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0年9月) 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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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海格通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4月) 2011-04-18

海格通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4月)
 2011-04-18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4月)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地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证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ongling Nonferrous Metals Group Co.,Ltd.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证券代码:000630证券简称:铜陵有色修订时间:2010年3月16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监督、核查和沟通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室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负责公司与外聘审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或专职内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称“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审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师进场后,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审计师的沟通,在审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需改聘,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安排其在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审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会同独立董事,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中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昌红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4月) 2011-04-08

昌红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4月)
 2011-04-08

深圳市昌红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昌红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督促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XX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规程

XX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规程

XX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促进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相关制度及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监管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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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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