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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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2•【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的要求,我部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要求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为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以下简称《指南》)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现公告如下:一、删除《指南》“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第四条(五)评审结论2.中“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二、将《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中第四条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修改为“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三、删除《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第四条8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的规定。

四、修改对照表(见附件)。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改革,规范危险废物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行业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省市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一)省环保厅审批事项1.危险废物综合类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2.利用废氯化汞触媒;再生、利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收集、贮存或处置、利用废铅酸蓄电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

5.油气开采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流动式处置项目,不再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各油气开采企业应严格依法落实废弃钻井泥浆的污染防治责任,环保部门应严格监管。

(二)市级环保部门审批事项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2.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审批事项。

4.危险废物跨设区市转移审批事项。

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一)优化审批流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

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5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2.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50013.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5.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方案化管理工作指南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方案化管理工作指南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总论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编制依据1.3.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1.3.3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2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2.1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分析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分析

标准和规范
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 鉴别标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 物质含量鉴别标准等。
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危 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工程技术规范等。
图形及标志标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医疗废物警 示标志等。
3个需注意的判断原则(2/3)
7
② 处理后判定原则
• 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 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 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个需注意的判断原则(3/3)
8
③ 豁免原则
•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 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 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 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报告内容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特别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三、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分析 四、相关建议
22
二、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八届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通过,1996年4月1 日起施行,十届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31号)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特别规定(1/10)
(一)识别标志制度
《固废法》第51条确立了识别标志制度,并在第52条规定:“对危险 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指导和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现予公布,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一、目的和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现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规范省环保厅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以下简称《程序》)。

二、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根据《程序》附一和附二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和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审批程序(一)受理省环保厅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公示对已受理的申请,由省环保厅在我厅门户网站对该项目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三)专家评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环保厅依法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以及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四)审批专家评审意见及初步审查意见,应当提交厅常务会议进行审定。

根据厅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制作颁发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制作并颁发许可证。

四、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专家评审以及依法进行听证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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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四、关于专家评审(一)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

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

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二)专家的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三)评审要求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有关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设施的评审表可参考附二),逐一评审。

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四)评审方法1.书面评审。

如审查有关环境监测报告,焚烧设施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2.现场核查。

如查看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同时,应对照焚烧设施作业区集水池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

(五)评审结论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2.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说明理由。

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安全要求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五、关于焚烧、填埋及利用设施的审查要点(一)关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对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

申请单位应当记录试焚烧运行工况、污染排放等证明焚烧设施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的数据,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试焚烧有关规范和指南另行规定。

(二)关于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对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三)关于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对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申请单位,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设备、设施(如反应罐)是否安全,基础是否牢固,结构是否具有足够强度,相关连接处是否密封,防腐蚀措施是否合理,承压设备是否安全等。

废水、废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等。

六、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样式见附三和附四)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两部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环保部门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如十位编号:第一、二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四位数字为流水号。

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可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

2.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并加盖公章。

3.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标注起止日期);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5.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主要有: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6.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

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类别尽可能确定到具体的危险废物,如:从事含汞灯管处置的,其危险废物类别应列明为“含汞灯管(H W29含汞废物)”,而不是笼统地写“HW29含汞废物”。

7.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年经营规模。

8.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址,并应注明其经度和纬度。

可对各设施进行编号以利于规范化管理。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许可条件。

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合理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至少包括:持证单位应当遵守《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许可条件,利用获得许可的设施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记录簿、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及其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暂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可按照最佳可行技术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在发生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排放,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按照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定期向许可机关上报环境监测结果。

定期向许可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所有报告应当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等。

2.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及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

应注明每个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其主要参数,年经营规模,所能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并尽可能注明利用和处置设施的运行工况,如:注明焚烧设施的进料速率和进料的化学成分限值(如氯含量小于5%,汞含量小于100mg/kg等)。

3.环境监测方案。

即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的方案。

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

环境监测方案要综合平衡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要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七、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监管。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监督性监测一次。

八、许可的费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批经费应当列入审批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附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附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有关条件证明材料说明如下: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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