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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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5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大到国家间贸易往来,小到每一个自然人的衣食住行,处处能看到合同的影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京小槌普法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基于特定情况或条件,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解除可能涉及多种情形,以下是七种常见的合同解除情形:
1. 合同期满,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到期,根据合同约定自动终止。

2.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3. 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4. 不可抗力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被解除。

5. 法律规定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可以被解除,如合同违法、无效等情况。

6. 单方通知解除,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解除
合同。

7. 其他约定解除,根据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以上是合同解除的七种常见情形,每种情形都有其特定的法律
依据和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应
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需要针对特定情形的合同解除范本,欢迎咨询我,我将为您
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支持。

中国劳动法中的解聘和辞退之分

中国劳动法中的解聘和辞退之分

中国劳动法中的解聘和辞退之分一、解聘与辞退的概念及区别中国劳动法中,解聘和辞退是雇主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两种不同方式。

虽然这两个术语经常被人们混淆使用,但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一、解聘解聘是指雇主依照法定程序将员工从岗位上免职或中止与其继续从事劳动关系的行为。

解聘通常发生在员工表现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下。

一般来说,解除原因应当客观合理,并经过相应程序和程序公示,以保障员工权益。

二、辞退辞退则是指员工基于自身意愿提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或行为。

辞退常见于个人发展需要、欠薪等问题导致的离职要求。

相较于解聘,辞退属于自愿离职范畴,在行为主体上由员工主动决定。

二、解聘和辞退的程序要求无论是解聘还是辞退,根据中国劳动法都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和保护措施。

一、解聘的程序要求1. 解除理由必须合法,即有明确、具体、真实的原因,并经过充分调查和确认。

2. 进行解聘前,应当与被解聘员工进行面谈沟通,并明确告知其违反了哪些规定、制度或行为标准。

3. 单方面通知书应当明确指出解雇事实和依据,同时告知员工享有提出申诉或请求复议的权利。

4. 经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居间调解后,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辞退的程序要求1. 员工自愿提出辞退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递交申请,并注明辞退日期及原因。

2. 雇主在接到辞退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审核并答复员工是否同意其离职。

3. 如双方无异议,用人单位可安排员工进行交接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清员工所欠薪资等待遇。

三、雇主与员工权益平衡中国劳动法中对于解聘和辞退都设立了一系列的限制和保护措施,旨在保障雇主与员工的权益平衡。

一、解聘的保护措施1. 雇主解聘员工时,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 对于因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被解聘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予以再培训或调整岗位等必要帮助。

二、辞退的保护措施1. 员工享有自愿提出辞退的权利,在心理和行为上都无需对其受到责难。

论合同的解除

论合同的解除

论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尽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因解除而消失。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形式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与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聘用合同

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聘用合同

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聘用合同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聘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聘用合同是两种常见但又有所不同的情况,了解它们的区别和相关规定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解除聘用合同,简单来说,是指在聘用合同尚未期满的情况下,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双方提前结束合同关系。

这通常是由一方或双方的主动行为所导致的。

比如,劳动者可能因为找到了更理想的工作机会,或者对当前的工作环境、待遇等不满意,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而用人单位也可能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决定解除聘用合同。

终止聘用合同,则是指聘用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自然结束合同关系。

这是一种合同的正常结束方式,通常不需要双方的特别行为。

例如,一份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在三年期满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会自然终止。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聘用合同在程序和条件上都有所不同。

对于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合同,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并遵循法定的程序。

比如,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

而且,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一般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相对比较明确和固定。

例如,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在终止合同时,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中的疑难问题解读⼀、《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内容:⼀是第⼀款以列举的⽅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导致合同⽬的⽆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形。

⼆、适⽤法定解除权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在合同履⾏完毕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事由时,⽴法者赋予了法定解除权双重功能,⼀⽅⾯其作为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防⽌滥⽤合同解除权随意击穿“合同严守”原则,意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另⼀⽅⾯在合同⽬的不能实现时,其为当事⼈提供法定的救济⽅式。

(⼀)法定解除权的核⼼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当事⼈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的履⾏利益落空,合同已⽆继续履⾏之必要。

(⼆)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法定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受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使期限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关于解除权的⾏使期限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法定期限,⽐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30⽇内未⾏使的,解除权消灭。

⼆是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使期限,这是解除权与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对于撤销权,当事⼈不能约定⾏使期限,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使。

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时,有两条处理规则:其⼀,在经对⽅当事⼈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解除权即告消灭;其⼆,⾃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也即消灭。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范本。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结束方式,在法律上有
着不同的规定和适用条件。

下面是对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进
行详细解释:
一、合同解除:
1. 合同解除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出书面
通知,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通常发生在一方违约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解除合同后,双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解除合同前已
经发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二、合同终止:
1.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达
成终止合同的决定。

合同终止通常需要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在法
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终止通常发生在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或者根据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

3. 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合同终止前已
经发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总之,合同解除是在一方违约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而合同终止是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根据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终止合同的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需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合同结束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来办理相关手续。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
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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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论合同的解除 (3)参考文献 (10)[内容摘要]合同的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其自身利益遭受违约方的行为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

由于这两种救济将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后果,该问题在合同法中属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合同的解了作,《合同法》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在是具体规定中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拒绝履行以及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撤销存在着很大差别。

本文试对各相关制度与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进行评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来纠正不法行为,预防和和减少违约。

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更应该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出发,必须强化人们的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从法律上鼓励和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

重合同,守信用,“言必信,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任何违约行为都是不信守诺言,不符合道德的行为,至于那种公然视合同为废纸,甚至利用合同坑蒙拐骗,坑害他人的行为,更是对法律和道德准则的严重践踏,应当受到法律的必要制裁和谴责,如果认为违约不违背道德,甚至从道义上说是正当的,只能起到鼓励违约的效果,其结果势必会对道德准则和交易秩序形成极大的破坏。

[关键词]合同解除特征;合同终止;拒绝履行;合同无效;合同的撤销;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在以后将来的某一段时期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保障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措施,一般说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某些特定情况,例如由于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这样合同的存在对债权人来说已不具有实质意义,合同即使在以后能够被遵守,债权人的目的仍不能达到,因此应允许债权人宣告解除合同,从而使其能够从已被严重违反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一、合同解除的特征(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一方面,合同的解除只适用于合同之债,另一方面,合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必须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提前消灭合同关系。

因此,能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才能发生合同解除地效力。

如果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也不会发生合同解除。

此类合同应该由合同无效或撤销制度来调整。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所谓法定解除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谓约定解除条件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了某种约定的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合同的解除应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当然解除主义说。

所谓当然解除主义,是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而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必要。

〔1〕这种方式虽然可迅速导致合同的解除,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志,特别是没有充分考虑到有解除权一方的利益。

例如: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能并不希望解除合同,而是希望对方继续履行,若采用自动解除方式则不管解除权人是否愿意都要导致合同解除。

由于此种方式存在明显弊端我国法律没有采纳,无论是由双方事先约定解除权还是以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合同,都必须要由享有法定的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但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则该解除权消灭。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事后不得再主张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效力,首先是导致合同关系消灭,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可见因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至于解除将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还是向将来消灭,涉及到合同解除与终止的问题,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这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当事人若没特别约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而具体确定。

如依据合同关系的性质是继续性合同还是非继续性合同,具体斟酌各种情况,确定其是否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五)合同的解除可以成为一种违约补救的方式。

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不过,合同的解除本身并不是违约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107条中提及的“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包括合同解除。

虽然合同的解除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形式,但可以作为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

因为在一方违约之后,非违约方如不希望继续受到合同的约束,而愿意从原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寻找新的合同伙伴,在此情况下,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寻救的一种有效的补救方式,此种方式常常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方式相对应。

〔2〕同时,在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所应负的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所以将合同解除作为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对待,允许非违约方做出选择,是十分必要的。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止是有区别的,表现在:合同的终止是为了使合同失去拘束力,而合同的解除则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

首先:二者的效力不同,根据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既向过去发生效力,也向将来发生效力。

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其次,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在大陆法系,常将合同解除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认为合同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的均合,并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

[3]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但是对合同终止来说,尽管它也可以适用一方违约的场合(例如一方违约,法律判决合同结止),从而使非违约方摆脱合同关系的一束缚,但是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例如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等等。

“尤其是有些合同只能适用终止,不能适用合同解除。

[4]”例如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达一定期限,或根据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劳务等,如果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也无法恢复原状,只能使合同关系终止,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合同终止一般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一般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严格区分解除和终止。

但是在实践中应当将此区分开,才能利于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

三、合同解除与拒绝履行大陆法国家一般都严格区分了拒绝履行与合同解除的概念。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将构成违约,有正当理由的拒绝履行是合法性权利的表现(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发生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制度。

拒绝履行和解除合同在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表现在:(一)拒绝履行主要是行使抗辩权的效果,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关系并未消灭。

“而解除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行使解除权就是以单方意思解除合同关系,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关系。

[5]”尽管在行使解除权时,解除权人也会拒绝履行,但是这种拒绝履行不是行使抗辩权的结果,而是解除权行使的效力。

(二)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由于合同关系没有消灭,当事人还要受到合同关系的拘束,如果抗辩事由消灭,其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但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当事人不可能再受法律拘束,除非当事人达到合意成立新的合同,否则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

(三)在某些合同中,交付的标的仅仅是部分不合格可以就该部分货物拒绝收货而接受合格的货物,这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存在。

如果是一方部分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只能依法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但在合同解除中不存在着合同的部分解除的问题。

四、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经常容易混淆。

应该看到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确实存在共同之处。

首先,二者都使合同对当事人失去了拘束力;其次,二者都发生溯及即往的效果,并要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合同无效导致的恢复原状在《民法通则》第61条中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所导致的恢复原状在《合同法》第97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区别的,表现在:(一)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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