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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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票和支票

第四章 本票和支票

第四章本票和支票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掌握本票和支票合规的记载形式;了解本票和支票的种类;了解本票和支票票据行为的程序和效力。

第一节本票一、本票的定义及特征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其含义为: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一定的;都必须以无条件的书面形式做成;付款期限都可以是即期或远期的;收款人可以是指定某人或来人。

但本票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第一, 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它是出票人保证自己付款的一种承诺,而不是像汇票那样,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的委托和命令。

正是由于这一特性,本票称之为Note(期票/付款承诺)而不是Bill(债权凭证),出票人称之为Maker(who make a promise to pay)。

Maker是本票的主债务人。

第二,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汇票的付款人只有在承兑之后才负绝对的付款责任,除非不需承兑的汇票。

本票与汇票不同,它的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后,即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支票

支票
2.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是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转账支票 是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的支票。既可支 取现金,又可转账的,是普通支票。
3. 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一般支票,是出票人委托自己的存款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于见票时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的支票。变式支票,是指有当事人兼充两种当事 人资格的支票。
票据法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把握票据法 律基础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基 本制度上,从而加深学生对票据法基本知识的理解与 掌握,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 22 学时。
第四章 支票
第一节 支票概述 第二节 支票的出票 第三节 汇票规范对支票的适用
4. 保付支票和划线支票
5. 即期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节 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条件和效力
(一)出票的概念
支票的出票,是指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 账户的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支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 据行为。
(二)出票的条件
1 、出票人须在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持票人,得行使抗辩权。
第三节 汇票规范对支票的适用
一、关于支票出票准用之汇票规范 二、关于支票背书准用之汇票规范 三、关于支票付款准用之汇票规范 四、关于支票追索权行使准用之汇票规范
本章前沿问题:
1 、关于空白支票问题
本章思考题:
1. 支票与见票即付的汇票有什么重要区别? 2. 同记名支票相比,空白支票有何利弊?
三、空白授权票据的出票
(一)空白授权票据的概念 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之上,将票据其他
应记载事项的一部或者全部,授权持票人补充的票据。

支票--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8

支票--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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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8
支票
四、支票
(一)支票概述
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二)支票的出票
1.出票者: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3.其他法定条件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三)支票的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注意】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总结】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在付款上的对比
【总结】出票记载事项总结。

票据法-支票

票据法-支票
(1)支票限于即期; (2)支票的付款人限于开办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支票中没有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的分
类。
(二)支票的分类
(1)一般支票和专用支票 (2)同城支票和异地支票 (3)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 特殊支票又主要包括: (A)空白支票 (B)远期支票 (C)划线支票 (D)保付支票
二、支票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一)出票 (二)背书 (三)付款
(四)追索权:无
支票中,没有承兑制度,没有保证制 度,因此,汇票中的承兑和保证规则,不 能适用于支票。
三、支票的特殊规则
(一)出票 (二)支票资金关系规则 (三)支票付款规则
(一)出票
1.支票付款人的限制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则 3.绝对应记载事项 4.相对应记载事项 5.可以空白的记载事项 6.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 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 承担汇票责任。”据此条,超过付款提示 期限后作成背书的,仅具有通常债权转让 的效力。故选A、D。
多选:下面有关票据背书问题的叙述,哪 些是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的?( )
A.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该转让行为无效 B.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 的,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 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处签章 C.非经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无效 D.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 称
(二)支票资金关系规则
1.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付款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 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支票的管理规定范本

支票的管理规定范本

支票的管理规定范本以下是一个关于支票管理的规定范本,总字数约为____字:支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对支票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有单位和部门,涉及企业对于支票的接收、发放、核对、填写、存储、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支票管理制度,确保支票发放和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支票的接收管理第四条支票的接收应由指定的财务人员或部门进行,接收人员应了解支票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熟悉国家有关支票的真假鉴别技术。

第五条接收支票时,应认真核对支票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支票号码、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金额、付款行名称等,并验明支票的真实性。

第六条如发现支票存在错误、涂改、篡改等情况,不得接收该支票并及时退还给持票人。

第七条对接收到的支票应及时登记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支票的基本信息、接收日期、接收人员等,并保证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接收支票后,应及时将支票存放在指定的安全柜中,并妥善保管支票的安全。

第三章支票的发放管理第九条支票的发放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授权,由授权人在指定的支票发放登记簿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条在支票发放前,发放人员应核对接收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确保发放给合法的接收人。

第十一条支票发放时应通知接收人支票的金额、填写方式、使用期限等相关事项,并告知接收人员妥善保管支票,避免遗失或被盗用。

第十二条支票发放完成后,应及时将支票发放登记簿记录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并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支票的核对管理第十三条接收支票的单位或部门应建立支票核对制度,确保支票的金额、填写方式与登记簿上的记录一致。

第十四条支票核对应由独立的财务人员进行,负责核对支票的基本信息和金额,并与登记簿上的记录进行比对。

第十五条如发现支票金额有误、填写有误等情况,应立即联系发放人员核实,并及时进行更正。

第四章转账支票第一章高等教育精品课件无师自通从零开始出纳岗位实务

第四章转账支票第一章高等教育精品课件无师自通从零开始出纳岗位实务

开具转账支票的流程
5)生成密码并填入 银行在受理转账支票业务时,是根据银行预留印鉴及支付密码来判断是否将 款项交由持票人
获取支付密码需要用到支付密码器
开具转账支票的流程
6)到银行转账或将支票正联交给收款人
转账 支票
存根 联
正联
交给会计做账
交给收款人
去银行办理转账
出纳到银行办理转 账,还需要一张辅 助单据——进账单
二到付款人的开户行办理转账
填好进账单
到付款人开户 行办理进账
转账成功后, 会收到收账通

收到加盖银行 章的回单
转账成功后, 会收到收账通

收到加盖银 行章的回单
一、到自己的开户行办理转账
在转账支票背面盖预留印鉴,填好进账单 在转账支票背面的背书人签章处盖上银行预留印鉴,盖印鉴时,必须使 用跟预留印鉴颜色一样的印泥,印章必须清晰
转账支票使用规定
1.转账支票主要用于同城结算 2.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不得挂失 3.转账支票无金额起点的限制 4.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5.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6.客户签发的转账支票可直接交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等
THANKS
谢谢聆听
3)填写支票 正面--存根联
6.小写日期,与正联一致
7.收款人,与正联一致, 可简写 8.金额,与正联一致,用 小写 9.用途,与正联一致
10.需要时填写附加信息, 与背面一致
开具转账支票的流程
4)审批盖章
转账支票填写好后,必须在支票上盖上企业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印章要 盖清晰,印章之间不能出现重叠
前言
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 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客户,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 发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货币金融学第四章--商业银行

货币金融学第四章--商业银行

第五章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税收对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是通过货币资金形态来实现的,而货币资金又离不开银行。

因此,无论是公民个人的经济生活,还是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的经济生活,都与银行密不可分。

那么,什么是银行?银行的主要工作是什么?银行在国民经济中起什么作用?家庭或个人有了余钱后,怎样保值、增值?储蓄有什么好处?为什么有的人到银行存款,有的人却购买债券,还有一些人去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这些经济现象就是本章所要讲述的内容。

如果说十多年前,银行更多还只是银行家们所关注的事情,那现在则无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依:交水电,订报纸,贷款买房,金融品种日新月异;投保险,买债券,投资理财,各项金融服务推陈出新.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我们每个人的观念也会不断的变化.对于跨越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公民,没有金融意识,缺乏金融知识,是不可想象的。

那么作为主要金融机构的银行,到底什么是银行?它有哪些业务和作用?这就需要从银行的产生谈起。

第一节商业银行的起源于产生由于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这里有必要先了解金融和金融业。

1、金融和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部分生产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资金;而另一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由于经营不善,或急于更新设备,或是白手起家而急需大量资金。

这里面就形成了两类特殊的群体,一类是有钱者,一类是缺钱者.一方面是大量闲置资金,另一方面是资金不足。

这样缺钱者就要向有钱者借款,这就是资金的融通.货币资金的融通就是金融。

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就是金融机构(多媒体显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种类和规模也日益发展.在金融业中,专门从事货币的发行和回笼,货币收支的组织和管理,使货币在不同所有者之间借入和贷出的主要机构——银行。

2、银行是主要的金融机构学习银行的产生,我们必须首先了解银行一词的来源.银行一词来源于意大利Banca(多媒体显示)。

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支票管理,规范支票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可以使用支票。

第四条出票人应当在支票上记载以下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第五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第六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第二章支票的领用和保管第七条单位领用支票,应当向银行提交单位有效证件、开户许可证和支票领用申请表。

第八条单位领用支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支票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支票,不得泄露支票密码、印章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支票保管人应当定期对支票进行盘点,确保支票的领用、使用、保管情况符合规定。

第十条支票遗失、被盗、损毁的,单位应当立即向银行报告,并按照银行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支票的使用第十一条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二)出票人签章必须真实、清晰,不得使用代替Signature;(三)出票人应当在支票上记载自己真实的名称、账号;(四)出票人应当在支票上记载付款人名称;(五)出票人应当在支票上记载出票日期;(六)出票人应当在支票上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第十二条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十日;(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当出示支票;(三)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四)持票人应当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五)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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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支票【导语】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从自己的存款账户内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有效期很短,因此信用的功能较汇票和本票弱得多,主要是支付。

同时,支票的付款,是出票人的存款银行从出票人的存款账户内提出票面金额,支付给持票人,银行是付款代理人,出票人的存款账户内有足额存款的,银行予以支付,如果出票人存款账户内没有足额存款的,银行通常采取拒付的作法,持票人便得不到付款。

由上可见,支票的信用功能显然远不如其他两种票据。

本章主要讲解支票的意义、种类、出票、汇票规范对支票的适用等。

其中,重要的问题是“空白支票”。

第一节支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一、支票的意义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对支票的定义作如下说明:(一)支票是一种票据。

支票与汇票、本票一样,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具有票据的所有性质。

(二)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1. 支票是委托证券。

这一点与汇票同而与本票异,《英国票据法》正是因为这一点,认支票为一种汇票,该法第73条规定,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凭票即付之汇票。

支票的基本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方,出票人以出票记载事项中的委托文句,委托付款人付款。

2. 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限制。

各国票据法上,支票的付款人均限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这一点,与汇票和本票均不相同。

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之限制。

3. 支票的出票人与委托的付款人之间,须有资金关系。

(1)出票人须为委托付款人的存款账户开立人,即在付款人处有存款账户。

反过来说,就是“付款人须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须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存款金额,否则,付款人得以“空头支票”之法律规范为依据,不予付款。

我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这一点,从表面看来,似乎是基础关系与支票关系未行分离,支票成为“要因证券”,其实不然。

支票既为“委托证券”,付款人就无绝对的付款责任,只有他同意付款时,才负担付款责任。

支票不需承兑,但无须承兑不能成为付款人的付款根据,支票的付款人实际上是出票人的“付款代理人”,他是以出票人的存款为出票人签发之支票付款,如果出票人存款账户内的金额不足支付,他当然有权不予支付。

持票人因“空头支票”不获付款时,对出票人或前手有追索权,对付款人则无票据权利。

(三)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的效能,在于满足快速付款之需要,信用价值不大,因此,其付款时间以越短越好。

见票即付,足可达到这个目的。

我国《票据法》第91条虽然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系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但这不是到期日,而是提示付款的期限,在出票日至提示付款期限届满之间的任何一日,持票人都有权提示付款,《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二、支票的特点与汇票、本票相比较,支票有下列特点:1. 付款人资格有限制支票的付款人,限于出票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须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

本票是出票人付款,无资金关系可言。

3.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先有支付委托合同只有在银行开户,与开户行订有支付委托合同的存款人,才能从开户行或信用社买得空白支票凭证,在使用支票时签发。

4.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5. 支票无需承兑或见票,提示票据就是请求付款6. 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7. 支票的出票人负担付款保证责任8. 支票无需保证9. 支票可为空白授权出票依我国《票据法》第85条、第86条,支票出票时,金额、收款人名称,均可空白,由出票人授权持票人补记。

汇票和本票则不得签发空白票据。

10. 支票有无记名式我国《票据法》不允许汇票和本票来无记名方式,却认可支票可为无记名。

在《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中,也是如此。

11. 支票有划线制度在支票法中,有划线支票的规定,划线支票的收款人仅限于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安全性较大。

汇票和本票均不得划线。

12. 支票信用作用弱而支付功能强支票为见票即付票据,提示付款的期限极短,一般在十数天左右。

按照我国《票据法》第91条的规定,除异地使用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另定外,同城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由于付款提示期限短,出票人自收款人处得到信用的时间就很短,支票的信用功能就很弱。

13. 支票仅限一份,不得有复本和誊本在外国票据法上,汇票可有复本与誊本,本票可有誊本,支票却仅限一份,不准使用复本和誊本。

我国《票据法》未认可复本与誊本制度,支票也仅有一式一份。

支票有“存根”,存根只供出票人留存备查和记账使用,不是支票的复本或誊本。

三、支票的种类(一)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支票依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分为记名式和无记名式两种。

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是记名支票,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是无记名支票。

(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这是按照支票支付方式上的不同所进行的划分。

现金支票是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转账支票是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的支票。

既可支取现金,又可转账的,是普通支票。

(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按照支票当事人有无资格兼充,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一般支票,是出票人委托自己的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支票。

它的当事人为三方,没有身兼二种当事人资格的现象。

变式支票,是指有当事人兼充两种当事人资格的支票。

包括以下三种:(1)指己支票,即出票人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

(2)对已支票,即出票人载明自己为付款人的支票。

(3)受付支票,即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的支票。

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4款认可了“指己支票”。

(四)保付支票和划线支票保付支票,是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证付款之记载,负担绝对付款责任的支票。

《美国统一商法典》承认保付支票,该法第3--411条第1款规定,对支票的保付即承兑。

在持票人获得保付时,出票人及所有前手背书人均解除责任。

可见,保付支票以付款人为惟一债务人。

划线支票,是指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在支票正面画平行线二道,将收款人限定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他们的客户的支票,也叫做平行线支票。

划线支票共有两种形式:(1)普通划线支票,其形式为,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两线之间不记载文字或记载“银行”二字。

这种支票,付款人只能向银行付款或向银行的客户付款。

(2)特别划线支票,即在两条平行线之间记载特定银行名称的支票。

这种支票,付款人只能向平行线内记载的银行付款。

划线支票较一般支票更具安全性,而特别划线支票,比普通划线支票的安全性更大。

(五)即期支票和远期支票在支票实务中,还有即期支票与远期支票的习惯性分类。

即期支票是指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一致,可即时提示付款的支票。

远期支票,是指把未来的一个日期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

《统一支票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在载明为出票日期前作付款提示的支票,应于提示日付款。

如果远期支票未载明可以于出票日前提示付款,就应在记载的出票日到来时,才能请求付款。

我国《票据法》未认可远期支票。

第二节出票一、出票的意义、条件和效力(一)出票的意义支票的出票,是指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支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出票的条件我国《票据法》第82条、第87条、第88条规定了支票的出票条件。

这些条件是:1.出票人须在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2.出票人与其委托付款人之间有资金关系3.出票人须按照票据法有关规定,作成支票首先,出票人应正确选用支票种类,意在支取现金的,应选用“现金支票”,为了转账支付的,应签发“转账支票”,以免因选用有误,影响支票的使用目的。

其次,出票人须按规定记载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票据法》第84条规定了支票的六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少其中之一的,支票无效。

但支票金额可授权持票人补记。

最后,出票时的签名、签章,必须与出票人在委托付款人处预留的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相符合,稍有不相符者,付款人即有权拒付。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票出票方面的一些规定,如书写要求、签章规则等,对支票的出票,也有法律约束力。

在实务中,如果文字、数字书写错误、不能或不易辨认、印章倒签或错签位置、票据折叠等,都构成不予付款的原因。

(三)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或者说是持票人,发生取得票据权利的效果。

2.对出票人,发生担保付款责任。

3.对付款人,发生依支票文义付款的权限二、支票的记载事项(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 表明“支票”的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确定的金额;4. 付款人名称;5. 出票日期;6. 出票人签章。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86条规定了支票的三个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收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

我国《票据法》允许出票时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签发无记名支票,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收款人名称成为支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上不记载的,推定持票人为收款人。

(三)可以记载但不生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支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第84条、第85条规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这种记载事项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

(四)不得记载的事项凡有悖支票性质和有害支票权利的事项,均不得记载于支票上。

若有此种记载,皆为无效记载。

《票据法》第90条特别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三、空白授权票据的出票(一)空白授权票据的意义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之上,将票据其他应记载事项的一部或者全部,授权持票人补充的票据。

(二)空白授权票据的效力1.持票人获得补充权。

持票人的补充权是形成权。

持票人有权以自己认为适当的文义加以补充。

依照与出票人的约定补充的,自无争议。

出票人对补充记载事项有异议的,不得对抗补充后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对越权补充者,则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应负举证责任。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有补充记载而对抗持票人,补充记载事项的票据效力与完全出票相同。

3.未补充完整的票据,不具票据效力不发生效力的空白授权票据,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存在权利保全、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等问题。

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方式保护自己。

失票人对不法占有空白授权票据的人,有民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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