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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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规范

浙江省消防规范

市消防支队调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设置要求随着杭州市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旧城改造速度的加快,按照18米*18米建设消防登高场地的难度日益增大。

为切实做好消防服务工作,我市消防支队本着"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原则,对高层民用登高场地设置要求作了如下调整: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设置按《高规》第4.1.7条执行。

2、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应能随消防车辆的压力,最小承受压力不得小于30吨。

3、高度小于4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及16层以下高层住宅(含16层),在建筑消防登高面侧消防车道应距离建筑外墙6米以上,该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米。

高度大于4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及16层以上高层住宅应设置距离建筑外墙10米以上,宽度不小于6米的车道或按18米*18米登高场地执行。

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印发《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于2004年6月14日召开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望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二○○四年七月六日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5月9日至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2002]34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

浙江消防工程施工工艺规范

浙江消防工程施工工艺规范

浙江消防工程施工工艺规范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工程施工。

1.2 消防工程施工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1.3 消防工程施工应结合工程特点,充分考虑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等因素。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工程专业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2.2 施工前应认真阅读设计文件,了解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2.3 施工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平整、临时设施搭建、材料和设备验收等。

2.4 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顺序、施工方法、质量控制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三、消防设施设备安装3.1 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设备性能和安全使用。

3.2 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前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3.3 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应遵循先难后易、先大后小、先里后外的原则,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4 消防设施设备安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设备受损,确保施工安全。

3.5 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调试和验收,确保设备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四、消防管道安装4.1 消防管道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管道系统安全、可靠、经济。

4.2 消防管道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连接应牢固、密封、耐压。

4.3 消防管道安装应遵循先难后易、先大后小、先里后外的原则,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4.4 消防管道安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受损,确保施工安全。

4.5 消防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压、冲洗和调试,确保管道系统正常运行。

五、电气安装5.1 消防电气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电气系统安全、可靠、经济。

5.2 消防电气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电气连接应牢固、密封、耐压。

5.3 消防电气安装应遵循先难后易、先大后小、先里后外的原则,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附图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超过24m的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6.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7.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8月3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7日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

规划、计划、建设、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在制订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纳入规划。

开发区、工矿区、城市住宅小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开发区、工矿区、城市住宅小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最新版】

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最新版】

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责成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重大消防安全事项;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做好农村和居民区的消防工作,督促乡镇、街道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等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组织村民、居民与附近单位之间的消防联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教育群众遵守消防法规,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或者防火公约;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确定专人维护、保养,落实自防自救措施;定期布置或者检查防火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对公安机关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及时研究整改并予回复。

第七条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火灾危险程度,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装报警、灭火等技术设施,建立防火档案。

第八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安全纳入对企业部署工作、生产、施工、经营等项任务之中,作为对企业进行升级、评比、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做好防火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保险部门可以对被保险的财产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消除火险隐患的建议。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4 月前言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 年8 月1 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解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作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防烟系统设计;2、排烟系统设计;3、固定窗的设置;4、系统控制;5、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6、附则。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一、防烟系统设计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 所示。

附图12、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标准》第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标准》第3.1.3 条第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 所示)。

浙江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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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支队调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设置要求随着杭州市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旧城改造速度的加快,按照18米*18米建设消防登高场地的难度日益增大。

为切实做好消防服务工作,我市消防支队本着"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原则,对高层民用登高场地设置要求作了如下调整: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设置按《高规》第4.1.7条执行。

2、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应能随消防车辆的压力,最小承受压力不得小于30吨。

3、高度小于4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及16层以下高层住宅(含16层),在建筑消防登高面侧消防车道应距离建筑外墙6米以上,该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米。

高度大于4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及16层以上高层住宅应设置距离建筑外墙10米以上,宽度不小于6米的车道或按18米*18米登高场地执行。

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印发《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于2004年6月14日召开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望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二○○四年七月六日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5月9日至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2002]34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

现将专家论证会纪要如下: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增加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

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用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10、多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及防排烟设计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11、摩托车车库宜独立设置。

当地下汽车库内设有摩托车位时,其车位数应按停放汽车的车位数来计算。

12、对附属于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用房,且每个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可设置一个独立的疏散楼梯。

13、除防火墙两侧门窗的窗间距应达到规范要求外,其他住宅分户墙,楼梯间隔墙两侧门窗的水平距离不作要求。

14、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

Ⅲ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5、地下车库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6、《高规》第7.6.6条中涉及的场所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有效的固定灭火系统。

1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8、多层建筑中,高度超过12米的中庭,宜设置机械排烟装置。

19、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

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20、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

21、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22、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23、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4、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下表确定:商店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统(人/m2)(应重新考虑)25、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26、大开间办公楼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米。

27、“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二、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28、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9、当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层不明确时,以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作为划分一、二类高层建筑的标准。

当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时,则为一类建筑,否则,为二类建筑。

30、有关建筑高度的定义,统一以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准。

31、设于住宅建筑底层的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可不计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32、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时,可视为二级耐火等级,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33、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34、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35、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登高操作场地,且登高操作场地应根据消防登高车的操作要求进行设计。

在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登高面可分段设置,但应便于登高救援。

36、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隔墙和1.0小时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该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38、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39、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0、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1、设有无风管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在防火设计时,可不按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标准执行。

42、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耐压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执行。

43、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

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4、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采用2h的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同一场所的其他部位隔开,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不超过计500 m2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或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6、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芨楼梯应独立设置。

47、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Ⅳ类汽车库除外)。

48、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作安全出口。

49、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0、10层至18层的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⑴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

⑵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且单元之间的隔墙应按防火墙的要求进行设计。

三、规范有明确规定,但较难执行的(c类)51、设置在民用建筑地下一层的锅炉房,应符合以下规定:⑴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每台热水炉的额定出力不超过2.8Mw,额定出水温度不超过95℃。

⑵蒸汽锅炉房的总蒸发量不超过20t/h,热水锅炉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14Mw。

⑶直燃型冷热水机组可设于地下二层,其容量参照热水锅炉配置。

⑷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其墙体、楼板耐火等级以及汇爆面积均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⑸锅炉间、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均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

⑹储油罐及所有油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姆。

52、对体量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53、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⑴竖井每层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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