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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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1.1公司基本情况分析(1)公司的基本概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或“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

作为《财富》世界500 强和世界品牌500 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本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中国寿险市场的主导地位。

中国人寿的前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

1949 年10 月,中央政府批准组建了国内唯一的保险公司,由此开启了中国人寿的发展元年。

2003 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功改制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成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12 月17 日、18 日, 中国人寿成功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创造了2003 年全球最大IPO。

2007 年1 月9 日中国人寿成功回归A 股,在上海上市,成为首家在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264,705,000 元。

多元的产品与服务中国人寿是中国领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年金产品、意外险和健康险供应商,公司控股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逐步涉足于其它保险相关领域。

广泛的分销和服务网络中国人寿拥有由保险营销员、团险直销人员以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的广泛分销和服务网络。

遍布全国的最广泛的分销网络最大的代理人队伍最多的直销人员最广泛的代理网点•1,290,000 余名保险营销员••60,000 余名团险直销人员50,000 个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代理网点•174,000 名客户经理及保险规划师无可比拟的客户服务网络• 1.8 万个营业网点•2600 多家客户服务柜面•专职客服人员•全天候服务热线“95519”广泛的客户基础中国人寿拥有最广泛的客户基础,是中国最知名的保险品牌之一。

截至2016 年 6 月30 日,中国人寿拥有约2.31 亿份有效的长期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2008年8月1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2008年8月1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文案(2008年8月1日)董事长致辞:寿险事业是播撒爱心、造福社会的事业,中国人寿致力于建设“实力雄厚、管治先进、制度健全、内控严密、技术领先、队伍一流、服务优良、品牌杰出、发展和谐”的国际一流寿险公司,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客户和股东创造卓越价值。

总裁致辞:公司全体同仁同心同德,秉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创造价值,服务社会”的企业使命,坚持走有中国人寿特色的寿险发展道路,在人身保险领域全面满足客户需求,立志成为倍受社会尊重和业界推崇的国际一流寿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寿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

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公司概况】历史悠久的中国人寿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走过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深谙国内寿险市场经营之道。

在长期为国内市场和客户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发展成为国际上知名的大型保险企业。

●2007年1月9日,公司回归国内A股上市,自此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2003年12月17和18日,公司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并创造当年全球最大规模的IPO。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加快了改革发展的步伐,组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996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中国人寿开始迈入专业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时代。

●1949年10月,中央政府批准组建了国内唯一的保险公司,由此开启了中国人寿的发展元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网行为管理集团部署方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网行为管理集团部署方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网行为管理集团部署方案客户简介作为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早在2004年就基本完成了全系统的IT网络基础构架建设,利用专业的Cisco数据通信产品搭建了四级网络结构,将网络覆盖到了全国36个省公司以及下属的地级公司和县级,乡级营业网点。

企业的困惑和所面临的问题1、原有ISA代理服务器的性能和功能瓶颈日益明显由于人员扩充、业务发展迅速,原有的ISA代理服务器已经无法满足公司的精细化互联网管理要求;2、关键业务流量无法保证网络中存在着大量的P2P软件,(如BT、迅雷等),经常造成网络拥堵,造成前端ISA代理服务器的死机;经常有用户反馈上网速度很慢,已经很严重的影响了部分业务的顺利进行;3、办公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网络中充斥着大量病毒,病毒在网络大量传播、发包,造成网络的中断;影响正常的办公系统;4、非法网站的访问带来了较多的法律风险有些员工利用内部网络访问反动、色情、违法法律等网站已经被公司领导发现,要求对这些站点进行限制;网康科技提供用户的解决方案网康采用高性能的NS2501替换了用户原有的ISA代理设备1、建立了真实的用户管理列表,赋予了个性化的权限:网康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一个庞大的OU用户组织;更具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用户组建立了不同的限制策略;网康应用协议的识别采用的是DPI和DSI方式,对数据包进行深层的分析,对于协议限制管理更准确;2、设置了精确的流量控制策略:在上班时间对网络游戏,P2P下载和在线视频应用进行控制管理,减少带宽的使用率,保证了必要的业务流量;3、通过URL库监控不良站点:网康通过强大的网康URL分类数据库,建立对反动、色情、违法道德、病毒(木马类)网站进行控制管理,减少用户感染病毒的机率;4、设置动态和实时的流量监控和报警:对于异常流量和异常IP被监控,随时报警功能让网络安全事故得以及时解除用户效果用户使用网康互联网控制网关后,全面解决了用户面临的各方面问题:1、关键业务流量得到保证:为关键数据业务流量设置了带宽保障,屏蔽了网络中存在着大量的P2P软件,(如BT、迅雷等)大型网络游戏等,保障了正常业务的顺利进行,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率;2、办公系统正常运转:控制了网络中充斥着大量病毒,屏蔽了病毒在网络大量传播、发包,造成网络的中断;保障正常的办公系统;3、消除了违法网站给公司带来的风险:通过对于违法站点的屏蔽,员工无法再利用内部网络访问反动、色情、违法法律等网站,为公司消除了这方面的风险;4、屏蔽网络娱乐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对于网络游戏和网络电视等带宽控制和屏蔽,员工无法在工作时间玩网络游戏和看网络电视,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用户网络拓扑图(示意)。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奉节支公司简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其前身是创立于1949年10月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分设于1996年2月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4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同年12月17日及18日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

在中国保险市场居领先地位。

截止到2014年,中国人寿已经在全国各省份及重点城市共设立了36家分公司。

公司是提供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与年金、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中国大陆最大的专业化商业寿险公司,隶属国务院领导,已有50多年的悠久历史,规模最大,客户最多,覆盖最广。

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中国人寿占全国寿险市场57%的市场份额,销售网络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共设有县以上4800多个分支机构,建立城乡代理网点52500个,另有兼业代理机构12014个,聘用个人代理人员88万余人。

公司遍布全国的广泛分销网络由个人代理人、直销人员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提供个人人寿保险、意外险及健康险等产品和服务。

截至2014年6月30日,拥有超过10554万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1.5亿份个人和团体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保单,拥有和管理的有效长期寿险保单超过 1.2亿份。

到2014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保费收入达到3220.52亿元,总资产达到15846.11亿元,可运用资金超过12200亿元。

在著名财经杂志《财富》评选的2014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以营业总收入排名第290位,成为我国内地首家进入全球500强保险企业。

此后连续8年荣获“全球500强企业”称号,其中2014年以570.19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118位,在2014年的基础上上升了15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培训方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培训方案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一一史朋燕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

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和机构,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目前,中国人寿正致力于实施“资源配置合理、综合优势明显,主业特强、适度多元,备受社会与业界尊重的内含价值高、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后劲足”的集团化战略,奋力打造“实力雄厚、管治先进、制度健全、内控严密、技术领先、队伍一流、服务优良、品牌杰出、发展和谐”的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

二、人保培训需求分析培训需求分析是指在规划与设计每项培训活动之前,由培训部门采取各种办法和技术,对组织及成员的目标、知识、技能等方面进行系统的鉴别与分析,从而确定培训必要性及培训内容的过程。

培训需求分析就是采用科学的方法弄清谁最需要培训、为什么要培训、培训什么等问题,并进行深入探索研究的过程。

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是确定培训目标、设计培训计划、有效地实施培训的前提,是现代培训活动的首要环节,是进行培训评估的基础,对企业的培训工作至关重要,是使培训工作准确、及时和有效的重要保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培训需求分析从以下几点论证:1、员工行为或工作绩效差异是否存在。

人保从员工单位产能、单位成本、缺席率、能力测验、个人态度调查、员工意见箱、员工申诉案件、工作绩效评估等指标,了解人保现有员工的行为、态度及工作绩效与组织目标之问的差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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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的双肾脏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60天以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但在0岁至3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九、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骨髓造血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L。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十、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心肌纤维发生变性和坏死,导致心脏功能衰竭,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

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明确的心肌炎诊断,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1)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状;(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显示心肌炎;(3)体检有心脏扩大、心音减弱、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2.心力衰竭诊断,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呈阳性达4项者:(1)突发呼吸困难;(2)心动过速、室性奔马律;(3)心脏肿大、肺部罗音;(4)颈静脉压>2.1KPa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5)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6)X线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扩大;(7)超声心动图检查: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血液动力学改变、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注: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和病历等证明文件;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则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一条 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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