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者:来源:《中国电力教育》2013年第36期企业档案: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独资特大型电网企业,成为国网、南网之外唯一独立省级电网公司,负责自治区中西部8个盟市及所属52个旗县的电网建设、经营、管理和农电工作。
自2004年1月起,内蒙古电力公司历经三次厂网、网网分家,以省属独立电网的角色担当了改革的“先行者”,实现了一系列跨越里程碑式的大发展。
2013,走过这一年:所属各生产单位共举办现场培训5187期,培训量达312560人·天;安排培训中心举办107期专业技术培训班,培训量达35338人·天;集中培训公司新接收大学生457人,102368人·天;集中培训复转军人269人,52158人·天;公司直接安排14期赴厂培训班,培训525人,3150人·天;全年培训量达人431902人·天,全员培训率达98%。
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坚持人才引进与电网建设发展需求相适应,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需求。
大力引进专业对口人才。
缓解公司生产一线人员不足,创新人才选拔与招聘模式,优化人员结构。
根据公司人力资源“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关于2013年人力资源配置的指导意见》,为选拔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积极与各高校联系,及时参加国网公司和自治区组织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2013年计划接收的国家统招电力系统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统招毕业生900人,按照国资委关于积极安置大学生就业要求,增加200人,共计1100人。
2013年引进博士生2人,硕士生131人,本科生797人。
承办了国网公司人才交流中心2013年度毕业生就业研讨会议。
全面开展“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为全面提升公司系统广大生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2013年,公司开展了以“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为主题的培训工作,计划用三年时间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一次系统的培训和全面的考核。
内蒙古纳税A级企业

王长林
63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包头分公司
宋国亮
64
内蒙古蒙牛乳业包头有限公司
魏晓明
65
包头晶牛微晶股份有限公司
王长林
66
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富胜
67
包头市土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闫润怀
68
包头市雄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杨茂
69
固阳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
周有仁
70
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
那顺
36
中国网通(集团)公司牙克石分公司
陈永奎
37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电业局宾馆
周玉宏
38
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
陈晓杰
118
赤峰市红山区农电局
赵国发
119
赤峰电业局
白建伟
120
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
曹国忠
121
赤峰明珠地方电力经营部
吕亚民
122
赤峰鑫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李跃辉
123
赤峰天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徐立新
124
赤峰红山商标印刷厂
肖艳
125
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魏景奎
通辽市
126
内蒙古蒙古王酒业有限公司
白国义
内蒙古库伦蒙药厂
朱贺年
144
通辽库伦旗农电公司
曹洪然
14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科左中旗保康经营部
田国友
146
通辽科左中旗农电公司
毕福生
147
奈曼旗农电公司
付强
148
开鲁县农电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纳税地点【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字﹝2000﹞3号【发文日期】2000-01-11【实施时间】2000-01-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乌海市、包头市、呼市、巴盟、伊盟、乌盟国家税务局: 关于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即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今年5月,由于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财务核算方式的改变,使得各分公司在执行就地缴税政策问题上产生了一定困难,对此,有关地区多次向区局反映,要求协调解决。
经区局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电力燃料公司协商,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同时不使地方财政利益受到影响,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力燃料公司和各燃料公司的纳税地点及具体操作办法重新明确如下: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仍实行在机构所在地就地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但考虑到企业现行财务管理核算的特殊性,在增值税的计缴办法上,实行由电力燃料公司按照增值税的一般规定,按月统一核算所属各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出应缴增值税额,再按照各分公司每月销售给发电厂的原煤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增值税。
其计算公式为:某分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燃料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各分公司当期煤炭销售收入合计数×;该分公司当期煤炭销售收入对电力燃料公司每月计算出的各分公司应缴的增值税,由其随同核拨给各分公司的办公经费一并拨付给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负责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25日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概况与企业文化

公司的总体战略目标
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实现公司销售 收入超1000亿元,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负债合理安全、企业 稳定良性、电网可靠运行。公司电网建设 规模、经营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人 才队伍素质、综合效益实力进入全国省级 电网前列。
组织结构
公司直属单位: 包头供电局 呼和浩特供电局 鄂尔多斯电业局 巴彦淖尔电业局 乌兰察布电业局 乌海电业局 锡林郭勒电业局 阿拉善电业局 薛家湾供电局 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局 内蒙古电力信息通信中心 内蒙古电力供用电稽查局 内蒙古苏里格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 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物资供应公司 内蒙古蒙能招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公司培训中心(内蒙古电力学校) 内蒙古满都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国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外经公司) 机关事物管理局(蒙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京蒙大厦) 内蒙古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开发公司
蒙电文化的核心
蒙电文化的核心:
融 •通
融而通,通而达。 公司通过“融心、融智、融资、融势”,实现“电网畅通、人脉畅通”,最终做优 做强。 ★公司是全国唯一的省级电网公司,体制独特,必须融入到全国电网发展的大局,主 动加强与兄弟省网公司的沟通与,参与经济大循环,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公司担负着为首都、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能源动力的神圣使命,只有电网畅通 安全,才能承担起作为自治区大型电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 ★公司地处全国最重要的战略能源基地,地处全国最具潜力的新能源产业基地,地处 全国特高压规划重要送出基地,区内迅猛增长的装机规模和明显突出的区位优势,决 定了公司必须紧密衔接国家电网发展规划,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大型送端电网,在全 国能源输送和市场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公司历经百年,历史传统优良,文化积淀深厚,品牌资源丰厚。在国内外经济形势 发生变化,公司改革发展面临新情况的格局下,公司必须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超前的 思维,通过“融心、融智、融资、融势”,汇聚“源动力、爆发力、竞争力、向心 力”,从而实现“电网畅通、人脉畅通”,全面提高电网的输送能力、接纳能力、汇 聚能力,从而增强企业品牌的辐射力、影响力、凝聚力,最终实现公司的快速、健康、 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f543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a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9日国税发[1998]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汇总纳税电力企业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三条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华东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华中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信用报告_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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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8〕35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经商自治区经信委,现将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接入蒙西、蒙东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半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相关政策后实施。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应按照属地原则逐级向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告核实名单并函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与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实名单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减免政策。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执行有关事宜的函-内发改价函〔2019〕5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执行有关
事宜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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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执行有关事宜的函
内发改价函〔2019〕5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事宜的请示》(内电财〔2018〕173号)已收悉。
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分散的工商业、农业生产等用户电采暖用电可以按照内发改价字〔2017〕1560号文件在现行实际用电类别及电价水平基础上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风电供热试点项目用电可选择保留原政策(内发改价字〔2014〕1559号),暂按合表户居民电价执行,或执行新政策(内发改价字〔2017〕1560号),在项目本身对应用电类别和电价水平基础上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此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办法,电力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8﹞134号【发文日期】1998-08-19【实施时间】1998-08-19【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自2010年11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
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59号。
第七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第八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第十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第十一条失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第九条、第十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通知略)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三条 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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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2005﹞25号
【发文日期】2005-04-30
【实施时间】2005-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进行纳税申报调整的函》(内电财〔2005〕40号),反映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虽然从时间上保证和解决了申报数据的完整性问题,但由于发电企业售电费发票开具时间的滞后性,现行的纳税申报计算机“一窗式”比对系统不能实现正常比对,导致信息失真、比对不符。
另外,发电企业售电费发票传递的不及时,也造成了电网企业在汇总计算应缴增值税时,不能及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问题。
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款的规定,并考虑电网企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购电费专用发票,从执行跨月申报的第一个月开始,一律按照电费购销业务的所属期数据进行票表比对,在计算机“一窗式”比对系统未实现按所属期配比比对之前,暂实行人工比对,并在五月份申报期内要逐月理顺过来。
除购电费之外的其他进项发票仍实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办法,不得比照执行。
二、关于发电企业电费发票传递问题。
为保证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抵扣数据的真实性,各发电企业应在开具售电费发票的当月将发票原件转交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发电企业所在地的国税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督促,以确保电力产品购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完整性。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联知识:
1.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