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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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自愿提出计量认证行政许可申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所需条件、要求和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准予计量认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计量认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项目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机构暂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选择了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省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市)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检查工作。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需要符合的条件、办理流程是及后续注意事项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需要符合的条件、办理流程是及后续注意事项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需要符合的条件、办理流程是及后续注意事项需要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3号)第九条的规定。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简单的说就是:1.是法人单位或者法人单位授权成立的组织;2.有满足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3.有满足要求的固定工作场所;4.有满足要求的设备设施;5.有满足要求的管理体系;6.符合法律法规及所申请的标准要求。

2、申请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份3、办理流程(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5.申请人权利及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附件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本评审工作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其目的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

1评审类型及时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1.2 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

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

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1.3 技术评审时限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提交评审结论),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时间:2016-04-08来源:国家认监委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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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一、引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是确保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程序。

二、背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是为了保证机构在特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为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服务。

评审程序的严谨性和透明性对于确保机构的资质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1. 申请阶段a. 机构向相关认定机构递交资质认定申请,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料。

b. 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 现场评审阶段a. 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包括对机构的实际工作环境、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

b. 专家对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填写评审报告。

c. 评审过程中,专家与机构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机构的实际情况,以便进行准确的评估。

3. 评审报告编制a. 专家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和相关标准,编制评审报告。

b. 评审报告包括对机构的优势和不足之处的详细描述,以及对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评估结论。

4. 决策阶段a. 认定机构根据评审报告和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认定机构资质的决策。

b. 决策结果通知机构,并说明认定的有效期限。

5. 监督检查阶段a. 认定机构对已认定的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机构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b.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机构是否能够继续保持资质的重要依据。

四、注意事项1. 评审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是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评审机构应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

2. 评审过程中,机构应积极配合专家的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3. 评审报告应准确反映机构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应基于客观的评价标准。

4. 监督检查工作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确保机构能够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解读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 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 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 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 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 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各级监管职责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 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 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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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范、有序运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工作程序。

2.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即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

3.工作职责3.1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各市局负责属地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评审组负责申请材料审查、评审计划制定、现场技术评审、整改验证和评审材料上报工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工作程序5.申请申请人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向所属市质监局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5.1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5.1.1检验检测机构概况;5.1.2申请的类型及证书状况;5.1.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领域;5.1.4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情况;5.1.5分支机构、多场所实验室(适用时);5.2申请书(word版本,涉及签字盖章的页用扫描插页); 5.3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5.4法人资格证明;5.4.1独立法人机构;5.4.1.1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4.1.2企业及其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4.2非独立法人机构;5.4.2.1所属法人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同5.4.1);5.4.2.2法人授权文件;5.4.2.3所属法人单位批准设置该机构的批文;5.4.2.4所属法人单位任命该机构最高管理者的文件;5.5新增审查认可项目批准文件(需要时);5.6申请项目的典型检测报告、机构比对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清单;5.7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质证书(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5.8 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主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经历证明材料;5.9人员聘用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等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证明适用于聘用制、合同制人员);5.10内审员证书;5.11提供最近一次的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首次申请的,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上)。

6.受理6.1市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

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进入市局处室;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

6.2市局处室接到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中有缺、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或退回。

7.组织技术评审7.1组建评审组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局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组建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网上系统随机产生,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必须覆盖申请项目,评审组一般由1名组长和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

评审组组建后,市局处室将评审任务下达到评审组长。

7.2书面审查7.2.1评审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查意见、评审计划通过系统上报市局处室。

7.2.2市局处室对上报的评审计划等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备,签署意见并制定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进入现场技术评审环节。

7.3现场技术评审7.3.1现场评审前,评审组长应组织评审员/技术专家编制现场试验计划。

现场试验计划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项目、仪器设备配置、检验人员结构及能力验证情况制定。

对首次、扩项申请的项目,现场试验的项目/参数应能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参数;对复查申请的项目,应能覆盖全部类别的主要检测项目/参数,其典型项目/参数必须列入;对参加国家认监委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能力验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比对考核且结果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自能力验证/比对结果通报之日起2年内,如设备、标准、人员、环境条件都没有发生变化,可免除对相同项目/参数的现场试验。

7.3.2评审组根据现场试验计划的要求,准备好现场试验考核的标准试品/试样。

试验项目中由评审组提供的盲样应具备溯源性。

7.3.3评审组全体成员应根据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的要求,按时到达被评审机构。

7.3.4现场评审实施7.3.4.1 现场评审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第3条实施技术评审有关要求进行。

7.3.4.2 评审组长组织相关专业的评审员/技术专家,对检验检测机构推荐的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考核要有相关书面记录。

考核以笔试为主,可结合面试一起进行。

评审组应将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情况记入《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并确定授权签字人的签字领域(项目序号)。

7.3.4.3签署公正性声明,评审组每个成员都应在《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声明》表中签名。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廉洁自律声明》,交评审组长带走。

7.3.4.4检验检测机构在全部流程结束后,一周内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填写工作评价反馈意见。

7.3.4.5评审补充要求对于食品、机动车、司法鉴定、刑事技术机构等有评审补充要求的领域,应包含补充要求的评审。

7.4 整改的跟踪验证现场评审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在商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报评审组长确认,评审组长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跟踪验证,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向各市局上报评审相关材料。

(1)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①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应见证材料;②评审组长根据见证材料确认整改是否有效,符合要求;整改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

(2)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①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②评审组长组织相关评审人员,对需整改的不符合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整改是否有效;③整改有效、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

7.5评审材料汇总上报评审组应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上报下列材料:(1)评审报告;(2)合格证书能力附表;(3)整改报告;(4)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7.6终止现场评审在现场评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评审组长经征询全组人员意见并报告下达评审任务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后可宣布终止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是否重新安排或取消对该机构评审的建议,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1)检验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书严重不符;(2)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暂停、撤销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3)评审现场存在有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情况;(4)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提供实施《评审准则》的质量记录,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认为在短期内不能纠正;(5)检验检测机构故意妨碍评审的正常进行,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7.7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的,评审组应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8.审批和发证8.1审批8.1.1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局负责接收评审组长上报的评审材料,对于材料不齐的,即时退回。

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可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现场评审。

8.1.2市局处室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8.1.3经审核,存在问题的,市局处室应在审核意见中写明问题和整改要求,退回评审组长,评审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按8.1.2执行。

8.1.4市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8.2 发证8.2.1证书印制。

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凭市局领导签署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及项目附表;8.2.2证书送达。

申请人可从网上系统查询评审进度和结果,待审批完成后,窗口工作人员将证书、附表等邮件送达或者以其他方便的形式送达申请人。

9.资料保存9.1现场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均须上传到网上审批系统,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按省局的相关要求保存。

9.2省局评管处适时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变更10.1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变更10.1.1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可通过网上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0.1.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地址变更审批表;10.1.1.2 新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适用名称变更,企业还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10.1.2各市局处室对资料进行审查,地址变更如涉及实际检测场所搬迁,须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完成后评审组将核查意见上报审批系统,提交市局审批。

10.1.3各市局对材料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10.1.4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向申请人换发新证及附表。

10.2检测标准变更10.2.1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网上系统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

10.2.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申请表标准变更情况说明,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后检测方法、结果判定、人员、设备、设施、场地、环境条件对已认定项目有何影响等;10.2.1.2依据新标准试运行出具的报告(覆盖全部申请项目)及原始记录;10.2.1.3新增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适用时);10.2.1.4申请项目人员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10.2.2各市局处室对资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安排评审员对标准变更进行确认。

10.2.3评审员确认后,通过系统提交市局处室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局。

评审员的确认意见包括10.2.1.2的内容,建议是否同意标准变更,若评审员认为仅文件审查不能进行确认时,可安排现场进行确认,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一天。

现场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现场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10.2.4各市局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10.2.5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向申请人增发标准变更后的证书附表。

10.3人员变更10.3.1.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主要人员发生变更后,可通过网上系统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10.3.1.1单位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人员的基本情况;10.3.1.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10.3.1.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变更);10.3.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变更);10.3.1.5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最高管理者变更);10.3.1.6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证明(技术负责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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