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doc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国寿财险办发【2007】42号附件:产险专员活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险专员活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互动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对产险专员的管理水平,通过日常活动量标准化管理,提升产险专员日常工作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产险专员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活动量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制订和执行一系列规章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工具,对产险专员的日常工作所进行的动态管理和调控管理。
第三条产险专员活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目标管理、辅导量管理、寿险公司销售人员与客户信息及其它资料管理、会议管理、活动工具管理等。
第四条省级分公司互动业务部负责本办法在全省的推广、执行和检查工作,中心支公司互动业务部负责本办法在本地区的落实。
第二章业务目标管理第五条各级公司要结合当地寿险公司人力和客户资源状况、历年互动业务业绩等指标,将年度计划任务逐级、合理地分解到寿险公司营业单位和产险专员。
第六条各级公司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对所辖分支机构、寿险公司各营业单位、产险专员业绩达成进度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通过各层级定期召开的业务经营分析会,总结先进经验,分析未达成原因,确定下阶段重点督导对象,以确保目标的全面达成。
第七条互动业务部应按照公司要求,进一步落实产险专员业务目标的分解工作,使每一产险专员明确个人月度、季度和年度任务。
第八条互动业务部要定期跟踪检查,详细掌握所辖产险专员的业务达成情况、并随时针对所辖寿险公司营业单位、产险专员出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解决,督促团队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第九条产险专员自身要利用好目标管理工具,对每一阶段业务目标以及所辖职场的业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和分析,找出差距,研究解决措施,保证业务进度,争取全面达成目标。
第三章辅导量管理第十条产险专员应积极推动寿险公司营业单位开展互动业务,提高寿险公司营业单位的互动业务业绩和销售人员产能。
第十一条产险专员要养成每天坚持主动联系并辅导寿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习惯,结合自身所辖职场分布和人力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辅导计划。
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范文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寿险人员的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和管理寿险行业发展,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寿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寿险从业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训练要求,实现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序发展。
第三条: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寿险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和所有寿险从业人员。
第四条:根据寿险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不同层级的分类管理岗位,保障从业人员的合理配置和管理。
第五条:寿险公司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寿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对人员的业绩和表现进行评估,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寿险公司应当通过内部培训、岗位轮岗等方式,为优秀从业人员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其继续发展和提升能力。
第八条:寿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和处罚机制,确保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二章从业人员分类第九条:寿险公司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不同职能和工作内容,对其进行合理分类管理。
第十条: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销售人员:负责寿险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包括一般代理人、保险顾问等。
2. 客户服务人员: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包括客户经理、客服人员等。
3. 专业人员:负责理赔、核保、风险评估等专业工作,包括理赔员、核保员和风控人员等。
4. 管理人员:负责团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部门经理、团队主管等。
第十一条:不同类别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并按照要求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寿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从业人员素质要求,合理配置不同类别的从业人员,建立科学的人员队伍。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寿险公司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资格证书等相关信息。
人寿保险员工管理办法

人寿保险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件,经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等工作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人员。
第二章嘉奖第三条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做出贡献的;(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一)书面奖励;(二)颁发奖状或奖牌;(三)颁发奖金;(四)提供机会;(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三章罚则第五条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等处分。
第六条代签名在投保书、新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客户本人签名的,业务员有过失的,警告一次;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记过一次;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误导客户(一)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二)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三)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账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账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银保、财富条线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销售流程,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银保、财富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xx)(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品质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从业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努力提高银行保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个人诚信。
第三条品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管理、销售管理、单证管理、契约品质管理、保全品质管理、电话回访品质管理及投诉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指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渠道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销售人员指与公司合作的银行方销售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日常管理评定得分是指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考核评分。
第七条分公司银行保险部负责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机构银行保险部负责所辖区域内业务品质执行和检查。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八条展业标准(一)上岗要求: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上岗, 且业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通关考试,通关成绩不合格不允许上岗。
(二)着装要求:衣装整齐、大方得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三)纪律要求: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保监会及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合作渠道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四)忠诚要求:始终将客户和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不为了谋求私利做出有损于客户和公司的行为。
(五)诚信要求:对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要做如实说明;不夸大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合规要求: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作业;不私自或指使他人代客户签名或代抄录提示语句。
(七)财务要求:遵守公司的财务纪律;不以保险费坐支代理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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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doc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doc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寿险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寿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寿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寿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等,旨在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一、销售人员1、销售人员是寿险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他们直接面对客户,销售寿险产品。
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1)专业素质:具备扎实的寿险产品知识,了解寿险市场动态,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建议。
(2)人际沟通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能够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建立信任,满足客户的需求。
(3)销售技巧:具备一定的销售技巧和经验,能够有效地推动销售,提高业绩。
2、销售人员分类:根据销售业绩和素质能力,销售人员分为三个等级:初级销售人员、中级销售人员和高级销售人员。
初级销售人员是新入职的销售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和实习期;中级销售人员是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销售业绩的销售人员;高级销售人员是业绩突出,被认可并晋升的优秀销售人员。
3、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培训、考核和激励。
寿险公司应当为销售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对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和服务态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激励他们提高销售业绩和服务水平。
二、服务人员1、服务人员是寿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他们负责客户的投保、理赔等服务。
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1)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够主动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解决客户的问题。
(2)专业能力:具备扎实的寿险产品知识,了解理赔流程和规定,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帮助。
(3)应变能力:具备处理突发事件和客户投诉的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2、服务人员分类:根据服务业绩和素质能力,服务人员分为三个等级:初级服务人员、中级服务人员和高级服务人员。
初级服务人员是新入职的服务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和实习期;中级服务人员是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服务业绩的服务人员;高级服务人员是业绩突出,被认可并晋升的优秀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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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三)年龄要求1、拟录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在35岁及以下;2、拟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年龄原则上应在30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35岁;3、拟录用的省级分公司部门级人员、地市分公司的领导人员和部门级人员、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领导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在40岁及以下。
(四)亲属回避要求拟录用人员与拟录用岗位所在的本级公司范围内的在职人员不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关系(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经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录用:(一)不满18周岁的;(二)有不良未清偿债务、不良职业记录、违法违纪记录的;(三)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第九条人员招聘入司的基本程序包括:(一)确定用人需求、进人指标和招聘方式1、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进人指标进行统一管理,每年末在汇总、分析各部门和所辖各分支机构年度人员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员工编制、岗位设置以及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初步核定进人指标,经省级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研究后,报总公司审批。
2、经总公司审批后,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工作实际,主要采取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满足各部门、所辖各分支机构用人需求。
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录用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到两次,复转军人的招收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其他招聘、录用工作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二)考试、考察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拟录用人员进行笔试、面试。
2、对于经营决策类岗位和一般管理类岗位的应聘者,笔试以多项行政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为主,面试选拔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单位)、用人部门(单位)的主管领导或对口上级主管部门对应试者进行录用选拔。
3、对于业务类岗位和事务类岗位的应聘者,可参照经营决策类岗位和一般管理类岗位录用的笔试、面试程序简要进行,同时应重点根据其岗位的技能要求,对其进行专项测评。
4、商调人员调入前,须由人力资源部门先进行笔试、面试,并到其原单位进行外调考察,查阅个人档案,了解各方面情况。
5、总公司将搭建人才招聘和录用测评工具的共享平台,汇总收集各省级分公司的笔试、面试题库,同时向各省级分公司开放笔试和面试的试题库,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人才引进需要,经报总公司批准后在总公司试题库中选取笔试和面试试题,并在笔试和面试环节中妥善使用。
5、对于从试题库中选取的笔试和面试试题,各省级分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使用,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试题,确保试题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杜绝露题、泄题。
考试结束后,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须及时收回所有试题并集中销毁,严禁考生或其他人员将试题带出考场。
(三)审查、体检人力资源部门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亲属关系审查和个人背景调查,并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四)进人审批拟录用人员方案须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报省级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同意,凡不符合任一录用条件者,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五)入司前谈话人力资源部门应与拟录用人员进行沟通、谈话,介绍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劳动用工方式、薪资待遇等,使其基本了解公司的经营及人员管理情况,并签署《个人声明书》(见附件一)。
(六)办理入司手续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劳动法律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并将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七)落户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等部门共同管理新录用人员的入职事项,主要包括:1、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集中面授培训为主,以自学为辅。
2、安排新录用人员到基层公司一线岗位锻炼。
基层锻炼结束时,新录用人员需提交个人锻炼报告,报基层单位审核,并由基层单位出具综合鉴定,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组织新录用人员轮岗,安排新录用人员在接收部门(单位)进行多岗位轮岗。
4、会同接收部门(单位)为新录用人员共同指定导师,导师一般由高一层级人员担任,并在相应岗位工作多年,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导师需在辅导期内帮助新录用人员迅速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对辅导期内新录用人员的所有工作表现负责。
辅导期结束后,新录用人员需提交个人辅导期工作报告,导师需出具辅导鉴定,对被辅导人的能力特点、工作表现、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价,上述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人力资源部门牵头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入职考试和考核。
其中,对新录用人员的入职考试和新入职人员的定职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接收部门进行。
人力资源部门汇总新录用人员的综合鉴定、辅导期鉴定、入职考试、入职考核情况,提出新录用人员的上岗、入职和使用意见,报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后,办理相关上岗、入职手续。
第十一条业务类岗位、事务类岗位新录用人员的入职管理,应重点根据其岗位的技能要求,做好岗前培训,其他入职管理程序可参照第十条规定择要进行。
第三章一般员工聘用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一般员工”指主要承办组织、协调、管理、决策支持、业务处理等具体工作的人员,主要指部门级以下的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人员。
第十三条部门级以下的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的职务序列:1、省级分公司可设置二级部经理/高级主管、主管、主办、经办;2、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可设置:主管、主办、经办;3、县支公司可设置:主办、经办;4、省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原已设置资深主管的,可暂保留现有资深主管职务,并逐步消化解决。
第十四条业务类岗位人员的职务序列:1、省级分公司可设置:主管、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2、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可设置:主管、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3、县支公司可设置: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
第十五条各省级分公司高级主管、主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般员工总人数的30%;各省级分公司其他层级人员和地市分公司、县支公司的各层级人员人数的具体比例限制由各省级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员工聘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员工聘用的基本条件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团结协作,诚实守信,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对新录用的一般员工(不含复转军人)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间,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聘用。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对新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一般初次定职为主办及以下职务,大学本科生一般初次定职为经办及以下职务,县支公司新录用的大专生一般初次定职为经办及以下职务;对社会公开招聘和系统外调入人员,应综合其德才表现、工作经历、学历等因素,比照公司同类人员从严核定职务,原则上先设定适当的台阶进行锻炼考察,不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对于引进的公司急缺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人才,可参考其市场价值,合理核定相应的职务。
第十九条员工聘用实行聘期制,每次聘期为1年。
第二十条员工聘用应主要实行“双向选择”制度,采取员工选择岗位和直接主管选择员工相结合的方式。
员工在双向选择中首次落选的,由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后统一安排工作岗位;凡不胜任工作岗位再次落选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员工职务提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任下一级职务2年及以上。
(二)近2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年为良好及以上。
(三)不超过规定职数。
(四)通过相应的考试。
上述条件为最低条件。
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严格资格条件,并可根据学历、工龄、层级、岗位类别等不同情况,分类细化职务提聘条件。
第二十二条员工职务提聘程序主要包括:(一)所在部门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商分管领导提出意见。
(二)本人对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务提聘审批表》(见附件二),提交所在部门(单位)出具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