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
村民自治组织法

xx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主席xx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
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
职责是:(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村民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是一部法律。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是关于村民自治的。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该法规,并于1988年6月1日开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第9号颁布。
自1998年11月4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基础和准则。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现行宪法。
该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制度,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好的宪法。
当前的宪法总结了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并以基本法的形式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居民区的不同,在城乡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与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公开委员会。
安全和公共卫生,以在各自居住区处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并将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反映给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席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会议;(三)决议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四)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村民自治组织法

村民自治组织法在乡村社会组织中,村民自治组织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规,它规定了村民自主管理村庄事务的制度和程序。
村民自治组织法的实施,旨在促进村庄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和管理能力,推动村庄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村民自治组织的设立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村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其设立原则包括村民自治、依法治理、公开透明、责任到位等。
具体设立程序包括村民大会选举、村委会选举、村规民约制定等环节,确保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村规民约、管理村庄事务、协调矛盾纠纷、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宣传法律法规等。
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发挥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服务村民、保障村民权益等功能,为村庄的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利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村民自治组织具有一定的自治权、管理权和服务权。
具体表现为制定村规民约的权利、管理村庄事务的权利、协调矛盾纠纷的权利、参与村庄事务的权利等。
村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村庄的民主法治建设。
四、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机制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村民大会监督、村委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
通过监督机制,村民自治组织可以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村民自治组织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五、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方向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方向应当是规范化、民主化、权威化、专业化。
村民自治组织应当不断提高组织能力、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积极探索适合村庄发展需求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机制,推动村民自治组织改革创新,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组织法》是确保村民自治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村庄管理水平、促进村庄和谐发展的重要法规,必须加强宣传教育、规范管理实施。
只有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制度,保障村民自治组织运行正常,才能推动农村治理现代化,实现村庄振兴。
村民自治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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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
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成为了农村建设的重要法规。
这两个法规的实施,为中国农村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村民自治法
村民自治法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
该法规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村民自治组织的组成和职权、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村民自治组织的财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村民自治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增强农村居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意识,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村民组织法
村民组织法是为了促进村民自治,加强村民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而制定的。
该法规对于村民组织的种类、组成和职权、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职权、村委会的组成和职权、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村民组织法的实施,有利于推进村民自治的进程,增强村民组织的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村民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互动作用
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实施,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村
民自治法规定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和职权,为村民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村民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的组成和职权,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村民自治的进程,提高村民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同时,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实施,也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组织的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不足之处
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实施,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部分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组织的工作人员存在能力不足和管理不严
的问题;其次,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实施效果还不够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推广;最后,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总之,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实施,为中国农村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两个法规,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