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所涉财产纠纷解决法律思考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其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也在日渐增多,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调整却是缺失的。
如何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拟通过对非婚同居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法律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是非婚同居。
其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问题,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而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调整却几乎为零。
本文意在从对非婚同居的认识、非婚同居存在的社会原因及对其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作一浅论。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本文所要讨论的非婚同居,是指人们经常谈论的“非法同居”。
这种非婚同居专指无婚意的同居,排除姘居、重婚等违反法律的婚姻状态。
为什么要用“非婚同居”替换“非法同居”呢?笔者认为,非法同居这一界定不妥。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无婚意的同居是“非法”的。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非”这一法理,非法同居这一用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同居生活被戴上了“非法”的帽子,人们一般都用歧视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对于那些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同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二,“非法同居”这一用语,依笔者之见,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公布)。
这一《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制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缔结婚姻,而笔者所要论述的是非婚意同居。
因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应被叫做非法同居,而以非婚同居较妥。
何况,这一《意见》制定于17年前,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用落后的法律来约束、规制飞速发展生活中的新生事物,未免显得太不合时宜。
关于婚外同居财产纠纷问题研究

管理观察 >>172关于婚外同居财产纠纷问题研究格桑旺久汉口学院摘要:婚外同居是当今社会中一种比较普遍的不良现象,而由婚外同居所引发的支付赔偿、遗赠、赠与等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加。
尽管在当前的婚姻法当中,对于婚外同居行为有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立法机关对于婚外同居涉及到的财产纠纷问题,仍缺少相应的立法规定。
因此,全国不同地区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有所差异,甚至存在结果截然相反的情况,造成了强烈的公众不满。
因此,对于婚外同居财产纠纷问题,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关键词:婚外同居;财产纠纷;问题研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当前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家庭及社会制度的稳固,也符合价值观及道德观念的取向。
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外同居现象屡见不鲜,从法律、社会文化、经济等角度都造成了不良影响。
婚外同居必然会引起财产纠纷问题,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做出明确、完全的规定。
因此,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不利于司法公正。
所以,有必要对此类问题深入探讨,寻求更为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婚外同居的概念及构成条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称为婚外同居。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婚外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婚外同居的构成,需要具备一些条件,在主体构成方面,同居者双方至少有一方有合法配偶。
在行为主体方面,至少一方存在婚姻关系。
如果同居双方均无婚姻关系,则属于非法同居而不是婚外同居。
在客观条件上,需要存在婚外和异性同居的事实,如果同居者为同性,也不属于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侵犯的客体,是夫妻忠实义务原则、一夫一妻婚姻制度[1]。
婚姻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夫妻需要相互忠实,有配偶者禁止和他人同居,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婚外同居违背了上述这些规定,打破了夫妻之间性专一的义务。
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的情况,有配偶者明知并积极追求婚外同居行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也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和夫妻忠实义务,但在主观上仍然主动积极的追求与婚外第三者的稳定、持续共同居住行为。
同居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是什么?

同居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是什么?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居,已是一个常用词了。
现在同居的现象已是很普遍的现象,同居和结婚是不一样的,同居是没有取得法律的承认的,但是实际中解除同居双方会要求分割财产,那么同居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在下文为大家解答。
同居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裁判规则

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裁判规则同居,是现下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在同居期间,双方所享有的财产因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难以区分,正因如此,同居关系者如何分割财产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题。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归纳提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
截至2019年4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使用高级检索的查找“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由检索出裁判文书共计14034篇,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154篇。
基本理论一、同居关系定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二、同居财产定义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
法律同居析产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开始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活,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决定分手。
分手后,张某与李某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产生了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应当分得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一半,而李某则认为,其并未对张某的个人财产作出贡献,不应分得任何财产。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2.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受法律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如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受法律调整。
因此,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和判决。
2.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在分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
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需要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2)补偿原则。
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对家庭负担作出较大贡献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3)协商原则。
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分割方案。
3. 本案财产分割方案。
(1)房产分割。
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价值200万元,双方共有。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可获得房产价值的一半,即100万元。
(2)车辆分割。
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购置的车辆,价值30万元,双方共有。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可获得车辆价值的一半,即15万元。
(3)其他财产分割。
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购置的其他财产,如家具、家电等,根据协商原则,双方自行分割。
三、案例分析1.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受法律调整。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解决案例总结与经验分享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解决案例总结与经验分享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会感到无助和困惑。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需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并运用实践经验,以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解决案例进行总结,并分享一些经验。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案例一: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纠纷小李与小王结婚多年,由于琐事引发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决定离婚。
在咨询期间,小李表示希望能够公平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与小王对于财产归属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查证了小李和小王的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
其次,我们详细了解了他们的婚姻状况,收集了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最后,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谈判和调解,协助小李和小王达成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协议。
经验分享: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需要客观公正地分析当事人的权益和争议点,并借助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同时,适当利用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案例二:未婚同居关系下的财产纠纷小张与小王是一对未婚同居的情侣,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当他们分手后,对于这套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我们首先核实他们之间的感情关系,以及是否存在书面的共同财产协议。
在查证了相关证据和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双方并未签署相关协议,但因为双方都为房产提供了资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将房产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验分享:对于未婚同居关系下的财产纠纷,我们需要仔细分析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争议。
此外,在合同签订上,需要注意书面的共同财产协议,以规避类似的纠纷。
案例三:子女抚养权纠纷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是一个重要的纠纷点。
小陈与小刘离婚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围绕着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了激烈争执。
我们首先了解了孩子的成长环境、生活习惯以及家长的陪伴情况。
法律文书-法院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8条规则

法院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8条规则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是同居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也是法律民事法规中不太明确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未办结婚登记而审理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七条规定的表述——“解除非法同居矛盾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并且,要同时适用扶养儿童、妇女与并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此,整理了8条法院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相关主裁规则,供参考学习。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产权的所有权,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时则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互助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的,女方所带财产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撤除同居关系时男方返还应予返还。
依照相关人员司法解释的规定,各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星毛关系时男方应予返4.各方同居生活过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物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后处理。
鉴于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单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后由其以成本价购得,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共同财产所作贡献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额占比较大点大。
5.期间的财产析产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析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以不造成损坏为标准酌情确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给与折价补偿。
6.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诉争双方对考虑财产取得的卓越贡献大小、子女抚育及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
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亦相关遗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共同同居生活期间在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整合性需要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贡献生活的共同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世界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于归属和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同居多年,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共同财产。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无法达成一致分割房产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赵某拒绝将车辆归还给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赵某应当将车辆归还给王某。
3. 案例三:李某与王某同居多年,期间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李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4. 案例四:刘某与张某同居多年,期间刘某购买了一辆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张某要求分割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5. 案例五:杨某与陈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陈某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杨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陈某应当将房产进行分割。
6. 案例六:王某与李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其登记在王某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分割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王某应当将车辆进行分割。
7. 案例七:张某与王某同居多年,期间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张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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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外同居所涉财产纠纷解决的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4-0049-02
随着婚外同居现象的日趋普遍,由其引发的赠与、遗赠或支付补偿等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
虽然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婚外同居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是我国立法机关对婚外同居所涉财产纠纷却未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导致全国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甚至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引起公众强烈的不满。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来看,我们都迫切需要对婚外同居所涉财产纠纷问题进行法律研究。
1婚外同居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婚姻法》中把婚外同居称之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社会上又俗称“包二奶”、“包二爷”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婚外同居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一是在主体构成上,要求同居的双方至少有一方有合法配偶。
在婚外同居的行为主体中要求至少有一方存在婚姻关系,如果同居的双方都为无婚姻关系的,则构成非法同居,而不是婚外同居关系;二是在客观方面上,需要存在婚外与异性同居的事实。
如果是与同性同居,那么就不构成婚外同居关系;三是侵犯的
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忠实义务原则。
我国《婚姻法》总则第一章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婚外同居行为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和夫妻之间应当负有相互忠实于对方的义务即夫妻之间有义务“性专一”,不与配偶以外的任何异性发生性行为;四是在主观方面上出于直接故意,即有配偶者明知并积极追求婚外同居的结果。
有配偶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婚姻法》所禁止,也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主观上却积极、主动地追求与婚外第三者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当前我国关于婚外同居所涉财产纠纷的观点论争
婚外同居所涉财产纠纷是指婚外同居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赠与、遗赠或为了解决同居关系而给予对方一定经济补偿的财产法律关系。
我国目前对婚外同居所涉财产纠纷的观点不一,学理界争论不断,归纳起来大概有一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有效说。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对婚外同居财产赠与行为持“有效说”观点。
他认为:婚外同居的第三者虽然其行为有悖于我国社会道德标准,遭到广大群众的指责,但是他作为民事法律主体,有平等的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即享有财产继承权、接受财产赠与、遗赠和财产补偿的权力。
财产权不同于人格权。
人格权是不能赠与的,不能转让的,不能决定人格权客体的实际命运。
但是财产权不同,权利人可以完全决定怎样处置自己所有的财产。
这种观点强调婚外同居与财产赠与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行为,各
具独立性,婚外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均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第二种观点是无效说。
我国多数的法学学者和为数众多的法院法官持这种观点,其中持无效说的又分为两种观点。
前者认为婚外同居行为违法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四条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及《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的规定。
他们认为婚外同居者赠与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巩固加强与第三者的性关系,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是与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所以认定这种赠与行为无效。
后者认为婚姻同居者的赠与财产行为无效是基于婚外同居者私自赠与第三者房产或大额财产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第三种观点是区别对待说。
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婚外同居的动机不同而区别认定赠与财产行为的效力。
在判断婚外同居赠与财产行为是否有效时,不能孤立的只看婚外同居行为,而是要进一步看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内在的伦理原则和价值标准,甄别区分第三者与婚外同居者同居的动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赠与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
3对婚外同居所涉财产纠纷解决的法律思考
对婚外同居所涉财产纠纷的立法规制是对我国现行民法和婚姻法等法律体系具有突破性的完善,笔者从有利于维护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观念出发,就如何解决婚外同居所涉财产纠纷提出如下建议。
笔者比较倾向于上文中的第三种观点即区别对待说。
从德国、我国台湾等司法判例看,都将行为动机作为审查对象。
如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就法律行为的内容、附随情况以及当事人动机、目的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加以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
而德国最高法院也要求从一个行为的内容、动机和目的出发,来考察某一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
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民法也并不排斥对民事行为动机的考察。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但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因此,笔者认为在认定婚外同居所涉财产纠纷的效力时,我们应当考察当事人的动机。
笔者认为,解决婚外同居财产纠纷案件时,应根据不同的案情、当事人的不同心态、涉及财产的性质和价值大小等作出不同的认定。
依目前各国司法判例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都持如下观点:如果其赠与的动机是为了保障情人的生活或是为了
使妇女在长期的关系结束之后能够将来有生计的保障,或是为她以前的支持、关怀和照顾表示感谢,那么是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如果这种赠与行为是为了开始这段不正当的性关系或为了要求继续保持通奸关系,或者是为了对情人的热情进行奖励或进行性交易,该种行为被认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则被认定无效。
因此,我国在完善、修改婚姻法时可以参考上述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