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婚姻法看我国“第三者”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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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婚姻中“第三者”侵权赔偿制度

分析婚姻中“第三者”侵权赔偿制度

的第三者 。为此 ,婚姻 法》 《 应尽快 确认第 j者侵 害配偶权 的侵税
责 任 , 护 受 害 配 偶 的合 法 权 益 。 保 其 次 , 究 第三 者 的侵 权 责任 , 完善 我 国 身份 权 侵 权 民 事 责 追 是 任 的 需要 。《 法 通 则 》 总 体 上 确 认 了 配 偶 身 份 权 的 存 在 , 没 民 从 却 有 配 置 侵 权 民事 责 任 , 婚 姻 法 》 4 条 规 定 了 过 错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 第 6 制 度 , 这 一 规 定 局 限 于 过 错 方 配 偶 的侵 权 责 任 , 第 三 者 的 侵 权 但 对 责任没作任何规定 。 最 后 , 化社 会 风 气 , 护 合 法婚 姻 关 系的 需要 。 畸 形 的 婚 姻 净 保 关 系 危 害 显 著 , 是却 没 有 法 律 来 保 护 , 能 通过 法律 途径 寻 求 救 但 不 济 。这 不 是 立 法 的失 败 吗 ? 四 。 立 第 三 者 侵 权 赔 偿 制 度 面 临 的 困难 建 1第 三 者 只是 一 种 社 会 现 象 , 念 模 糊 不 清 , 且 第 三 者 责 任 、 概 而 不是笼统的责任制度 , 如果 对 第 三 者 责 任 进 行 制 度 设 计 , 必 须 对 则 第 三 者 进 行 严 格 的界 定 和 限制 。 2并 不是 所有 破坏 他 人 婚 姻 家庭 关 系 的第 三 者 都 要 承 担 法 律责 、 任 。第 三 者也 有 的是受 害 者 , 不存 在故 意过 失 的情 形 下 成为 第 三者 在 如何追 究 其责 任 , 而且 合法 婚姻 当 事人 如何证 明 第三 者 的故意 过失 。 3 承 担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主 体 只 能 是 过 错 配 偶 而 非 第 三 、 者 。因 为 离 婚 及 离 婚 过 错 赔 偿 是 配 偶 之 间 的 纠 纷 , 决 的 是 配 偶 解 之 间 民 事 身 份 及 责 任 问题 。 第 三 者 不 是 离 婚 诉 讼 的 当 事 人 , 宜 不 将 对 第 三 者 的赔 偿 请 求 权 和 民事 责 任 规 定 进 来 。 4如 果第 三者 侵入 婚 姻 家 庭关 系 , 致 夫 妻 感 情 恶 化 , 、 导 但最 后 侵 害者 也没 有 和受侵 害者 的配偶 在一 起 , 如何 追究 侵害人 的侵 权 责任 。 五 、 立 第 三 者 侵 权 赔 偿 制 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立 法 完 善 设 建立 第 三 者 侵 权 赔 偿 制 度 的时 候 , 从 法 律上 对其 进行 完善 。 要 1 加 强 对 配 偶 权 的保 护 。 配偶 权 作 为夫 妻双 方 之 间 的 身 份 权 、 是 客 观存 在 的 , 何 法 律 都 不 应 当 回 避 。 鉴 于 配 偶 权 侵 权 急 需 法 任 律 调 整 的 现 状 , 姻 法 中规 定 配 偶 权 保 护 制 度 非 常 必要 。 婚 2第 三者侵 害配 偶权 的行 为是 侵 权 行 为 , 、 应该 确 定 过错 推 定 的原 则追究其 侵权 责任 , 以避免受 害方采 取违法 行为取 证引起 的新 冲突 。 3 第 三 者 应 当是 承 担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主 体 , 作 为 共 同 、 应 侵权人 而负连带责任 。 4 应 当追 究 第 三 者 的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正 如 王 泽 鉴 先 生 所 说 、 “ 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财产上损 害者 , 属不多 , 与 实 纵或 有 之 , 偿 赔 数 额 亦 甚 微 小 , 若 不 使 受 害人 请 求 相 当 之 慰 抚 金 , 害 人 几 乎 不 故 加 负 任 何 赔 偿 责任 , 不 足 保 护 被 害人 ” 实 。

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

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

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观念的变化,小三问题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我国新婚姻法对小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新婚姻法对于婚姻外的第三者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有人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婚外情。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样一方面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小三的存在;另一方面也为被害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其次,新婚姻法对于小三的分割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证据确凿地证明对方与第三者发生了婚外情并造成了夫妻感情的破裂,那么被害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保留原有份额,而不受对方的干涉。

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处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小三在子女抚养权上的地位。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小三在婚外情中生育了孩子,那么在判决子女抚养权的时候,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的情况,并以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基础作出判决。

如果小三没有对孩子负责任或者不适合独自承担抚养义务,那么孩子的抚养权会继续归属于另一方夫妻。

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削弱小三对夫妻感情的破坏力,鼓励小三自觉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

最后,对于小三参与婚姻的情况,新婚姻法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小三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婚姻登记或者婚姻关系,并且与被害方建立了婚姻生活,那么这种婚姻是无效的。

同时,对于因此导致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法律也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保护了被害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对小三问题的规定旨在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分割财产、保护子女抚养权和规定无效婚姻等方式,可以有效地遏制小三问题的存在,减少夫妻感情的破裂,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新婚姻法小三的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小三的规定有哪些?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小三的规定有哪些?“第三者”也称为小三,在法律上没有明文定义,但一般指和具有法定婚姻对象,发生法定婚姻之外的第三方情侣。

因男女自愿发生关系或同居,第三者一般不构成犯罪,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处罚规定。

如果双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的,由受害人起诉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与他人通奸而导致离婚的,另一方为无过错方,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妻子是否可以起诉小三最高法院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

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浅谈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

浅谈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

浅谈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摘要]目前,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家庭数量逐年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限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配偶,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对于“第三者”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第三者”到底是否应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必要作以探讨。

笔者在此将对“第三者”的界定和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理论基础作以阐述,提出将“第三者”加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主体一、“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是通俗的民间用语,并非准确的书面用语,它并没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

对“第三者”进行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此作出准确的界定。

我国目前关于“第三者”概念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通奸说”、“关系暧昧说”、“破裂说”、“目的说”四大类。

“暧昧说”认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暧昧关系的人,都是“第三者”。

显然这种观点所涉范围太过广泛,不适宜采取;“通奸说”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的人,这种观点缺少结果要素,不够准确;“破裂说”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介入其婚姻关系,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对方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这一观点强调了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结果,使“第三者”的侵入有了完整的构成要件,较为合理,但笔者认为还应当加入“第三者”的时间性,即第三人须与有配偶的当事人保持一定时间的交往,将其与淫嫖娼、一夜情区别开来。

综上,对于“第三者”的界定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主观方面。

介入婚姻关系的人,主观上具有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如果不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在对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的情况下,作为第三者,知情后主动退出的,不应以“第三者”论。

第二,客观方面。

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发生了性关系,违背了另一方享有的专一的性生活的权利,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结果要件。

妨害了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关系破裂或濒临破裂。

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

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

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根据调查分析,夫妻中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的,其实因此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然而出轨行为只能算作是我们认为的过错行为,尚不能认定为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因而此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

但在财产的分割上面,其实有出轨情况的多少也是会有影响。

那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根据调查分析,夫妻中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的,其实因此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然而出轨行为只能算作是我们认为的过错行为,尚不能认定为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因而此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

但在财产的分割上面,其实有出轨情况的多少也是会有影响。

那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新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根据上文所说,首先确定丈夫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

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

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外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也愈发普遍。

所谓的“小三”,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外情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小三的介入却可能对原配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的后果,以期引起人们对婚外情的重视。

一、小三对原配的伤害1. 心理伤害婚外情的介入,使原配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

他们可能会感到背叛、愤怒、悲伤、无助等情绪,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2. 经济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小三介入婚姻后,可能会要求原配给予经济补偿。

这不仅给原配带来经济压力,还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危机。

3. 家庭破裂婚外情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环境,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小三的法律后果1. 侵犯隐私权小三在介入他人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配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窃听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原配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损害原配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给原配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在婚外情过程中,若涉及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小三的道德后果1. 社会道德谴责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的谴责。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诚、孝顺、仁爱等美德被高度重视,小三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

2. 家庭关系破裂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受到严重影响。

3. 子女成长受阻小三的介入,可能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影响其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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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设计)题目:从新婚姻法看我国“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姓名:丛婧指导教师:焦淑敏完成日期:2010年11月29日摘要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第三者”这一关系说起来是极为复杂的,正如人们常说“事出有因,查无实据”,轻则只是一时出轨,重则甚至接近重婚行为。

婚姻法仅仅就达到重婚与同居程度的“第三者”侵权行为加以了法律上的规制,并且该规制仅仅停留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上。

细细分析,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依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法律规制“第三者”问题,是否有其必要性,又是否有可行性,相对的问题又如何得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是对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研究十分必要的。

在本文中,笔者将目前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加以综合与分析后,融入自己的想法与认识,作此文章,以表达对此制度的看法与建议。

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第三者”介入侵权的基本理论概述,“第三者”的概念厘清,“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三者”的分类三个方面着手,第二部分是“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对其进行法律溯源即合理、合法性分析;第三部分为“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探讨·,最后,提出“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立法改进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定“第三者”、意定“第三者”;共同侵权;人身契约AbstractNew "Marriage Law" against the forty-sixth article of the right to divorce their spouses fault compensation system, the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revised law is a major bright spot, marking the legal marriage of the parties to further the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o that the judiciary to adjudicate the case with the relevant legal basis.However, in real life, "third party" in the relationship that it is extremely complex, as is often said "good reason, no evidence is found", ranging from just a temporary derailment, while in a polygamous or even close. Marriage to bigamy and cohabitation only to the extent of the "third party" to the tort law regulation, and the regulation only stay in the couple divorced the question of damages. Careful analysis, the obligation to be faithful couples still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Legal Regulation "third party" issue, whether it is necessary, and whether there are feasible and how the problem is relatively solved these problems in-depth study of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on the issue of very necessary.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will present academic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f the issue to be integrated and analyzed, into their thoughts and understanding for this article, to express the views and suggestions on this system.Th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first part is the "third party" involved in an overview of the basic theory of infringement, "third party"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third party" Elements of infringement, "third party" category three aspects, the second part is the "third party" the need for tort relief, its reasonable legal traceability that is, legitimacy analysis; third part is the "third party" liability of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Finally, "third party" liability of the legislative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Keywords: Divorce Damage; statutory "third party", meaning be "third party";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personal contract引言 (1)一、“第三者”介入侵权的基本理论概述 (3)1.“第三者”的概念厘清 (3)2.“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 (3)3.“第三者”的分类 (4)二、“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4)1.当前“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4)2.婚姻“第三者”介入在我国历代和目前各国法律中的调整概述 (5)3.“第三者”侵权进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合法理性分析 (6)三、“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探讨 (7)1.我国法定“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的现状 (7)2.我国对意定“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的现状 (7)四、“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立法改进建议 (8)1.损害赔偿是否以离婚为要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8)2.应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入恶劣的意定“第三者”侵权行为 (10)3.损害赔偿不仅限于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也应该适用 (10)4.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包括“第三者” (10)5.具体救济措施之建议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14)我们可以说婚姻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份人身契约,它关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理及心里最基本也是最不能剥夺的权利。

婚姻法的实质可以理解为对一种契约的保护,他很重要的目的是保护社会中家庭的稳定和安宁,其实从实质上来看,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婚姻法是给予了人们一个保护,一个靠山,让人们增加对婚姻的信心。

对于一个契约来说,人们会首先衡量它是否值得签订,是否会给自己带来应有的利益,尤其是人身契约,如果签不好,甚至会导致一生的悲哀。

法律给予了这个契约一定的保证,在社会生活中,让人们相信,婚姻中的大部分权利和利益都有法律这种具有强制性的规则的保护,所以人们将会更有信心的去缔结一份婚姻。

对于结婚法来说,事实要件和形式要件为婚姻的正常,稳定,为提高婚姻的质量提供了一些保证,它遇见了可能会导致婚后婚姻发生变故,会影响婚姻生活,给双方带来不幸的因素,并积极避免他们,这样一来,对于减少婚姻事故的发生率,有显著的帮助,所以它是结婚的第一道屏障。

对于离婚法而言,关于当事人的保护,和面临将一个共同体分割而将出现的财产、人身等问题做出一系列的规则和保护,为人们提供了参考和遵照的标准,这样一来,对于结束一张错误的契约起到了关键性的保护作用,它给予人们这样一种信念,纵使在第一次签约时犯了错误,人生并不是就此走向了不归的深渊,而是依然拥有其他的机会。

错误而导致的后果会得到圆满的解决,这样才会给予人们信心去再一次进行选择,避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然而婚姻法比并不可能成为救世的良药。

俗语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尤其是夫妻两人的事情,床头打架床尾和,某些问题在夫妻之间是非常容易解决的;然而朝夕相处,生理心理,情感生活方面的问题最集中的体现也是在夫妻身上,所以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又往往是最不可估量,难以理解的。

所以这样,就为立法,执法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婚姻拥有它独立的自主性,所以一些自主性条款,如协议离婚的产生,和婚前财产公正的推出,就为当事人自主的选择进行的保护,推进了当事人自己加强对婚姻的保护和对契约的认同。

然而婚姻法存在的种种无法干涉的领域,即使婚姻法的漏洞,也是婚姻法难以逾越的鸿沟。

种种研究和生活现象告诉我们,在当代社会,离婚率逐步升高,骗婚,包二奶,姘居等种种的现象也开始屡见不鲜。

饱暖思淫欲,或许经济的发展,生活的进步,人们道德意识的开放,为这些婚姻的病症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人们的道德水平也慢慢低落了,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变得越来越难。

那么法律能做些什么呢?其实婚姻中许多的矛盾问题依然是可以解决的。

法律能为我们提供什么呢?不得不提到婚姻损害赔偿的问题。

我在法院实习的时候,几乎很多很多的案例中都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而造成了夫妻之间感情的破裂。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

”但这一条款无法成为一个真正的约束,无法产生真正的后果。

“第三者”的介入无疑是婚姻所面临着的最大的问题之一。

它不仅关系到夫妻二人,也关系到有利益瓜葛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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