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8.17
•【文号】国税发[1998]132号
•【施行日期】1998.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业经南斯拉夫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7月21日和1997年12月3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应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7年4月16日以国税函〔1997〕20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8月17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政府民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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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政府民
用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
【标 签】政府和白俄罗斯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运输协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1999﹞193号
【发文日期】1999-08-25
【实施时间】1999-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国税函[1999]4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1999年7月9日 国税函[1999]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7626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0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
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正式签署。
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6年11月24日和2007年1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议定书第三条,该议定书自2007年1月25日起生效。
在中国,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毛里求斯,适用于2007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所得年度取得的所得。
上述议定书文本,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9月8日以国税函〔2006〕833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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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
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巴基斯坦)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0﹞484号
【发文日期】2000-06-23
【实施时间】2000-06-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已于2000年6月1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和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里亚兹.霍哈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
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82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8.22
【实施日期】2005.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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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标 签】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134号【发文日期】1996-08-01【实施时间】1996-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1996年7月3日在乌首都塔什干签署。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定应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6年7月3日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乌兹别克斯坦: 1.企业、协会及社团组织所得税; 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籍人员及无国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以下简称“乌兹别克斯坦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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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函﹝2003﹞401号
【发文日期】2003-08-08
【实施时间】2003-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3]9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适用地区:苏州发文时间:2009年07月13日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函【2009】第133号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9〕284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苏国税函〔2009〕20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9]2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国税函〔2009〕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09年5月14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财政和经济发展部部长苏菲安•阿赫迈德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及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于1989年11月15日在伊斯兰堡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分别于1989年12月22日和1989年12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将自1989年12月27日开始生效,在巴基斯坦方面,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我国,对支付给或赊欠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款,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对其它税收,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业经我局于1989年11月28日以[89]国税外字第346号文检发给你局。
请切实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0年1月17日
——结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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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3﹞158号
【发文日期】2003-07-22
【实施时间】2003-07-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703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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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避免双重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外发﹝1996﹞38号
【发文日期】1996-08-27
【实施时间】1996-08-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6]1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