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播电视台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歌华传媒集团,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歌华有线公司,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相关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1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1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与职责第一节安全生产目标第二节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第四章制度化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节安全操作规程管理第三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五章设备设施管理与作业安全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二节演播录制设备第三节播出传输设备第四节公用辅助设备设施第五节作业安全第六章重点场所安全管理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二节播出传输场所第三节公用辅助用房第七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八章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节安全风险防控第二节隐患排查治理第九章应急管理第一节应急预案第二节应急演练第三节应急资源第四节应急处置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构建广播电视行业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广播电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转播台、发射台、影视基地、影视制作机构、网络视听企业等广播电视行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广播电视台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设备集中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和延长设备寿命,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下面是广播电视台设备集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设备管理责任:明确设备管理主管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设备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设备采购和选型:建立科学的设备采购制度,制定采购标准和程序,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同时,根据广播电视台的业务需求和设备更新换代的需要,制定设备选型标准和程序。
3. 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定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明确设备保养和维修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损坏,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设备使用管理:制定设备使用规程,明确设备使用的权限和限制。
建立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修记录。
设备使用人员要接受相关培训,掌握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5. 设备存储和标识:规定设备的存放位置和存储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整洁。
对设备进行标识和编码,方便管理和查找。
6. 设备调拨和报废:制定设备调拨和报废的程序和标准,保障设备的合理利用和更新换代。
设备调拨和报废要进行记录和报批,确保合法、规范和透明。
7. 设备库存管理:建立设备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对库存设备进行定期盘点,及时调整库存数量和质量。
8. 设备安全管理: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防火、防盗和防灾的工作。
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设备的保护措施。
通过广播电视台设备集中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对广播电视台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还能够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节约资源和降低成本。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9 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文本)(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第四章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以及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工作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优秀文化,丰富人民文化生活。
第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广播电视台设备集中管理制度(5篇)

广播电视台设备集中管理制度(____年____月起试行)摄像机、录音机、录像机、编辑机是____广播电视台编辑记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常用设备,是完成新闻宣传和广告创收的物质基础。
为了提高现有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使设备性能常处于良好状态,特制定如下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1、____市广播电视台的采访设备(摄像机、录音机、话筒、三角架、电池、新闻灯等)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登记、造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发放使用。
原则上,原给各部门配备发放的摄像设备优先给该部门使用。
2、因应急和外宣需要,各部门发放____台摄像机设备,外宣部发放____台高清摄像机设备。
发放到部门的摄像机(含三脚架、无线话筒、电池和新闻灯等)和广播录音机设备,由部门自行保管。
3、设备室管理人员要热爱并熟悉设备管理工作,努力学习掌握摄录设备的维护保养相关技术。
4、设备管理人员在使用人领取设备时要及时登记,交还设备时认真检查完好情况,发现设备有问题及时登记并汇报。
5、设备管理人员每天收回设备后,应仔细清扫设备外部灰尘,给电池充电,整齐摆放,保证设备随时可用。
对自己不能处理的设备故障,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7、设备管理室常年存放的摄像等贵重设备,属工作重地。
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工作期间,设备管理人员不准吸烟、吃东西,当班期间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临时有事应向部门领导请假,安排带班。
二、设备领用1、设备使用人凭部门领导采访(录像)任务批条领用采访设备,([])采访结束立即归还保管室。
设备室工作时间:7:00--19:00。
2、使用设备不得在外过夜,最迟在当天下班半小时内归还设备室。
特殊情况下,经台长或分管台长同意并通知保管员先发设备再补办领用手续或延迟归还设备。
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领用记录。
3、记者次日需要提前用机器设备的,必须在头一天下班前领取设备。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年)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广播电视台(站)第四章广播电视覆盖网第五章广播电视节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活动,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提高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和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3•【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docx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网络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的网络广播电视台是指以宽带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电台、电视台。
第三条网络广播电视台主要由信源采集、内容生产、内容发布、增值服务、传输分发网络、业务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监控辅助等子系统构成。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总体网络架构第四条网络广播电视台内部网络应根据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流向和播出安全相关度进行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结构应有清晰的层次,以便于进行网络逻辑隔离、访问控制、结构调整和应急处理,不同网络边界之间应设置网络访问控制。
第五条核心网络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带宽应具备冗余空间;应为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冗余,避免关键点存在单点故障,要定期对冗余配置进行验证测试。
第六条内部网络应根据业务类型、功能、重要性、工作职责、信息等级、服务流程、终端用户和物理位置等因素划分安全域,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业务边界应清晰;各安全域应当按照面临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略和措施;后台管理、数据库、播出等相关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采取措施使管理链路和数据交换链路隔离,通过专用内部管理网络访问管理设备,防止密码和管理信息泄露;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来自非授权IP 地址的用户登陆管理网络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数据安全交互。
任何用户的终端设备不应直接接入核心层网络设备;第八条当与外部网络互联时,应在网络边界系统设置病毒防范和防止网络攻击装置;应采取网络入侵防范和访问控制措施实现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的审计和控制;内容制作系统、内容分发系统和内容传输分发网络之间应通过( 虚拟 ) 专网建立连接,以形成相对封闭的专用线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播电视台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设备集中管理制度范本
摄像机、录音机、录像机、编辑机是**广播电视台编辑记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常用设备,是完成新闻宣传和广告创收的物质基础。
为了提高现有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使设备性能常处于良好状态,特制定如下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
1、**市广播电视台的.采访设备(摄像机、录音机、话筒、三角架、电池、新闻灯等)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登记、造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发放使用。
原则上,原给各部门配备发放的摄像设备优先给该部门使用。
2、因应急和外宣需要,各部门发放1台摄像机设备,外宣部发放1台高清摄像机设备。
发放到部门的摄像机(含三脚架、无线话筒、电池和新闻灯等)和广播录音机设备,由部门自行保管。
3、设备室管理人员要热爱并熟悉设备管理工作,努力学习掌握摄录设备的维护保养相关技术。
4、设备管理人员在使用人领取设备时要及时登记,交还设备时认真检查完好情况,发现设备有问题及时登记并汇报。
5、设备管理人员每天收回设备后,应仔细清扫设备外部灰尘,给电池充电,整齐摆放,保证设备随时可用。
对自己不能处理的设备故障,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7、设备管理室常年存放的摄像等贵重设备,属工作重地。
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工作期间,设备管理人员不准吸烟、吃东西,当班期间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临时有事应向部门领导请假,安排带班。
二、设备领用
1、设备使用人凭部门领导采访(录像)任务批条领用采访设备,采访结束立即归还保管室。
设备室工作时间:7:00——19:00。
2、使用设备不得在外过夜,最迟在当天下班半小时内归还设备室。
特殊情况下,经台长或分管台长同意并通知保管员先发设备再补办领用手续或延迟归还设备。
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领用记录。
3、记者次日需要提前用机器设备的,必须在头一天下班前领取设备。
4、设备使用人在领用设备时,须检查设备及附件的完好性并清点数量。
发现问题,当面提出。
设备出门后造成的损坏由领用人负责。
5、归还设备时,设备管理人员应当面清点设备及附件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程度。
领用人对设备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便于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如有损坏,领用人应主动说明,并在损坏记录上签字。
管理人员如不如实登记损坏情况,将连带承担设备损坏赔偿责任。
三、设备使用
1、所有广播采访设备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填写设备申请单,到技术服务中心领取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发放。
2、所有电视摄像设备完成任务后应及时交回、销单,说明设备使用完好
情况。
如遇特殊采访任务不能及时交回,要提前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并说明情况。
四、设备维护
所有的采访设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维护维修,记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要及时与技术人员联系,由技术人员解决,记者不得擅自拆卸。
五、有关规定
1、摄录设备要定柜、定位、分类存放,做到实物、帐目、分类标签、资产编号统一,经常保持帐、册、卡、物相符。
2、做好日常的防潮、防尘、防高温、防磁、防盗和定期检查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随时可用。
3、严格执行借用、归还、验收制度,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借用人检查设备后签字);用后及时归还,由设备管理员验收(通电检测,用标准测试带检验摄像机技术状况),并作好记录。
如有丢失、损坏,由审批和借用人员负全责。
4、所有摄录设备,非经台长、分管台长同意,不得外借,根据设备不同类型做到定橱定位,有序摆放,并做好编号登记。
5、摄录设备归还验收后,设备管理员应迅速进行除尘保养工作,做到不让故障机入库,发现问题及时向台技术服务中心汇报。
六、违规处罚
1、记者当天使用设备在外过夜,没有归还,也没有经部门以上领导批准,除通报批评外,由技术服务中心登记报台财务,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300元,出现二次扣当月考核奖600元。
2、设备借出后,非突发事件,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当事人赔偿设备维修费用的50%;设备丢失,按设备购买价格及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3、设备管理员,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耽误记者借用采访设备,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50元,二次扣100元。
4、设备管理员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300元;违反其他规定,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