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禁用渔药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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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随着兽医和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于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兽药市场也不断扩大。

然而,兽药不良质量和兽药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困扰兽医和畜牧业的重要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兽药违法行为的打击是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一、兽药违法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兽药违法行为,是指在兽药生产、交易、使用等环节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导致兽药不符合要求、不良品质或功效不足,或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行为。

兽药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兽药不规范生产行为: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或未获得兽药生产许可。

2. 兽药虚假宣传:在产品广告、宣传材料中夸大或虚构功效,误导消费者。

3. 兽药与饲料加工场非法合作:非法向饲料加工场提供兽药,或将兽药掺入饲料中,影响饲料和肉品的安全质量。

4. 兽药销售行为不规范:销售企业未取得相关的资质和收购证明,将假冒伪劣兽药或过期兽药销售给消费者。

5. 兽药使用不规范行为:使用兽药的人员未按照说明和规定使用或过量使用兽药,造成动物死亡或身体损伤。

二、兽药违法行为的判定条件1. 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生产、经营应当遵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而兽药生产、交易和使用等行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如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标准,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销售证明,使用兽药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说明书规定使用。

如果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就可以认定为兽药违法行为。

2. 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兽药违法行为会导致不良后果,包括兽药不合格、有害物质残留、使用不当所引起的动物疾病、死亡以及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等。

判定兽药违法行为需要根据该行为达成的实际后果,如果行为确实导致了不良后果,就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一、用药管理1.渔药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2.用药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副作用等。

3.用药时应根据病情和药品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剂量。

4.渔药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用药限制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如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限制使用抗寄生虫类渔药,如硫酸铜等。

3.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4.对于进口药品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用药规定1.对于绿色食品渔药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渔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不得对水生动物产生负面影响。

3.用药后应及时观察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对于残留超标的渔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四、用药操作1.用药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阶段、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用药量和给药时间。

3.在给药时应注意观察水生动物的反应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给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用药工具和废弃药品,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五、用药监督1.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对绿色食品渔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3.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用药记录1.每次使用渔药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2.对于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也应做好记录。

3.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4.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5.七、紧急措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用药、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措施缓解病情。

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工作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准则规定使用渔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以保证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部门所有。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指用于捕捞和养殖中的鱼类、虾蟹等水生动物的药物。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主要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合理使用渔药,减少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以下是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的相关内容。

一、常用渔药休药期休药期是指在渔药使用后,为了让残留物降解和排出体外,禁止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捕捞或食用的期限。

常见的渔药休药期如下:1.氧化氢:休药期为3天;2.苏打粉:休药期为7天;3.硫酸铜:休药期为10天;4.聚维酮碘:休药期为15天;5.驱虫脒:休药期为21天。

渔药的休药期根据具体使用的渔药种类、水体环境和水生生物的耐药性等因素而异,因此在使用渔药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渔药的休药期,并在休药期内禁止捕捞或食用。

二、渔药使用准则1.合法使用:选择合法注册的渔药,严格按照规定用量和方法使用,不随意超量使用或频繁使用渔药。

2.安全使用:使用渔药时,要注意个体防护,穿戴好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避免接触皮肤和口腔。

3.监测与记录:定期对水体和水生生物进行监测,记录渔药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使用策略。

4.防止药害:使用渔药前,应事先了解渔药对非目标物种的影响,避免对其他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合理用量:按照使用说明准确计量渔药,避免过多或过少使用,以免造成渔药残留过高或使用效果不佳。

三、渔药禁用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和环境的健康,一些有毒性或具有潜在危害的渔药被严格禁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用渔药:1.有机砷类:如酮呋喃和酮呋灵等,由于其毒性较高,容易在水中积累并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已经被禁止使用。

2.毒鱼藤:毒鱼藤含有长效性的毒素,对水生生物有严重的毒害作用,因此被禁止使用。

3.氰化物:氰化物对水生生物的毒性较强,易于累积,且难以完全降解,因此被禁止使用。

4.非法使用药物:使用未经注册的渔药或禁用的渔药,都是违法行为,应严加禁止。

国标渔药的使用技术及注意

国标渔药的使用技术及注意
一般来说,用药量应该根据鱼体重来确定,同时也要考虑药物的作用机理 和浓度等因素。
在使用国标渔药时,应该根据药物使用说明或者咨询专业人士来确定用药 量,避免用药过量或不足。
用药途径的选择
用药途径主要有口服、注射和浸浴等,不同的 药物和病情需要选择不同的用药途径。
口服一般适用于预防和治疗肠道疾病等,注射 一般适用于治疗严重疾病或需要快速起效的情 况,浸浴一般适用于治疗体表疾病等。
国标渔药的使用技术及注意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国标渔药的种类与用途 • 国标渔药的使用技术 • 国标渔药的注意事项 • 国标渔药的合理使用建议 • 案例分析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介绍国标渔药的定义和作用,以及使 用国标渔药的背景和目的。
阐述当前水产养殖业中鱼类疾病防治 的挑战和问题,以及国标渔药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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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常见的激素和调节剂类渔药包括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生长激素类似物等,这些药物通过调节 生理过程来发挥作用,使用时应根据养殖品种和生长阶段选择适当的药物,并严格控制用药量和用药 时间。
03
国标渔药的使用技术
用药量的确定
确定用药量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药物的种类、浓度、给药方式、鱼体大 小、病情严重程度等。
抗病毒类渔药
总结词
抗病毒类渔药主要用于防治水产动物病毒性 疾病,如虹彩病毒病、弹状病毒病等。
详细描述
常见的抗病毒类渔药包括利巴韦林、金刚烷 胺等,这些药物通过抑制或破坏病毒复制来 达到治疗目的,使用时应根据病毒种类和病 情选择合适的药物,并严格控制用药浓度和 用药时间。
激素和调节剂类渔药
总结词
激素和调节剂类渔药主要用于促进水产动物生长、提高繁殖力和调节免疫等。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的药物,在有效防治各种疾病、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生物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使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和禁用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渔药的休药期、使用准则和禁用规定。

常用渔药的休药期是指在使用渔药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待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生物体内,才能安全收获和消费养殖水产品。

休药期的长短取决于渔药的性质、剂型、用药途径、养殖物种等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休药期可分为体内消失期和体外脱药期。

体内消失期是指渔药进入养殖生物体内后,经过一定的代谢和消化等过程,使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体外的时间。

常见的体内消失期一般为2-4倍半衰期,半衰期是指药物从初始浓度降低到一半所需的时间。

不同的药物和养殖物种,其半衰期会有所差异。

体外脱药期是指渔药从水体中完全转移到沉淀物或其他介质中的时间。

这一过程的时间取决于渔药的分布系数、附着性和沉淀能力等因素。

体外脱药期的长短对于保护环境和水产品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渔药时需要遵循以下准则:1.确定病害种类:在使用渔药前,首先需要明确病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

不同的病害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渔药,因此准确诊断疾病对于正确使用渔药至关重要。

2.选择合适的药物:根据病害类型和养殖物种,选择适合的渔药。

不同的渔药对于不同的病原体和寄生虫有着不同的杀灭效果,因此正确选择渔药十分重要。

3.控制使用剂量:在使用渔药时要遵循使用说明,控制使用剂量。

过高的剂量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损害,过低的剂量又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4.避免频繁使用:频繁使用同一种渔药可能导致病原体和寄生虫对药物产生抗药性,降低渔药的效果。

因此,应合理安排使用渔药的时间,并与其他防治措施结合使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禁用规定:1.对禁用物质的严格控制:一些有毒物质,如罂粟壳、黄麻碱等,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

这些物质可能对水生生物产生严重的毒性影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正文:----------------------------------------------------------------------------------------------------------------------------------------------------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渔用药物虽然能够治疗所养殖的鱼虾蟹的疾病,但因为水产品最终将摆上百姓的餐桌,所以对其防病治病所使用药物的安全性必须加以重视。

为防止水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食品卫生法规定,在鱼虾蟹等水产品中不得含有抗生素或合成抗菌剂或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为了防止药物残留,必须了解药物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休药期。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及禁用渔药。

一、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养殖过程中对水产动物病虫害的防治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原则。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的渔药。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高效、速效、长效以及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性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

鱼虾蟹发生病害时应对症下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加大用药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用药时间。

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养殖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素类药物。

二、养殖水产品的病害预防鱼虾蟹等生活在水中,一旦发生了病害,通过水的传播会很快发生流行,并经常呈现大范围扩散趋势,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另外患病的鱼虾蟹等随着病情的加重不摄食,加上水产品生活在水里,给治疗和隔离带来很大困难。

治病用药液全池泼洒、药浴或打针都很不方便,有的病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

因此,水产动物病害防治首要的是注重预防。

做好病害预防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减少损失,提高养殖效益。

预防工作必须通过多种途径,采取综合措施,才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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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
(四)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
(七)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

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

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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