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操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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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办住房补贴流程

租房办住房补贴流程

租房办住房补贴流程要是想办住房补贴,那租房这块可得好好弄清楚流程哦。

一、找房阶段。

咱们得先找个合适的房子租下来呀。

这找房子可不能马虎,得找个靠谱的房东。

你可以在一些正规的租房平台上找,像58同城之类的,不过上面信息有点杂,得擦亮眼睛。

也可以问问身边的朋友,有没有好的房源推荐。

找到房子之后呢,一定要和房东签正规的租赁合同。

合同里得把租金、租期、房子里的设备啥的都写清楚。

比如说租金是一个月多少,是押一付一还是押一付三,房子里有没有冰箱、洗衣机这些家电。

这合同就像是咱们租房的一个保障,可不能随便签哦。

二、准备材料。

1. 租赁合同。

这个刚刚就说啦,签好的租赁合同一定要留好,办理补贴的时候要用到呢。

2. 身份证。

自己的身份证那肯定得带上呀,这可是证明自己身份的重要东西呢。

3. 房屋的相关证明。

有的地方可能需要房东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之类的,这个得提前和房东商量好。

毕竟房产证对房东来说也是很重要的东西,咱们要好好和人家说,一般房东也都会理解的。

4. 收入证明。

这个证明可能是看你符不符合补贴的要求啦。

如果是在上班的小伙伴,可以让公司开个收入证明。

要是还在实习或者自己做点小生意的,也得想办法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

比如说实习的可以让实习单位开个证明,自己做生意的可以提供一些流水之类的。

三、申请流程。

1. 了解当地政策。

不同的地方政策可能不太一样哦。

你可以去当地的政府网站看看,或者直接打电话到相关部门问问。

比如说有的城市可能要求你在这个城市工作满一定的时间才能申请,有的可能对租房的面积有要求。

了解清楚这些政策之后,咱们才能更顺利地申请。

2. 网上申请。

现在很多地方都可以在网上申请啦。

找到当地住房补贴的申请网站,然后按照上面的要求填写信息。

把咱们前面准备好的那些材料的信息都填进去,像租赁合同的编号、身份证号码之类的。

填写的时候要仔细一点哦,万一填错了又要重新来,多麻烦呀。

3. 提交材料。

网上申请之后,可能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标准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标准

南京⼈才安居补贴标准对于南京⼈才安居补贴标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才安居补贴标准1.A类⼈才安居标准是什么?A类⼈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战略项⽬的特殊⼈才(团队),实⾏“⼀⼈⼀策、⼀事⼀议”。

2.B类⼈才安居标准是什么?B类⼈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种安居⽅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积为150平⽅⽶左右,与公有产权⼈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额50%,最⾼200万元;申请⼈才公寓的,⾯积为150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额为每⽉7500元。

3.C类⼈才安居标准是什么?C类⼈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种安居⽅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积为120平⽅⽶左右,与公有产权⼈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额50%,最⾼170万元;申请⼈才公寓的,⾯积为120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额为每⽉6000元。

4.D类⼈才安居标准是什么?D类⼈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种安居⽅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积为90平⽅⽶左右,与公有产权⼈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申请⼈才公寓的,⾯积为90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额为每⽉3600元。

5.E类⼈才安居标准是什么?E类⼈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种安居⽅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积为60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额为每⽉2400元。

6.F类⼈才安居标准是什么?F类⼈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种安居⽅式。

南京租房补贴发票需要材料

南京租房补贴发票需要材料

南京租房补贴发票需要材料
南京租房补贴发票需要材料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那么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那么,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详细确定。

接下来由为大家出南京租房补贴发票需要材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产证复印件或者产权所属证明原件;
3、租赁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流程:
1、携带相关材料,去租房所在区发票开具点办理。

2、需要交税,大概要交3。

5%的税。

3、因为办理发票,在办理材料上,每个区可能会有区别,所以建议去办理之前先打个咨询一下。

二、租房时没拿到租房发票啊?发票去哪儿开?
1、租房发票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各区住建局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开具,开具发票需要携带的'材料是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开具发票需要缴税,正常租房税费是按照5%征缴,但假设月租金3万元以下是按3。

5%的税费征收。

举例来说,一套月租金2000元的个人出租房,全年租金24000元,开租房发票,需要缴纳的全年税费是840元。

3、同时,南京市人社部门提醒,租房发票需一人一票。

毕业生和别人合租,需要让房东按照个人实际租金,提供只含申请人姓名的租房发票。

4、除了发票之外,也可以凭借房屋租赁备案来申请租房补贴,备案可以直接通过“我的南京”来开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宁政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1]20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市住建委 2011年9月)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简称人才房)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以下简称八项重点计划)要求,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按确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提供给特定人才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现参照国家人才特区政策,结合《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制定人才房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人才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就近安排,多方筹集、统一管理”的原则,主要面向八项重点计划引进的各类人才。

二、工作目标突出南京人才房体系的特色亮点,加大人才房保障服务力度,满足创业创新人才多样性住房需求,市区(县)共担,以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为主,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套型适合,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人才房项目,十二五期间实施人才房“195工程”,“1”是1000套专家公寓,“9”是9000套人才公寓,“5”是50000套青年(创业)公寓,大力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和拔尖人才过程性、长期性住房需求,全力满足领军型创业人才过程性、自主性住房需求,合理支持普通人才阶段性、周转性住房需求,形成60000套人才房的保障体系。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宁政规字〔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称,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财产状况、车辆拥有量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

南京市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南京市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南京市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南京市的住房补贴申请流程有两种方式,分别是网上申请和现场申请。

一、网上申请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需要在手机上下载“我的南京”手机app客户端,并完成注册。

2.在电脑上访问“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大学生公租房在线申请页面。

3.使用手机“我的南京”app的二维码扫描工具,扫描电脑页面上显示的二维码。

4.进入申报系统后,申请人可以填写申报信息,完成申报。

二、现场申请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需要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的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

2.填写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2016年7月1日,南京开始实施《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截至目前,该政策累计发放补贴7.22亿元,有效减轻了超10万名大学生在宁稳定就业和初次创业的生活压力。

如今,南京市政府再出人才安居新政,7月1日起即将实施《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政策。

在全国范围内,南京率先将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扩容,从原来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以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为代表的新市民。

这项政策在覆盖人群、福利力度上都是此前政策的延续与深化。

聚焦城市新市民申请资格明确高校毕业生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没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外来务工人员1、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2、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规范、完备;3、持本市合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条件;4、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线上操作简化办事流程根据《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三类人群申请都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条件,且三类人群租金保障期限不一,其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要符合领取资格就可以继续领取,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此次租赁住房补贴政策聚焦了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两大类人群。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获得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宁政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1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房源筹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 类人才的认定条件;(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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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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