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基本法2015版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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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营销基本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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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基本法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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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基本法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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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营销基本法的实施流程
总结词
了解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竞争态势
详细描述
通过市场调研,收集关于市场规模、客户需求、竞争对手和市场趋势等方面的信息,分析并了解市场状况,为制定营销策略提供依据。
市场调研与分析
营销策略制定
总结词
确定目标市场、制定营销策略和品牌定位
详细描述

PICC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法

PICC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法
元,予以维持: (二)行销主任降级 最近一个考核季未到达行销主任的维
持标准,自考核月起降级为行销专员。
• (三)晋升行销经理 • 在最近一个考核季到达以下条件,予以晋升行销经理: • 1.个人月均FYC≥2023元; • 2.个人月均件数≥2件; • 3.个人持续率≥70%; • (四)晋升为业务主任 • 在最近一个考核季到达以下条件,可晋升为业务主任: • 1.个人月均FYC≥1000元; • 2.个人持续率≥70%; • 3.同一营业组内直接增员人数≥3; • 4.本人及本组内的增员月均合计FYC≥3000元。
• 3.在考核持续率时设置缓冲期,进入应收期的保单在次月结算佣金前收回,将 仍计入应收期的持续率。〔2023版根本法改进持续率考核规章,以便于团队更 简洁达成〕
• 〔举例:2023年12月31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于2023年1月15日〔含〕前收回 其次年保费,假设当月机构将2023年12月佣金结算日设置为次月16日,则上 述保单仍计入2023年12月的持续率〕
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创业津贴:新人入司3个月内,每月可计 提创业津贴。
10号以后入司的行销专员,当月FYC累计到次月FYC中提取创业津贴;若 行销专员晋升,创业津贴依然发满3个月。
个人季度奖金:
每季度第一个月,依据上季度个人FYC 按下表计提个人季度奖金。个人季度 奖金=个人季度累计FYC×个人季度奖 金比例。
业务主任考核 (一) 晋上升级业务主任: 在最近一个考核季到达以下条件,可晋
上升级业务主任。 1.个人月均FYC≥400元 2.直辖组月均FYC≥3000元; 3.直辖组持续率≥70%; 4.同一营业部内直接育成组数≥2组。
• (二)业务主任维持
• 在最近一个考核季到达以下条件,予以维持:

中国人寿基本法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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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品质考核管理办法
品质管理办法
概念: 根据主管经营品质和职责履行情况, 对其基本法津贴进行调节,以示奖惩 设置目的 引导各级单位关注团队过程管理;弥 补基本法本身的不足 提供管理抓手,更好地经营主管 设置方案: 对象为各职级主管 主要与主管的管理类津贴挂钩,系数 0.5-1.2
拟进行的调整
• 对具体操作方法给予明确指引,重 点导向以下五个方面
15
增设间接培育区津贴
业内绝无仅有的基本法利益设置! 计算公式:
间接培育区津贴 =间接培育区经理直辖区当月FYC×间接培育区津贴比例
项目
版本
间接培育区津贴 比例
ABC
第1年 1%
第2年及以 后
0.8%
现行基本法在管理培育利益投放上远超出主要竞争对手
国寿13版 VS 平安11版
组经理级
202X版基本法
高级处 2.0% 2.5% 3.0% 3.5% 4.0% 5.0%
资深处 2.5% 3.0% 3.5% 4.0% 4.5% 5.5%
升级要点4: 加大初级主管扶持力度 延长主管晋升激励方案
增设新主管特别津贴
将短期《主管晋升激励方案》中“新晋升主管扶持奖”纳入基 本法长期制度奖励
发放对象:首次晋升组经理任职12个月以内
更有吸引力的增员政策 提高新人留存,增强增员信心 新人留存发展,实现共赢发展
调整推荐新人奖发放方式
新 人 签 约 时 长
新 人 签 约 时 长
升级要点2:鼓励培育 提高直接培育利益
增设间接培育区津贴
提高直接培育津贴利益
重磅利好: 第三年及以后的直接培育津贴比例提升为第二年比例
项目
第1年
第2年
第3年及以后 调整前 调整后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
八 、垂直化
A
直管津贴 主管月奖
间管津贴
职务津贴
辅导津贴
A对整个营业 单位计提责任底薪
九 、利益演示 倍增原理
垂直化:利益最小化 扁平化:利益最大化
结 论
四、基本法是激励法
1、为什么要设两档九级 2、职级的激励 3、同级不同档的系数激励
一 、为什么要设两档九级 1、图示
1、分处经理晋升条件=分处经理维持条件 2、处经理晋升条件=处经理维持条件 3、分部经理晋升条件=分部经理维持条件 4、部经理晋升条件=部经理维持条件+1个处经理
五、快速晋升
1、分处经理快速晋升=增加1个组经理 2、处经理快速晋升=增加1个分处经理 快速晋升没有直管、没有业绩要求 3、分部经理快速晋升=增加1个处经理…… 4、部经理快速晋升=增加1个分部经理…… 5、其他业绩都是合同维持
1、Q值的适当提高是增加业务员的收入,留住业务员的必然要求, 2、 Q值的适当提高是增加主管的管理津贴,是稳定队伍的必然要求, 3、 Q值的适当提高是净化团队,新陈代谢的必然要求, 4、 Q值的适当提高是奖勤罚懒的必然要求,
一 、组 织 架 构
如何收入最大化之依据 基本法组织架构 基本法考核指标 收入
三、正常晋升记忆法
晋升没有台阶
考核的范围
代理合同维持考核 职级维持考核 晋升考核
保险代理合同的维持条件
须达到下列三项中的两项 个人最近三个月累计FYC达到Q值 个人最近三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2件 个人最近三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业务员晋升业务主任的条件
基本法两大核心
三 、组织归属与管辖关系
直管关系 间管关系 所辖 营业单位 新人归属 回归 育成
四 、直管关系和间管关系图示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

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代理人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中国人寿基本法浅析保险营销销售管理建设团队队伍主管发展保险公司早会晨会夕会投影片培训课件专题材料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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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主要考核指标——业务员系列
首年佣金(FYC) 卡折业务 保单持续率
26
主要考核指标——主管系列
主管的主要工作:展业、增员、培育主管、团队管理 主管有个人FYC及增员指标——培养实战型主管 有效人力——限制队伍低效扩张 团队业绩(FYC) 所辖、培育——倡导合理的组织架构
27
调整——降低晋升组经理的有效人力指标要求
如“本人保单持续率”达不到维持考核标准,且“本人 FYC”也未达到维持考核指标的120%,则予以降级(业 务员职级)或解除合同(业务29 员延长期职级)”
调整——修改“主管直接有效增员”的考核规定
修订内容: 将主管系列人员维持考核指标中涉及“本人直接有效增员” 的规定改为“直管组有效增员” ,其他内容不变
目前各家公司的 成本支出差别非 常大
各家公司的支出 额度
各家公司的支出 占比
各市分公司基本法支出情况分析
单位
苏州 无锡 常州 扬州 南京 镇江 泰州 南通 连云港 徐州 淮安 宿迁 盐城
人均 10年期
6.28 5.33 4.37 4.30 3.49 3.03 2.90 2.75 2.60 2.52 2.46 2.38 2.03
可提附加佣金 基本法总支出
3660
1652
2579
1103
1260
509
3206
1283
3089
1219
3484
1330
2751
1034
1588
586
3255
1083
3433
1135
2736
848
4394
1325
1875
557
37310
13664

中国人寿最新基本法

中国人寿最新基本法
责任津贴
3.5%
区域总监职级
个人FYC、直辖组津贴、直辖区津贴、直接培育 处津贴、间接培育处津贴、直接培育组津贴、间
接培育组津贴、培育组经理奖、责任津贴
3.5%
中高级主管单位奖励缴费
职级 处经理 高级处经理
资深处经理 区域总监
高级 区域总监
A
计提基数
1% 1.5%
直辖组津贴、直接培育组津贴、间接培 育组津贴、培育组经理奖、处经理直辖
保级型
基本法收入合计 110160元
通过职级维持考核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收入的稳定; 但以考核维持为目的,却又限制了收入提升。
收入与职级考核的关系
研讨与思考:
假设处经理B追求顶薪,年基本法收入大约为多少?
假设处经理B直辖组每个月FYC50000。直接培育5个组,每个组 的直辖组FYC也是50000。 • 直辖组津贴:50000*26% *12月=156000元 • 处经理直辖津贴: 50000 *6组* 5%*12月=180000元 • 责任津贴:1500 * 150% * 12月=27000元 • 培育组津贴:50000* 14% * 12月*5组=420000元 • 培育组经理奖:50000*6*12% *5组=180000元
培育 组津 贴
培育 组经 理奖
晋升 处经 理奖处经理源自培育 培育 直辖津 处津 处经贴 贴 理奖
职级晋升,收益项目增加,额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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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意义与价值
组经理——处经理的盈利能力变化
组 22%
6%
26% 处
组 组组 8-14%
同样 的工作
准组经理
准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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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5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5)第六章委托报酬 (9)第七章品质管理 (17)第八章考核 (17)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5)第十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1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下同。

(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

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二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4.培育组经理;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第十五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十六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

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的直辖组;(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

第十七条培育关系有三种类型:培育组、培育处和培育区。

(一)培育组培育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组、间接培育组和多重培育组。

直接培育组是指各级主管直辖组中培育出新的组经理。

当主管A直辖的业务系列人员B晋升为组经理时,B及与其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新的营销组,A与B形成直接培育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组关系;若C直接培育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组关系。

(二)培育处培育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处、间接培育处和多重培育处。

直接培育处是指处经理级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处中培育出新的处经理。

当主管A辖下组经理B晋升为处经理时,B的直辖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组构成新的营销处;A与B形成直接培育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处关系;若C直接培育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处关系。

(三)培育区培育区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区、间接培育区。

直接培育区是指区域总监级主管直辖区中培育出新的区域总监。

当区域总监级主管A辖下的处经理B晋升为区域总监时,B的直辖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处构成新的营销区;A与B形成直接培育区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区关系。

第十八条有关培育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主管且被培育者职级为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组利益;若B降级至业务系列或转系列,A与B、B与C不再具有培育组关系,培育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与C的间接培育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组利益;此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组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组关系与直接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组经理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若B 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A与B、A与C的培育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组关系和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十九条有关培育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处经理或以上职级,且被培育者职级为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处利益。

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处关系,直接培育处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处利益;2.若B降级为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3.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处关系,A 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处关系与直接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处经理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若B 先于A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A与C的培育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处关系和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有关培育区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区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和被培育者均为区域总监级主管。

(一)主管A直接培育区域总监B,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A 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区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区利益。

若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区关系,直接培育区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区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区利益;2.若B降级为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区域总监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3.若B再次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区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区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区关系与直接培育区利益均不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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