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

合集下载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的管理工作, 加强调整概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民用机场工程(包括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空管工程和民航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概算,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三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投资控制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体系。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实施及工程结算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及单位工程概算进行控制,工程实际投资不得超出批准概算。

第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工程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把设计变更关。

第六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在提供工程概算、调整概算的评审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合理地提出评审及咨询意见,不得高估冒算或随意压价。

第七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工程施工, 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以现场洽商、签证等形式变相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投资。

第八条本办法中所包含的内容,国家对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概算的编制第一节工程概算编制的原则第九条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说明书、设备规格表、概(预算定额或指标、各种工程取费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额。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1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1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1飞行程序设计报告指导教师:戴福青组员:080440109 胡永杰 080440110 纪文国常规飞行程序设计步骤及作图规范一、机场相关信息1.图纸比例尺:1:20万。

画出真北磁北(磁差4°W)。

2.跑道数据。

跑道方向设计跑道号机型导航设施1 导航设施2 286 106 11 C 常规VOR/DME跑道长宽(m)跑道入口标高(m)跑道接地地带最高标高(m)停止道长宽(m)净空道长宽(m)3200×45 776.5 785 60×60 60×150 3.无线电导航和着陆设施数据设施类型识别频率DME发射天线标高备注VOR/DME TYN113.1 MHZCH78X 785.5m RWY xx入口内700米,距RCL2400mLO( Wolong)YF201 KHZ XXX° MAG/ 22.4km FM THRRWY xxOM75 MHZ XXX° MAG/ 10.1km FM THRRWY xxLMM C413 KHZ XXX° MAG/ 1200m FM THRRWY xxILS xx LLZ ICC110.9 MHZ xxx° MAG/ 260m FM endRWY xxGPxx330.8 MHZ122m W of RCL 310m FMTHR xx Angle 3°, RDH 15mLO(Zhonghao )WD439 KHZ xxx° MAG/ 15.1km FM THRRWY XXOM75MHZ xxx° MAG/ 7257m FM THR RWY XXLMM B228 KHZ xxx° MAG/ 1050m FM THRRWY XXILS XX LLZ IBB109.3 MHZ XXX° MAG/ 260m FM endRWY XXGPXX332.0 MHZ122m W of RCL 335m FMTHR XX Angle 3°, RDH 15mXXX°为大跑道磁方向,xxx°为小跑道磁方向;XX为大跑道号,xx为小跑道号。

51、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51、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第四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一般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

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第四条 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

通用机场可以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末》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标准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末》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局部)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效劳研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普通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

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第四条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

通用机场可以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视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视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有关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飞行程序设计基本参数

飞行程序设计基本参数

基于环境影响的参数优化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飞行程序设计也开始考虑环
境影响。
1
环境影响参数优化包括排放 量、噪音污染、气象条件等 方面的调整,以降低对环境
的影响。
需要对飞机的排放性能、发 动机效率、飞行高度等进行 评估,以制定出环境友好型 的飞行计划。
环境影响参数优化还需要考 虑环保法规、可持续发展等 因素,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 标。
飞行程序设计需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各国政府的相关法 规和标准,以确保飞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飞行程序设计的流程
任务分析
明确飞行任务要求,研究相关资料和 地图,了解飞行环境、气象条件、飞 机性能等。
01
02
航迹规划
根据任务要求和飞机性能,规划出安 全、经济的飞行航迹。
03
性能分析
分析飞机的起降、爬升、巡航等性能, 评估飞机在不同飞行阶段的性能限制。
指大气压力,对飞行高度和飞行稳定性有直接影响。在飞行程序设计时,需根据气压的大小和变化情 况,进行必要的飞行高度和稳定性控制。
气温
指大气温度,对飞机发动机功率和飞行阻力有直接影响。在飞行程序设计时,需根据气温的大小和变 化情况,进行必要的发动机功率和飞行阻力控制。
04
飞行程序设计参数的优化 与调整
相对气流速度控制
控制飞机相对于气流的飞 行速度,保持飞机稳定并 减小气流对飞机的影响。
航向与航迹
航向限制
根据飞行条件和飞机性能,限制飞机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航向,确 保飞机在安全航向范围内飞行。
航迹规划
根据飞行任务和航线要求,规划合理的飞行航迹,包括起始、中间 和终止点,确保飞机沿预定航迹飞行。
偏流角限制
控制飞机的偏流角,防止飞机偏离预定航迹过大导致危险或违反飞 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2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机场工程设计”)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二)飞行区工程设计(包括土方、基础、道面、排水、围界、消防、净空处理等);(三)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目视助航工程设计;(四)航站楼工程设计。

机场配套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机场生产、生活用房设计;(二)供油工程设计;(三)飞机维修工程设计;(四)其他配套工程设计。

第五条从事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

甲级、乙级《工程设计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定颁发;丙级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7-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重要内容摘要

7-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重要内容摘要

7-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重要内容摘要第一篇:7-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重要内容摘要7-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批准日期:2007年4月3日)——重要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1.0.5条初选阶段——有可能的场址,一般不少于5个预选阶段——一般不少以3个比选阶段——一个首选场址第二章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第一节概述1、选址工作的依据2、选址的工作原则及基本任务3、选址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及过程4、拟选场址当地的基本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简述新建或迁建机场的必要性1)当地自然资源情况2)当地交通情况3)社会和经济情况4)城市规划情况5)迁建机场应对原机场现状情况进行简要描述第二节新建、迁建机场的性质和规模1、机场的性质和作用2、飞行区指标,拟使用机型及航程,跑道运行类别3、机场近期和远期的规划建设规模,设想的远景规模。

第三节确定初选和预选场址1、初选场址的范围2、初选场址的基本情况3、对。

比选,确定3个预选场址第四节预选场址的基本情况1、对第三节提出的预选场址注意筛查2、地理位置3、气象条件4、净空条件5、空域条件6、地形、地貌条件7、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8、供电、通信、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条件9、排水、防洪状况10、交通条件11、航油供应条件12、电磁环境13、地下矿藏和文物状况14、场址的环境条件15、土地状况16、拆迁或改建情况17、主要建筑材料源情况第五节预选场址的航行服务研究1、概述: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任务、场址概况、跑道基本情况2、飞行程序研究方案 1)净空条件2)临近机场及空域环境 3)气象资料4)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5)导航、监视设施布局方案6)进、离场方案 7)其他论证3、飞机性能研究方案4、航行服务研究的结论和建议第六节预选场址技术经济分析比选第七节推荐首选场址第八节结论和建议1、结论:建设的必要性、性质及规模、首选场址及初步确定的场址名称2、建议:保护及规划控制的建议;复查资料;其他建议第九节附件及附图第二篇:规划选址报告编制要求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工作要求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分析建设项目与城市长远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关系,论证项目选址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防灾减灾等要求。

民用运输机场仪表飞行程序验证实施指南

民用运输机场仪表飞行程序验证实施指南

民用运输机场仪表飞行程序验证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1.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飞行程序质量保证体系,规范仪表飞行程序验证工作,根据《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的民用部分)开展的仪表飞行程序验证活动。

3.背景仪表飞行程序验证是通过对障碍物、地形和导航数据等在内的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进行质量评估,确保仪表飞行程序的安全性、可飞性、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的过程。

中国民航在《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中首次对仪表飞行程序验证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际民航组织在《飞行程序质量保证手册》(ICAO Doc.9906)中对飞行程序验证的流程、步骤、基本内容、具体技术细节和验证工作单有明确规定,并在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中对各缔约国提出定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检查本国仪表飞行程序的国家责任要求。

欧美等民航发达国家也都高度重视飞行程序验证工作,将其作为机场开航及日常运行的重要安全保障措施,并颁布了相应的规章文件指导该工作。

在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及相关国家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和飞行程序验证工作特点,制定本通告。

4.参考文件(1)《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2)《航空器运行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AC-97-FS-005)(3)《飞行程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AC-97-FS-00X)(4)《飞行程序设计质量保证手册》(ICAO Doc.9906)(5)《标准飞行验证手册》(FAA Order 8200)(6)《Standards Applicable to Instrument Flight procedure Design》(澳大利亚Manual of Standards Part 173)(7)《Validation of Instrument Flight Procedures》(英国)5.职责5.1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民用机场飞行程序验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关于下发《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办,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运输机场:为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内容、深度及上报格式,提高飞行程序设计质量,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现将《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下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民航局空管办民航局空管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三章 飞行程序正式(竣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四章 飞行程序修改、优化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五章 飞行程序航图上报要求附件一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主本上报格式附件二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副本上报格式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编写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要求规范了国内所有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修改、优化及新、改、扩建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和正式(竣工)设计报告的编制内容、深度与上报格式。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民用航空飞行程序设计及相关活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程序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飞行程序是组织实施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建设导航设施的基本依据。

为规范飞行程序设计流程,健全科学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运行安全,负责设计和维护本辖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在新、改、扩建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正式(竣工)设计或飞行程序修改、优化设计后,需形成飞行程序设计报告(以下简称设计报告),设计报告内容须符合本要求有关章节规定,并应征求相关空管和导航设备部门意见后进行上报。

第四条 设计报告可以分为设计报告主本和设计报告副本(主要包括飞行程序保护区图)两部分。

第五条 设计报告主本内容包括: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前言或说明,介绍飞行程序设计背景和上级审核注意事项;目录;设计报告主体内容:详见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条款;结论和建议;附录(附表和附图)。

第六条 设计报告副本内容包括:飞行程序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目录;相关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保护区图上附控制障碍物表、航图资料、绘图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其他相关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 设计报告的装订与编辑设计报告要求资料齐全,装订整齐,便于审批和存档;设计报告应包括纸质和电子版资料,程序设计单位应确保两种资料内容一致并同时上报;设计报告主本部分应采用“A4”幅面封装,设计报告副本和分册部分可采用“A4”或“A3”幅面单独封装;设计报告(主、副本内容)内容较少时可以合订为单册,较多时可以分为若干分册进行装订,但每个分册应具有完整的主题;设计报告图纸装订应确保图纸折叠后右上角能露出图名,右下角能露出图角注记;设计报告所有分册都应包括封面、封底和扉页。

封面标注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单位及设计完成日期;装订线的侧面应标注设计报告名称、上报部门全称和完成日期。

扉页内容包括: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设计报告中进离场航线、航路航线间的角度计算应统一使用民航局空管局下发的空域数据管理系统软件(航线计算工具)进行计算审核。

第二章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八条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是空域规划建设和导航台址批复的基本依据。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是在机场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机场建设规模以及空域协调情况,提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和运行最低标准而形成的报告,内容包括:前言;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基础数据;扇区划分描述;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及论证结论、飞行程序设计各航段航行诸元的计算和数据、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的计算和绘制、障碍物评估、最低安全高度计算、运行最低标准确定等;相关航图;机场建设项目批复;空域和航路航线调整方案;机场运营机型说明;障碍物数据表;导航设施布局方案;根据需要协助开展环保研究的相关说明;结论和建议;特殊说明;飞行程序保护区图(需注明所使用的坐标系名称)。

第九条 前言应包括简要说明和设计依据两部分:简要说明1、说明机场正式名称的全称、四字代码(新建机场除外)和机场等级;2、简述从机场选址至初步设计阶段的大事记或有关设计背景,说明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与机场总体规划目标的关系;3、对于特殊机场和有特殊规定的程序,其应用规范及运行要求(比如航向台偏置或单向起降运行等)应当在设计报告中进行具体说明。

(二) 设计依据1、飞行程序设计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2、需要引用文件作为说明依据时,通常只要引用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即可,例如:根据《终端区区域导航应用指导手册》(民航空发〔2007〕185号)文件。

如果个别重要依据需要全文或摘录上报,应将全文或摘录内容附在有关章节的后面;3、根据设计需要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机场工程建设的正式批文;4、使用和参照的最新版本航图和地形图;第十条 运行最低标准包括:(一)起飞最低标准;(二)仪表进近运行最低标准;(三)目视盘旋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相关航图包括:标准仪表离场图(SID);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仪表进离场方案图(进离场程序进行叠加);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如需要);目视离场图(如需要)。

第十二条 新建导航设施布局方案说明:介绍导航设施布局论证方案,如存在导航台信号遮蔽情况,应分析说明导航信号有效覆盖范围,并将飞行程序的相关运行限制和使用要求在航图上的显著位置进行标注;结合跑道方向说明仪表着陆(ILS)系统的布置位置,包括航向台天线、下滑台天线、指点标等;NDB、VOR/DME及与GP合装DME台的位置;用于IAF或等待定位点的导航设施的位置;用于航迹引导和定位的其它导航设施位置;RNAV程序应当进行导航信号覆盖情况的分析研究,并对飞行航迹、保护区主区和副区的信号覆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协助开展环保研究的相关说明包括:(一)程序设计人员必要时应协助机场建设部门参照机场发展规模划定机场运行控制区域,用以限制该区域内幼儿园、学校、居民区等噪音敏感设施及超高建筑物的规划建设;(二)程序设计人员可以考虑城市规划发展部门或者 HYPERLINK"/cysc/hb/gdxw/200803/27/t20080327_14983050.shtml" \t "_blank" 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三)设计报告中应当说明城市规划发展部门、 HYPERLINK"/cysc/hb/gdxw/200803/27/t20080327_14983050.shtml" \t "_blank" 环境保护部门或机场建设部门与程序设计部门间的协调情况和研究结果;(四)噪音问题研究可以考虑三方面内容,一是通过调整进离场航线位置侧向绕过噪音敏感区的可行性分析;二是通过建立消音程序以降低敏感区上空噪音影响的可行性分析及具体建议(如果无法通过航线调整侧向绕过噪音敏感区);三是通过调整机场跑道运行模式以降低噪音影响的可行性分析及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 结论和建议包括:(一)介绍说明机场飞行程序在运行中的相关限制因素(空域结构、地形条件、净空环境、气象特点和流量分布等),及其对机场的正常运行和增加容量两方面产生的影响和制约;(二)结合相关限制因素,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或规划调整建议。

第十五条 特殊说明包括:飞行程序设计过程中与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存在差异的说明或论证;导航设计布局过程中如存在导航台信号在较低高度的遮蔽问题,需对运行安全进行论证说明;其它需进行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飞行程序正式(竣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十六条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是组织实施校飞、开放导航设备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重要依据。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报告是在机场建设竣工后、投产前的预备阶段,根据机场建设当局提供的竣工原始资料,实测的跑道、导航设施、障碍物等数据以及实际的空域限制和目视助航设施等因素编制的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内容包括:前言;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基础数据;扇区划分描述;飞行程序设计各航段航行诸元的计算和数据、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的计算和绘制、障碍物评估、最低安全高度计算、运行最低标准和高度表拨正程序确定等;相关航图;机场建设项目批复(初步设计之后的相关文件);空域和航路航线最终调整方案;机场运营机型说明;障碍物实测表;导航设施批复位置及有关说明;军民航双方签字生效的空域使用协议书或会议纪要;程序设计部门有关降噪措施的介绍说明;特殊说明;拟公布发行的其它航行资料;飞行程序保护区图(应注明所使用坐标系);第十七条 前言应包括简要说明和设计依据两部分:简要说明:1、说明机场正式名称的全称、四字代码(新建机场除外)和机场等级;2、简述从初步设计至竣工阶段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大事记或有关设计背景,说明正式飞行程序设计与机场总体规划目标的关系;3、在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审批时有遗留问题的,应当在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报告中说明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4、对于特殊机场和有特殊规定的程序,其应用规范及运行要求(比如航向台偏置或单向起降运行等)应当在报告中进行具体说明。

(二)设计依据1、飞行程序设计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2、需要引用有关文件作为说明依据时,通常只要引用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即可;个别重要依据需要全文或摘录上报,应将全文或摘录内容附在有关章节的后面;3、根据设计需要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机场工程建设的正式批文;4、《机场工程竣工后正式飞行程序设计任务委托书》;5、双方签字生效的军民航空域使用协议书或会议纪要(此处仅列标题和文件号);6、使用和参照的最新版本的航图和地形图。

第十八条 运行最低标准包括:(一)起飞最低标准;(二)仪表进近运行最低标准;(三)目视盘旋运行最低标准第十九条 相关航图(一)标准仪表离场图;(二)标准仪表进场图(区域导航进场程序应当加入通讯失效程序的文字说明);(三)仪表进离场方案图(进离场程序进行叠加);(四)仪表进近图;(五)目视进近图(如需要);(六)目视离场图(如需要);(七)航路点坐标和数据库编码表(区域导航程序)第二十条 军民航双方签字生效的空域使用协议书或会议纪要应注意:(一)新、改建机场工程竣工后,凡是准备投产运行的机场,在设计制作飞行程序时,必须具备军民双方签字后的空域协议作为设计依据;(二)扩建、单一程序优化或增设RNAV或RNP程序的机场,如果空域结构和进离场航线调整较大或航路(线)导航台位置变动,在设计制作飞行程序时,应当具备军方批复文件或由军民双方协商一致的空域使用协议作为设计依据;如果空域结构和进离场航线调整较小,并不涉及到中国民航航线图的修订,只需说明当地军民航部门协调情况即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