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
试析“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试析“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摘要: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税务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点内容,其对于工程企业的发展与创新有着显著效果。
本文就将围绕营改增对工程承包商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合理建议,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总承包商;合理建议;1营改增下纳税模式的变化1.1计税依据的变化营改增背景下,原有的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增值税变成了价外税。
将原有计价合计收入进行分离,计算方式变成了不含税收入乘以税率。
营业税变成了价内税,其计算方法为收入乘以税率。
1.2纳税人和划分标准的变化会计核算较为健全,且全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被称为一般纳税人;反之,会计核算不健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被称为小规模纳税人。
1.3计税方式的变化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计税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针对老项目采用一般或者简单计税方式,其税率通常在3%和10%左右;二是针对新项目一般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不过如果是在过渡期的新项目,可以采用简单计税法。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管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均可以采用简单计税法,并开具专用或者普通增值税发票。
1.4特定行为的简易计税特定行为除了要满足税率控制在3%以下这一特征外,还需满足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工程承包商不负责材料采购,或者只负责一些简单的辅助材料采购、人工和管理费用等;二是发包商可自行开展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三是工程建设日期在16年5月初的建筑项目。
只有满足上述特征的才能被称作特定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
1.5征收率的变化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简易计税征税率和原营业税率均控制在3%左右,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征税率则控制在10%。
2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商的影响工程总承包商是整个工程建设的核心部门,其负责工程的整体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以及管理等工作内容。
在原有的施工中,总承包商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开展招投标工作,从而选定符合要求的分包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随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面临着许多财税风险。
本文将从“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的辨析以及对策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1 从增值税到营业税“营改增”政策是指将建筑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从增值税改为营业税。
从增值税到营业税的转变,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上产生了一定的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了解营业税的税率、征收范围等具体规定,制定相应的财税策略。
1.2 纳税方式的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方式将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熟悉新的纳税规定,确保纳税合规。
1.3 价税分离2.1 合同标的变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本签订的增值税合同需要进行调整,涉及合同标的变更,对企业的财务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2.2 税负压力增加由于纳税方式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压力有可能增加,导致企业财务风险加大。
2.3 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给企业的财务风险带来不确定性。
2.4 税务审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可能面临来自税务部门的审查风险,需要提前谨慎合规。
2.5 其他财税风险除了上述风险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还可能存在其他的财税风险,例如合同纠纷、税收监管等问题。
3.1 及时调整合同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及时调整原有的增值税合同,符合营业税的规定,降低合同变更带来的风险。
3.2 增加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财税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3 加强内部财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内部财税管理,确保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能够实现纳税合规。
3.4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咨询,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规定,避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财税风险。
3.5 与供应商、客户协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客户进行有效的协商,确保双方在纳税方面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减少财税风险的产生。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发表时间:2017-06-09T10:06:31.733Z 来源:《建筑知识》2016年22期作者:刘海燕[导读] 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在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方面的影响尤为明显。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030000)【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经济也得到了相继发展,原有的税收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现阶段的国家经济体制。
因此,我国进行了相应的税制改革,在未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我国一直实行两税并行的制度,这种制度在初期时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且在完善税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实行营改增政以策后,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在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方面的影响尤为明显。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承包模式;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44(2016)22-0132-02 1.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1.1 对建筑行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大型建筑行业中基本上都采取多人法人形式,一般都有多个子公司。
在营改增模式下要对所有的纳税环节根据进项和抵扣的方式进行征税,一旦链条比较长,那么势必就会造成风险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经营上受到影响。
因此可以说随着法人层级以及管理层级的增多,对营改增的管理将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
1.2 在工程预算中的影响工程预算管理一般来说会对工程的投标报价造成影响,因此对企业承包工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增值税是以价外税的形式存在的,营改增之后的投标报价会通过增值税项税额和工程造价之间进行分开的实行,这样就会导致工程中的税额不能进行正确估计。
这也促使工程的造价控制工作难以实行,缺少正确的评估将会导致工程出现负税问题,不仅给工程投标报价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同时也将威胁到工程的任务承揽。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营改增的提出,对于工程建筑行业来说是一种新的挑战。
早在2011年,我国有关部门就颁发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法规条例,其实也就是营改增,有效的拉开营改增税收的帷幕。
同时对我国的工程建筑行业的整体造价、承包的模式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工程建设单位在承包的过程中,要想提高提工程的经济效益,就要对工程中的整体造价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改变工程陈承包的模式,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工程中的经济效益,也使我国的工程建筑行业的承包的中进行了一定的改变,紧跟着时代发展的脚步,这样也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产生的影响从工程建筑企业的角度来分析,工程中的整体造价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开支、施工材料开支、交通费用等,其实也就是工程在建设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在某种程度上讲,工程的造价就是在工程施工中的费用,其实也就是工程中的固定资产。
在营改增的提出对工程造價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影响,就从工程造价的角度进行分析,营改增的改革对逛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工程施工单位的资金流动,在一定程度上都造成了影响,下面以营改增对工程造价造成的影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第一,工程中的固定资产。
营改增与工程中的总造价相比,营改增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工程项目工程中的各项税收,将项目工程的投资金额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在这样的情况下,营改增对工程中的造价造成了巨大影响,直接降低了工程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
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筑行业领域也到了有效的发展。
当工程投资等行为得到重视时,营改增对工程在购买新得施工设备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将税收的金额降低,正也可以是工程施工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这样对较小的施工单位老说,通过营改增税收制度,可以使施工单位的规模一定程度上扩大。
另外,企业在工程投资的过程中,受到营改增的影响,施工进度明显缩短。
同时我国为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提供了先进的设备,以此促进营改增税收制度的进程。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营改增”在工程造价控制与工程承包模式的方面“营改增”模式将产生较为直接的决定性作用。
在不同的领域当中,“营改增”将会带来效果不同的影响,但在工程造价与承包模式上的效果较为统一。
基于这一情况,本文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当前“营改增”体系模式中的问题,对工程造价控制及其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改善策略。
标签:营改增;工程造价;影响;应对策略近些年来,我国的相关单位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营改增”制度进行了适当的改革,保证我国在这一政策下能够对社会经济有所控制,并且也正式拉开了我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帷幕。
这一政策的落实也对我国的很对企业以及建筑单位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并且在这样的基础下,工程的计价方式、利润核算模式也相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并在体制模式的带动下产生了一系列的波动。
因此,对“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对工程控制及承包模式方面的影响研究也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采取合理的应对方案也将改善当前的工程市场情况。
一、“营改增”对当前的计价体系的具体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一)该政策改变现行计价体系的计税模式当前的很多建筑工程企业并为完全实行“营增长”的政策,在计价方式上仍采取的是传统的计税方式。
但整体效率仍然较低。
若企业全面实行“营增改”政策,在课税对象以及计税方式声也将起到极其重大的变化。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影响之下,在“营改增”模式的实施之后,对现存的计价模式体系就必须进行适当的整改,使其能够与工程相吻合,并具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确保在计价税收过程中有一定的法律支持。
(二)“营增改”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彻底我国“营增改”政策的落实将能促使我国的建筑企业对各个环节进行缴税增值,并使各个环节衔接密切,呈环环相扣的发展关系,并且在人工材料与机械应用上都将对这一目标进行具体的实现。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对建筑工程行业在信息价值以及市场具体价格的采集上进行综合的考量,使整体的组价过程的复杂性有所提升,并且将我国的工程计价体系构建的更加严谨细致,保证价税分离的程度最大化。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与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其措施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与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其措施【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建筑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和税负的变化,会对企业的成本和收入产生影响。
对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政策可能导致利润空间的挤压,需要企业调整财务策略和经营模式以适应新政策。
为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挑战,建筑企业可以采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强财务管理等措施来应对税负增加的压力。
在营改增政策的大背景下,建筑企业需要及时调整策略,灵活应对,以确保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建筑企业可以在新政策下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总承包业务、建筑企业、影响、措施、政策、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营改增政策是指我国在苏州试点后,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一项税制改革措施,即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建筑企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过去,工程总承包业务通常是按照营业税税率进行征税的,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而言税率较低,对于工程总承包商来说有可能会减轻税负,提高利润空间,但同时也需要适应新的税制政策和税务申报程序,增加了工作复杂度。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也是双重的。
一方面,建筑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主体之一,同样会受到税制改革的影响;建筑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供应商的调整影响,导致成本的波动。
针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种种挑战,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建筑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保持业务的稳定发展。
接下来将详细探讨营改增政策对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建筑企业的具体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2. 正文2.1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影响1. 成本压力增加:营改增政策将原来的增值税税率转变为营业税税率,导致总承包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
这将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降低企业盈利能力。
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营改增论文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摘要建筑业是一个涉及面广泛的行业,现行税制设计较为复杂。
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美和发展,“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的EPC工程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就“营改增”在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阐述。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EPC一、“营改增”的意义和趋势长期以来,建筑业的增值税、营业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的建筑业的做大做强,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营改增”有效地避免企业重复征税,使得税负更加合理。
它能够使税制结构优化,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会对EPC 企业(Engineer、Procure、Construct,指企业对一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税收产生重大影响。
建筑业EPC工程营业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率为11%,由于进项税可以抵扣,但预计税负不但不能减少反而有所上升趋势,由于“营改增”后所有的进项税都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像水电费,水泥,沙石,混凝土无法获得增值税正式发票,像施工单位的人工成本采用闲散的农民工不可能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即使劳务外包但由于劳务公司的利润微薄,很难提供增值税专业用发票,这些因素都影响进项税的抵扣,因此“营改增”不但没有低降税负反而有所增加,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二、“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前,建筑业EPC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定性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税负的轻重,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事宜,如果不考虑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附加费,建筑业的税负由3%左右减少到2.91%,而对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增减取决于进项税额扣除的多少,所以说,“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建筑企业自身的定性有着特别大的影响。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营改增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营改增”的影响及应对策略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建筑行业也迎来了新的挑战。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行业也被纳入其中。
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和分包商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本文将从“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影响入手,分析其中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影响1. 合同价款调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税金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也有所调整。
合同价款将受到税率变动的影响,分包商需要根据新的税率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2. 合同税收筹划在“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和分包商需要对合同税收进行更加精细的筹划。
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 供应链管理优化“营改增”政策要求建筑企业和分包商在供应链管理上进行优化。
分包商需要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和及时性,降低税负。
4. 企业财务管理升级“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和分包商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挑战及策略1.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建筑企业和分包商应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确保在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符合政策规定。
2. 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和分包商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价款的合理性。
同时,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得到切实履行。
3. 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筑企业和分包商应优化供应链管理,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合作,确保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同时,加强对供应商的考核,及时调整供应链,降低税负。
4. 加强财务管理建筑企业和分包商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发票丢失、被盗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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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发布时间:2013-07-29点击次数:75 发布人:天岳税务本文为天岳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注册税务师/赫鹏EPC总承包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
这种操作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工艺及结构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根据现行《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中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对于包发商及承包商来说至关重要,EPC合同中的约定将决定双方日后合作项目的总体税负水平及涉税事项。
因此,在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承包商应该尽可能的规避税务风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众所周知,2012年1月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上海试点后,8月起又相继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十个省市试行。
根据税制改革部署,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将扩大至全国范围,这将对各行业税负带来较大影响。
本文旨在营改增政策的变化对EPC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策略,对企业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相关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分析并提出专业税务建议。
典型案例:A公司为中国境内法人企业,B公司为中国境内一家具备设计资质且有能力承建电厂的专业施工企业,A公司、B公司均为山东省企业,且均为一般纳税人。
2013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协议》。
工程总承包范围为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工程的全部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和电网接入系统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A公司为工程发包人,B公司为工程承包方。
根据《EPC总承包协议》的约定,B公司负责按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EPC 总承包协议的约定,进行勘测设计、材料采购、设备采购、设备检验检测、建筑安装施工、材料检验检测、测试、并网安全评价、竣工投产、性能试验等所有工作,直至完成工程至正常并网发电。
一、原有政策体系下重复征税之税收风险及建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业劳务来讲,其计税依据不仅包括施工方收取的工程款,还包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等。
税务机关对B公司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并不是按照与A公司结算金额计算缴纳,而是以整个项目工程造价作为其营业税计税依据。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重复征税问题,总局又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设备投资额可以不并入建筑业计税营业额:1、供货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第一种情况前提条件为供货方既本案中的B公司具备建筑安装资质,销售自产货物又提供安装劳务的情况下,可以向购货方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而不是把设备价款并入计税营业额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可以分别核算其货物销售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但B公司本身并不是设备生产厂家,B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设备为自其他单位采购而非其自产,显然不符合23号公告之要求。
2、甲供设备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根据政策规定,甲供设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A公司作为发包方即甲方自B公司采购的设备金额可以不并入建筑业计税营业额征税。
另外,税法上对于何为甲供设备以及如何认定历来又存在诸多争议。
例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1、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3、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4、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
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
三、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材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
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由此看来,税收政策上对于设备规定的具体概念并不十分明确,目前关于设备及材料划分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同时,政策要求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材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
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甲供设备在政策方面对账务处理有其较为严格的要求,一但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税收损失。
因此,A公司与B公司应对EPC总承包合同的设备及施工部分作合理的合同拆分并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以规避重复征税的税收风险。
二、营改增体系下重复征税之税收风险及建议在新的流转税法体系下,B公司承包的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各项业务涉税情况产生较大变化。
1、总承包协议之税收风险及建议A公司应规范与B公司的施工及采购合同,将合同明细合并为设备采购、建筑安装施工、勘测设计等大项,核算各大项工程量或价款额,由A公司与B公司分别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注明各项目价款;同时在账务处理时对各项目分别收入、成本进行核算,使之形式更加符合税法的规定,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风险。
2、施工类合同之税收风险及建议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分项签订,包括:施工合同、勘测设计合同、材料检测合同、安全评价合同等子合同。
在以往的流转税体系下,以上项目分别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施以后,部分项目适用税种及税率产生较大变化。
主要包括:(1)勘测设计劳务应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2)材料检验测试劳务应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六)鉴证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3)并网安全评价劳务应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由于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上符合条件征收增值税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适用税率为6%,B公司应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税制改革而导致B公司税负升高的部分,B公司可以向A公司要求从合同价格上给予一定的补偿。
目前针对该事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B公司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B公司应预先准确核算各子合同实际价款,如果不能分拆合同,应在施工合同中注明各项目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风险。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