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发票入账的税务风险
15条税务风险红线

十、两套账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为了某些非法目的和意图,设置了两套账。表面上看,两套账 的设置似乎给企业或老板带来了短期的利益,但随着我国依法治税的力度不断深入, 金税三期、大数据分析、强化社会信用建设等一系列举措的不断推出,谋取短期利 益的做法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和风险。
因偷税被判刑的老板、财务负责人,基本上都是“两套账”被攻破。只要被人举报, 很快就证据确凿,风险极大。
品”等字眼,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
十四、收入确认按开票时间确定
很多企业是收款的时候开票、确认收入,但也有企业存在客户要发票、打款时间和 正常销售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如8月1号把货卖了(货已发送完毕),11月1号客户才 给付款。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开票并纳税呢?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按税法 规定,我们纳税义务时间是8月1号,但是大多数企业都是把11月1号客户付款并给客 户开票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时间。这也将导致税务风险。
十一、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
这种情况与存货账面数远大于存货实际数有关联,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大进行 额,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很有可能是企业买发票时,票买进来了,货款却不用付, 只好挂在“应付账款”上。买票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最后导致在财务上留下的 “后遗症”无法消除。
上述情况容易被税务稽查。
资金回流的主要风险是会被税务机关怀疑为公司设置有两套账。然后税务机关会对 公司进行详细税务稽查。
三、商业回扣
商业回扣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常见。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二项规定: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 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 如实入帐。”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种种涉税大坑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种种涉税大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企业委托个人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
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有很多做法都不正确,属于不经意间给自己挖下大坑,将自己置于涉税风险中。
第一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既不索要发票,也不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直接列支费用.有些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只是简单的做了一个《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发放并列支相关费用。
这种处理方法是严重错误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进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第二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在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不索要发票,直接将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很多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不要求取得劳务费的个人向企业提供正式发票。
只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然后直接列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这种做法正确么?我们知道,企业支出的相关费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关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管理和开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没有取得发票,属于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管理和开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无发票入账的税务风险

无发票入账的税务风险1、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但是要所得税后列支,也就是说要多交所缺发票总额25%的企业所得税。
2、2、如果你不担心查帐的人会查出来,那么你可以用其他发票代替(但也要符合入账的标准)。
一般是以发票的内容入账。
3、3、进货没有发票,参考第1条。
按规定销售不论是否开票均视同开票入账,与开票一样缴纳销项税金。
4、4、如果你是按规范做帐的,不论是否开票都交了税,那么是否对公账户打款就不是问题了。
5、5、以后这种情况无论如何要取得发票,开发票要承担5%-17%左右的税金,但不开票要多交25%的企业所得税,哪个划算自己算。
"白条"入账蕴含巨大风险,税务局教你如何处理作者:韩毅李世轩来源:中国税网发布时间:2016-07-27???????近日,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对某大型企业A公司实施了纳税检查。
在对经销商费用核实的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此类费用涉及收款方数量多、单笔款项小、合计金额达到3000万元,而用作原始凭证入账的仅是经销商开具的收据。
大量“白条”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就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经查,A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自有产品,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推广渠道以经销商为主。
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在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约定,年度销售工作结束后对经销商开展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为经销商年度完成销售量的一定比例。
但是,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向经销商支付的奖金,大量使用“白条”入账,非常不合规。
对此,A公司财务人员解释,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包含了保证金条款,经销商购买商品,并根据认购数量向A公司缴纳保证金。
随着认购数量的增加,要求缴纳的保证金也会相应增加,合同终止时A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证金。
经销商若满足奖励条件,为简化程序,会要求A公司通过冲减保证金的方式兑现奖励,并开具收据。
??核实以上情况后,检查组认为,尽管A公司该项费用没有产生实际资金流动,但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公司的做法应拆分为两项业务处理:一是收取经销商保证金,二是向经销商支付奖励。
你不得不清楚的8个税务稽查风险模型

你不得不清楚的8个税务稽查风险模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度申报收入小于开票金额风险无论是自开还是代开发票,申报的收入一定不能小于申报收入金额,小于开票金额就触发风险模型应对任务的提示提醒、纳税评估和税务核查程序。
二、无免税备案但有免税销售额风险免税不是说享受就享受的,必须事先取得税务的审批或备案。
私自填写免税销售,自动触发税务风险预警,税务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候纳税申报表有些栏次错了,没问题。
有些一提交,税务电话就过来的原因。
免税这一栏,注意了,一定要去备案才可以填写,否则这一栏永远空着。
三、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未开具发票栏为负数风险今天咱们讲这一个风险,绝对是脑补。
这一栏估计很多人没填写过,甚至不知道怎么填。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企业必须给客户开发票。
但是实务终究是实务,平时对个人消费者的还是很多不要发票的,很多人填写在这一栏。
一般情况下,这一栏只能是正数,如果出现了负数。
因为这个不受发票系统控制,所以就会立即预警,必须要进行风险应对。
PS: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员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就把视同销售收入计入这一栏。
四、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其他发票栏为负数风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列填报本期开具其他发票销售情况明细,一般纳税人开具除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均填入此栏。
纳税人开具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继续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在这一栏。
正常这一栏,要么不填,一填就是正的。
难不成公司的门票,这个月都退回来了?只要这一栏是负数,税务立即预警。
五、有销无进开专票的风险税务一般月末后三天,风险中心利用防伪税控电子底帐系统进行分析比对,锁定有销无进高风险企业移交稽查处理。
开发票的注意了,为了不被误伤。
作为一般企业,大多数都是进销项具有一定的联动性。
如果当月没有进项,但是大额销项,正常吗?因为根据经验,走逃企业,往往是亡命徒式的疯狂开发票,然后票开了人走了!六、新办企业多次领取超额领取发票的风险目前各地税务建立高风险企业库,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1年以内,但是领取发票的数量,开具发票的金额突增的税务一定会进行风险应对。
风险记录23项

风险记录23项一、资产负债表项目(1)“货币资金”税务风险:“货币资金”增加超过利润增加过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2)“存货”税务风险:“存货”余额长期过大,远超过正常销售需求量,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购买虚开发票虚抵进项后账实不符的问题;“存货”余额过小,可能存在多成本结转,虚增费用的问题;无存货有销售,即无库存销售,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3)“应收账款”税务风险:“应收账款”余额长期过大,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资金回流而挂账的问题。
(4)“其他应收款”税务风险:“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余额长期过大,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资金回流而挂账的问题;可能存在股东借款不还或者以借款替代分红少报个税的问题;可能存在无偿出借资金未视同提供贷款服务交增值税等税款的问题。
(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税务风险:“固定资产”减少,资产处理损益或营业外收入没有反应,可能存在变价收入未入账的问题;固定资产余额过大可能存在不需用、不使用的固定计提折旧未调整的问题;“固定资产”增加,核实是否取否存在未及时取得发票已经计提、扣除折旧的问题。
“在建工程”余额较大且长期没有变化,可能存在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投入使用,没有结转“固定资产”,少交房产税的问题。
(6)“预收账款”税务风险:“预收账款”余额较大且长期挂账,可能存在货物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没有及时结转收入,迟延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可能存在预收租金、预收工程款、预售房款,应核实是否及时缴纳或预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企业所得税。
(7)“应付账款”税务风险:“应付账款”余额过大,可能存在暂估入库没有发票的应及时纳税调整;可能存在购买虚开发票资金回流挂账的问题。
(8)“其他应付款”税务风险:“其他应付款”余额长期过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直接挂账少交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后直接股东抽走资金,代替分红,又少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能存在购买虚开发票资金回流挂账的问题;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隐瞒收入后借款经营通过“其他应付款”融通资金的问题;可能存在抽逃资金后又借款经营,与股东之间频繁往来的问题;可能存在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未交税的问题。
无票支出存在的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无票支出存在的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无票支出存在的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为题,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无票支出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获得有效的发票或者未能正确开具发票所产生的支出。
无票支出在税收管理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可能导致税务部门的处罚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将从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分析无票支出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无票支出的存在会导致企业或个人无法取得合法发票,这就意味着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务审计中,如果发现企业存在无票支出的情况,税务部门有可能对企业进行重税处罚,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税务法规,确保所有支出都能够获得有效的发票。
无票支出也会给企业或个人带来财务风险。
没有有效发票的支出无法被纳入成本和费用的抵扣范围,这将增加企业的税负和财务成本。
此外,无票支出也难以为企业提供合法的凭证,使企业的账务记录不完整,给后续的财务分析和管理带来困扰。
因此,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所有支出都能够及时、准确地开具发票。
针对无票支出存在的税务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支出必须获得有效发票。
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无票支出的问题。
2. 定期进行发票核对。
企业应定期对支出进行发票核对,确保所有支出都能够获得有效的发票。
如发现无票支出的情况,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要求补开发票。
3. 加强供应商管理。
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
同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淘汰无法提供有效发票的供应商。
4. 做好发票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及时、准确开具和登记。
同时,加强对发票的保管和归档,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税务意识和法律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无票支出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无票支出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和经济损失。
外账风险及处理方案

外账风险及处理方案一、外账风险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对公做假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法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财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国内大部分的企业都选择做外账。
二、建立外账原因建外账可少做收入这样可以少纳税,可少交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所得税等相关税种。
三、公司是否需要设立外账1、至于是否要建立外账主要是看公司的股东会决策,如公司想按国家法规走不想冒风险宁愿多交税款则不需建外账,如公司想尽量少纳税款则需要建立外账。
2、现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有大额度的送礼等相关公关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没有发票入账,大多数的企业对于这些费用都无法弄到发票,如果公司能弄到别的发票来补上另外公司想按国家法律程序走该交多少就交多少税,那可以考虑不用做外账。
所以到底需不需要做外账要看具体情况来决定。
3、公司外账要尽早设立,一般来讲从公司注册时起就要建立外账了,如公司尚未建外账那要赶紧建起来。
四、建立外账方案建立外账可有两种方案1、由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建立处理,优点是可避免财务机密及资料外泄缺点是会增加公司财会人员法律风险。
2、聘请外部兼职会计处理,缺点是有可能造成财务机密外泄优点是可以避免公司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五、外账处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银行账户(基本账户)(1)一般来讲每个公司只有一个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可以有若干个,税务部门对基本账户管理很严格,经常要求提供基本账户清单,所以基本账户上的资金往来必须是外账上发生的业务,(就是说,如果不是外账上反映的业务就不要从基本账户上划转。
)比如正常的注册资金款、土地拆迁补偿款、税款、员工社保款、计入外账员工工资发放等这些外账业务上有的收支可以走基本账户。
(2)为了规避风险,公司是否考虑有些资金往来不走公司账户,而是走个人账户或其他公司账户,打个比方,以公司法人(或总经理或出纳)的名义开具一个或几个私人账户,然后凡是不想通过外账处理的那些资金往来就从这些私户走。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一、隐瞒收入风险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交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1、建筑业、租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马上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预收房款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以上三个行业外,大多数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要注意预收款转收入的时间节点: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而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其他应付款同样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实务中的马脚常常在两个地方露出: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有时候强行将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二级科目如果仍然客户核算,就容易被发现;也有企业为了掩人耳目,标注特殊的二级科目如“暂借款”,实在是欲盖弥彰;2、其他应付款的原始凭证异常,按照正常情况,其他应付款应根据时机业务核算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据,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而且更重要的可能出现入账凭据同其他证据和核算的矛盾,经不起检查。
二、视同分红风险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公司,或者找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并支付大额预付款,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交易,预付款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移到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的逃离。
实务中常常造成预付账款科目的异常,如大量关联方预付,长期预付没有后续交易,甚至是出现和经营无关的预付行为,只要稍稍深究,很容易被发现。
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资金借给股东或者关联个人,长期挂账不予归还,关于这一点,税务机关早就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从公司长期借款不予归还(跨年或超过一年度),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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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发票入账的税务风险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无发票入账的税务风险
1、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但是要所得税后列支,也就是说要多交所缺发票总额25%的企业所得税。
2、2、如果你不担心查帐的人会查出来,那么你可以用其他发票代替(但也要符合入账的标准)。
一般是以发票的内容入账。
3、3、进货没有发票,参考第1条。
按规定销售不论是否开票均视同开票入账,与开票一样缴纳销项税金。
4、4、如果你是按规范做帐的,不论是否开票都交了税,那么是否打款就不是问题了。
5、5、以后这种情况无论如何要取得发票,开发票要承担5%-17%左右的税金,但不开票要多交25%的企业所得税,哪个划算自己算。
"白条"入账蕴含巨大风险,税务局教你如何处理
作者:韩毅李世轩来源:中国税网发布时间:2016-07-27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对某大型企业A公司实施了纳税检查。
在对经销商费用核实的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此类费用涉及收款方数量多、单笔款项小、合计金额达到3000万元,而用作原始凭证入账的仅是经销商开具的收据。
大量“白条”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就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经查,A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自有产品,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推广渠道以经销商为主。
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在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约定,年度销售工作结束后对经销商开展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给予奖
励,具体奖励金额为经销商年度完成销售量的一定比例。
但是,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向经销商支付的奖金,大量使用“白条”入账,非常不合规。
对此,A 公司财务人员解释,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包含了保证金条款,经销商购买商品,并根据认购数量向A公司缴纳保证金。
随着认购数量的增加,要求缴纳的保证金也会相应增加,合同终止时A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证金。
经销商若满足奖励条件,为简化程序,会要求A公司通过冲减保证金的方式兑现奖励,并开具收据。
核实以上情况后,检查组认为,尽管A公司该项费用没有产生实际资金流动,但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公司的做法应拆分为两项业务处理:一是收取经销商保证金,二是向经销商支付奖励。
两项业务虽然均以收据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处理方式却有着本质区别。
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使用“白条”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的情况是存在的。
若以虚构的“白条”列支费用,属于逃避财务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类似本案例中内容真实、有实际业务背景的“白条”在企业的会计账中记载,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因此,若企业以账簿作为纳税依据,且以“白条”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若企
业不以账簿作为纳税依据,或者不以取得的“白条”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对双方税款不产生影响,则无须在企业所得税前调整。
A公司收取经销商保证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且在合同终止时全额向经销商返还,跟押金性质相似,属于企业之间的正常往来款项。
可以看出,取得的收据在财务处理中作为原始凭证是合理的,该事项不影响损益,对税款征收无影响。
但是,A公司向经销商支付的奖励已计入销售费用中,直接减少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因此,税务机关对该部分作出了纳税调整的处理意见,A企业最终补税750万元。
其实,A公司并非只有“白条”入账一条路可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按商品销售量一定比例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A企业向经销商支付的款项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可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及销售收入,这样就没有税务风险了。
笔者提醒,无论是供货企业还是经销商,无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都应对交易流程进行仔细审核,开具或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采用符合税法规定的
方式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减少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尤其是大型企业,更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提升税法遵从度,降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