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地标

DB33/ 662-2007 或: 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见附录A A.2.1)+单位合成氨 耗标准燃料煤 (见附录A A.2.2) +分摊的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单位合成氨耗电×电 折标准煤系数(见注2)-单位合成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见附录A相关条款) 注1:能源消耗及合成氨产量核算方法见附录A 注2:电折标准煤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6.2 单位合成氨电耗(千瓦时/吨) 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电耗(千瓦时/吨)= 10000 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 合成氨产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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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62-2007 报告期内用合成氨单位产量(吨)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综合能耗量。 3.7 合成氨单位产品电耗 (千瓦时/吨) 报告期内用合成氨单位产量(吨)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电力消耗量。 4 合成氨产品能耗范围 4.1 合成氨综合能耗统计范围指:报告期内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量与合成氨 生产过程输出的全部能源的差值。 4.2 合成氨生产中利用界区外和在合成氨生产界区内耗用的氢气也应计入能源消耗中。 合 成氨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能直接从能耗中扣除,用于合成氨系统时不再 计算消耗;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输出能源项中。如:煤气炉的炉渣(煤灰)、吹风 气、 合成放空气、 氨罐弛放气以及其它在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作为能源的耗能工质等, 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可折标准煤从原料煤耗中扣除,而应计入综合能耗的 输出能源项中。另外,利用合成氨生产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余压发电、产汽时, 用于合成氨系统的也不计消耗;其外供蒸汽和外供电量分别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 源。 4.3 合成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的安全、“三废”等环保处理系统消耗的能源,应计入合成 氨产品能耗。 4.4 多用户共享的原料气、公共工程(包括蒸汽、耗能工质等)以及联醇、联电等的合成氨 企业应合理分摊各项消耗。 4.5 合成氨原材料消耗量以实物量统计。 5 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限额 合 成 氨 (中型)单 位 能 耗 应 符 合 表 1 要 求 。 表1 表 1 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限额 考核指标 产品规格 原料煤品种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准煤/吨) 1430 1640 附加考核指标 电耗限额 (千瓦时/吨) 1750 1750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一、“合成氨综合能耗”的定义合成氨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折算为标准煤之和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以下简称合成氨产量)之比。
二、“合成氨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合成氨综合能耗(公斤标煤/吨氨)=[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输出能源量(公斤标煤)]÷合成氨产量(吨)。
三、合成氨产量计算的规定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出厂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和脱硫用);自氨罐弛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铜洗、氨水脱硫回收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稀氨水含氨。
(一)产量的核算方法合成氨产量的计量发展目标是以仪表计量为准,从一九八七年元旦起,大、中、小型氮肥企业的氨产量一律以仪表的表记值为准,具体规定如下:1.仪表计量目前有液氨汁量表的企业,其液氨计量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量值传递标准经过部级鉴定通过的仪表(以下所提到的计量表均要符合此要求)。
通过计量表的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减压的压力标准,根据各企业氨加工系统对液氨的压力而定),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
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当一个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氨计量表,考虑氨量前后平衡,规定如下:(1)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在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之内,则氨产量可以按分表之和的实际值。
(2)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大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则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3)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小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下限,则氨产量应以各用户分表之和实际值为准。
凡是采用仪表计量氨产量的企业,在上报合成氨产量的同时,要上报总氨的利用率,总氨利用率应不低于90%。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largefactories producing NH3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产品的能源消耗限额核算范围、基本要求、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年以上,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指标考核,也是合成氨(大型)企业进行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合成氨生产界区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的全部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
3.2生产系统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至预处理、空气分离、原料气化、气体净化、气体压缩、氨合成、氨冷冻及贮存的全部生产过程。
3.3辅助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厂内原料场地和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生产装置。
3.4附属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生产界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三废处理(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等设施。
有关化肥硫酸单位产品能耗计算办法

附件3:有关化肥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方法一、合成氨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2008)。
1、合成氨综合耗能等于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输入的各种能量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量。
按公式(1)计算:11()()i i j j n mi j E E k E k ===⨯-⨯∑∑ (1)式中:E —合成氨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E i —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入的第i 种能源实物量(kgce);k i —输入的第i 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n —输入的能源种类数量;m —输出的能源种类数量。
E j —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第j 种能源实物量(kgce);k j —输出的第j 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2、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于报告期内合成氨综合能耗除以报告期内合成氨产量。
按公式(2)计算: e E M=………………………………(2) 式中:e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吨(kgce/t );E —报告期内合成氨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M —报告期内合成氨产量,单位为吨(t );二、甲醇甲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甲醇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试行)》或《甲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合成氨联产甲醇)》(报批稿)。
1、甲醇(联醇)综合能耗等于合成氨联产甲醇生产过程中分摊给粗甲醇的综合能耗,加上精馏工序的综合能耗。
按式(3)计算:Eb Ea E +=———————————————(3)Ec Ez Ea -=———————————————(4)式中:E —甲醇(联醇)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Ea —粗甲醇综合能耗, 单位为吨标准煤每吨(tce /t );Eb —甲醇精馏工段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每吨(tce /t );Ec —合成氨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每吨(tce /t );Ez —合成氨联产甲醇总的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每吨(tce /t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参照《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4-2008)。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试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试行)2013-12-25发布2014-01-01实施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技术要求 (3)5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3)附录A(规范性附录) (6)附录B(资料性附录) (11)I前言本试行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试行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约能源处提出。
本试行由云南省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试行起草单位:云南省节能技术开发经营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
本试行主要起草人:李平、颜芳、文金虎、郑宏宇、曹锐、李伟杰、徐少会、于最达、刘志榕、 张振、付炳林。
II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试行)1 范围本试行规定了以非优质无烟块煤、非优质无烟煤(粉煤)、褐煤、各种型煤、焦炭(包括碎焦)、天然气等为原料,采用不同工艺技术生产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试行适用于以非优质无烟块煤、非优质无烟煤(粉煤)、褐煤、各种型煤、焦炭(包括碎焦)、天然气等为原料,采用不同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产品的企业能耗的计算与考核。
本试行不适用于以油品、优质无烟块煤、烟煤、焦炉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试行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试行。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试行。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2—2001,eqv ISO 11722:1999)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3,ISO 1928:1995,NEQ)GB/T 219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GB/T 219—1996,eqv ISO 540:1993)GB 536 液体无水氨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 7561 合成氨用煤技术条件GB/T 11062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标的计算方法(GB/T 11062—1998,neq ISO 6976:1995)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17608 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1986-9-13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国家计量局文号:[86]化计字第1117号发布日期:1986-9-13执行日期:1987-1-1一、“合成氨综合能耗”的定义合成氨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折算为标准煤之和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以下简称合成氨产量)之比。
二、“合成氨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合成氨综合能耗(公斤标煤/吨氨)=[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输出能源量(公斤标煤)]÷合成氨产量(吨)。
三、合成氨产量计算的规定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出厂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和脱硫用);自氨罐弛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铜洗、氨水脱硫回收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稀氨水含氨。
(一)产量的核算方法合成氨产量的计量发展目标是以仪表计量为准,从一九八七年元旦起,大、中、小型氮肥企业的氨产量一律以仪表的表记值为准,具体规定如下:1.仪表计量目前有液氨汁量表的企业,其液氨计量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量值传递标准经过部级鉴定通过的仪表(以下所提到的计量表均要符合此要求)。
通过计量表的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减压的压力标准,根据各企业氨加工系统对液氨的压力而定),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
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当一个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氨计量表,考虑氨量前后平衡,规定如下:(1)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在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之内,则氨产量可以按分表之和的实际值。
(2)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大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则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合成氨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农药、化肥和塑料等领域。
合成氨的生产过程中,能耗和电耗是综合能耗和综合电耗的重要指标。
本文将介绍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合成氨的热值损失:合成氨中的热值损失主要来自合成氨反应器排放的气体。
根据合成氨反应器排放的气体的热值,可以计算出热值损失。
2.计算合成氨的气体能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主要包括废气和尾气。
根据废气和尾气的数量和热值,可以计算出气体能耗。
3.计算合成氨的化学能耗:合成氨的化学能耗是指生产合成氨过程中消耗的化学能量。
通过计算反应器进料和出料的化学能量差,可以计算出化学能耗。
4.计算合成氨的电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电能。
通过计算电动机的耗电量和电池的容量,可以计算出合成氨的电耗。
1.计算合成氨的电动机耗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动机数量和功率决定了电动机的耗电量。
通过统计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动机数量和功率,可以计算出电动机耗电量。
2.计算合成氨的电解槽耗电量:合成氨的制备过程中,需要利用电解槽进行电解反应。
电解槽的耗电量取决于电解槽的电流密度和电压。
通过计算电解槽的电流密度和电压,可以计算出电解槽的耗电量。
3.计算合成氨的其他电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还需要消耗电能进行其他的工艺过程,如空压机、泵等。
通过计算这些设备的耗电量,可以计算出合成氨的其他电耗。
在计算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时,还需要考虑能源利用率和工艺能效等因素。
通过限额和控制指标,可以对合成氨(小型)的能耗和电耗进行合理的控制,促进合成氨(小型)企业的能源节约和减排工作。
综上所述,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的计算方法为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和参数。
通过合理的计算方法和限额控制,可以提高合成氨(小型)的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一、综合能耗的定义
综合能耗是指生产其中一种商品或提供其中一种服务所需要的从原料
开始到变现周期末完成全过程中,系统耗用投入资源的累计能耗之和。
它
可以反映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资源综合代价,反映出企业的总体运行
效率,从而能够帮助企业发现生产过程中节能减排的改进和发展方向,提
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
1、合成氨综合能耗包括设备、电厂、原料、其他辅助材料使用能耗。
设备耗用能源主要有燃料类、电力类和冷热能源类三种,其中燃料类
主要是液化气、汽油、煤炭;电力类主要是发电厂的供电;冷热能源类主
要是热能(热水、蒸汽)和冷能(制冷剂);此外,还包括设备启动和停
止耗用的电力等。
2、原料耗用能源主要是液氨、氮气、汽油、水、氧气、烧碱等,以
及制取酸性废气所消耗的电力、冷能、热能和水资源等。
3、其他辅助材料例如设备保护材料、催化剂、制取氨水的消耗物料,耗去的能源也需要计算在内。
4、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时,需要确定用能类型和用能量,并根据不
同的能耗标准确定一个统一的能耗系数(如日照指数),以实现多能源混
合使用并最大限度减少合成氨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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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颁布单位】国家计委/化工部【颁布日期】19860913【实施日期】19870101【章名】全文一、“合成氨综合能耗”的定义合成氨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折算为标准煤之和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以下简称合成氨产量)之比。
二、“合成氨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合成氨综合能耗(公斤标煤/吨氨)=[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输出能源量(公斤标煤)]÷合成氨产量(吨)。
三、合成氨产量计算的规定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出厂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和脱硫用);自氨罐弛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铜洗、氨水脱硫回收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稀氨水含氨。
(一)产量的核算方法合成氨产量的计量发展目标是以仪表计量为准,从一九八七年元旦起,大、中、小型氮肥企业的氨产量一律以仪表的表记值为准,具体规定如下:1.仪表计量目前有液氨汁量表的企业,其液氨计量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量值传递标准经过部级鉴定通过的仪表(以下所提到的计量表均要符合此要求)。
通过计量表的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减压的压力标准,根据各企业氨加工系统对液氨的压力而定),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
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当一个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氨计量表,考虑氨量前后平衡,规定如下:(1)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在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之内,则氨产量可以按分表之和的实际值。
(2)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大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则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3)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小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下限,则氨产量应以各用户分表之和实际值为准。
凡是采用仪表计量氨产量的企业,在上报合成氨产量的同时,要上报总氨的利用率,总氨利用率应不低于90%。
(4)以总氨表计量合成氨产量的计算公式为:①总氨表装在氨库前,则: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且销售的氨量)。
②总氨表装在氨库后,则: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氨罐弛放气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氨库期未库存量一期初库存量)。
③当以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作为氨产量时,则:合成氨产量(吨)=各用户氨计量分表之和[包括自用氨和商品液氨的表记值;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氨罐弛放气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
2.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目前企业没有液氨计量表(或者有计量表不准),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倒算,计算公式为:合成氨产量(吨)=商品液氨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的固体化肥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不合格的固体化肥量〕÷(0.82245×90%)+〔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氨水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不合格的氨水量〕÷(0.82245×95%)+自用氨量+(氨库期末库存量-期初库存量)。
式中:90%── 为各种固体化肥(碳酸氢铵、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尿素等)的氨利用率。
浓硝酸的氨利用率也暂按90%计。
95%── 为氨水的氨利用率。
0.82245── 为氨的理论含氮量。
(1)氨水折氨量的规定氨水折氨包括直接用合成氨或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还包括含氨10%以上且已销售的不合格氨水。
排放掉的合格和不合格氨水,不能折氨计产量;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和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氨水、脱硫自用氨水均不能折氨计产量。
(2)如果吹出、解析、弛放气中的氨回收后加工为固体化肥,则回收过程中的氨水不能折氨计产量。
(二)对自用氨的规定1.铜洗法自用氨为总氨量的0.5%;2.铜洗后碱洗改氨洗的自用氨为总氨量的0.5%;3.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上述三项自用氨规定,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不能计算自用氨量。
除上述三项定为自用氨外,其他各种形式的耗氨均不能列为自用氨。
当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以表记值为准。
当采用最终含氮产品倒算合成氨产量时,计算自用氨的总氨量计算公式为:总氨量(吨)=商品液氨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和不合格固体化肥量〕÷(0.82245×90%)+〔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和不合格的氨水量〕÷(0.82245×95%)+(氨库期末库存量-期初库存量)。
(三)企业填报合成氨产量时,在产量下应分列按原料的分产量。
当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的确定,应在合成氨总产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计算。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吨)=合成氨总产量(吨)×〔(某种原料气量×有效气体成分%)÷(各种原料气总量×有效气体成分%)之和〕。
(四)取消氨罐液面计计量法和按氨加工产品耗氨定额倒算法报告合成氨产量。
四、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以下简称各种能源总量)和输出能源量计算的规定(一)各种能源总量的计算公式: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入炉的原料量×入炉原料的低位发热值+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耗电量×2828+燃料消耗量×燃料的低位发热值〕÷7000-输出的能源量。
(二)入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1.以固体原料造气的入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1)入炉的原料系指投入造气炉的无烟煤(或焦炭、碳化煤球等),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或焦粉)。
(2)入炉原料的数量以入炉前的实际计量的表记值或实际称量值为准。
以煤球为原料时,应扣除煤球(指入炉的熟球)中所含的粘结剂重量。
熟球石灰粘结剂重量的计算公式:①当已知生球石灰配比、生球与熟球的总氧化钙含量时,则TCaO熟(100-NG生)NG 熟=1-────────────100×TCaO生②当已知生球,熟球与消石灰总氧化钙含量时,则TCaO熟(TCaO石-TCaO生)NG 熟=1-───────────────TCaO石×TCaO生③当已知原煤与熟球的固定碳含量时,则CGD熟NG熟=1-────────CGD(煤)上面三个计算公式中:NG熟── 熟球中石灰粘结剂配比,%;TCaO熟── 熟球中总氧化钙含量,%:TCaO生── 生球中总氧化钙含量,%;NG生── 生球中石灰配比,%;TCaO石── 消石灰总氧化钙的含量,%;CGD(熟) ── 熟球中固定碳含量,%;CGD(煤)──原煤中固定碳含量,%。
(3)返焦(或二煤)不计入入炉原料,不回炉使用的也不扣除。
(4)入炉固体原料的低位发热值(应用基的)应以实测为准。
有条件的单位,应在企业内直接用氧弹仪实测低位发热值或进行工业分析;也可按国家标准GB2586一2589-81四项标准规定的经验公式计算应用基低位发热值。
(5)石灰碳化煤球发热量的计算公式(未有实测条件):g_ g_ 100-NGQDW(煤球)=QDW(煤)×────── -7.6TCaO熟+ 4.8CaO熟100式中:g_QDW(煤)── 煤的于基低位发热量,(干卡/公斤);g_QDW(煤球)── 碳化煤球干基低位发热量,(干卡/公斤);NG ── 碳化煤球中粘结剂配比,%;TCaO熟─一碳化煤球中总氧化钙含量,%;CaO熟── 碳化煤球中有效氧化钙含量,%。
(6)入炉固体原料的应用基发热值,不允许采用下面公式计算:入炉固体原料的发热量(千卡)=入炉煤实物量(公斤)×(1-水分%)×干基含碳量÷0.84×70002.以液体原料造气的入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1)入炉的液体原料只包括用于造气的原料油(重油、石脑油),不包括锅炉燃料油(重油或轻油)。
其数量以仪表计量的表记值为准。
(2)入炉液体原料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有条件的企业应用氧弹仪实测,也可以采用附表一中给定的发热值。
3.以气体原料造气的人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1)入炉的气体原料,包括造气用的原料气和加热转化炉管使用的燃料气(不包括锅炉使用的燃料气)耗气量,以计量表的表记值为准(以本企业表记值为准,并折算成标准状态下体积。
(2)入炉原料气的低位发热值有条件的单位应用氧弹仪买测,也可通过分析原料气组成计算。
公式如下:25.79×H2+30.18×CO+55.85×H2S+85.55×CH4+152.26×C2H6+217.95XC3H8+283.38×C4H10+348.9×C5H12+141.07×C2H4+205.41×C3H6+271.11×C4H8+335.28×C5H10(千卡/标立方米)(三)电耗计算的规定1.合成氨电耗计算范围,包括:(1)从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开始、预处理、造气、脱硫、变换、脱碳、低压水洗、压缩、铜洗(或氢分、液氮洗等)、合成、冰机至氨库止各工序用电。
(2)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
(3)计划中、小修(不包括大修)和事故停修的修理作业用电(如起重、电焊)以及因检修(包括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额外消耗或损失的电量。
(4)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用水所消耗的电量,计算规定如下:①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用水(包括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脱氧水等)的制备、运送所消耗的电量。
②如果是多用户用水,应按合成氨生产过程实际消耗的水量(水量以表记值为准),合理分摊所消耗的电量。
③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蒸汽,发生蒸汽用的水(包括软水、脱氧水等)的制备、运送所消耗的电量,应按蒸汽实际消耗的水量合理分摊到合成氨电耗中。
④如果用的是外购的水、软水、脱氧水等折标煤见附表二。
(5)合成氨工艺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所消耗电量计算的规定:①如果各种载能工质只有合成氨生产过程使用,则应将各种载能工质所有电耗计入合成氨电耗中。
②如果是多用户使用载能工质,则应按合成氨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数量(以表记值为准)合理分摊所消耗的电量。
③如果是外购载能工质,折标煤量见附表二。
④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有时需要部分冷凝液(如一氧化碳变换工序有的企业加入冷凝液),输送冷凝液所消耗的电应计入合成氨电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