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浅议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半总统制政体

浅议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半总统制政体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06级法学4班祝萧栋引言:1958年建立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开创了当今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新型模式。
法国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并开始实行这种新型的整体模式——半总统共和制,又称半总统制政体。
这是一种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在继承“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法国国情的需要以及总结了原有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制政体的弊端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介于议会制与总统制政体之间,并且在许多方面总统的权力甚至超越了总统制政体,因此又被称为“超级总统制”。
这种政体的诞生与实行有着时代发展的需要,更引发了我们对“三权分立”在新形势下的思考。
有利于我们更好深入地了解当今世界政治制度发展与变迁的脉络。
一、历史背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是法国的现行宪法,是1958年在戴高乐一手主持下制定的。
这部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概括地说,就是第四共和国软弱无力导致危机四起,急需强化政府。
1.出现了严重的政府危机。
战后成立的第四共和国沿用了1875年第三共和国议会制的共和制政体,强调主权在民的共和思想,赋予议会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广泛的权力,而行政权力太小,使政府失去了与议会相互制衡的力量,导致体制内缺乏权力均衡机制,出现了频繁的议会倒阁。
议会随时可以以绝对多数票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提出的信任案。
再加上议会内党派林立,多党制使得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完成单独组阁,内阁内经常发生分歧进行改组,造成内阁更迭频繁。
据不完全统计①,1946年11月至1958年6月,不到12年的时间内,更换了23届内阁,平均每届内阁执政时间不到6个月,其中最长的一届内阁执政一年多,执政最短的仅5天甚至2天。
1948年9月2日舒曼组阁,只存在5天7日就倒阁。
1950年7月2日葛义组阁,过了2天4日即倒阁。
内阁更迭频繁导致政局不稳,“议员共和国”危机重重,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1958法国宪法内容和特点

1958法国宪法内容和特点法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其宪法在国家治理和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1958年的法国宪法是法国五共和国的根基,这一宪法确立了法国政府的机构和职能。
本文将探讨1958法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一、创立历史背景1958年,法国经历了一系列政治危机,包括殖民地战争和政府危机,导致国家陷入动荡。
为维护国家稳定和解决政治危机,法国人民开始寻求一种更为合适的宪政体制。
这一时期的法国知识分子、政治家和公众普遍认为,共和制度是法国政治制度中最为适合的形式。
二、法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958法国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保障法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
其中,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国是一个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各种政治力量和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并尊重法治原则。
宪法还规定了法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总统根据宪法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此外,宪法还强调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三、政府机构和权力分配根据1958法国宪法,法国政府机构由总统、政府和议会构成。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负责代表国家并行使一系列重要职权,包括签署法律、授予军衔、解散国民议会等。
政府由总理和部长组成,总理由总统任命,负责协助总统进行国家事务的处理。
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议会是法国的立法机关,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由选举产生,是最高立法机构,负责通过和修改法律。
参议院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地方利益,参与立法过程。
四、法国宪法的特点1958法国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强调行政集中和总统权力。
这一特点是为了解决政府行政效率低下和政党之间的权力争夺问题。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具有重要的行政权力,可以有效地推动政府工作和治国方略的实施。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总统的任期限制和弹劾制度,以保证总统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责任性。
此外,宪法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法律的一致性和宪法的合宪性。
第十二章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2)第五共和国以前,议会选举中长期实 行“比例代表制”,为小党提供了生存 空间,导致政坛党派林立。 (3)从民族特点上来看,法国人比较注重 个人思想的自主性,不大愿意接受别人 的控制。 反映到政治生活中,法国人一般不 会轻易地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出让步和 妥协,从而导致法国政党不断出现。在 政党内部党员也是坚持己见,不愿受政 党纪律的约束。
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党
1.主要政党 • 保卫共和联盟 • 社会党 • 法国民主联盟 • 国民阵线
2.政党制度的特点
(1)党派林立 (2)更替频繁,导致政局不稳
3.形成原因
与法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性相关, 具体原因有:
(1)法国经济中,小农经济和中小型 企业长期占优势,垄断程度不高。 • 经济发展的分散性不仅导致法国的 阶级和阶层结构复杂,而且社会上 的政治力量也呈多元化倾向,各种 政党随之产生。
二、国民议会和参议院
1.国民议会
• 577名;直接选举产生; • 任期5年,到期一次改选,可连选连任; • 小选区“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实 行特殊的“替代制度”
2.参议院
• 319名;间接选举产生; • 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 选区以省为单位
三、两院的职权和立法程序
1.立法权 财政权 监督权 2.立法程序:“三读制”
2.特点
总统成为真正的国 家权力中心,既可以支 配行政和司法,又能够 控制议会和立法,具有 “半总统制”的特点
四、总统办事机构
1.总统府办公厅 2.总统秘书处 3.总统军事参谋部
法 国 总 统 府
第二节 第五共和国的政府制度
一、法国政府制度的特点
1.行政二元化 • 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既有 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又拥有部分行政权, 成为事实上的行政首脑。 • 总理是法律规定的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这样最终形成总统和总理共同行使行政权 的二元化格局和双头制的政府体制。
法国政体

1870年法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法国人民推翻了第二帝国,恢复了共和政体,成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但政权被资产阶级组织的政府篡夺。法国与德国签订割地赔款的条约。资产阶级政府的丧权辱国行为激起巴黎人民的极大愤慨。1871年 3月18日,巴黎人民武装起义,夺取政权,建立了巴黎公社。但不久巴黎公社便被资产阶级反动派所镇压。巴黎公社失败后,法国人民与共和派一起同保皇派进行长时期的较量,终于在1875年国民议会上通过了宪法,确立了共和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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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年巴黎发生“七月革命”,推翻了波旁王朝,建立了七月王朝。七月王朝实际上是君主立宪制,代表一小撮金融贵族集团的利益,它不仅受到法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抵制,也引起广大工农的不满。1848年法国爆发了二月革命,推翻了七月王朝,成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仍为一院制,拥有较大权力;它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1848年,路易·波拿巴当选为总统。他加强总统的权力和地位,独揽大权,并于1852年称帝,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结束了第二共和国政治制度。
总统是国家元首,由总统签署法令、颁布法律,要求举行公民投票,兼任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简言之,法国总统地位很高,他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的三权之上,握有实权,却独立于议会,不向议会负责。②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其权力和地位比以前大为提高。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享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订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实际上总理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政府成员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③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其地位和作用较第四共和国有所下降,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如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缩小,弹劾权受到严格的规定。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有多少部宪法,希望大家喜欢!法国有多少部宪法大革命到现在法国共有: 13部宪法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共和第八年宪法),1801年宪法(共和第十年宪法),1803年宪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宪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
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由雅各宾派控制的国民公会所制定,经公民投票通过,又称《雅各宾宪法》。
它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
由于内乱外患频仍,局势紧急,这部宪法没有付诸施行;但是,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对许多国家有深远影响。
全文分两部分:人权宣言和宪法正文。
人权宣言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基础,作了某些修改,由17条增至35条。
主要内容为:宣布社会的目的为共同幸福,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受教育和受社会救济的权利,有选举立法会议议员和复决法律的权利,特别是有请愿、反抗压迫、起义以至处死篡夺主权者的权利;揭示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公民不受非法控告、逮捕和拘禁等;确立财产私有制,承认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保障雇佣契约关系。
宪法正文共124条,主要内容为:确立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立法议会、执行会议和大理院,分别执掌立法、行政和司法最高权力。
立法议会按人口平均数额直接选举产生,议员有充分议事自由,不因在议会上发表的意见而受追诉,任何议员除属于现行犯外,非经议会同意不得逮捕。
法兰西第三第五宪法

凯 旋 门
法兰西共和国发展简史
卢浮宫门口“金字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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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贤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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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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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
• 法国没有正式国徽,但传统上采用大 革命时期的纹章作为国家的标志。纹 章为椭圆形,上绘有大革命时期流行 的标志之一——束棒,这是古罗马高 级执法官用的权标,是权威的象征。 束棒两侧饰有橄榄枝和橡树枝叶,其 间缠绕的饰带上用法文写着“自由、 平等、博爱”。整个图案由带有古罗 马军团勋章的环带饰品所环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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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日
• 7月14日(1880年议会立法确认攻克巴士底 狱日为国庆节以 纪念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
法兰西共和国发展简史
法兰西共和国
• 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废除君主制,并于1792 年9月22日建立第一共和国。 • 1848年2月爆发革命,建立第二共和国。1851年路 易· 波拿巴总统发动政变,翌年12月建立第二帝国。 • 1870年在普法战争中战败后,于1870年9月成立第 三共和国直到1940年6月法国贝当政府投降德国, 至此第三共和国覆灭。 • 1944年6月宣布成立临时政府,戴高乐担任首脑, 1946年通过宪法,成立第四共和国。 • 1958年9月通过新宪法,第五共和国成立,同年12 月戴高乐当选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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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花 法国的国花是鸢尾科的香根鸢尾(Iris pall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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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 • 自由的赞歌——《马赛曲》,作于1792年奥地利、 普鲁士武装干涉法国革命的危急时刻,表达了法 国人民争 取民主、反对暴政的坚强信心和大无畏 精神。歌词原作者是鲁日· 里斯尔。1792年12 德· 月,《马赛曲》被革命政府宣布为“共和国之 歌”。到1795年,被国会正式通过定为国歌。法 国大革命期间,有过许多鼓舞斗志的战斗歌曲, 而最受群众喜爱、流行最广的当属《马赛曲》。 之后,这支歌曾被拿破仑一世、路易十八和拿破 仑三世废止过。
法兰西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第一共和国: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废除君主制,并于1792年9月22日建立。
第一帝国:1799年11月9日(雾月18日),拿破仑·波拿巴夺取政权,1804年称帝。
1804年12月2日,巴黎圣母院举行了一个盛大的加冕典礼,拿破仑·波拿巴成为法兰西第一帝国的皇帝。
第二共和国: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巴黎公社。
同年5月底,被法国军队残酷镇压。
1848年2月爆发革命。
第二帝国:1851年路易·波拿巴总统发动政变,翌年12月建立。
第三共和国:1870年在普法战争中战败后,于1871年9月成立直到1940年6月法国贝当政府投降德国,至此第三共和国覆灭。
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遭德国侵略。
1944年,象征胜利的法国凯旋门,终于迎来了一次真正的凯旋。
在戴高乐的带领下,为了自由而战的法兰西民族不仅为战胜法西斯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而且为战后法国的复兴铺就了道路。
第四共和国:1944年6月宣布成立临时政府,戴高乐担任首脑,1946年通过宪法。
第五共和国:1958年9月通过新宪法,同年12月戴高乐当选总统。
1959年,法国宣布接受殖民地阿尔及利亚的民族自决,由此开始告别殖民主义。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废除君主制,并于1792年9月22日建立第一共和国。
1799年11月9日(雾月18日),拿破仑·波拿巴夺取政权,1804年称帝,建立第一帝国。
1848年2月爆发革命,建立第二共和国。
1851年路易·波拿巴总统发动政变,翌年12月建立第二帝国。
1870年在普法战争中战败后,于1871年9月成立第三共和国直到1940年6月法国贝当政府投降德国,至此第三共和国覆灭。
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巴黎公社。
同年5月底,被法国军队残酷镇压。
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遭德国侵略。
1944年6月宣布成立临时政府,戴高乐(右图)担任首脑,1946年通过宪法,成立第四共和国。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改革评议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改革评议
舒适
【期刊名称】《法国研究》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法国58年宪法第23次修改规制了总统权力,加强了议会作用,增设了公民权利,是民主的进步.但是,第五共和国半个世纪以来法国政治体制存在的权力不平衡问题,并不因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而根本解决.
【总页数】4页(P47-50)
【作者】舒适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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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序言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
依据上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择之原则,本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共和国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及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
第一条本共和国人民及海外领地人民,基于自由决择,共同接纳本宪法并创制国协。
此一国协是建立在全体人民的平等与团结之上。
第一章主权第二条法兰西为一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
它确保所有公民不分籍贯、种族、宗教,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
国徽为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为「马赛进行曲」。
共和国之信条为「自由、平等、博爱」。
共治国原则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由其代议士及人民复决方式行使之。
人民之任何分割部分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选举投票得依宪法规定,以间接或直接方式行之。
选举必须采用普遍、平等、秘密方式。
凡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之成年法国男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得为选举人。
第四条政党及政治团体得参与竞选。
政党及政治团体得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但需恪遵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五条总统维护宪法之遵守。
由其裁量,保证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家之延续。
总统确保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与国家条约及国协协议之遵守。
第六条(一九六二年修订)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任期七年。
本条款施行细则由组织法明定之。
第六条(原文)共和国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之,任期七年,选举团由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各市议会选出之代表组成之。
上述代表分配如下:居民人数未达1000人之市镇,以市长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1000至2000人之间者,以市长及第一助理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000至25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一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501至3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3001至6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三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6001至9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六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9OOO人以上者,以市议会全体议员为代表。
此外,居民人数在30OOO人以上者,则就其超过人数,每一千人,由市议会另行指定一人为代表。
共和国海外领地各行政区域议会所选出之代表,另依组织法规定条件,参加总统选举团。
国协会各会员国参与总统选举团事宜,由共和国与国协会员国签订之。
本条之施行细则,以组织法订定之。
第七条(一九六二年修订)共和国总统须获绝对多数之有效选票始为当选。
若绝对多数无法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则须于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
仅有在第一轮投票中获票最多之两位候选人(票数虽高而自动退出之候选人不予计算)始得参加第二轮投票。
投票依政府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五日至二十日之内举行之。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将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若参议院议长亦不能行使职权时,则由政府代行之。
如遇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公布确定总统不能行使职权,除经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拒之情事外,新总统之选举应于缺位开始或确定不能行使职权公告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举行。
在竞选登记限期前七天内,如竞选者在上述限期刖三十天内曾公开宣示其竞选决定而突告死亡或不能参与竞选者,宪法委员会得决定延期选举。
在第一轮投票之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不能参与竞选者,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选举。
在第一轮获得最多选票之两位候选人之一在未退出竞选前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时,宪法委员会应宣告重新举办选举;参加第二轮选举之两位侯选人中之一人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者亦同。
上述情况系宪法委员会依据本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事或第六条所列组织法有关侯选人登记之规定办理。
宪法委员会在遵守投票应在该会宣布选举日期后三十五日内举行之规定下,得延长本条第三及第五款所规定之期限。
如因适用本款修文而致选举延至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后举行,后者得继续行使职权至次任总统宣告当选为止。
总统缺位期间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经公告确定迄举办次届总统选举期间,本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第八十九条均不适用之。
第七条(原文)共和国总统须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者为当选。
若无人获得,则以在第二次投票中获得相对多数者当选总统。
投票依政府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
如遇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公布确定总统不能行使职权,除经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拒之情事外,新总统之选举应于缺位开始或确定不能行使职权公告日起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并依总理提出政府总辞而免除其职务。
共和国总统基于总理提议任免政府部长。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主持部长会议。
第十条共和国总统应于国会肯定通过之法案或其中部份条款予以复议,国会不得拒绝之。
第十一条共和国总统基于政府在国会开会期间所提建议、或国会两院所提联合建议而刊载于政府公报者,得将有关公权组织、国协协议之认可或国际条约之批准等任何法案,虽未抵触宪法但可影响现行制度之运作者,提交人民复决。
人民复决赞同该法案时,共和国总统于前条所规定期限内公布之。
第十二条共和国总统于咨询总理及国会两院议长后,得宣告解散国民会议。
全国大选应于国民议会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之。
国民议会在选举后第二个星期四自行集会。
此集会如在国会正常会期外举行,其会期可径自延续十五日。
国民议会因解散而改选后一年内,不得再予解散。
第十三条共和国总统签署部长会议所决议之条例与命令。
总统任命国家文武官员。
中央行政法陪委、典勋院院长、大使、特使、审计院委、省长、海外领地之政府代表、将级军官、大学区校长、中央行政机关首长之任命由部长会议任命。
由部长会议同意之其它任命,及有关总统任命权之代行条件,由组织法明订之。
第十四条共和国总统任派大使及特使驻节外国;并接受外国大使及特使之派遣。
第十五条共和国总统为三军统帅。
总统主持国防最高会议及委员会。
第十六条在共和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义务之履行,遭受严重且危急之威胁,致使宪法上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受到阻础时,共和国总统经正式咨询总理、国会两院议长及宪法委员会后,得采取应付此一情势之紧急措施。
总统应将此措施诏告全国。
此项措施须出自保障宪法公权力在最短期间达成任务之意愿。
此项措施应咨询宪法委员会之意见。
国会应自动集会。
国民议会在总统行使紧急权力期间不得解散。
第十七条共和国总统有特赦权。
第十八条共和国总统得向国会两院提出咨文,予以宣读,上述咨文毋须讨论。
如值国会休会,须为此召集国会。
第十九条共和国总统所签署之法案,除本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十六、十八、五十四、五十六及六十一条所规定者外,须经总理副署,或视情势需要由有关部部部长副署之。
第三章政府第二十条政府制订并执行国家政策。
政府支配行政机构及军队。
政府依本宪法第四十九及五十条所规定之条件及程序,对国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理指挥政府行动,负责国防,确保法律之遵行。
除第十三条所规定事项外总理得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武官员。
总理得将其部份职权,授予其它部长行使之。
如情势需要,总理得代理共和国总统主持本宪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会议及委员会。
总理依据总统之明示授权,就某一特定议案,得例外代理总统主持部长会议。
第二十二条总理所签署之法案,必要时由有关部长副署之。
第二十三条政府阁员不得同时兼任国会议员、全国性之职业代表及其它一切公职或参与职业性之活动。
前项公职人员遗缺之递补条件由组织法定之。
国会议员之递补依本宪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之。
第四章国会第二十四条国会包括国民议会及参议院。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
参议院议员依间接选举选出之。
参议院应确保共和国所属各行政区域之代表性。
居住于法国境外之法国人民,得选出代表参加参议院。
第二十五条国会两院之任期、议员名额、议员薪俸、当选资格,及有关不能当选与不得兼任之规定,由组织法明定之。
有关议员及参议员席次出缺,在原议员所属议会全部或局部改选前人员之递补办法,亦以组织法规定之。
第二十六条国会议员在执行职权所为之言论或表决,不受追诉、追查、拘禁或审判。
国会议员在国会会期中,除现行犯外,非经其所属议院之许可,不得因刑事或违警事件受追诉或逮捕。
国会议员在国会休会期间,除现行犯及依法追诉或罪刑确定者外,非经其所属议院秘书处之许可不得逮捕。
国会议员之拘禁或追诉,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请求,应即中止。
第二十七条所有「命令式之委任」无效。
国会议员之投票权,应由个人行使。
组织法得例外许可委托投票。
但每天受托不得超过一票。
第二十八条国会每年自行召开常会两次。
第一会期自十月二日起,为期八十天。
第二会期自四月二日起,为期不得超过九十天。
如十月二日及四月二日为节庆假日,会议应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开始。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宪政法第六三。
一三二七号)第二十八条(原文)第一会期于十月第一个星期二开始,于十二月第三个星期五结束。
第二会期于四月最后一个星期二开始,为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国会得应总理或构成国民议会过半数议员之请求,就某一特定议案,召开临时会。
临时会如系应国民议会之请求而召开时,在临时会议结束后,应即休会,休会令应于开会日后十二日内发布。
总理得单独在发布休会后次一个月内,再行召开临时会。
第三十条国会除自行集会者外,其临时会之开会与闭会,依据共和国总统命令为之。
第三十一条政府阁员得列席国会两院,并得要求发言。
政府阁员亦可由政府官员列席协助。
第三十二条当选国民议会议长之任期与议会任期同。
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每次举行部份议员改选后改选之。
第三十三条国会两院会议公开举行。
议事记录全文刊登于政府公报。
国会两院各得依总理或十分之一议员之请求,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章国会与政府之关系第三十四条法律由国会议决制订。
下列各种事项由法律制定之:─公民权及有关行使公共自由权利之基本保障;公民本人及其财产对国防所应负之义务;─国籍、个人身份及行为能力、婚絪、继承及赠与;─犯罪与违警之确定及其所适用之罪刑、刑事诉讼、大赦、新司法制度的创设及法官之地位;─各种赋税课税基准、税率及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下列各项亦由法律制定之:─国会两院及地方议会之选举制度;─各级公共机构之设置;─国家文武官员之基本保障;─企业国有化及公民营事业产权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