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调度规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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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湖南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湖南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修编征求意见稿)二〇一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 (3)第三章调度管辖与设备监控范围 (5)3.1一般原则 (6)3.2调管范围 (6)3.3监控范围 (8)第四章调控运行管理 (8)4.1基本原则 (9)4.2调度运行管理 (9)4.3监控运行管理 (11)4.4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管理 (12)4.5集控中心调度运行管理 (12)第五章电网稳定管理 (13)5.1一般原则 (14)5.2安全稳定计算 (14)5.3稳定限额管理 (15)5.4涉网稳定管理 (15)5.5稳控装置管理 (15)5.6其他要求 (17)第六章无功电压运行管理 (17)6.1一般原则 (18)6.2电网无功电压管理主要内容 (18)6.3电压允许偏差范围 (18)6.4变电站电压控制要求 (19)6.5发电厂电压控制要求 (19)第七章频率及电压调整运行管理 (20)7.1频率调整运行管理 (21)7.2电压调整运行管理 (21)7.3AGC运行管理 (21)第八章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22)8.1一般原则 (23)8.2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23)第九章调度计划管理 (24)9.1调度计划管理原则 (25)9.2年度停电计划 (25)9.3月度停电计划 (26)9.4日前调度计划 (26)9.5负荷管理 (28)第十章新设备投运管理 (28)10.1一般原则 (29)10.2工程前期管理 (29)10.3新设备投运前调度管理 (29)10.4新设备启动及试运行调度管理 (30)10.5新设备启动条件 (31)10.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新设备不应接入系统运行 (32)10.7设备退役管理 (32)第十一章并网调度管理 (32)11.1一般原则 (33)11.2协议签订 (33)11.3新机组投运管理 (33)11.4并网机组运行管理与技术要求 (34)11.5网源协调管理 (35)第十二章水库调度管理 (35)12.1水库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36)12.2水电调度的主要工作 (37)12.3水库调度运行管理 (37)12.4直调和省调委托水电厂的汇报要求 (38)第十三章新能源调度管理 (39)13.1新能源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40)13.2新能源并网管理 (40)13.3新能源优先调度 (40)第十四章气象信息管理 (43)第十五章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43)15.1基本原则 (44)15.2定值管理 (44)15.3运行及检验管理 (45)第十六章调度自动化管理 (46)16.1调度自动化管理基本原则 (47)16.2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47)16.3调度自动化检修及异常管理 (48)第十七章电力通信管理 (48)17.1电力通信管理基本原则 (49)17.2通信检修与异常管理 (49)第十八章设备监控管理 (50)18.1设备监控一般原则 (51)18.2设备监控信息管理 (51)18.3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 (51)18.4集中监控缺陷管理 (51)18.5监控运行分析评价管理 (51)第十九章调控运行操作规定 (51)19.1调度倒闸操作基本原则 (52)19.2调度操作制度 (52)19.3监控远方操作制度 (53)19.4调度倒闸操作指令票 (54)19.5并列与解列操作 (56)19.6合环与解环操作 (57)19.7断路器操作 (57)19.8隔离开关操作 (57)19.9变压器操作 (58)19.10线路操作 (59)19.11母线操作 (59)19.12冲击合闸操作 (60)19.13零起升压操作 (60)19.14融冰操作 (61)第二十章事故处理规定 (61)20.1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62)20.2频率异常处理 (63)20.3电压异常处理 (64)20.4线路事故处理 (65)20.5母线事故处理 (66)20.6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及互感器事故处理 (67)20.7发电机事故处理 (67)20.8断路器及隔离开关事故处理 (68)20.9输电断面潮流异常事故处理 (69)20.10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69)20.11调度通信中断事故处理 (71)20.12调度自动化异常事故处理 (72)附件1: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命名规定及设备编号原则 (73)附件2:主要设备调度标准名称表 (76)附件3:调度术语表 (78)附件4:逐项操作指令票、综合操作指令票及委托操作单的格式及举例 (88)附件5: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 (91)附件6:新设备接入电力系统需向调控机构提供的资料 (91)附件7:湖南电力系统调控机构代号 (9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1.1 为加强湖南电力调度控制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湖南电力调度规程

湖南电力调度规程

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第3条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第4条电力调度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5条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第6条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7条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第2章调度管理第2.1节调度管理机构第9条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

第11条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第2.2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第12条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湖南电力调度控制规程》(2015年版)

《湖南电力调度控制规程》(2015年版)

湖南电力调度控制规程二〇一五年三月批准:朱伟江复审:李伏才审核:刘志刚初审:汤吉鸿刘永刚主要编写人员:陈浩贺鹏程钟伟朱军飞周勇王正纲李敏成涛徐宇新于雅玲潘飞来周帆黄良刚李宁付暾陈永卫王建雄张龙张晓东刘建平李勃姜新凡陈宏罗俊游红宋军英王灿林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 (2)第三章调度管辖与设备监控范围 (4)3.1一般原则 (4)3.2调管范围划分 (4)3.3省调监控范围 (5)第四章调控运行管理 (7)4.1一般原则 (7)4.2调度运行管理 (7)4.3监控运行管理 (10)4.4无人值守变电站调度运行管理 (10)4.5集控中心调度运行管理 (11)第五章电网稳定管理 (12)5.1一般原则 (12)5.2安全稳定计算 (12)5.3稳定限额管理 (13)5.4涉网稳定管理 (14)5.5稳控装置管理 (14)5.6其他要求 (16)第六章无功电压管理 (17)6.1一般原则 (17)6.2无功电压管理主要内容 (17)6.3电压允许偏差范围 (17)6.4变电站电压运行控制 (18)6.5发电厂电压运行控制 (18)6.6电压调整主要措施 (18)第七章频率及联络线调整管理 (20)7.1频率及联络线调整 (20)7.2AGC运行管理 (20)第八章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21)8.1一般原则 (21)8.2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21)8.3电网月度运行方式编制 (22)8.4电网日运行方式编制 (22)第九章调度计划管理 (23)9.1一般原则 (23)9.2年度停电计划 (23)9.3月度停电计划 (24)9.4日前调度计划 (24)9.5负荷管理 (25)第十章新设备投运管理 (27)10.1一般原则 (27)10.2工程前期管理 (27)10.3新设备投运前调度管理 (27)10.4新设备启动及试运行调度管理 (28)10.5新设备启动条件 (29)10.6新能源投运管理 (30)10.7设备退役管理 (30)第十一章并网调度管理 (31)11.1一般原则 (31)11.2并网调度协议签订 (31)11.3并网机组运行管理与技术要求 (31)11.4网源协调管理 (32)11.5燃料管理 (33)第十二章水库调度管理 (34)12.1一般原则 (34)12.2水电调度的主要工作 (35)12.3水库调度运行要求 (35)第十三章新能源调度管理 (37)13.1一般原则 (37)13.2新能源电厂(场、站)运行要求 (37)第十四章气象信息管理 (39)第十五章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40)15.1一般原则 (40)15.2定值管理 (40)15.3运行及检验管理 (41)15.4专业技术管理 (42)第十六章调度自动化管理 (44)16.1一般原则 (44)16.2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44)16.3调度自动化检修及异常管理 (45)第十七章电力通信管理 (46)17.1一般原则 (46)17.2通信运行管理 (46)17.3通信检修与异常管理 (47)第十八章设备监控管理 (48)18.1一般原则 (48)18.2设备实时监控管理 (48)18.3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 (48)18.4设备监控信息管理 (48)18.5集中监控缺陷管理 (48)18.6监控运行分析评价管理 (48)第十九章调控运行操作规定 (49)19.1一般原则 (49)19.2调度操作规定 (49)19.3监控远方操作规定 (50)19.4调度操作指令票 (51)19.5并列与解列操作 (53)19.6合环与解环操作 (53)19.7断路器操作 (54)19.8隔离开关操作 (54)19.9变压器操作 (55)19.10线路操作 (55)19.11母线操作 (56)19.12冲击合闸操作 (57)19.13零起升压操作 (57)19.14融冰操作 (58)第二十章故障处置规定 (59)20.1一般原则 (59)20.2频率异常处置 (60)20.3电压异常处置 (61)20.4线路故障处置 (62)20.5母线故障处置 (63)20.6变压器及互感器故障处置 (63)20.7发电机故障处置 (64)20.8断路器及隔离开关故障处置 (65)20.9输电断面潮流异常故障处置 (66)20.10电网振荡故障处置 (66)20.11调控通信业务中断故障处置 (68)20.12调度自动化异常故障处置 (69)附件1 省调调度员监控员职责 (70)附件2 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命名规定及设备编号原则 (73)附件3 主要设备调度标准名称表 (76)附件4 调度术语表 (78)附件5 操作指令票格式及举例 (94)附件6 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 (97)附件7 新设备接入电力系统需向调控(通信)机构提供的资料 (103)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湖南电力调度控制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湖南电力调度规程

湖南电力调度规程

湖南电力调度规程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第3条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第4条电力调度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5条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第6条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7条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第2章调度管理第2.1节调度管理机构第9条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

第11条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第2.2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第12条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湖南省电力调度规程-xjb333

湖南省电力调度规程-xjb333

XX电力调度规程(讨论稿)目录第1章总则 12 第2章调度管理 12 第2.1节调度管理机构 13第2.2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13第2.3节调度管辖X围划分的原则 17第2.4节调度管理制度 19 第2.5节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 22 第2.6节运行方式 23 第2.7节发、供电调度计划 25 第2.8节发电出力管理 26 第2.9节电能质量管理 28 第2.10节经济运行管理 31 第2.11节负荷管理 32 第2.12节水库调度管理 34 第2.13节并网调度管理 38 第2.14节新设备投产管理 38 第2.15节检修管理 42 第2.16节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管理 46 第2.17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 50 第2.18节低频(低压)减载装置的管理 55 第2.19节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 57 第2.20节电力通信的管理 58 第2.21节电力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61 第3章调度操作 62 第3.1节操作原则 62 第3.2节操作制度 63 第3.3节并列与解列操作 67第3.4节合环与解环操作 67第3.5节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 68第3.6节变压器操作 69第3.7节母线操作 70第3.8节冲击合闸操作 71第3.9节零起升压操作 72第3.10节线路操作 72第3.11节融冰操作 73 第4章事故处理 73 第4.1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73第4.2节 XX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并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 75 第4.3节 XX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 75 第4.4节电压异常及事故处理 77第4.5节线路事故处理 79第4.6节母线事故处理 80第4.7节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 81第4.8节发电机组事故处理 82第4.9节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处理 82第4.10节系统潮流异常处理 83第4.11节电力系统稳定事故处理 83第4.12节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系统故障时的处理 85 附录附录1 省调调度员职责及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 86 附录2 调度自动化的管理职责 90 附录3 电力通信的管理职责 95 附录4 XX电力系统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命名规定及设备编号原则 98 附录5 主要设备调度标准名称表 102 附录6 调度术语表 104 附录7 负荷管理的有关计算公式 120 附录8 表1 电力系统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相电压) 121表2 用户注入电力系统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121 附录9 导线的允许长期工作电流 123 附录10 逐项操作指令票和综合操作指令票的格式及举例125 附录11 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 128 附录12 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134 附录13 新设备接入电力系统需向调度机构提供的资料 138 附录14 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必备条件 139 附录15 XX电力系统调度机构代号 140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XX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A卷《湖南电力调度规程》考试试卷发电厂

A卷《湖南电力调度规程》考试试卷发电厂

A卷《湖南电力调度规程》考试试卷发电厂第一篇:A卷《湖南电力调度规程》考试试卷发电厂《湖南电力调度规程》考试试卷(发电厂,A卷)一、填空题(40分,每题2分)1.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2.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3.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⑴ 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⑵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⑶ 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4.各发、供、用电单位和各级调度机构,应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

5.省调所辖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设备发生异常,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系统运行的重大变化告相关运行单位值班人员。

6.不属华中网调和省调管辖的设备,如改变运行方式及其状态对湖南电力系统有影响时,应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7.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8.发电厂应在每日12:00前向电力调度机构计划部门上报次日发电机组的可调出力、机组备用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

9.发电厂、变电站的关口计量装置应有独立的计量回路,因改造等原因造成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做好投退时间、表码、负荷水平的记录,并报省调。

11.并网调度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包括:双方义务、并网条件及要求、调度管理、技术管理、违约责任和其他要求等。

电力调度操作规程.

电力调度操作规程.

总则

第2条 在操作前,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认真考虑以下问 题:



1.注意对系统运行方式、潮流、稳定、频率、电压、短路容量、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电抗器、 载波通讯、远动设备以及水库调度及电力电量平衡等方面的 影响; 2.注意线路有无“T”接变电站和用户; 3.注意防止产生工频、操作和谐振过电压,严防非同期并列、 带地线送电以及带负荷拉合刀闸等误操作,并应作好操作中 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及对策; 4.注意设备缺陷可能给操作带来的影响; 5.根据检修工作范围和安全工作的规定,做安全措施。
具体操作规定

不同供电区间的合环倒负荷操作,有关 地调应事先征得省调的同意。
具体操作规定


第23条 高压电抗器运行操作规定 1.金锁电抗器操作规定 2.延榆线电抗器操作规定 3.汉马线电抗器操作规定


(1)汉马线电抗器主要作用是限制线路的工频过电压,必须随 线路同时投退。 (2)该电抗器无开关,经刀闸接在线路刀闸内侧,其操作必须 在线路没有电压的状态下进行。严禁在线路有电压的情况下 操作汉马线线路刀闸,防止带电抗器拉合刀闸。 (3)电抗器中性点需经小电抗接地,小电抗抽头放在Ⅲ档位置。
1.解环操作:应先了解解环点的有功和无功,确保 解环后电网电压质量规定范围之内,考虑各环节 潮流的变化对继电保护、电网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 面的影响,并应通知有关的调度及厂站; 2.合环操作:必须相位相同,电压差一般允许在20 %以内,相角差一般不超过20°,应考虑合环后潮 流变化对继电保护、电网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 影响,合环后应通知有关的调度及厂、站。对于较 复杂环网的操作,应先进行模拟计算。
操作制度

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

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

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1. 引言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是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文档旨在明确湖南电力地区调度工作的职责、方法以及规程的运行流程和管理要求。

2. 职责2.1 调度人员职责•负责实施电力系统调度操作,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根据能源市场运行需求,制定电力系统的运行计划,并进行调整与优化;•确保电力系统的频率、电压及功率平衡;•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电力系统的故障和异常情况;•指导发电、输电、配电运行人员进行操作,确保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2.2 发电、输电、配电运行人员职责•确保按照调度命令进行发电、输电、配电运行操作;•配合调度人员进行电力系统的调整与调试;•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3. 调度方法3.1 调度操作•调度人员应熟悉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并根据电力市场信息和系统负荷情况,制定运行计划;•根据调度命令,及时调整发电、输电、配电运行状态;•确保电力系统的频率、电压稳定,实现电力供应的平衡。

3.2 故障处理•对于电力系统的故障和异常情况,调度人员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调度人员应协调发电、输电、配电单位,共同解决故障问题;•建立故障处理的记录和报告机制,以便分析故障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4. 调度规程的运行流程4.1 日常运行•每日定时进行电力系统的运行计划制定,根据市场需求和系统负荷情况进行调整;•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对电力系统进行实时调节和优化,保持系统的平衡和安全。

4.2 预警与应急响应•根据天气状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监测重大气象灾害等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保障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和安全。

5. 管理要求5.1 文件管理•建立完善的调度规程文件,确保文件的保存和归档;•定期审查和更新调度规程文件,适应电力系统的发展和运行需求。

5.2 人员管理•调度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调度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建立调度人员的轮岗制度和备份机制,确保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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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调度规程(讨论稿)目录第1章总则 12 第2章调度经管 12 第2.1节调度经管机构 13第2.2节调度经管的任务和职责13第2.3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17第2.4节调度经管制度 19第2.5节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经管 22第2.6节运行方式 23第2.7节发、供电调度计划 25第2.8节发电出力经管 26第2.9节电能质量经管 28第2.10节经济运行经管 31第2.11节负荷经管 32第2.12节水库调度经管 34第2.13节并网调度经管 38第2.14节新设备投产经管 38第2.15节检修经管 42第2.16节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经管 46第2.17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经管 50第2.18节低频(低压)减载装置的经管 55第2.19节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经管 57第2.20节电力通信的经管 58第2.21节电力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经管 61 第3章调度操作 62 第3.1节操作原则 62第3.2节操作制度 63第3.3节并列与解列操作 67第3.4节合环与解环操作 67第3.5节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 68第3.6节变压器操作 69第3.7节母线操作 70第3.8节冲击合闸操作 71第3.9节零起升压操作 72第3.10节线路操作 72第3.11节融冰操作 73 第4章事故处理 73 第4.1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73第4.2节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并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 75 第4.3节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 75 第4.4节电压异常及事故处理 77第4.5节线路事故处理 79第4.6节母线事故处理 80第4.7节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 81第4.8节发电机组事故处理 82第4.9节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处理 82第4.10节系统潮流异常处理 83第4.11节电力系统稳定事故处理 83第4.12节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系统故障时的处理 85 附录附录1 省调调度员职责及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 86 附录2 调度自动化的经管职责 90 附录3 电力通信的经管职责 95 附录4 湖南电力系统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命名规定及设备编号原则 98 附录5 主要设备调度规范名称表 102 附录6 调度术语表 104 附录7 负荷经管的有关计算公式 120 附录8 表1 电力系统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相电压) 121 表2 用户注入电力系统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121 附录9 导线的允许长期工作电流 123 附录10 逐项操作指令票和综合操作指令票的格式及举例125 附录11 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 128 附录12 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134 附录13 新设备接入电力系统需向调度机构提供的资料 138 附录14 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必备条件 139附录15 湖南电力系统调度机构代号 140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经管,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经管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经管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规范。

第3条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第4条电力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

第5条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经管”的原则。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经管。

第6条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7条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本规程由湖南省经济委员会颁布,委托湖南省电力公司调度通信局负责解释。

第2章调度经管第2.1节调度经管机构第9条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经管专责。

第11条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经管。

第2.2节调度经管的任务和职责第12条调度经管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规范。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3条省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经管;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经管及考核办法。

2、主持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指导和经管。

3、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合同或协议组织发、供电。

4、针对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5、对湖南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进行归口经管。

6、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指导、协调各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

7、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电力系统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月度发、供电调度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湖南电力系统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8、指挥实施并考核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和调压。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10、负责划分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每年3月底前公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明细表。

11、编制调度管辖内的新(改、扩)建设备的并网技术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参加湖南电力系统与外省电力系统联网技术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系统新工程、新设备投产有关接入系统的工作。

12、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3、负责水库流域优化调度、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省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16、负责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

17、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条地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经管;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经管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6、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8、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调的调度管辖范围。

9、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和所辖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经管和技术经管。

1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地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15条县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度经管;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县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县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负责实施本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经管和技术经管。

7、负责本县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县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16条调度对象的主要职责:1、执行调度指令,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2、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设备异常运行情况,并按调度要求上报运行信息。

3、自行处理本规程规定可以自行处理的事项。

4、执行电力系统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5、按照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实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防范措施。

第2.3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第17条并入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经管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第18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湖南电力系统内除华中网调调度管辖以外的下列设备:1、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站)(以下简称发电厂)⑴直接并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电网的发电厂⑵其他应由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2、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的发电厂⑴经110千伏电压级并入电网且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⑵经110千伏电压级并入电网且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其它类型的发电厂3、220千伏及以上联络变电站4、220千伏及以上主干联络线第19条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装机容量0.5万千瓦及以上并入本地区电网内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发电厂2、地调所在城市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县间联络线3、上级调度管辖范围外的220千伏线路和变电站第20条县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本县范围内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并网发电厂2、本县范围内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35千伏及以下线路3、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联络线第21条发电厂厂用系统、变电站站用系统分别由发电厂、变电站自行管辖;地调与地调之间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县调与县调之间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地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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