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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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前言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是保障建筑物内空气质量和人员舒适度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通风系统设计、空气质量要求、节能措施以及维护管理等方面,介绍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

2. 通风系统设计2.1 通风系统组成建筑物通风系统主要由送风设备、回风设备、空气处理设备和风道系统组成。

设计中应确保通风系统的合理布局和运行效率,避免漏风、冷风直吹以及房间间隔风量不均等问题。

2.2 通风系统布局通风系统的布局应根据建筑物内部空间划分以及风向、风速等环境因素进行合理规划。

在设计中,应注意通风系统与建筑结构、室内装修以及消防通道和电缆走道的衔接,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无干扰性。

2.3 风道设计风道是通风系统中负责输送空气的管道,其设计应符合通风效果和节能要求。

在设计中,应合理选择风道材料,确保风阻小、密封性好,并采取适当的断面形式和弯头设计,以减小阻力、噪音和压力损失。

3. 空气质量要求3.1 室内空气污染防控建筑物内部存在着各种室内空气污染源,如装修材料、甲醛、二氧化碳等。

设计中应合理选择材料,并采取有效的通风系统设计,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保障人员身体健康。

3.2 温湿度控制建筑物内部温湿度的控制对于人员的舒适度和工作效率至关重要。

设计中应合理选择空调设备和通风系统,确保温湿度在规定范围内,避免出现过冷、过热、过湿或过干等情况。

3.3 噪音控制通风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会对人员的生活和工作产生干扰。

设计中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如选择低噪音设备、设置噪音隔声措施等,以减少噪音对人员的影响。

4. 节能措施4.1 设备能效设计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备能效对于建筑物整体能耗具有重要影响。

设计中应选择高效设备,并合理进行匹配,降低能耗。

4.2 空调节能措施空调系统是建筑物能耗较大的设备之一,设计中应合理选择空调模式、温度设定,并采用节能控制策略,如夜间自动关机、定时调整温度等,以降低空调能耗。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民用建筑得以兴建。

在建筑设计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以为居住者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为了保证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效果,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供暖设计规范1.温度设计标准供暖设计应符合当地气候条件,确保室内的舒适度和健康性。

通常,我国南方地区供暖设计温度为18-20℃,北方地区为18-24℃。

此外,不同房间的温度也应符合不同的要求。

2.暖气片安装规范暖气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安装在建筑外墙、窗户或其它冷房间的墙面,以保证热量能够有效的向室内传递。

同时,应注意暖气片管路的顺序和朝向,以避免死角和不同温度区域的出现。

3.热力站设计规范热力站是供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施工质量对整个供暖系统的性能和安全都有直接影响。

热力站进水和回水口尺寸应符合系统要求,进水口高度应尽量靠近水箱底面,阀门等设备的尺寸和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通风设计规范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关系到人体健康和舒适程度,通常以氧气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和施工中产生的甲醛、苯等有害气体浓度来体现。

通过设计和施工措施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75以上。

2.通风设计方案通风设计方案应以满足室内空气质量为主要目标,包括供风方式、通风量、换气次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使用情况等方面。

在窗户和门的位置、大小、朝向和数量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确定。

3.通风设备规范通风设备的选型和设计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包括风量、风速、温度、湿度、噪音等方面的要求。

如风机的选型应满足风量及静压的要求,同时考虑噪音和能耗等因素。

三、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空调负荷计算标准空调负荷计算是空气调节设计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室内和外界的温度、湿度、室内活动人数、使用设备的功率等因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制定目的在于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的舒适和能源的有效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系统设计规范:- 采暖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采暖系统应使用高效环保的热源设备,如燃气锅炉、地源热泵等。

- 采暖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管道布局和循环系统,确保供热均匀、稳定。

- 采暖系统应设置温度、湿度和风速等参数控制装置,实现自动控制和调节。

2.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 通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空气质量要求和使用需求确定。

-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的通风量和送排风位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 通风系统应采用高效的送风和排风设备,如风机、换热器等。

- 通风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实时监测和调节室内空气质量。

3. 空调系统设计规范:- 空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冷热源系统,如空调机组、冷却塔等。

- 空调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装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洁和舒适。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空气分配和循环系统,确保舒适度和能效。

4. 能源利用与节能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高效的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定时开启和关闭装置,根据使用需求灵活调节系统运行。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能源消耗和室内环境参数,通过数据分析优化系统运行。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舒适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导原则,合理的设计和实施这些规范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同时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节能技术计划和实施的规范,该标准涵盖了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它也适用于改善建筑环境的设计以及新建和改建住宅和办公楼。

一、设计原则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努力达到低能耗、舒适和安全的要求,并节约能源。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尽可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建筑空气状况、空间要求、加热负荷和加湿、新风换气等因素。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配置应充分考虑受限的空间要求以及建筑物完好的外观和外观.二、新风系统:1、新风采暖系统应选择外部新风方式来解决室内空气质量问题。

2、新风采暖系统的新风量应考虑室内人数和业务需要,达到换气率要求。

3、新风采暖系统应该采用适当的换气机构,以保证新风温度和湿度处于舒适范围,并克服空气流通、对流和辐射热损失。

4、新风采暖系统还应考虑室内活动的增加对空气的影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室内装饰等对换气系统的影响。

1、通风系统应该采用室外换热器,并搭配新风采暖系统。

2、通风系统应考虑通风风量、风温、风速、风压等因素,达到节能舒适的排风要求。

3、通风系统应考虑强化补高风量及冷却热风量,节省能耗。

四、空调系统:1、空调系统应考虑采暖空调系统对建筑结构、操作工况及设备计算的影响。

2、空调系统的空调量应符合建筑内的空气厂况及夏季或冬季的典型空气暖通空调系统的负荷配置算法,达到节能舒适的效果。

3、空调系统应考虑环境因素,如气候、噪声和灰尘,以及如何克服室内空气水分内限等缺陷。

4、空调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设计,尽可能降低能耗。

5、空调系统应选择节能高效的控制仪表及系统,达到节能舒适的暖通空调系统效果。

五、专业指标:1、采用空气处理的空调系统的空调性能指标:空调量≥ 130m³/h;有效制冷量≥12.5kW;有效制热量≥01.kW。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能源利用率指标:采暖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SCOP)应≥2.8;制冷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EER)应≥4.5;空气调节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APF)应≥40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些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

首先是供暖方面。

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该满足室内舒适的温度需求,并保证供热效果良好。

设计时应该考虑建筑的热工性能,如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采暖系统的供热负荷等因素。

供暖系统应该采用节能型设备,减少能耗。

同时,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室内空气质量,避免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

其次是通风方面。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该能够保证室内新鲜空气的供应,以维持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

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通风系统的类型和通风量。

通风系统应该设计合理,能够实现室内外空气的交换,提供充足的氧气供应,并排除室内的有害气体和污染物。

通风系统的风速应该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避免产生不舒适感。

最后是空气调节方面。

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该能够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和洁净度,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设计时应该根据建筑的使用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和参数。

空气调节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节能性能,能够实现逐渐调节和控制室内空气的温湿度。

此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室内空气质量,防止室内空气污染。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非常重要。

设计师在进行设计时应该综合考虑建筑的热工性能、使用要求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等因素,设计合理、经济、节能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以提供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并且,设计师还应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以满足人们对居住环境的不断提升的需求。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远大空调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迅杰科技有限公司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目 录1总则 (1)2术语 (3)3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5)4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11)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11)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15)5供暖 (17)5.1一般规定 (17)5.2热负荷 (20)5.3散热器供暖 (23)5.4热水辐射供暖 (26)5.5电加热供暖 (30)5.6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33)5.7户式燃气炉供暖 (35)5.8热空气幕 (35)5.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35)5.10热水集中供暖分户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40)6通风 (44)6.1一般规定 (44)6.2自然通风 (47)6.3机械通风 (50)6.4复合通风 (59)6.5设备选择与布置 (61)6.6风管设计 (65)7空气调节 (69)7.1一般规定 (69)7.2空调负荷计算 (73)7.3空气调节系统 (78)7.4气流组织 (90)7.5空气处理 (98)8空气调节冷热源 (107)8.1一般规定 (107)8.2电动压缩式机组 (111)8.3热泵 (114)8.4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119)8.5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121)8.6冷却水系统 (132)8.7蓄冷、蓄热 (137)8.8区域供冷 (140)8.9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142)8.10制冷机房 (143)8.11锅炉房、热力站 (145)9监测与控制 (150)9.1一般规定 (150)9.2传感器和执行器 (153)9.3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5)9.4通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5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6空气调节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60)10 消声与隔振 (163)10.1一般规定 (163)10.2消声与隔声 (164)10.3隔振 (166)11 绝热与防腐 (169)11.1绝热设计 (169)11.2防腐设计 (170)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简化方法附录C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温度附录E 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F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G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H 空调负荷简化方法计算系数表附录J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附录K 设备与管道最小保温、保冷厚度及凝结水管防凝露厚度1总则1.0.1为了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室内温度: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用途,建筑物内的温度应该在舒适的范围内。

例如,在办公室,一般应该保持在20-24摄氏度;在医院手术室,应该保持在18-22摄氏度。

2.通风要求:建筑物应该有足够的通风系统,以保证新鲜空气的供应和室内有害物质的排出。

通风量的计算应该基于建筑物的容积和使用人数。

例如,办公室应该有每小时10-20立方米的通风量。

3.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该能够快速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以及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

空调的设计应该满足建筑物的需求,确保舒适的室内环境,并提高能源效率。

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满足卫生标准,以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改善措施应该包括排气系统、过滤系统、室内环境监测和维护等。

5.采暖系统:采暖系统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供热能力,以满足室内的温度需求。

设计时应考虑到能源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选择适当的采暖设备和节能措施。

6.节能设计:HVAC系统的节能设计应该包括优化设备的选择、合理的系统布局、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使用高效的热回收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并减少对能源的依赖。

7.技术要求:HVAC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设计工程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合理选择和安装设备。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内的舒适和健康的室内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和使用需求,制定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以提供高效、可靠和经济的HVAC系统。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全面反映了当今建筑供暖通风
空气调节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并结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以及室内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空调系统运行效率、热负荷分配等方面的要求,开展了
详尽的设计规范,为施工者提供了设计依据和科学参考。

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室内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和空调系统设计标准,选择合适
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2、根据建筑的建筑尺度、布局等特点,合理设计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
3、选择合适的预冷器、冷凝器和除湿、净化器的配置;
4、考虑到建筑的位置、周围环境温度、湿度、大气条件等,科学设
计系统的蒸发温度、压力,以保证系统有效性;
5、根据空调系统的使用特点,结合建筑的水凝器,选择和设置合适
的冷凝风机;
6、考虑建筑外围环境,合理设计空调的室外排风系统,确保空调系
统的热能利用率;
7、根据室内空气环境的要求,合理设计恒温恒湿系统,提高空调系
统的运行效率;
8、正确设计热力系统,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热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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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2005/3/4/10:30 来源:慧聪暖通制冷频道现有网友评论 0 条进入论坛5.3 机械通风5.3.1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生产工艺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

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系统,当室内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许可时,可不设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5.3.2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用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5.3.3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 应低于排风口;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4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1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2 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3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4 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5.3.7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用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当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宜送至作业地带;2 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散热的工业建筑,当从下部地区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区域;3 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

5.3.8 符合下列条件,可设置置换通风:1 有热源或热源与污染源伴生;2 人员活动区空气质量要求严格;3 房间高度不小于2.4m;4 建筑、工艺及装修条件许可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5.3.9 置换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内人员头脚处空气温差不应大于3℃;2 人员活动区内气流分布均匀;3 工业建筑内置换通风器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0.5m/s;4 民用建筑内置换通风器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0.2m/s。

5.3.10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除设局部排风外,宜从上部区域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6m3/(h·m2)计算。

5.3.11 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建筑物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

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建筑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2 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空气重,建筑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且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3 当人员活动区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的浓度未超过卫生标准,且混合后气体的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接近时,可只设上部或下部区域排风。

注:l 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气体视为比空气轻,当其相对密度大于0.75时,视为比空气重。

2 上、下部区域的排风量中,包括该区域内的局部排风量。

3 地面以上2m以下规定为下部区域。

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干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3.13 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排风罩。

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3.15 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外。

注:当排出的气体符合国家现行的大气环境质量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5.3.16 采用燃气加热的采暖装置、热水器或炉灶等的通风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3.17 民用建筑的厨房、卫生间宜设置竖向排风道。

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防串味及均匀排气的功能。

住宅建筑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排入有防回流设施的竖向排风道,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5.6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5.6.1 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的含量超过排放标准或环境要求时,应采取有效净化措施。

5.6.2 放散粉尘的生产工艺过程,当湿法除尘不能满足环保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的机械除尘、机械与湿法联合除尘或静电除尘。

5.6.3 放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其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

5.6.4 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

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经验数值。

5.6.5 确定密闭罩吸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

吸风口的平均风速,不宜大于下列数值:细粉料的筛分 0.6m/s物料的粉碎 2m/s粗颗粒物料的破碎 3m/s5.6.6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注:有非同时工作吸风点时,系统的排风量可按同时工作的吸风点的排风量与非同时工作吸风点排风量的15%~ 20%之和确定,并应在各间歇工作的吸风点上装设与工艺设备联锁的阀门。

5.6.7 除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不得低于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5.6.8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按下列规定: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统;2 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可合设一个系统;3 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可能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注:除尘系统的划分,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1.11条的要求。

5.6.9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 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气体量和含尘浓度;2 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亲水性、磨琢度、比电阻、黏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3 净化后气体的容许排放浓度;4 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除尘效率;5 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6 除尘器的设备费、运行费、使用寿命、场地布置及外部水、电源条件等;7 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

5.6.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6.11 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5.6.12 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含尘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必须采取妥善的回收或处理措施;工艺允许时,应纳人工艺流程回收处理。

处理干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含尘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要求。

5.6.13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的上部。

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应设储尘斗及相应的搬运设备。

5,6.14 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和湿式除尘器的污水排出管,必须采取防止漏风的措施。

5.6.15 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各支管段,宜设置调节阀门。

5.6.16 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

当布置在正压段时,应选用排尘通风机。

5.6.17 湿式除尘器有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5,6.18 粉尘净化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混合物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

5.6.19 当含尘气体温度高于过滤器、除尘器和风机所容许的工作温度时,应采取冷却降温措施。

5.6.20 旅馆、饭店及餐饮业建筑物以及大、中型公共食堂的厨房,应设机械排风和油烟净化装置,其油烟排放浓度不应大于2.0mg/m3。

条件许可时,宜设置集中排油烟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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