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管理办法

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管理办法
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管理办法

司人

省外2000元/次(差旅费报销)

东营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带动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3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市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国、全省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

域)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四条东营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内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七条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技能在全市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省、市)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等称号,或者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国家级二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2017 年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1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 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 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 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 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 、 初 级 ( 。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 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 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第七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 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科目 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 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安 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 管部门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终审通过 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 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北京首席技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北京市首席技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精神,发挥高技能人才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首席技师工作室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坚持高端发展方向,围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城南行动计划以及西部地区转型发展等战略重点,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航空航天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实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整体提升和梯次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结合首都产业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在技能含量较高、高技能人才密集的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公共实训基地中,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建立

首席技师工作室,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推行名师带徒制度,加快培养一批精通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精湛技艺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十二五”期间,我市将提升完善100个首席技师工作室,并对30个重点工作室给予资助。 三、申报条件 依托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的技师、高级技师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首席技师的条件。首席技师应当是具有某一职业(工种)技师以上的职业技能水平,是行业领域内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重点从我市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等优秀高技能人才,或从掌握传统技能、具有绝活绝技的中青年技师中产生。 (二)所在企业的条件。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在企业的主体工种、关键岗位,拥有高超技术技能水平、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企业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有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相应的工作管理制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 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7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4 【实施日期】2009.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7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7〕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首席技师(以下称首席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创新能力较强、职业道德良好、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企业和各级各类经济组织中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是该职业领域的技术技能带头人。 第三条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选拔产生。 第四条首席技师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首席技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首席技师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首席技师的评进。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16年9月30日住建部公布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内容进行了相关修改,其中主要修改的是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内容,另将“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活动。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继

续教育、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程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单位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

鲁政办发[2011]63号_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0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4?1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长期人

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特别突出,在全省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山东省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严控数量,宁缺毋滥,最多不超过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省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山东省首席技师的选拔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2012-02-2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 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 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的个数按监理合同的个数确定。 第八条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九条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后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代表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总监需委派总监代表履行有关职责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且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总监代表的具体情况和总监授权的具体职责。 第十条项目总监个人不得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 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项目监理工作交接;监理企业不得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总监的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 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 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专业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

专业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拔一批师德高尚、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专业建设和发展起带头作用的带头人,提升各专业教学团队整体实力,满足学院高水平办学发展的需要,现将专业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选拔范围 在专业教学与管理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具备担任专业带头人条件的优秀教师中选拔;或在行业企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具有职业资格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中聘任。 二、选拔数量 重点建设专业2-3名(校内1名,校外1-2名),其它专业1名(校内)。 三、选拔原则 坚持标准,德才兼备,公平竞争,择优遴选,专业对口、业绩优先的原则。 四、选拔条件 (一)校内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敬业精神强; 2.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课教师具有双师素质; 3.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掌握现代教育理论,能够运用

现代教育思想和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4.具有较强的教学基本功和课堂组织能力,近二年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二门以上课程,其中专业课教师承担过一门实践性教学工作,满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评价为优秀; 5.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宽广的专业视野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熟悉并掌握相关行业(或岗位群)的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是该专业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技术权威; 6.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创建性的学术论文,其中1篇应为独立完成或首位作者。 (2)承担1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且本人为主要承担者(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市级第1名,横向前2名)。 (3)正式出版由本人主编的专著(译著)或教材1部(作者为前2名)。 (4)积极从事应用科学研究,推广、转让科技成果,累计为学院取得5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5)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本人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2名)。 (6)主持创建新办专业或者主持实验室、实训室建设工作。 (7)院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 7.善于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具有较强的团队建设能力。 (二)校外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

质量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人[2003]145 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质量专业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质量专业资格的注册登记,注册结果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四条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者,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与质量专业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要求; (三)从事质量专业岗位工作。 第六条办理首次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

(二)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小2寸照片1张。 第七条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八条申请重新注册登记的人员,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2); (二)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三)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小2寸照片1张。 第九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对申请注册登记人员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审查合格,在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相应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加盖“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每个注册年度注册工作结束后,应将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人员统计表(附表3)和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人员统计表(附表4),报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和全国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专门档案,并对其在质量专业岗位的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取得质量专业资格人员在质量专业岗位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登记(包括首次注册登记和重新注册登记):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专业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脱离质量专业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时间连续2年以上的; (三)受刑事处分或取消质量专业资格处分; (四)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质量专业资格人员注册登记后变换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本人应主动向当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申请手续,填写注册变更申请表(附表5)。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登记人对不给予注册登记或不给予重新注册登记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如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6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议。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取得质量专业资格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到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采取自学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质量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学习,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政策法规、WTO/TBT有关技术规范、质量专业理论和方法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专门培训。参加与质量有关的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以及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培训等也可视为继续教育的形式。 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全国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拟订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必修项目,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和辅导资料。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初级资格继续教育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

技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技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技师资格考评和技师职务聘任,加强集团高技能人才队伍 建设,激励高技能人才为集团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技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设立技师聘任委员会,负责决定技师职务的聘任及受聘技师年度 绩效考核的排名得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政治部)负责技师考核、聘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 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组织,上级有关技师评审、考试等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对各单 位遇到的具体相关问题进行指导。 第五条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技师资格考试及评审材料收集上报,负责受聘技师的日常管理,为技师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对本部门受聘技师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第二章资格考评 第六条技师资格考评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大专以上本专业 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本工种连续工龄十二年以上;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考评。 (一)获得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国家科技成果(以发明创造)奖或省四等奖(含)以上或市(地)三等奖(含)以上,或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三年以上的; (三)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工作; (四)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五)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九条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通用性职责 第十条技师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职业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其通用性职责: (一)首席技师: 1.独立承担和解决高难度的各种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 2.组织和承担专项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 3.组织开展公司各职业技术培训,并指导各职业的高级技师、技师及中、高级技工; 4.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 (二)高级技师: 1.独立处理和解决疑难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2〕2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3号)和《威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威发…2010?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威海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特别突出,在

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威海市首席技师每2年选拔一次,一次选拔20人左右,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进入复核认定程序,经复核认定的首席技师,继续享受下一个管理期的相关待遇;经复核未被认定的首席技师可重新参加推荐选拔。 第五条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应建立本市区的首席技师选拔制度。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申报。 第八条威海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一、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职业道德 基本准则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廉洁自律”的监理原则遵守以下职业准则: 职业准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地执行监理工作;2.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不接受任何其他商业性委托,不泄露工程和业主的秘密,忠实履行职责,对业主负责。不在同一项目中既做监理又做承包人的商`业咨询,不泄露技术情报,不接受任何回扣、提成或其它间接报酬。不得接受承包人的请客送礼,不得介绍施工队、民工在本工程中分包或转包,不做有损业主利益和影响公正的事情; 4.当其认为正确的判断和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向业主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 5.当认为业主的意见或判断不可能成功时,应向业主提出劝告;6.当证明监理的判断是错误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及时更正错误;7.当监理工作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合法利益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二、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工作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廉洁自律 1.监理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关系谋取私利、索贿。在监理工作中必须做到秉公办事,公正合理,一丝不苟。不允许任何懈怠和渎职的现象存在。 2.监理人员不准利用监理权向承包人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亦不得要求承包人为自己提供规定以外的任何方便和需要。 3.监理人员绝对不准由于得到承包人的某些关照而放松合同要求或降低质量标准。更不能参于承包人的经济活动,以“服务”为名,收取劳务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带动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根据《中共xxx省委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共xxx省委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鲁发和《中共xxx省委办公厅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第四条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5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省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获得设区的市、省属行业、省管企业或中央驻鲁单位首席技师称号,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职业技能在全国或全省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近4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成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或者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在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在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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