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上)
论规章制度_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_任艳丽

论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任艳丽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任何一个用人单位的运行都需要维持基本的秩序,尤其是社会化大生产劳动即职业性劳动更加注重效力冲突的协调,保持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成为一种内在需要。
群体性劳动不仅存在监督和指挥,更重要的是需要利益的协调。
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诸多的联系,但是当内容不一致时,相互之间的冲突和协调乃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上制度之特色。
【关键词】规章制度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 就高原则 有利原则 一、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概述1.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亦称劳动规则、就业规则、工作规则等,是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劳动秩序和劳动规则。
制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规范单位内部劳动者的日常劳动行为,维护单位良好的工作秩序。
2.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我国法律传统又称之为团体协议,乃是团体之间的含义,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即集体协商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再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二、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调整对象都是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只是它们在不同的方面调整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它们之间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
2.区别。
2.1参与主体和制定要求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劳资双方共同决定的事项,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最后通过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但是,规章制度制定时对劳资双方“共决”的要求比较低。
从《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将企业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而不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员工讨论后,让员工提意见和方案,最后由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冲突

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冲突一、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冲突的原因1. 企业管理制度与劳动法不一致企业的规章制度往往是根据企业的管理需要和特殊情况而制定的,而劳动法则是国家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的法律。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管理制度有时会与劳动法不一致,导致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发生冲突。
2. 企业过度强调规章制度的执行有些企业过度强调规章制度的执行,而忽略了员工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这样一来,企业规章制度可能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从而造成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冲突。
3. 法律执行不到位有些企业对于劳动法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对于劳动法的执行不到位,导致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发生冲突。
二、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冲突的影响1. 员工权益受损当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员工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造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甚至引发劳动纠纷。
2. 企业法律风险增加当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法不一致时,企业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劳动法纠纷,企业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经济损失。
3. 影响企业形象企业如果被认定违反劳动法,会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三、解决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冲突的方法1. 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应该认真审视现有的规章制度,确保与劳动法一致,及时修订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制度。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提高员工对劳动法的认识和了解,避免因为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冲突。
3. 加强内部监督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规章制度与劳动法不一致的问题。
4. 拥抱合规管理企业应该拥抱合规管理,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企业制度与法律一致,避免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冲突。
总之,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冲突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和员工都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合理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有效避免劳动法与规章制度冲突的发生,促进企业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对比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对比规章制度,效力何在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
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
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
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两者关系,法理中寻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
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后来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怎么办

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后来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怎么办单位招聘了劳动者之后要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后来公司的规章制度发⽣变化了,与当初制定的劳动合同明显有冲突,⼈事部会不知道怎么处理。
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后来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怎么办?店铺⼩编给出下⾯建议。
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后来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怎么办按劳动合同执⾏。
⽤⼈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属于内控⾏为;劳动合同是受劳动合同法调解的法律⾏为,就法律⾏为的地位合同约定要优于内部规定,当两者不⼀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着⼲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合同约定的,⼈民法院应予⽀持。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单位应当依法建⽴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劳动义务。
第⼋⼗九条⽤⼈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给予誉告,贵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效⼒,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的。
但假如⽤⼈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做了特别的约定,那就应该按照约定来处理,例如: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当以后⽤⼈单位对规章制度进⾏修改,出现与《劳动合同》约定不⼀致的,应以《规章制度》为准。
这时当劳动合同内容与规章制度不⼀致时就应以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2、或者,在⽤⼈单位制订或者修改规章制度的时候,将该制订或者修改内容和员⼯及时补签⼀个《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或者调整协议》,其中可以明确规定:“本协议内容作为甲⼄双⽅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这样⼀来,就可以有效做到:规章制度内容合同条款化,从根源上解决了效⼒优先的适⽤问题。
2024年浙江省劳动关系协调员(中级)考试重点题库(附答案)

2024年浙江省劳动关系协调员(中级)考试重点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劳动争议案件的统计报表广义上是指()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对一定时期内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形成的报表A、劳动争议处理机构B、劳动仲裁机构C、人力社保统计部门D、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参考答案:A2.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是()。
A、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B、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唯一的C、劳动争议的内容是不限定的D、劳动争议只能由劳动者提起参考答案:A3.用人单位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事项包括,()和重大事项决定。
A、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B、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C、直接涉及劳动者的规章制度D、企业规章制度参考答案:B4.()是指成员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通过规章制度结成的正规关系的社会群体A、初级群体B、次级群体C、所属群体D、参照群体参考答案:B5.下列不属于职工名册应包含的内容的是()。
A、劳动者姓名B、用工形式C、用工起始时间D、用工终止时间参考答案:D6.下列属于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是()。
A、有效原则B、诚信原则C、公正原则D、平衡原则参考答案:C7.下列情形无需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程序处理的是()。
A、某公司一次性裁减20人B、某公司一次性裁减30人C、某公司一次性裁员15人,该公司共130人D、某公司一次性裁员18人,该公司共200人参考答案:D8.以下关于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选项,正确的是()。
A、是法定义务,不是法定权利B、是法定权利,不是法定义务C、既不是法定权利,也不是法定义务D、既是法定权利,又是法定义务参考答案:D9.当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时,适用于()。
A、企业优先原则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C、劳动规章制度效力优先原则D、劳动合同效力优先原则参考答案:D10.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具有几个方面的特点,其中不包括()A、从属性B、契约性C、临时性D、有偿性11.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是()。
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冲突问题

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冲突问题劳动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企业规章制度则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用于规范员工行为和维护企业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劳动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之间常常存在一定冲突。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详细分析。
首先,劳动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基本的劳动条件和权力。
而企业规章制度主要以企业效益为导向,追求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由于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企业规章制度产生冲突。
例如,劳动法规定工人有权休息、休假,而某些企业规定员工必须连续工作一定时间才能获得休假。
这种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损害了员工的休假权益。
其次,劳动法对工资支付、工时管理、福利待遇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企业规章制度往往在这些方面制定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
当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时,可能引发冲突。
例如,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8小时,但某些企业规定员工需要加班超过这一限制,以满足生产需求。
这种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员工权益受到了侵害。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纠纷处理等。
然而,某些企业规章制度可能设定了一些不合理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行使这些权益。
比如,企业规定员工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企业同意,否则将面临违约要求赔偿。
这种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权益。
为解决劳动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冲突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企业规章制度应与劳动法规定保持一致,确保员工权益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生产目标。
其次,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尊重和借鉴劳动法的原则和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可以与员工代表充分协商,共同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以平衡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经济利益。
规章制度内容冲突如何适用

规章制度内容冲突如何适用一、规章制度内容冲突的表现形式规章制度内容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不同部门、不同业务领域之间的规章制度可能存在差异,甚至相互冲突,造成成员对规章制度的执行产生困惑。
比如,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而实际工作情况下,部分部门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导致与公司规章制度发生矛盾。
2. 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时,成员往往面临较大的困扰。
如果员工在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下因违反法律而行为受到处罚,将对员工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3. 规章制度与道德观念的冲突:规章制度可能与个人道德观念存在冲突,导致成员在执行规章制度时感到困扰。
例如,公司规章制度可能要求员工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但员工可能因私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此时员工将面临道德与规章制度之间的选择。
4. 规章制度的灵活性和严谨性之间的冲突:规章制度过于灵活可能导致管理混乱,过于严谨可能导致规章制度的僵化。
因此,如何在灵活性和严谨性之间保持平衡,成为规章制度制定者面临的挑战。
二、如何应对规章制度内容冲突1.明确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原则:组织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明确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原则,确保规章制度与组织的整体发展目标一致,避免规章制度内容冲突。
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性、先进性、实践性、适用性、灵活性和创新性原则,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性。
2.规章制度的协调与统一:组织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规章制度制定者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避免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切实保障组织的整体利益。
3.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组织在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规章制度与组织发展、变革和创新相适应。
规章制度的修订者应结合实际情况,审时度势,及时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推动组织的不断发展。
劳动合同不能放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不能放规章制度
然而,一份劳动合同中的规章制度也并不是可以随意制定的,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不得违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雇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
规定,合理合法地规定劳动纪律,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合理规定或侵犯劳
动者权益的情况。
劳动合同中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首先,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工作
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工作纪律、安全生产规定、劳动保护规定等。
其次,规章制
度应当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规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规章制度还应当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如休息时间、带薪年假、工资结算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雇主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片面、歧
视性的规定,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和谐。
同时,劳动合同中的规章制度也应当是双方协
商一致的结果,雇主不得强行加入违法或不合理的规定,以免引起劳动者的抗议或纠纷。
在执行劳动合同中的规章制度时,雇主应当及时向劳动者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劳动者能
够理解和遵守规定。
同时,雇主也应当做好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帮助劳动者更好
地适应和遵守规定,避免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中的规章制度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相互尊重
和合作的关键内容。
雇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尊重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确保规定合理合法,并做好解释和培训工作,以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最终,只有通过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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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上)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上)[摘要]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加以明确,学界看待这一问题陷于表面化的境地。
从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和法律性质来看,它与劳动合同虽存在密切的联系,但也有区别。
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从对劳动关系当事人所具有的意义及其利益影响方面加以考虑。
鉴于当前我国对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程度的不严密,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发展正当其时并得到了劳动者的广泛接受,因此应当树立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制度的观念。
[关键词]劳动关系规则;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定型化契约一、问题的提出: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效力冲突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则网络是包括多项具体规则形态的综合体。
“一般认为,劳动关系规范包括法定劳动基准、集体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
”[1]在实践中,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这两种劳动关系规则存在着密切联系。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都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规范,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制度;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与劳动规章制度一样,都具有约束劳动关系双方之法律效力。
有些企业将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基本内容都写入劳动合同中,造成劳动合同包含了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附属于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是由于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可能存在和劳动合同相抵触的内容,因此就会产生判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效力孰高孰低的问题。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劳动合同作为个别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规范,比作为统一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规章制度效力来得高。
[2]第16条虽然规定了劳动合同效力高于劳动规章制度,但这是从尊重劳动者选择权的角度作出的,并没有客观地评判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低问题。
在劳动者没有主张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请求权时,如何判定两者的效力依然还是个未知数。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劳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有不适当之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另外,随着工会组织越来越深入地介入到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已和集体合同非常接近。
如果根据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否就高于劳动合同?既然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在客观上存在着效力方面的冲突,那么对这种冲突根据一定规则进行协调就是必须的。
在劳动规章制度适用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我国劳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学理上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亦存在不同认识。
本文从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原因和法律性质角度人手,来揭示和解释其与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互动关系,以期促进这两种劳动关系规范在实践中冲突的解决。
二、从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法律性质看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导源于两大需要:简化劳动合同制定程序的需要和维系工业社会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
其中第一种需要与本文探讨主题联系密切。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越钦指出,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定型化发展的结果。
劳动合同是通过劳动法规制下的协约自治机理调整劳动关系的,其中可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较为细致的约定,从而弥补劳动法过于原则的不足。
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与每个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则十分繁杂,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感到不便。
所以劳动合同的缔结,多少均有某种程度上的定型化趋向,常常以劳动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
[3]以劳动规章制度统一企业内部劳动条件,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只要将劳动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即可,由劳动者决定是否接受劳动规章制度确定的劳动条件。
经劳动者同意后,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生效,由此扮演了格式合同的角色。
因此,有学者认为,“就劳动规章制度的整体内容而言,是用人单位以其经济、社会的优势地位,采用个别劳动合同的共通内容,加以体系化、定型化而成,故与格式条款无异。
”[4]以劳动合同的“附合契约”称呼劳动规章制度的现象日益普遍。
[5]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由劳动过程的参与者协商制定并付诸实施的,但这些参与者反过来又受到许多相关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劳动合同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在早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分别商谈劳动条件来订立劳动合同,不仅手续繁复,而且耗时长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规模的日益庞大的趋势,节约交易成本,劳动合同格式化开始产生,同时,劳动规章制度作为统一确定劳动条件和简化缔约程序的途径也应运而生。
“劳动合同原则上应由使用者和劳动者个别地签订,但使用者与劳动者一一签订合同是非常繁杂的,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利用就业规则。
”[6]可以说,是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弊端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得以问世,劳动合同是劳动规章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前置条件。
除了简化劳动合同制定程序的需要外,劳动规章制度的出现还导源于维系工业社会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追根溯源,“就业规则不过是雇主最直接的劳务管理手段而已。
就业规则是随着工厂制生产的发展而正式开始形成的。
”[7]英国产业革命后,西方国家随着机械化和流水线生产手段及其带来的劳动力分工的出现,使得更高程度的职业专门化成为必要,这引发了为协调单个工人之间不同的工作努力而控制工作场所的重要经营利益。
[8]雇主为了协调不同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控制劳动过程,产生了在工作场所引入劳动规章制度的最初需要。
“就雇用众多劳动者通过分工、协作开展生产的工厂制度而言,为了形成、维持厂内必不可少的生产秩序,经营者需要规定雇员的行为准则,即工作纪律以及对违反者的惩戒措施,这便是企业就业规则的原型。
”[9]劳动规章制度在资本主义发达之初,均由雇主单方面作成,适用于内部工作场所。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定型化契约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区分为法规说和契约说。
[10]对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认识不同,影响人们对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关系的看法。
法规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本质上属于工作场所的法律规范,据此说,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要高于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
由于用人单位实际上并不是立法主体,不具备立法资格,法规说忽视了劳动者意志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作用,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因此持该学说者渐少;契约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本质上是劳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劳动合同的雏形,其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其经过劳动者的同意成为了劳动合同的内容。
[11]契约说又可以区分为四种学说,[12]目前,持契约说的学者多认为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为某种“定型化契约”,即通常所说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13]也就是说,劳动规章制度并不是纯粹的契约,其定型化反映在“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之起草人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并不因为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4]其内容不是由劳资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的。
[15]相比之下,契约说是更为合理的学说。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劳动规章制度通过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劳动合同中的默示合意产生法律效力。
因为,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或者用人单位有向求职的劳动者公开劳动规章制度的义务。
并且,在劳动合同中,一般也有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约定。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规章制度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也意味着劳动者承认劳动规章制度并愿意受其约束。
”[16]这种看法符合纯粹契约说[17]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源自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表达了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兼顾劳动者意志的思想。
但是,反观劳动用工实践,所谓劳动者“合意”充其量只是一种拟制,事实上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不清楚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大多数是在受雇佣后才知道劳动规章制度的存在,甚至有的受雇后仍不知有此规则的存在。
[18]应然的理想不等于实然的状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虽有权要求了解甚至参与制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完毕并付诸实施后,新进的劳动者无疑不具有参与制定的时机,只有知晓其内容并表示是否同意的权利。
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知情权,是建立在用人单位负有公示义务的基础上的。
通过公示,劳动者获得对规章制度表明接受与否态度的权利。
因此,劳动规章制度才具有定型化契约的特性。
如果劳动者对其毫不知情,则劳动规章制度对其应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但是,劳资协商的主动权并不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修改的启动权实际上为用人单位行政方面所控制,劳动者无法和用人单位一样全面地享有变更劳动规章制度的共决权。
即使新员工在知晓劳动规章制度后对其内容表示不满,也无法改变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
所以,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的纯粹契约是不符合实际的。
一般认为,劳动规章制度在性质上应属于定型化契约,其法律效力要弱于劳动合同。
三、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总体区别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都是调整劳动关系,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虽然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经常以混合的形式出现在劳动关系中,但两者绝对不能等同。
劳动合同是社会劳动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为克服松散型劳动关系的弊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
工业劳动的社会化导致劳动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部分,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并且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构成了社会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劳动权利的享有状况决定着个人的生活质量、经济的运行、民主的生命力以及对人权予以尊重的程度,在现代社会中建立劳动关系的社会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19]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以及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应对这种局面,以书面形式固化劳动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的功能受到重视并因此通过立法促进其广泛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