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第一部分 范围和原则1.1 本附录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1.2 本附录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二部分 特殊要求2.1 人员2.1.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2.1.2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1.3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2.1.4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1.5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1.6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2 厂房与设施2.2.1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2.2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2015年第103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1.1 本附录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1.2 本附录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2.1 人员2.1.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2.1.2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1.3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2.1.4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1.5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1.6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2 厂房与设施2.2.1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ivd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及要求

ivd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及要求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应用于人体体液、组织和细胞外标本中的试剂,通过测定体液、组织和细胞外标本中的生物体、物质或标记物的变化来提供疾病的诊断、预测、监测、筛查和预后判断的信息。
它起着“通过实验研究,有助于诊断和预测疾病变化”的作用。
标准和要求是确保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
一、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1.试剂的准确性:体外诊断试剂应准确测量各种指标,其测试结果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试剂的准确性可以通过与参考方法和已知浓度样品进行比较来评估。
2.试剂的精密度:体外诊断试剂应具有良好的重复性和一致性,即重复测量同一样本应得到相似的结果。
试剂的精密性可以通过多次测定同一样本来评估。
3.试剂的灵敏度:体外诊断试剂应具有灵敏的检测能力,能够检测到生物体、物质或标记物的低浓度。
4.试剂的特异性:体外诊断试剂应具有良好的特异性,能够区分目标物与其他类似物质的差异。
5.试剂的稳定性:体外诊断试剂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即在有效期内能够保持其性能和质量不变。
6.试剂包装的标识:体外诊断试剂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有效期、储存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以便用户正确使用。
二、安全性的标准和要求1.试剂的毒性评估:体外诊断试剂应经过毒性评估,确保其对人体无毒、无刺激、无致敏等副作用。
2.试剂包装的鉴别和防护:体外诊断试剂应包装完好,能够有效防止试剂泄漏、污染和受潮,避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3.应急处理和废弃物处理的规定:体外诊断试剂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废弃物处理方法,以确保使用过程中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4.用户培训和操作指南: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商应提供相应的用户培训和操作指南,以确保用户正确操作和使用试剂。
三、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要求1.试剂生产工艺和设备: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包括合格原材料的采购与控制、生产工艺的控制和调整,以及设备、环境和人员的合理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一、引言体外诊断试剂是医疗器械中的重要分类之一,其质量管理对于保障患者的诊断准确性和治疗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质量管理,本文提供了现场检查的指导原则,以匡助相关企业提升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二、现场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现场检查的目的是评估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以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现场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2. 产品设计和开辟过程的管理;3. 原材料采购和管理;4. 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5. 产品质量控制和检测;6. 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报告。
三、现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ISO 13485等相关标准的要求;(2)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和记录是否齐全、完整,并能有效地指导和记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3)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质量目标和质量绩效评估机制,并能够持续改进。
2. 产品设计和开辟过程的管理(1)评估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开辟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2)检查产品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情况,包括设计输入、设计输出、验证和验证结果等;(3)评估产品设计变更的管理和操纵情况。
3. 原材料采购和管理(1)检查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程序,包括供应商的认证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等;(2)评估原材料的采购和验收程序,包括原材料的标识、包装、运输等;(3)检查原材料的存储和管理情况,包括库存管理、保质期控制等。
4. 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1)评估生产车间的布局和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控制、洁净度等;(2)检查生产工艺流程的编制和操纵情况,包括工艺参数的设定、记录和调整等;(3)评估生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情况,包括设备的校准、保养和维修等;(4)检查生产过程中的记录和数据,包括生产批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等。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发光报批稿)-百(精)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与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发光免疫分析试剂生产与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报批稿)2009-05-15 09:00.发光免疫分析试剂是指利用特异的抗原抗体反应等生物学原理,利用发光信号的强弱来判断样本中相应抗原或抗体是否存在来进行检测的一类试剂。
主要包括化学发光(酶促、非酶促),电化学发光和时间分辨荧光等法。
.该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利用发光分析技术对蛋白质等被测物质进行检测的第三类试剂生产与质量控制,第二类试剂的生产与质量控制可参考该指导原则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一、基本原则.(一)研制、生产用的各种原料、辅料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并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二)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以与适宜的生产环境,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生产企业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生产企业还应该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考核。
企业应对试剂的使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诊断试剂的研制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组织研发,各反应条件的选择和确定应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
.(四)研制生产过程中所用的材料与工艺,应充分考虑可能涉与的安全性方面的事宜。
.(五)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保证产品使用安全,质量稳定,工艺可控,使用有效。
.二、原材料质量控制.(一)主要生物原料.与产品质量最密切相关的生物原料主要包括各种天然抗原、重组抗原、单克隆抗体、多克隆抗体以与多肽类、激素类等生物原科。
这类原料可用于包被酶标反应板、标记相关酶(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等)、中和反应用抗原或抗体、制备校准品(标准品)等。
一般按工艺要求对这类生物原料进行质量检验,以保证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主要生物原料若为企业自己生产,其工艺必须相对稳定;若购买,其供应商要求相对固定,不能随意变更供应商,如果主要原料(包括工艺)或其供应商有变更,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申请。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一、导言:体外诊断试剂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产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效果。
为确保市场上体外诊断试剂的合规性和产品质量,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患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体外诊断试剂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流通、销售和使用环节,包括相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经销商等。
三、质量管理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质量管理要求:1. 生产环节: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
2. 经营环节:经销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和经营许可证,经销源头厂家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体系,保证试剂经销过程的质量。
3. 流通环节:体外诊断试剂的流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销商应具备良好的仓储和运输条件,确保试剂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不受损害。
四、市场监管要求:为保障体外诊断试剂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试剂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备案制度,对试剂经营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准入门槛。
2. 定期抽检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3. 加强对市场不合格产品的处置,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五、知识普及和培训:体外诊断试剂的正确使用对于准确诊断和疾病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使用者的知识水平,需开展相关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1. 针对医务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等,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使用和操作培训,提高其使用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2. 加强对患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正确使用和相关风险的了解。
体外诊断试剂盒生产厂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盒生产厂管理制度标题:体外诊断试剂盒生产厂管理制度一、引言体外诊断试剂盒是现代医疗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对于提高疾病的早期诊断和监测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盒的品质和安全性,生产厂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以规范生产过程并实施质量控制。
本文将介绍体外诊断试剂盒生产厂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产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生产流程管理1. 试剂原材料管理a. 建立稳定的供应链,并定期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和可靠性。
b. 对于不同的原材料,制定相应的储存、使用和清理标准。
c. 实施过期物料淘汰机制,以确保使用的试剂都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2. 试剂盒组装管理a. 设立专门的组装区域,确保清洁、无尘、无菌,并进行日常维护。
b. 制定严格的组装工艺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个步骤都符合标准流程。
c. 进行密封和包装,以保护试剂盒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3. 产品检验与质量控制a. 建立全面的产品检验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个批次的产品质量稳定一致。
b. 使用仪器设备和试剂对产品进行全面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能测试。
c. 制定合理的质量控制范围,并建立质控样本库,用于定期验证产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员工培训与管理1. 培训计划a. 制定新员工培训计划,向员工介绍生产流程、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
b.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并关注员工的持续发展。
2. 员工管理a. 设立明确的员工职责和工作目标,确保每个员工都清楚其在生产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
b.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激励和奖励优秀员工。
c. 关注员工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健康,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心理平衡。
四、设备维护与管理1. 设备规范a. 选择合适的设备和仪器,以满足生产需求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b. 制定设备操作规范和维护标准,定期进行设备校准和维保。
2. 设备管理a. 对设备进行分类和编号,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情况。
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1.质量控制
2.原材料选择
3.生产环境控制
4.制剂工艺控制
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的制剂工艺应依据科学的方法进行控制,包括原材
料的配制、混合、过滤、灭菌和包装等。
每个步骤都应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进行记录和审核。
生产线上的设备和仪器要经常进行校准和维护,以确
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5.生产记录和追溯
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每一批试剂的生产情况、
原材料使用情况和质量控制结果等。
生产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保证试
剂可追溯性的重要依据。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能够及时追溯到具体的批
次和步骤,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6.员工培训
总之,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控制要求非常严格,需要从原材
料的选择、生产环境的控制、制剂工艺的控制、生产记录的完整性和员工
培训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试剂的质量和可靠性,为临床
诊断和治疗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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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1.1本附录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1.2本附录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2.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2.2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2.3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4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2.5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6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7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8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9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安全门应当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
2.10应当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控制,确定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当大于5帕斯卡,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斯卡,并应当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应当合理。
2.11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2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等的处理操作,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并应当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
2.13无菌物料等分装处理操作,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级洁净度级别。
2.14普通类化学试剂的生产应当在清洁环境中进行。
2.15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洁净度尘粒最大允许数/ m3微生物最大允许数2.16洁净室(区)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2.17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2.18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 C,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2.19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
2.20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墙面、地面、天棚、操作台等)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
2.21洁净室(区)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2.22洁净室(区)内的水池、地漏应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避免对环境和物料造成污染。
2.23产尘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2.24对具有污染性、传染性和高生物活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2.25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微生物、芽胞菌制品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2.26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过滤处理后方可排出。
应当对过滤器的性能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2.27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当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人间传染病微生物名录》、《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设施。
2.28生产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其生产和检验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
2.29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2.30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所涉及的物料应当列出清单,专区存放、专人保管和发放,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
2.31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2.32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
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2.33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的用水点,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2.34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2.35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2.36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2.37生产设备、容器具等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2.38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容器具及管道表面应当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易于清洁处理和消毒或灭菌。
2.39应当按照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应当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
物料应当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储存期限。
储存期内发现存储条件变化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及时进行复验。
2.40需要冷藏、冷冻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按规定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存温度。
2.41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应当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2.42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管路的状态进行识别和管理。
2.43应当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
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2.44应当制定批号管理制度,对主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品按规定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记录。
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同时应尽量将生产日期接近的组分进行组合,应当在每个组分的容器上均标明各自的批号和有效期。
整个试剂盒的有效期应以效期最短组分的效期为准。
2.45不同品种产品的生产应当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2.46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作好记录。
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容器具、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47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清洗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2.48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
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后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
相关的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
2.49应当建立可追溯性程序并形成文件,应当规定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标识和记录。
记录应当包括生产过程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内容。
2.50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不合格项时,应当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
2.51 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重新进行验证。
2.52外购的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生产用或质控用血液的采购应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应当由企业或提供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确定值范围;应当对其来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
2.53应当对制备的校准品、参考品量值进行溯源。
2.54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应当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应当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2.55生产用细胞应当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
应当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
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当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记录并可追溯。
2.56应当对生产用需要灭活的血清或血浆建立病毒灭活处理的操作规程,并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生产用灭活前后的血清或血浆状态进行明显的区分和标识。
2.57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2.58应当对检验过程中使用的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
应当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