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执法案例剖析

合集下载

医药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医药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快速发展,药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以某药品虚假宣传案为例,对医药类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某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某药品,在宣传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

经调查,该药品并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宣传材料中夸大疗效、隐瞒副作用,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在服用该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造成身体伤害。

为此,消费者将药品生产企业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案件分析(一)虚假宣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产品,不得夸大疗效、隐瞒副作用。

”本案中,药品生产企业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却在宣传材料中夸大疗效、隐瞒副作用,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1. 药品生产企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虚假广告、虚假宣传造成他人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药品生产企业作为广告主,其虚假宣传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在服用虚假宣传的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造成身体伤害,有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启示(一)加强药品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查药品广告,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学会识别虚假宣传,发现虚假广告及时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药品执法案例剖析

药品执法案例剖析

药品执法案例剖析案情介绍:2024年9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西胡楞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鄂尔多斯市几家旅游养生酒店涉嫌非法销售药品。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鄂尔多斯三亚旅游养生酒店涉嫌非法销售药品。

案件分析:1.涉案酒店违法销售药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游养生酒店不具备药品销售资质,涉案酒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进口药品并销售给顾客,涉嫌违法销售药品罪。

2.涉案药品无药监部门认定。

警方查获了大量涉嫌非法销售的药品,但这些药品并没有通过药监部门的认定,无法确定其药效和安全性,可能存在较大的健康风险。

3.涉案酒店销售欺诈手段。

涉案酒店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例如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等,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是高效的保健品,从而愿意支付高昂的价格。

4.顾客权益受损。

涉案酒店销售的药品没有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顾客在购买并使用时缺乏必要的指导,可能导致药物误服、过量服用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顾客的健康。

案件启示:1.完善药品监管机制。

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药品进口许可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销售渠道不合法的药品,要及时通报并采取相应行动。

2.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教育,让经营者明确法律法规对于药品销售的限制和要求,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

3.强化药品销售渠道监管。

对于涉嫌非法销售药品的销售渠道,应加强监管,定期抽查,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行为。

4.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销售欺诈行为的打击。

5.提高执法部门的查处效能。

加强执法力量,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结论:该案件揭示了旅游养生酒店非法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和其对于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同时也反映了当前药品监管机制存在的不足。

通过加强药品监管机制、提升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销售渠道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努力,可以有效遏制非法销售药品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权益。

药物生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药物生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医药行业快速发展,药品市场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以某医药公司生产假冒伪劣药品案为例,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启示。

二、案件事实2018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医药公司生产的某品牌药品涉嫌假冒伪劣。

经调查,该公司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降低原料质量,以次充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降低原料质量,严重违反了该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药品以次充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该规定。

2.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医药企业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2)严格执法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涉嫌违法的医药企业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3)加强行业自律医药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提高药品质量,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四、总结某医药公司生产假冒伪劣药品案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加强药品生产监管的重要性,提高医药企业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药物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药物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生产的某抗生素药品因其疗效显著、价格合理而深受市场欢迎。

然而,2019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制药公司生产的某抗生素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药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生产工艺不规范、原料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

二、案件经过1. 举报与调查2019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制药公司生产的某抗生素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接到举报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制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 现场检查与问题发现调查组在制药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生产工艺不规范:制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生产,存在严重的生产工艺不规范现象。

(2)原料质量不达标:制药公司使用的原料质量不达标,可能导致药品质量不合格。

(3)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制药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无法保证药品质量。

3. 责令停产停业与召回药品针对以上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制药公司立即停产停业,并召回所有不合格药品。

同时,调查组对制药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4. 案件审理制药公司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三、法律分析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生产必须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本案中,制药公司未按照GMP进行生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药品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药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本案中,制药公司生产的药品质量不达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召回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生产企业在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立即召回不合格药品。

本案中,制药公司在发现问题后,未立即召回不合格药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医药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药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患者张女士因感冒前往某市某医院就诊。

经医生诊断,张女士患有普通感冒,开具了感冒药A和B。

张女士在服用药物后不久,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表现为面部红肿、呼吸困难,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抢救,张女士的生命体征得以稳定,但面部皮肤受损严重,留下了永久性的疤痕。

张女士及其家属认为,药品A和B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了不良反应的发生,要求医院和药品生产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药品A和B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药品生产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管理办法》(三)案件分析1. 药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者应当保证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本案中,张女士服用的药品A和B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存在多起类似的不良反应报告,且药品生产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因此,可以认定药品A和B存在质量问题。

2. 医院诊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开具处方时,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也未告知患者药物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存在诊疗过错。

3. 药品生产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药品A和B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张女士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药品生产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药品A和B存在质量问题,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药品生产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前言作为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是法律手段之一,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时常有药品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药品监管部门处罚,也产生了许多知名的行政处罚案例。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来介绍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和具体实践。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药企涉嫌违法销售保健食品某药企在销售保健食品时标注了相关的治疗功效,但是没有经过任何相关的审批程序。

国家药监局以此为由,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达到了数百万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药企想要在保健食品中标注具有医疗功能的用途,就必须经过国家药监局的审批程序。

如果该企业没有经过相关程序,就会被认为违法销售保健食品,因而遭到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药企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某药企开发了一种新颖的药物,但该药物的核心技术是侵害了他人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

当权利人掌握了相关证据,就拿起了法律武器,最终,该药企被判赔偿对方200万元,并接受了其他严厉的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药企在开发新药时,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规定。

如果药企侵害了他人的专利或商业秘密,就会面临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药企除了遵守规定,还应当自主创新,不断提升本企业的科技含量,以保证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案例三:某药企销售了待批准的药品某药企在开发新药时,将待批准药品出售到了市场上。

该行为破坏了药品安全的基本原则,进而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想出一项措施:对该企业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缴获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资质,并对企业负责人判处实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药企的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以及销售环节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药企没有经过审批,就不能将药品上市销售。

如果违反了规定,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会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结语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反映了药品监管的具体实践。

这些案例不仅仅是一个公司,一个行业或一个国家的范畴,而是反映了药品监管的领域和范围。

关于医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医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企业因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查处。

本案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等。

二、案件经过1. 犯罪行为(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药品。

(2)生产假冒伪劣药品: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虚假信息,且药品质量不达标。

(3)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导致部分药品存在安全隐患。

2. 调查取证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初步掌握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药监局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1)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2)没收企业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4)吊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5)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企业未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药品,违反了药品生产的基本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生产假冒伪劣药品: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存在虚假信息,且药品质量不达标,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益。

(3)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导致部分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

2. 法律依据分析(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生产假冒伪劣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药品监管中的典型案例剖析

药品监管中的典型案例剖析

药品监管中的典型案例剖析药品监管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药品监管机构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践中,药品监管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以典型案例为例,剖析药品监管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并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案例一: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近年来,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不合格药品可能是因为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不严格,或者是假冒伪劣产品。

不合格药品对患者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如何加强对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确保合格药品进入市场至关重要。

针对这个问题,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抽查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合规情况,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2. 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药品监管体系,包括完善的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药品。

3. 提高监管效能: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如物联网和大数据分析,实现对整个药品供应链的监测和管理,减少人为疏漏和监管盲区。

4.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分享信息和经验,加强全球药品监管合作,共同应对跨国药品流通问题。

案例二:虚假药品宣传在药品市场上,虚假宣传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些药品企业为了促销产品,可能夸大疗效、隐瞒副作用,甚至编造虚假的临床试验数据。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增加了患者的风险。

针对这个问题,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执法: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秩序。

2. 提高消费者意识: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辨识虚假宣传的能力,让消费者明确正确的购药观念。

3. 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药品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完善宣传材料的审核和监督制度,自觉抵制虚假宣传。

4. 持续监测评估:建立定期对药品市场进行监测评估的机制,及时发现虚假宣传问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
一、A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B药品批发 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B企业从外地一家C 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一种药品,随货通行票 据上显示的购进数量与发票数量不符,发 票数量明显低于实际购进数量。经一系列 调查,企业负责人承认主要是为了逃避税 收。鉴于上述情况是否能认定为非法渠道 购进药品?如果认定,货值、违法所得如 何计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稽 查执法人员培训
——案件分析
稽查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分析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也就是药品经营、使用 单位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或药品生产资 质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明知对方不具有药品批发资质,但迫 于人情关系而明知故犯
二是少数药品销售人员借用合法单位资质, 开具该单位发票,但药品不经该单位仓库, 也不做购销记录,仅仅缴纳一定税费而进 行销售
分歧: 观点一 B诊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C某无
药品生产、经营资格,故可认为该诊所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 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条规定对B诊所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的C某,将 自用剩余药品放置B诊所销售,已构成经营药品行为,因 其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对C某按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考虑C某并非主观 故意违法经营药品,且该批药品尚未使用,故可考虑从轻 处罚。 观点二 《药品管理法》限制性条款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 具有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本案中B诊所没有和C某发 生药品买卖行为,也就未实施药品的购进行为,没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不应 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对B诊所处罚。同意观点一对C某的 处罚意见。
2、A批发部先后3次提供自称是真正购进凭证的正规增值 税票及电脑销售单等材料,但其内容或多或少与检查发现 时的第一份记录均存在不符,对此,如何认定,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认同其之后提供的票据为涉案药品的 购进凭证,但允许其继续补正票据,直至内容与检查发现 时的第一份记录相符,再对其票据标示的供货方进行核查 真伪,确定是否属走票行为,然后酌情处理;第二种意见 认为:不认同其之后提供的票据为涉案药品的购进凭证, 但认定其补正票据的行为属于伪造有关证据的行为,按照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一是因为 有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调 查笔录》做为相互佐证,所以不认同其之后提供的票据为 涉案药品的购进凭证,以检查发现的加盖红单的送货单为 真正购进凭证,二是考虑到其之后提供的票据内容与实际 不符,严格说来不能认定为涉案药品的购进凭证,亦不能 作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因此不认定其存在伪造有关证据 材料的行为,但可将此情形纳入判定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 好坏、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理由,进而确定对其作出行政 处罚的具体幅度。
其他案件分析
医疗机构案件分析
一、案例:A县监局接举报称,W诊所涉嫌 无证经营药品。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经 检查发现,该诊所在营业场所内悬挂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已经过期, 并且其实际执业地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上的注册地址不同。诊所负责人称 其并非卖药,而是行医,因为在原注册地 址的效益不好,于是就搬到位于乡政府附 近这个执业地址了。该负责人提供了《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和门诊日志、处方笺等 行医记录。
对于A药店销售“抠号”药品行为如何处理, 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有人认为,A药店的行为应按销售假药 进行处罚,理由是厂家已明确提示产品序 列号、防伪标识没有或不全为假药;有人 认为应按劣药进行处罚,此行为违反了 《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三款第(六)项 的规定;有人认为,应按从非法渠道购进 药品进行处罚。
在调查取证中,经A批发部相关人员陈述表 明,涉案药品是从上述Ⅰ公司、Ⅱ公司的 业务员处购进,两家供货公司的业务委托
人为,经营方式为代销,即购 进价格与销售价格相同,A批发部以销售量 的8%计提利润。
A批发部提出了陈述和申辩希望给予从轻处罚,陈述归纳 为两点:1、购进药品时按规定索取供货方相关证照并核 对原件与复印件;2、认为手写送货单用于核对来货数量、 单价、批号等,仅证明送货单位,不能提示购进供货企业, 而应以正规发票开具的单位为购进供货企业;申辩归纳为 两方面:1、辨别供货方材料的真实性不在能力范围,亦 无法得知其是否真正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 营许可证》,购进属受骗;2、认为被处罚的主体不对, 因为:(1)购进药品确为与药品厂家发生交易,只是其 业务员用了别的公司(Ⅰ公司、Ⅱ公司)的送货单,实际 没与Ⅰ公司、Ⅱ公司发生交易,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针对的是药品生产企业,应视为药品 厂家的错误;(2)《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 允许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而 实际购进药品时已索取了加盖红章的相关《药品生产许可 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且《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中亦未说明供货方无合法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 证据,以此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认为不 妥当。
案例分析
三、A药店因经营不善,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 证》。经与B药店协商,该店将剩余的160种、价 值2万元的药品一次性转移至B药店销售。至药品 监管执法人员检查时,B药店已销售货值5000元 的该批药品。
在案件讨论阶段,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提出三种 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A药店无证批发药品,应 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二是B药店从非法渠道购 进药品,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而A药店已不经 营药品,不应对其作出处罚。三是该行为属特殊 情况,对A药店、B药店均不予处理。
分歧:对W诊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执法人员内部产 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药品进行立案查处。理由是:首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该诊所虽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已经过期,诊所当然就处于 无证状态,其也就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其次, 该诊所的非法行医行为和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实际上是同时 存在的,只是因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所以有了不同的性 质。对此,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均有管辖权,谁 先查到谁便可进行处理。但如果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尚未过期,那其就还是医疗机构,对于其诊疗活 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也就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辖。
在执法人员对A批发部的陈述申辩进行核查 的过程中,A批发部先后三次向药监局提供 了自称是真正购进凭证的正规增值税票及 电脑销售单的复印件,开具单位包括Ⅰ公 司、Ⅱ公司、Ⅲ公司、Ⅴ公司(批发经 营)、Ⅵ公司(批发经营),但经与其之 前提供的入库记录核对,却或多或少存在
数量、价格、批号及购买单位等不符的情 况。
案件分析
四、A地药监局执法人员对乡镇涉药单位进行检 查,在B诊所药品陈列柜台内发现一批化学药品, 因该批药品价格较昂贵,一般也只在医院临床使 用,且该批药品具多个批号,执法人员怀疑该药 品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经调查,该批药品系当 地一居民C某在县医院看病时所开具的,但C某病 愈出院后一直未服用该药品,造成所开具的药品 剩余,C某考虑到药品价格较贵,为挽回损失, 故将药品放在B诊所内,请B诊所代其销售,并答 应药品使用完后,付给B诊所一定的报酬。C某提 供的出院结帐清单证实至检查之日,该批药品尚 未使用。
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争议:
1、处罚主体如何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 A批发部为A公司依法设置的非法人分支机 构,不具企业法人资格,其出现违反行政 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案件应移交给A公司所在辖区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A批发部 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得到A公司的授权 进行直接外购,并在实际经营中实行财务 上独立核算,属法律上规定的其他组织,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行 政处罚对象的规定,可以作为违法主体对 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五、某地药监局对辖区一家药品批发部(以下简
称A批发部(辖区外一家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 A公司>在本辖区设置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 督检查,在检查A批发部仓库存放的药品及其出 示相应的购进凭证时,发现3张加盖红章的手写送 货单存在问题,其中2张标示的供货单位为Ⅰ公司, 另1张为Ⅱ公司,经核,Ⅰ公司及Ⅱ公司均为药品 生产企业,但3张手写送货单均存在标示购进记录 中的药品厂家为另外药品生产企业的情况(包括 Ⅰ公司、Ⅱ公司、Ⅲ公司、Ⅳ公司)。根据检查 情况,我分局以A批发部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 品为由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分析
二、某地药监局在对A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 药店经营的某种胶囊外包装产品序列号、电话防 伪查询标识被人为刮掉。而药品包装左侧明确提 示:药品包装防伪标识和产品序列号不全均为假 药。
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尚未销售的该种药品。经 调查,A药店的药品是从厂家销售员处购进的, 由销售员从外省B药店“窜货”而来。厂家销售 药品时,每个省有一个固定的产品序列号,该销 售员为了达到在本省销售的目的,自行把药品外 包装上的产品序列号、电话防伪标识抠掉后,将 药品销售给A药店,并为其提供了厂家的销售发 票。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移交卫生行政 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按无证行医进行处 理。理由:该诊所既已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就属于医疗机构,但其执业 许可证已过期,并且实际执业地址与《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注册地址不同。 因此,对于W诊所的行医行为应由卫生行 政部门按照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 医进行处理,药品监管部门无权对这一行 为进行处理。
挂靠合法企业经营药品、伪造合法票据经营药品、 借用企业名义推销药品等等,非法药品购销行为 形式多样,表现形态各异。在药品行政执法中, 如何对药品购进渠道进行有效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