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
民防工程验收

民防工程验收民防工程档案受理、报送指南--------------------------------------------------------------------------------一.办事规程:1. 申办对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
2. 受理条件〔一〕凡符合民防建设工程报监受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均须在受理报监的同时提交【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工程档案工作登记表】。
〔二〕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一开始,就须为民防工程档案部门准备一套民防工程档案。
在工程竣工时,向民防工程档案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系统、准确的民防工程技术档案。
〔三〕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说明、要求如下:1、建设单位需要提交并立卷的文件资料:〔1〕卷内目录〔写目录时要按照三要素原那么,例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写全称〕关于××民防工程技术档案质量审查表〕;〔2〕工程技术档案质量审查表〔由市民防档案室发表格,甲、乙、监理三方签审〕;〔3〕市〔区〕民防办关于工程工程批复及相关批文;〔4〕设计任务书〔如未形成请在备考表中注明〕;〔5〕设计说明书〔如未形成,或在设计图纸中有说明,请在备考表中注明〕;〔6〕设计计算书〔由市民防档案室发计算书代保管证明,到设计院办理手续〕;〔7〕市民防办对工程扩初、施工图审图意见;〔8〕勘测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各项分包合同;〔9〕人防概算、预算书〔如未形成概算,请设计单位写明概算未形成的原因,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标题为:【关于××民防工程概算书的情况说明】〕;〔10〕决算书〔如正在审计中,请甲乙双方拟定工程造价暂估价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待审计后的正式决算书出来后,由建设方负责送交市民防工程档案室〞,注明甲乙双方地址、、联系人,并双方盖章〕;〔11〕大型、重点民防工程需提供照片资料〔拍摄主要工程建设者,主要设计者合影,工程及地理环境,建、结、风、水、电主要施工技术环节及竣工后各专业工程面貌等,照片需用统一国标照片档案装具立卷,每张照片要有底片,填写照片档案7要素。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三日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民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民防办根据国家人防办、市人大、市政府等上级部门(以下统称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或根据本办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对本市各级民防办及其业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民防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行政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基本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所进行的专门检查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防办法制处是执法检查工作的综合实施部门,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和推进工作,并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市民防办业务处室是执法自查工作的责任部门,也是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履行自查、检查职责。
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是执法检查工作的落实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履行被检查义务,参与检查活动,落实检查要求。
市民防办各业务处室(单位)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巡查实施细则(2023)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巡查实施细则为加强人防建设工程巡查工作,规范巡查工作行为,提升巡查工作能效,促进本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工作协同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9]40号)《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8日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3)7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沪民防【2023】2号)等法律、法规。
二、职能分工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负责本市人防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巡查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受市国动办委托,负责实施具体巡查工作。
三、巡查对象具有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或档案管理职能的各级人防管理部门及单位(以下简称:各级人防管理部门)。
四、巡查内容各级人防管理部门落实人防建设工程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人防工程档案管理职能的情况。
安全质量监督巡查内容:(一)监督程序是否合规;(二)监督资料是否齐全;(三)监督结论是否准确。
档案巡查内容:(一)人防工程档案保存、数字化信息建设、档案查询利用的程序是否合规;(二)人防工程档案实物或电子档案是否齐全;(三)公用人防工程加固改造档案归集是否完成。
五、巡查方式(一)日常巡查监管中心每月对各级人防管理部门的巡查应不少于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上一年报监项目的10%。
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台账不齐全、监管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有集中投诉情况或较为严重的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的问题,监管中心可增加巡查频次。
(二)专项巡查结合近期突出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或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针对人防建设工程在全市或部分地区开展的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专项巡查范围的20%。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防规〔2019〕3号)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9年10月21日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工作要求,保障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参照国家及本市质量检测检验相关政策法规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即民防工程,以下统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及相关企业、机构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兼顾设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检验检测规定及工程验收技术标准等,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分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和民防工程防护性能检测。
第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防护设备检测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规范,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相关行业协会可依法制定防护设备检测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民防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民防工程建设审批、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审查、民防工程拆除审批、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等民防审批、审查事项及民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公用民防工程建设审批和监督管理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市民防办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民防审批及监督,各区民防办、经授权或委托的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的民防审批和监督。
第四条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本市人民防空专业规划要求,贯彻“以建为主、应建必建”原则,符合统筹建设、集约建设发展方向,有利于实现民防工程布局优化、区域均衡、功能比例满足人民防空要求。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全流程实行信息化管理(保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民防工程建设及兼顾设防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工程建设审批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审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民防办负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民防办负责。
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市或区民防办委托或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见附表)中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及混合用地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配建民防工程。
其中,装饰装修及修缮工程、临时建筑项目、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微型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共、公益类建筑等不作配建要求。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防规〔2019〕2号)各区民防办、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民防〔2001〕107号)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9年7月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本市打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实化优惠政策,优化审慎监管、强化精准服务,着力提升民防服务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按照《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规定申请综合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适用于本细则办法。
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市、区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及市民防办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民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申请要求)民防建设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1.建设单位在民防建设工程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取得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文书。
2.民防工程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3.“多测合一”测绘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二)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工程项目民防工程建设费已缴纳完毕。
第五条(现场查看服务)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或者存在其他建设单位对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民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向民防部门申请现场查看。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核查通知单范本

联系人
王立
施工单位名称
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
联系人
王爱丽
设计单位名称
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电话
联系人
徐捷
监理单位名称
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
联系人
何万民
通知核查部位
核查日期
施工单位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
受监建筑面积
10500.17m2
地上层数
无
地下层数
一层
民防层数
一层
建设单位名称
上海城投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
联系人
王立
施工单位名称
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
联系人
王爱丽
设计单位名称
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电话
联系人
徐捷
监理单位名称
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
联系人
何万民
通知核查部位
核查日期
施工单位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日期: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核查通知单
电话
联系人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沪民防[2007]105号)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沪民防[2007]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461ed48bd63186bcebbc91.png)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一)民防结建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上述负责民防结建审批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民防结建审批部门”。
(三)民防结建审批程序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要求分别办理民防结建审批手续。
1、在规划方案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在初步设计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设计等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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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设计单位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年月日
监理单位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年月日
建设单位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
质量监督档案编号____________
单位工程名称
所属区县
工程地址
民防工程类型
单建式
附建式
受监建筑面积
m2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民防层数
建设单位名称
电话
联系人
施工单位名称
电话
联系人设计单位名称电话 Nhomakorabea联系人
监理单位名称
电话
联系人
通知核查部位
核查日期
施工单位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