非遗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2008年国家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非遗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传承主体保护的紧迫性、重要性保护非遗传承人归根到底是对传承制度、传承环境、传承主体的保护。

(一)非遗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问题与原因问题:1、传承人普遍高龄化。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05.08•【文号】文旅非遗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有关规定,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15〕537号)的要求,经各地申报、专家组初评、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文化和旅游部确定了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1082人),现予以公布。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努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1082人)文化和旅游部2018年5月8日。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

官方网站:143当代思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保护工作比较得力,取得了显著实绩,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工作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调研与思考,从组织领导、法律保障、经费保障、发展平台、人才队伍、普查图谱、从小抓起、退出机制、数字科技、群众文化、国民教育、联合传承、社会力量、专业培训等十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潘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多元的,国家“非遗”保护机制为主,多元的社会化“非遗”传承为辅。

既要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也要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要让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融人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做到爱物惜物、慎终追远,让每一位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能自觉自信地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通过调研与思考,总结经验,用宏取精,从十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上述依据,建议各级政府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发展规划,落实“非遗”保护部门人员编制,改善工作条件,完善设施设备,并强化行政领导,建立领导机制和激励机制,签订各级保护项目的目标责任书,积极推动“非遗”的保存、传承、发展等工作,防止在“非遗”保护中急功近利、浪费资金等问题发生,确保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立法保护是国际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通常做法,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

国家已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法律依据。

建议各地市结合市县区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办法等法律实施细则,对“非遗”保护的工作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教〔2021〕314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

非物 质 文 化 遗产 代 表性 传 承人 认 定 与 管理 的法 律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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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福 建省 为主要 分析对 象
汤凌燕 , 建 闽 柳
( 福建农林 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 院, 福建 福州 3 0 0 ) 5 0 2
[ 摘要 j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进行保护 的过程 中, 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 定与管理 意义重大。我 国已经出台了《 项 国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代表性传 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 办法》 各地方关 于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 的规 定都 与该办法的 , 内容基本一致 . 福建省的相关规定有其可取之处 , 但在代表性 传承人的 申请程序 、 管理 原则 以及权利 义务等方 面仍有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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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an tr e n ls f u in i g t ay i o j a a s F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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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eeo u a i sadS c l c ne,ua gi l r adF rt n e i ,uh uFj n300 ,hn ) C lg l fH m n i n oi i csFj nA r u ue n o syU i rt Fzo , ua 50 2 C i t e aSe i ct er v sy i a
分的各种社会实践 、 观念表述 、 表现方式 、 知识 、 技能 , 造力 , 因此加强 福建省 非 物质 文化 遗 产保 护对 于海
u t e v i A s at npo cv rc s i g o na gbe c l rl h r a e p0 c s h n g me td cd d a o tr p e e tt e o n a e bt c:I rt tep o e sn fi tn i l ut a ei g r t , e ma a e n e i e b u e r s na i fl e g r ei j t

2008年5月14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5月14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文旅法律法规小知识法律问答题(150道)

文旅法律法规小知识法律问答题(150道)

文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哪些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有哪些途径解决?旅行社出现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国家图书馆有哪些功能?公共图书馆如何收集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为公众免费提供哪些服务?公共图书馆及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将收到处罚?公共图书馆章程有哪些?哪些部门主管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非遗保护的宣传工作由哪些部门执行?哪些部门主管电影管理工作?电影不得含有哪些内容?电影审查有哪些程序?准?电影院应当遵守哪些法规,肩负哪些责任?电影行业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 依法给予处分?那些文物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范围由谁负责划分?考古发掘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在我国境内,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馆藏文物如何进行保护管理?文物处境管理办法有哪些?文物保护方面哪些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民间收藏文物有哪些渠道?文旅法律问小知识答题(150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三十七条规定,有以下四种方式可取得文物。

1.购买;2.接受捐赠;3.依法交换;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置;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须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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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5号
(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4日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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