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新版康宁

我一定能做到!
將這個故事告訴5個你關心的“小青蛙”,以此激勵他 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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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号(本周五)下午13:30(13:00入场) 昆山宾馆新版康宁新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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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開始了
老 實 說: 群蛙中沒有誰相信這些小小的青蛙會到達 塔頂,他們都在議論 :
“這太難了!!它們肯定到不了塔頂!” “他們絕不可能成功的,塔太高了!”
聽到這些,一隻接一隻的青蛙開始泄氣了, 除了那些情緒高漲的幾隻還在往上爬。 群蛙繼續喊著: “這太難了!!沒有誰能爬上頂的!”
越來越多的青蛙累壞了,退出了比賽。但,有一 隻卻還在越爬越高, 一點沒有放棄的意思。 最後,其他所有的青蛙都退出 了比賽, 除了一隻,它費了很大的勁, 終於成為 唯一一隻到達塔頂的勝利者。 很自然,其他所有的青蛙都想知道 它是怎麼成功的 有一隻青蛙跑上前去問那只勝利者它哪來那麼 大的力氣跑完全程?
3、脑中风
4、慢性肾衰竭 5、癌症
5万元以上
洗肾400元/次,1-2次/周,换肾10万元 5-20万元
6、瘫痪
7、重大器官移植 8、严重烧伤 9、爆发性肝炎 10、主动脉手术 7-8万元 换肾10万元 10-20万元
• 以上所示为现在的大病医疗费用,但10年,20年后万 一……,又需要多少呢?
医疗费用每年成长19%
疾病,已不是意外,而是每个 人生命中必须计算的成本!
•住院医疗费用? •后续治疗费用? •营养保健、护理费用?
•丧失工作能力的生活津贴?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最新版)目录1.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 2009 版的对比2.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两个版本的差异和改进4.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建议正文一、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 2009 版的对比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重要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2012 年,该公司对该产品进行了一次升级,推出了新版的条款。
本文将对 2012 版和 2009 版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帮助消费者了解两者的差异。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等。
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是该产品的核心内容,覆盖了多种重大疾病,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保障。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则是在消费者不幸身故或全残时提供给其家人的保障。
三、两个版本的差异和改进1.保险种类的增加:2012 版条款相较于 2009 版,增加了多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使消费者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2.保险金额的调整:2012 版条款提高了部分重大疾病的保险金额,为消费者提供更高程度的保障。
3.保险期限的灵活性:2012 版条款提供了多种保险期限选择,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4.理赔流程的优化:2012 版条款简化了理赔流程,提高了理赔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建议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至关重要。
在选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时,消费者应充分了解两个版本的差异,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条款。
同时,消费者也应关注保险市场的动态,了解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进行综合比较,以选购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总之,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相较于 2009 版在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改进,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更高程度的保障。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严重冠心病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40.非阿尔兹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012版康宁重疾保险所指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二、新增病种使得健康保障更人性
1.40类重疾中,除传统重疾险(保监会规定25大类)所保疾病外,还包含了目前比较常见的糖尿病、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让保障更贴合市场的需求。
2.新康宁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包含了之前一直被各大保险公司列为免责的疾病,包括原位癌、心脏微创手术、较轻程度的脑中风后遗症等。这些疾病往往因为其程度较轻达不到传统大病的要求而得不到理赔。新康宁,这些轻症一经发生,提前给付保额的20%,理赔之后合同继续有效,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
特定轻症疾病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六、特定面积三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举弥补市场上未成年人购买重疾险保额不足的缺憾。
中国人寿
2012版康宁终身保险
为何受关注
特点一:保障范围非常广
根据条款规定,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群均可作为“康宁终身(2012版)”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终身。
客户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10年或20年的交费方式。
据了解,“康宁终身(2012版)”是目前市场上承保重大疾病种类最多的一款产品。
它在全面承保了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的基础上,还增加了15种常见多发重大疾病,即总共达到了40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同时,“康宁终身(2012版)”还包含了如原位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等10种程度较轻的特殊疾病。
除此之外,“康宁终身(2012版)”还具有身故、高残保障。
也就是说,“康宁终身(2012版)”的保障范围总共达到了50种疾病,同时还具有身故、高残保障。
其保障范围之广、产品设计之妙,可以说是开创了国内寿险业的先河。
特点二:理赔给付很人性
许多客户在购买重大疾病产品时,都会发现条款中将“原位癌”这一疾病都作为除外责任。
这往往使许多朋友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产生了一些的担心,如果自己真的患了“原位癌”怎么办?
根据专业医学的解释,原位癌是指癌变仅限于黏膜的上皮层内或皮肤的皮表层内,尚未浸透至黏膜下层或真皮层,是癌症的最早阶段。
由于原位癌一旦被发现并经过积极治疗,其愈合效果比较好,且治疗费用相对较低,因此,以往在各大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产品中,均将原位癌列为了除外责任。
国寿康宁终身(2012)自动版计划书

●险种信息●基本信息投保年龄:岁元●保障利益被保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万元(已给付特疾金的,按余额给付),合同终止。
被保人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特疾时(生效180天后),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万元(基本保额的20%),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人因疾病(生效180天后)或意外伤害造成高残的,给付保险金万元,合同终止。
18周岁后被保人因疾病(生效180天后)或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给付保险金万元,合同终止。
●40种重疾范围●10种特疾范围●客户保障权益理财顾问:服务工号:服务电话:32岁免责期交费期曾开荣#REF!#REF!本计划书仅供参考,详细内容及说明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12岁投保或复效180天内为疾病免责期/被保人18周岁前身故退还所交保费高残保障金30万元生命保障金30万元重疾保障金30万元特疾保障金6万元3030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括原位癌);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7、主动脉介入手术;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10、严重头部外伤至终身306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30万5670.0020年保障范围更全面, 轻症给付更人性,保险设计更人性,少儿购买更便捷12性别:女保险名称基本保额年缴保费缴费期限保险期间重疾金生命金至终身特疾金高残金。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一、投保范围:出生28日以上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三、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Ш度烧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费率表
(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据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疾险有两个版本,这款保险是最受消费者欢迎的重疾险之一,那么,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今天,小编重点跟大家讲讲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障范围。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2012版)都保什么?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注:(小于3岁的,投保时,必须提供健康证明)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即保终身。
合同终止:死亡给付,合同终止;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合同终止。
三、疾病范围1、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共40种,其中20种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20种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2、10种特定疾病:一共:50种四、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40种)(1)合同生效至180日内,发生合同规定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180日后,发生合同规定内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保额),意外导致发生合同内重大疾病的,不受180天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定疾病保险金(10种)合同生效日至180日内,发生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发生特定疾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中国人寿新康宁保险2012版
中国人寿新康宁保险2012版时间:2012-5-6 13:38:17 作者:王新亮来源:北京养老保险网查看:639 评论:0内容摘要:新康宁保险的特色:一保障范围广,40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疾病+8大高残疾+身故保障二 10种轻症,提前给付,像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都能赔付。
三轻症赔付后,身故和高残保额不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四保费...中国人寿康宁系列保险自1999年上市以来一直畅销不衰,引领着行业健康险的发展,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2012年时值中国人寿迎来入选世界五百强十周年及升格副部级,中国人寿积极推动产品与服务升级,全新打造众多优质产品回馈新老客户!国寿康宁终身(2012版)具有疾病保障更全、保障额度更高、保险设计更人性等优点,深受广大客户的青睐。
新康宁保险的特色:一保障范围广,40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疾病+8大高残疾+身故保障新版康宁终身保险由以往承保的20类重疾增加到40类重疾。
全面涵盖了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疾,以及目前较为常见的其他15类重疾。
二10种轻症更人性,该险种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
一经发生10大轻症,提前给付保额的20%,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
例如原位癌、特定年龄视力受损、多种介入手术等高发、频发疾病均为10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范围,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
三轻症赔付后,身故和高残保额不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四保费低廉,首次采用中国人寿自己生命表定价费率,国内唯一。
五关爱少儿,最高可保50万保额不体检。
新版康宁保险不受少儿投保最高赔付10万的限制,可以更大限度得满足家人对孩子重疾保障的需求。
此外它还具有保单借款功能,使客户对保单的处理更加灵活,更好维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这样一款最实惠的健康险产品,是百姓购买健康保险的首选!四十种重疾25种保监会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全面涵盖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15种其他类重大疾严重心肌病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脊髓灰质炎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终末期肺病严重克隆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持续植物人状态病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严重冠心病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10大类轻症重疾特定恶性病变或恶肿瘤(包含原位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特定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特定面积Ⅲ度烧伤主动脉介入手术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特定年龄视力受损严重头部外伤。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2012版计划书
20000
2650
1670
13840
100000
100000
13360
20000
3290
1670
15510
100000
100000
15030
20000
3980
1670
17180
100000
100000
16700
20000
4700
1670
18850
100000
100000
18370
20000
5480
1670
27810 28770 29740 30730 31730 32750 33800 34890 36030 37200 38410 39670 40960 42270 43600 44970 46370 47800 49250 50720 52200 53690 55190 56700 58200 59710 61220 62720 64200 65660 67090 68460 69790 71050 72270 73480 74670 75840 76980 78120 79260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年交保费
累计保费①
重大疾病保 险金②
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
年度最高身 故保障③
特定疾病保 险金④
医疗保险金
退保金(现 金价值)(年
末)⑤
2150
2150
100000
100000
1670
20000
20000
70
1670
3820
100000
100000
3340
20000
320
1670
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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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