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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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篇目: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一、背景介绍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住房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

然而,随着住房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

为了提高住房建筑的安全性和质量,上海市不断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力求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体系,确保每一个住宅项目都能够达到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二、现行管理标准的问题与瓶颈在制定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的过程中,上海市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瓶颈。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旧城改造项目和新增住宅项目层出不穷,给管理者带来了巨大的管理压力。

传统的管理模式主要依靠人工抽检和抽测,容易出现漏检漏测的情况,导致潜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利益纠纷也影响了管理标准的执行效果。

三、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与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上海市不断探索和改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与改进措施。

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巡检等,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加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建立健全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各方的监管责任。

强化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质量缺陷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上海市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重视科技创新和制度建设,注重标准的严格执行和监督,都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我也认为,在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的落实过程中,需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为提升管理效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五、总结与回顾通过对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的讨论,我们不仅了解了管理标准的制定背景与现状,还深入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同时也分享了个人的理解与观点。

可以说,这套标准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不仅是对城市建设管理的一次全面提升,更是对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的有力保证。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陀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陀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陀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普建委〔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陀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和有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进工作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工作,完善工程风险保障制度,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辖区内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对《实施意见》生效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6〕50号),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购买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或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负责现场质量投诉处理。

对《实施意见》生效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支持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风险管理。

二、实施要求(一)施工许可阶段受理部门采用网上告知等形式,将参保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与主承保公司签订《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将落实情况作为施工许可承诺内容。

(二)施工阶段1、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召开首次监督会议时,核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情况,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施工许可承诺履行诚信义务的内容。

上海地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

上海地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

M险管理PROJECT MANAGEMENT上海地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衷振兴(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200030)摘要:推行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建筑行业通过引入市场化手段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重要体现。

质量风险管理为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一定的风险保障,但现阶段质量风险管理的能效相对有限。

介绍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理的工作模式,分析了现阶段上海地区质量风险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从制度完善、数字化建设和机构管理方面提出了可参考的改进措施,旨在为提升质量风险管理效能提供借鉴。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工程质量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104 (2021) 05-0052-020引言自“十三五”规划以来,我国建筑业逐步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工程质量体系不断完善,质 量管理稳步提升。

2018—202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房屋类投诉分别为27 916件、28 060件和31 084件,近3年住宅工程仍存在诸多的质量投诉与质量问题。

在优 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建筑行业需要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来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2004年,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引入我国,并开展了 部分城市的试点工作w。

该轮试点后,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并未规模化推行。

2012年,上海市政府选取了 4个住宅项目 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2016年,上海市政 府总结多轮试点经验,完善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全市 保障性住宅及浦东新区商品住宅中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及住建部分别发布政策文件,要求推广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明确要求上海、江 苏等地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p4。

1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 理工作模式质量风险管理是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风险管理机构在投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风险管理工作,以降低投保项目的质量风险,减少保险理赔,提升项目质量[4)。

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实施意见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

本实施意见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在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前述范围的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5.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1.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2.屋面防水工程;3.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前款第(一)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二)项为五年。

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备案两年后开始起算。

浅析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的区别

浅析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的区别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监理服务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 (2019) 06-0067-04
0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成熟,行业呼唤一种新的服务方 式,即企业在保证责任履行的同时,减少占用流动资金,以 提高市场活力。于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 应运而生。2015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保监会发 布的《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提出,要大力发展工程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重大工程建设 相关的建筑工程提供风险保障,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建议。 为此,上海、深圳、江苏、安徽、浙江等地相继幵展了建筑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
所谓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是指面 向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建筑工程(目前实践中多为住宅 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物业运营的全流程开展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并进行风险管理的服务,旨在弥合保 险公司与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的缝隙,通过风险管理 的方式,实现建筑工程风险的最小化,以提高工程质量, 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和总赔付比率。然而,在多个试 点中出现了对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的理解 偏差,将其与监理服务混为一谈,质疑风险管理服务存在 的必要性。这样的误解不利于风险管理机构提出专业化建 议,长期来讲,也不利于风险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作为 在实践中效用各不相同的两类服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 险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在设立条件、权利义务关系、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法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针对这两种服 务差异性的分析与研究,关系到两个行业市场和行业人才
与之不同的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 是一项尚在扩大试点过程中的服务项目,对承接相关服务 的条件尚未明确,仅在2016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 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中规定:风险 管理机构应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一种旨在保障住宅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保险范围:该保险制度涵盖了住宅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包括建筑材料、设备、管道、电气、水暖、通风等方面的潜在缺陷。

2. 保险期限:该保险制度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即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保险费用:该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承担,其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通常为总保费的50%左右。

4. 保险赔付:当住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具体赔付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5. 保险监管:该保险制度的监管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资质、保费、保单、理赔等方面的监管。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总之,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有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推进工作文件精神,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管理、工程质量的风险管理、维修理赔、信息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参与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保险范围)参与承保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市关于保险承保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合同签定日期在2017年11月1日之前的,保险范围按照原《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二)保险合同签定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3日的,保险范围按照原《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第四条和原《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沪住建规范〔2017〕4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三)保险合同签定日期在2019年3月14日(含)之后的,保险范围按照《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一)5.中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除了(一)1~4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公司选定)按照《实施意见》第九条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牵头共保的主承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主承保公司”)。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障性住房工程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其中市属保障性住房总基准保险费率为建房协议价格中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25%,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的认定按照房管部门关于保障性住宅有关认定文件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的保险费率,应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照1.25%~1.5%的保险费率,并可结合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装修标准、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最新版】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最新版】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摘要:结合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提出了现阶段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并对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潜在保险发展的建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风险管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和住宅品质的提升迫使我们要尽快适应新的需求。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以较好的防范化解住宅工程重大质量风险,补充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但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标准等因素不健全,都会制约其快速发展。

下面,本文对相关方面展开论述。

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1.1国家层面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

我国从2002年开始提出引入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2005年,原建设部与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同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目前,除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广西、成都、重庆、海南等省市就缺陷保险制度在稳步推进中,承保范围包括保障房、商品房、公寓、学校、消防站、地铁、桥梁、体育场馆等。

1.2上海市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

2006年,上海市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通过政府工程的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其他建设工程参与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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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19〕7 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 号),进一步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有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推进工作文件精神,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管理、工程质量的风险管理、维修理赔、信息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参与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保险范围)参与承保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市关于保险承保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合同签定日期在2017年11月1日之前的,保险范围按照原《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 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二)保险合同签定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9 年3月13日的,保险范围按照原《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 号)第四条和原《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沪住建规范〔2017〕4 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三)保险合同签定日期在2019年3月14 日(含)之后的,保险范围按照《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 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一)5. 中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除了(一)1~4 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公司选定)按照《实施意见》第九条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牵头共保的主承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主承保公司”)。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障性住房工程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其中市属保障性住房总基准保险费率为建房协议价格中建筑安装总造价的 1.25% ,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的认定按照房管部门关于保障性住宅有关认定文件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的保险费率,应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照1.25%~1.5%的保险费率,并可结合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装修标准、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公司管理要求)主承保公司应设立独立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业务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建筑、法律、风控专业人员,负责IDI 业务的全过程集中管理。

参与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对IDI 业务设置单独账套,进行独立核算。

除风险管理费用、税费、按保费比例分担的运营管理费用和适当的员工个人绩效外,不得设置其他展业费用、销售费用、部门奖励费用、中介费用等费用。

不得设定IDI 保费规模目标或对业务机构进行保费规模考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与IDI 业务相关的费用。

主承保公司对所出具IDI 保单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参与共保的其他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合规管理,并承担由其他共保公司或风险管理机构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

主承保公司应当建立IDI 报价函管理制度,规范报价行为。

意向客户询价时,主承保公司应当以正式报价函的方式向客户出具报价,报价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单位建安造价、项目总保额、基准费率、各浮动因子系数等;报价函应当经IDI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盖章后发送至询价客户。

不得以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非正规方式报价。

报价函须作为正式资料要件之一,在首次信息录入时上传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主承保公司应在收到IDI 全额保费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不得以减少建筑面积、剔除装修费用等方式缩小承保范围降低保额,不得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承保,不得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保险合同)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确定的具有主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中选择主承保公司,主承保公司应以报价函形式响应。

建设单位应与该主承保公司签订《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建设管理部门采用网上告知等形式,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以及参保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首次会议,将保险合同签订情况作为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诚信义务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共保管理)单一IDI 项目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少于3 家,主承保公司承保份额不得低于50%,再保后自留份额不低于20%。

共保公司之间应以共保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在项目上的承保份额、权利义务。

第九条(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指导风险管理机构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住宅工程建设阶段的质量控制。

主承保公司应落实对风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建立风险管理机构评价机制和项目台账机制,定期对风险管理机构工作进行追踪和分析评价,每半年上报一次风险管理机构评价报告,包括当期所有项目的风险管理实施和进展情况、各风险管理机构的总体评价情况等。

主承保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合同”)。

主承保公司应向风险管理机构出具《风险管理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附件1 ),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风险管理机构凭授权书进入施工现场实施风险管理。

主承保公司不得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选定风险管理机构。

主承保公司统一向风险管理机构支付风险管理费用,并向其他共保公司结算。

主承保公司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合同支付风险管理费用。

风险管理费用可分批支付,但首期费用不得低于总费用的30%。

第十条(信息报送管理)主承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如实、及时、完整上报或上传信息,超过规定时间上传或无故不上传数据的行为将被记录和通报,并作为考核保险公司的依据之一。

主承保公司应按照信息平台提供的数据标准,在信息平台评估后30 天内,实现自身业务系统与信息平台之间的数据交互;主承保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将IDI 承保、风控和理赔数据及时上传至信息平台;IDI 项目共保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信息应在签订后的3 个工作日内完整上传至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和计划)风险管理合同签订后,风险管理机构需收集相关的工程资料,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理机构工作检查计划。

第十二条(风险交底)工程开工前,主承保公司应组织风险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及项目参建各方召开风险管理交底会。

交底会上风险管理机构应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点、过程中质量检查方式以及参建各方需配合事宜等进行告知,并形成会议纪要。

在质量风险管理交底会后3 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机构应将初步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计划等材料上传至信息平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风险管理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质量风险检查报告)风险管理机构应按照风险管理合同要求执行现场检查,并及时编写《质量风险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检查报告”)报主承保公司,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情况的描述、检查存在质量缺陷、缺陷处理建议和潜在缺陷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说明材料应即时上传至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即时将该情况发送、告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整改后,施工单位的该项目质量员应当将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说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同上传至信息平台,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网上确认,最后由风险管理机构网上完成销项。

风险管理机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并将质量缺陷相关资料作为附件,及时交主承保公司,主承保公司应将检查报告审核、盖章后交建设单位,并于5 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质量缺陷改正)建设单位在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及时改正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改正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复主承保公司。

质量缺陷未改正的,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

第十五条(争议处置)在工程质量交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主承保公司如对质量问题责任有异议,或住宅业主与保险公司对住宅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建设单位或住宅业主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布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工程完工后,风险管理机构应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情况、质量缺陷追踪情况进行汇总评价,编制《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最终检查报告”)并报主承保公司。

最终检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情况汇总、改正质量缺陷汇总、总体风险评价。

主承保公司审核最终检查报告,盖章后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责任范围说明书》(以下简称“保险责任范围说明书”)(附件2 )一并交于建设单位。

主承保公司应将《最终检查报告》和《保险责任范围说明书》在5 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信息平台。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将最终检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风险管理机构最终检查报告中列出的重大质量潜在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风险机构管理)主承保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构系统评价机制,定期对风险管理机构工作进行追踪和分析评价,形成系统报告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入户告知)主承保公司应当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补充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保险期限起算日之前负责维修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建设单位监督电话;并明确保险期限内的主承保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应在《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上述内容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维修责任归属)保险责任期开始前,建设单位、主承保公司及施工单位应当共同查验,对存在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并会同主承保公司等单位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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