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水碓子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水碓子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2.04
•【字号】京银保监复〔2019〕998号
•【施行日期】2019.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水碓子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19〕998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朝阳水碓子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金台北街7号1幢3层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7层711室。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到我局办理保险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此复
2019年12月4日。
中国人寿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人寿制度篇一:中国人寿财险岗位制度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承保政策。
2、负责从事公司全险种出单、车船税登记、客户信息登记、退保、批单工作,保管领用承保单证。
做好承保工作。
3、严格执行行协《自律公约》和《关于执行条款、费率及费率规章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
4、严格遵守客户服务部下发的出单服务《手册》,每笔业务自录入信息至将保单递交客户,必须在25分钟内完成系统内的录入。
5、严格执行公司“首问负责制”,全程负责(包括接待客户、收集承保资料)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移交相关人员。
6、负责对公司承保政策、管理办法、制度和实务规范的落实,积极反馈上级公司要求上报的各项数据。
7、协助处理承保投诉和客户纠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向上级领导汇报。
8、负责单证管理及承保档案的装订,并定期上报单证清理情况。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公司理赔纪律。
2、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及理赔相关制度公正、合理地对保险责任内案件进行案件理算缮制工作。
3、建立理算业务台帐登记表,及时将理算过程中出现的承保、查勘、核价等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岗位。
4、按月对理算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未决案件管理办法》的落实与执行。
6、负责协调查勘、定损、人伤调查等内部各环节之间的单证交接工作,监督赔案单证的上传质量和时效。
7负责催交客户应提交的索赔材料,并对赔案的材料是否齐全做最终确认。
8、负责未决赔案的档案管理,已决赔案的档案归档。
9、负责对赔案的所有单证初审工作。
10、负责系统未决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为公司理赔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11、负责客户理赔答疑及日常内勤事务。
12、定期向查勘人员发送未决清单。
13、负责对超权限案卷的缮制、上报及登记工作,并对各类拒赔案卷填报《拒赔案件审批表》及《拒赔通知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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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类条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保 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 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 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38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12.13【实施日期】1999.1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1999年12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将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第一张寿险业生命表命名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英文名称为:《ChinaLifeInsuranceMortalityTable(1990-1993)》,简称:《CL(1990-1993)》。
其中非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见附表),分别是:1.非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1(1990-1993)》2.非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2(1990-1993)》3.非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3(1990-1993)》4.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4(1990-1993)》5.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5(1990-1993)》6.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6(1990-1993)》二、非养老金业务表适用于不含养老金给付责任的普通寿险,养老金业务用表适用于养老金保险,包含养老金和普通寿险给付责任的综合保险,养老金保险责任使用养老金业务用表,其他保险责任使用非养老金业务用表。
关于下发“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等三款产品的通知(公文)(DOC)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文件
国寿人险鲁发〔2016〕22号
关于下发“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等
三款产品的通知
各分公司:
为支持一线业务发展,深度挖掘中青年父母这一客户群体的保险需求,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拉动十年期保费规模增长,针对少儿市场,公司开发了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等三款产品(以下简称“康宁宝贝”系列),现予下发,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时间
“康宁宝贝”系列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上市销售。
二、销售规则
(一)康宁宝贝”系列为组合式保障计划,其中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可以单独销售,但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必须与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组合投保,且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保额不得超过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保额的10倍。
(二)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可以与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捆绑销售。
三、佣金标准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8060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bb.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ICS 01.140.20A 14备案号:20848-2007D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36-2007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2007-06-06 发布2007-07-01实施国家档案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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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款合同书(意向版)合同编号: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乙方: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存款协议:第一条特别承诺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甲方保险客户保费和中间业务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担保,不提前支取带代款额度80%。
2、甲方以大额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利息等行为。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5、乙方承诺在向监管部分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存款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甲方已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存款金额及期限1、甲方共分次合计存入乙方人民币亿元。
2、存款的期限均为年零天。
3、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款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书即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划款时间及方式甲方共分次向乙方划款,期限如下:第一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上述划款期限内具体的划款时间及帐户等信息,以乙方的书面划款指令为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1、甲方的资金每一次划拨到达乙方指定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业务相关企业资金周转使用和理财使用。
甲方转让“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受让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协议存款利率(一)存款年率确定为 %(浮动利率),随基准利率变动而浮动(基准利率为国家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在双方确定大额存款利率后,该笔存款到期前,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基准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利率:大额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大额存款利率+基准利率调整幅度; 基准利率调整幅度=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调整钱的基准利率。
存款利息自利率调整之日起分段计息。
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基准利率,存款利率不调整。
乙方有义务在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如下大额存款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存款利率调整方式,如协商不成,双方按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前一日利率执行。
(三)存款到期未支取,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存款不计复利。
(五)如在大额存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政策、制度等导致甲方根据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利率获得的收益实际减少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后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存款期限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保险企业大额存款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办法,即保险资金大额存款所对应资金的法定准备金由甲方缴纳法定准备金,则自政策调整之日起,按照协大额存款双方“成本与收益不变”的原则,将原存款的利率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付息方式和浮动方式不变,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利率=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甲方准备金利率—调整前利率-⨯1第六条利息的支付(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乙方制定帐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如甲方依本合同第三方的约定分次划款,则依据甲方存款资金分别到达乙方指定帐户的时间开始计算当次存款利息。
(二)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乙方按季向甲方支付利息,付息计算至存期中没季度末月的20日,21日入账,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清,所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人民银行的帐户。
(四)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营业部户名:保险公司账号:第七条本金的归还在合同约定的存款到期日前十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复印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相关授权文件,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甲方收到的合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授权文件等明细内容,并承诺在合同到期日将归还本金。
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将本金划入前条在人民银行收取利息的帐户。
第八条提前支取1. 除非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否则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出现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利息。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如因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而提前支取的,还应同时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存款地点及帐户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存款放在省市,存款帐户等具体信息以乙方的划款指令为准。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
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重新办理新的存款手续,挂失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甲乙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乙方拖欠偿还当期利息超过五日的;(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3)乙方未按约定接受甲方资金超过十日;(4)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单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条款1、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付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保证按约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按第十一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3、乙方若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接受甲方资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拒收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4、甲方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划款指令的,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划款指令款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保密责任1、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及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存款的利率、数量均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乙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被显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应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通讯方式甲方与乙方之间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专人送达自另一方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邮寄自投寄后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存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法定代表人: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大额存款业务资料交接清单。
管理编号: 合同编号: 客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