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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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

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

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调度管理 (1)第2.1节调度管理任务与职责 (1)第2.2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第2.3节调度管理制度 (4)第2.4节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6)第2.5节运行方式 (6)第 2.6节检修管理 (8)第2.7节负荷管理 (11)第 2.8节电能质量管理 (12)第2.9节经济运行管理 (14)第2.10节水库调度管理 (15)第2.11节并网调度管理 (17)第2.12节新设备投产管理 (18)第2.13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21)第2.14节系统稳固管理 (25)第 2.15节高压用户管理 (26)第 2.16节调度自动化管理 (27)第 2.17节电力通信管理 (28)第 2.18节应急预案管理 (30)第3章调度操作 (30)第3.1节操作原则 (30)第3.2节操作制度 (31)第3.3节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 (33)第3.4节线路操作 (34)第3.5节母线操作 (35)第3.6节变压器操作 (35)第3.7节消弧线圈操作 (36)第3.8节合、解环操作 (37)第3.9节并、解列操作 (38)第 3.10节冲击合闸操作 (38)第 3.11节零起升压操作 (39)第 3.12节融冰操作 (39)第4章事故处理 (39)第 4.1节通常原则 (39)第4.2节断路器、隔离开关事故处理 (41)第 4.3节线路事故处理 (41)第 4.4节母线事故处理 (42)第 4.5节变压器事故处理 (43)第 4.6节小电流接地系统接地事故处理 (43)第 4.7节振荡事故处理 (44)第 4.8节地区电力系统与省电力系统解列时频率事故处理 (45)第 4.9节电压事故处理 (46)第 4.10节电力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特殊事故处理 (47)附录 (48)附录1 地调调度员职责 (48)附录2调度值班制度 (49)附录3调度交接班制度 (50)附录4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51)附录5变电站无人值班必备条件 (54)附录6调度术语 (55)附录7湖南地区电力系统设备编号原则及规定 (67)附录8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 (70)附录9导线、电缆的同意长期工作电流 (74)附录10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载能力 (79)附录11发电机、调相机事故过载与接带不平衡电流能力 (82)附录12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及注入电力系统谐波电流同意值 (83)附录13操作指令票格式及举例 (84)总则第1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固、优质、经济运行,保护发电、供电(包含输电、变电、配电,下列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湖南电力调度规程》、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与湖南地区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湖南电网地区调度规程

湖南电网地区调度规程

湖南电网地区调度规程湖南省电力公司二○○二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度管理 (2)第一节调度管理任务 (2)第二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4)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 (5)第四节运行方式 (7)第五节检修管理 (8)第六节负荷管理 (11)第七节电能质量管理 (13)第八节电能损耗管理 (15)第九节新设备投产运行管理 (16)第十节并网运行管理 (20)第十一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 (21)第十二节调度自动化管理 (25)第十三节调度通信管理 (26)第三章调度操作 (27)第一节操作原则 (27)第二节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 (30)第三节线路操作 (31)第四节母线操作 (32)第五节变压器操作 (32)第六节消弧线圈的运行操作 (33)第七节合、解环操作 (34)第八节并、解列操作 (35)第九节冲击合闸操作 (35)第十节零起升压操作 (36)第十一节融冰操作 (37)I第四章事故处理 (38)第一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38)第二节线路事故处理 (39)第三节母线事故处理 (40)第四节变压器事故处理 (41)第五节小电流接地系统接地故障处理 (42)第六节频率异常处理 (43)第七节电压异常处理 (44)附录 (45)附录一地调调度员职责 (45)附录二调度值班制度 (47)附录三调度交接班制度 (48)附录四调度值班室必备资料 (50)附录五调度术语 (51)附录六湖南电网设备编号原则及规定 (63)附录七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 (66)附录八导线、电缆的允许长期工作电流 (72)附录九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载能力 (78)附录十发电机、调相机事故过载和接带不平衡电流能力 (79)附录十一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及注入电网谐波电流允许值 (80)附录十二操作指令票格式及举例 (81)II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湖南电网调度规程》、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湖南地区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电网调度规程

电网调度规程
本条要求了操作旳基本原则,总旳原则就是“谁旳设备谁才有权操 作”,根据该条之要求,本规程附录二、附录三详细要求了江西电网 旳调度管辖范围和必须经省调许可及备案旳设备。每年根据电网旳变 化作相应调整。
特殊:发变组
4 设备检修原则
调度管辖设备旳检修分计划检修、临时检修。计划检修是指列入 年度、月度计划有计划进行旳调度管辖设备旳定时检修、维修、 试验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旳定时试验;临时检修是指非计 划性检修(如设备故障、缺陷或其他原因造成旳停役检修。
(3)已停役动工旳设备,需要增长工作项目,必须确保设备既有 工作状态不变;若有状态变化要求,必须向省调增报申请,待批 复后方能工作;新增工作要延长工期,应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4)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气设备旳停役检修工作,必须得到省调值 班调度员旳许可工作指令,方可动工检修;禁止约时停电或动工 检修。
(2)省调许可设备 运营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运营构成 影响旳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3)省调备案设备 运营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事故处理 构成影响旳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4)地域联络线、主变、500kV稳控、低抗
2、 省调值班调度员旳调度联络对象为:地调(下级)值班调度员、发 电厂值班人员(值长或电气值班长)、变电站值班人员(值班长或主 值班员),以上人员统一简称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方 面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旳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旳调度指令。
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旳调度指令后,应该立即 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后立即报告执行情况, 不报告不算执行完毕。调度指令旳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都要互报单位、 姓名,录音并作好统计。
以上两条要求了上、下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上旳关系,即:下 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旳调度;强调了调度指令旳强制力 和严厉性,如此才干确保调度指挥旳通畅和有效,才干确保及时处理 事故,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营。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调[1999]438号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调[1999]438号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国电调[1999]438号)现将《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注意收集试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网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网调度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调度机构第四条调度机构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的机构。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辖市(地)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对尚未设立县级调度机构的县(含县级市)电网,原则上不再设立县级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经营(或供电)企业的组成部分。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活动中,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湖南电网电力调控业务联系规范(试行)(直调电厂部分)

湖南电网电力调控业务联系规范(试行)(直调电厂部分)

湖南电网电力调控业务联系规范(试行)(直调电厂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南电网电力调控业务联系的规范化管理,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湖南电力调度控制规程》,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调电厂的值班调度对象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值班调度员进行电力调控业务联系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调负责组织对直调电厂的电力调控业务规范性进行远程稽查和现场稽查。

第四条直调电厂负责本单位的电力调控业务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三章电力调控业务联系规范第五条基本要求:(一)调度对象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进行调控业务联系时,应使用普通话、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

记录应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存档。

发生错误时,以录音或记录为依据确定责任归属。

(二)调度术语按《湖南电力调度控制规程》(附件4-调度术语表)执行。

第六条直调电厂调控业务联系规范直调电厂调控业务分为调功调压、检修操作和故障处置三大类,具体联系规范见附表1所示。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七条直调电厂须依据本规范制定电力调控业务联系规范化管理细则,定期对本单位调控业务联系进行稽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据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条省调不定期对直调电厂的调控业务联系进行远程稽查和现场稽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经核实,记录一次调控业务联系不合格,全年不合格次数最多的1-2家单位,省调将组织其所有调度对象进行全员考试,考试未通过者,一律取消调度对象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规定由省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附表1:直调电厂调控业务联系规范。

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

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

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1. 引言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是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文档旨在明确湖南电力地区调度工作的职责、方法以及规程的运行流程和管理要求。

2. 职责2.1 调度人员职责•负责实施电力系统调度操作,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根据能源市场运行需求,制定电力系统的运行计划,并进行调整与优化;•确保电力系统的频率、电压及功率平衡;•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电力系统的故障和异常情况;•指导发电、输电、配电运行人员进行操作,确保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2.2 发电、输电、配电运行人员职责•确保按照调度命令进行发电、输电、配电运行操作;•配合调度人员进行电力系统的调整与调试;•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3. 调度方法3.1 调度操作•调度人员应熟悉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并根据电力市场信息和系统负荷情况,制定运行计划;•根据调度命令,及时调整发电、输电、配电运行状态;•确保电力系统的频率、电压稳定,实现电力供应的平衡。

3.2 故障处理•对于电力系统的故障和异常情况,调度人员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调度人员应协调发电、输电、配电单位,共同解决故障问题;•建立故障处理的记录和报告机制,以便分析故障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4. 调度规程的运行流程4.1 日常运行•每日定时进行电力系统的运行计划制定,根据市场需求和系统负荷情况进行调整;•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对电力系统进行实时调节和优化,保持系统的平衡和安全。

4.2 预警与应急响应•根据天气状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监测重大气象灾害等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保障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和安全。

5. 管理要求5.1 文件管理•建立完善的调度规程文件,确保文件的保存和归档;•定期审查和更新调度规程文件,适应电力系统的发展和运行需求。

5.2 人员管理•调度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调度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建立调度人员的轮岗制度和备份机制,确保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地区调度操作指令票管理规范(全)

地区调度操作指令票管理规范(全)

地调操作指令票管理规范前言为了规范湖南地区电力调度操作指令票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解释权属湖南省电力公司。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湖南地区电力调度操作指令票的拟写、审核、预发、执行、评价等相关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地区电力调度对调度操作指令票的管理,各地区县级电力调度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湘电公司安监[2006]1170号《湖南省电力公司工作票、操作票制度补充规定》湘经能源[2007]301号《湖南电力调度规程》湘电公司调(2008)183号《湖南地区电力调度规程》3、管理内容及要求:3.1操作指令票的基本要求3.1.1操作指令票的拟写、管理和评价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湖南地区电力调度规程》、《湖南省电力公司执行电气操作指令票和工作票制度的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工作票、操作指令票制度补充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两票”管理与评价标准》的规定,简明整洁、字迹清楚,含义准确,使用统一调度术语。

3.1.2操作指令票应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并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3.1.3操作指令票的规范格式见《湖南地区电力调度规程》附录13。

3.1.4操作指令票的拟写、审核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3.1.5拟写、审核、预发人对操作指令票的正确性负责,下令人对下达的操作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操作人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3.2操作指令票的各环节规定3.2.1 操作指令票应经拟、审、预发、执行四个环节,并与模拟盘或屏幕显示画面核对无误。

3.2.1值班调度员在下达操作指令前,应拟写操作指令票,符合《湖南地区电力调度规程》第192条规定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可不填写操作指令票,即时下达,即时执行,但应作好记录。

电网公司(电力局)电网调度与监控管理标准+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管理办法

电网公司(电力局)电网调度与监控管理标准+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与监控及电网系统运行策划管理标准(范本)1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调度权限、管辖范围、监视、控制、命令、操作、应急处理、信息汇报、运行方式、检修计划、负荷预测、发电计划、记录管理相关内容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局及电网范围内的县级供电企业。

县级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组织架构、职能对口职责对照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1 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1.2 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1.3 电网输变电新设备投运调度管理标准1.4 电网设备检修调度管理标准1.5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6 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管理标准1.7 电网调度运行人员受令资格管理标准1.8 电网公司调度操作指令票实施细则1.9 电网公司配电网调度操作指令票实施细则1.10 电网公司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管理标准1.11 电网新设备投运调度指令实施办法1.12 电网公司变电站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1.13 电网公司配电网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1.14 电网公司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实施细则1.15 供电局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1.16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17 电网设备检修调度管理办法1.18 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1.19 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管理标准2. 20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管理办法3. 21电网运行方式管理标准4. 22供电局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3术语与定义4.1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运行值班和配电网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等单位。

集控站属发电厂(站)、变电站异地值班形式,仍属调度系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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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修编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四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调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 (4)
第三章调度管辖与设备监控范围 (8)
3.1一般原则 (9)
3.2调管范围 (10)
3.3监控范围 (14)
第四章调控运行管理 (15)
4.1基本原则 (16)
4.2调度运行管理 (17)
4.3监控运行管理 (23)
4.4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管理 (24)
4.5集控中心调度运行管理 (25)
第五章电网稳定管理 (26)
5.1一般原则 (27)
5.2安全稳定计算 (28)
5.3稳定限额管理 (29)
5.4涉网稳定管理 (30)
5.5稳控装置管理 (31)
5.6其他要求 (35)
第六章无功电压运行管理 (36)
6.1一般原则 (37)
6.2电网无功电压管理主要内容 (38)
6.3电压允许偏差范围 (38)
6.4变电站电压控制要求 (40)
6.5发电厂电压控制要求 (41)
第七章频率及电压调整运行管理 (41)
7.1频率调整运行管理 (42)
7.2电压调整运行管理 (43)
7.3AGC运行管理 (44)
第八章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44)
8.1一般原则 (45)
8.2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46)
第九章调度计划管理 (48)
9.1调度计划管理原则 (49)
9.2年度停电计划 (50)
9.3月度停电计划 (51)
9.4日前调度计划 (52)
9.5负荷管理 (56)
第十章新设备投运管理 (58)
10.1一般原则 (59)
10.2工程前期管理 (59)
10.3新设备投运前调度管理 (60)
10.4新设备启动及试运行调度管理 (62)
10.5新设备启动条件 (64)
10.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新设备不应接入系统运行 (66)
10.7设备退役管理 (67)
第十一章并网调度管理 (67)
11.1一般原则 (68)
11.2协议签订 (68)
11.3新机组投运管理 (69)
11.4并网机组运行管理与技术要求 (70)
11.5网源协调管理 (73)
第十二章水库调度管理 (75)
12.1水库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76)
12.2水电调度的主要工作 (78)
12.3水库调度运行管理 (79)
12.4直调和省调委托水电厂的汇报要求 (82)
第十三章新能源调度管理 (85)
13.1新能源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86)
13.2新能源并网管理 (87)
13.3新能源优先调度 (88)
第十四章气象信息管理 (92)
第十五章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92)
15.1基本原则 (93)
15.2定值管理 (93)
15.3运行及检验管理 (96)
第十六章调度自动化管理 (99)
16.1调度自动化管理基本原则 (100)
16.2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101)
16.3调度自动化检修及异常管理 (102)
第十七章电力通信管理 (105)
17.1电力通信管理基本原则 (106)
17.2通信检修与异常管理 (107)
第十八章设备监控管理 (109)
18.1设备监控一般原则 (110)
18.2设备监控信息管理 (110)
18.3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 (110)
18.4集中监控缺陷管理 (111)
18.5监控运行分析评价管理 (111)
第十九章调控运行操作规定 (111)
19.1调度倒闸操作基本原则 (112)
19.2调度操作制度 (114)
19.3监控远方操作制度 (115)
19.4调度倒闸操作指令票 (118)
19.5并列与解列操作 (122)
19.6合环与解环操作 (123)
19.7断路器操作 (124)
19.8隔离开关操作 (126)
19.9变压器操作 (127)
19.10线路操作 (129)
19.11母线操作 (130)
19.12冲击合闸操作 (131)
19.13零起升压操作 (133)
19.14融冰操作 (134)
第二十章事故处理规定 (134)
20.1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135)
20.2频率异常处理 (138)
20.3电压异常处理 (142)
20.4线路事故处理 (144)
20.5母线事故处理 (146)
20.6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及互感器事故处理 (147)
20.7发电机事故处理 (149)
20.8断路器及隔离开关事故处理 (150)
20.9输电断面潮流异常事故处理 (154)
20.10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154)
20.11调度通信中断事故处理 (159)
20.12调度自动化异常事故处理 (161)
附件1: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命名规定及设备编号原则 73附件2:主要设备调度标准名称表 (76)
附件3:调度术语表 (78)
附件4:逐项操作指令票、综合操作指令票及委托操作单的格式及举例 (88)
附件5: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 (204)
附件6:新设备接入电力系统需向调控机构提供的资料. 204附件7:湖南电力系统调控机构代号 (2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1.1 为加强湖南电力调度控制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准则》、《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1.3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1.4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
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1.5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发电厂运行值班单位(含梯级水电站集控中心、风电场集控中心等)及变电站运维(运行)单位。

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由上至下依次分为:省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地市(区、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

1.6 电力调控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控工作。

1.7 各级调控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各级调控机构设备监控业务应服从相应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

1.8 通信机构负责电力通信网管理、运行和维护,各级通信机构在电力通信运行管理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通信机构必须服从上级通信机构的调度指挥。

1.9 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1.10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控有关的行为。

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力调度控制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11 本规程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章调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
第二章
2.1 电网调控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其主要任务如下:
2.1.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1.2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1.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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