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习惯基本范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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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商事纠纷中“习惯”的嵌入与作用发挥论文

谈民商事纠纷中“习惯”的嵌入与作用发挥论文

谈民商事纠纷中“习惯”的嵌入与作用发挥论文一、问题的起端网络购物因其方便、快捷、价格实惠等特点已经广为大众接受,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湖南某大学的快递公司要求收件人必须到固定地点自取,该校法学院学生朱某认为,快递公司有义务将包裹送到快递单上的地点,没有送到属于违约。

于是朱某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快递公司合同违约,赔偿2 元,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快递公司对此解释说,不送包裹到指定地点是怕学生在上课。

湖南的“网购自取”并非孤例,快递公司在配送高校包裹时,普遍要求收件人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到指定地方取货。

快递送货上门(并非要求精确到家门口)是一种交易习惯,朱同学认为快递公司需要承担“送货上门”的义务也是基于这种交易习惯演化而来。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从快递行业发展的角度和学校管理制度而言,“网购自取” 并非违约,而是交易习惯的“新发展”,对此应当如何判断?交易习惯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能够起到哪些作用? 随着商业社会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新的民商事纠纷层出不穷,如何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适当嵌入“习惯”,使其在解决纠纷时发挥积极作用? 以下结合“网购自取”纠纷进行讨论。

二、“习惯”:一种合作的道德(一)“习惯”的法学解释“习惯”到底是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所说的“行为规则”,还是休谟所谓的“一种自然法原则”,抑或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自发秩序”。

又或许,仅仅将其视为一种“根据”。

商事习惯的诞生则更具身份属性,商事习惯及商人行会的规章制度,仅仅适用于商人身上,属于“阶级性的职业法”。

而这种商事习惯往往产生于商事实践的需要。

在罗马法时期,许多商人间的习惯就开始解决罗马法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古罗马法学家也承认,罗马市民法并不能支配全部行为,许多行为是由包括万民法在内的习惯法支配。

正是这种万民法支配着罗马帝国范围内的绝大多数类型的商业交易,所以,才会有许多法典明确规定,在没有习惯的时候才适用法律。

伯尔曼称其为“一种从习俗(行为模型)意义上的习惯到更为细致地加以界定的习惯法(行为规范)的运动。

商业惯例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惯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惯例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约束力的习惯性做法。

商业惯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合同法》对商业惯例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商业惯例的定义、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惯例的定义商业惯例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约束力的习惯性做法。

商业惯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习惯:指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关于交易方式、交易条件、交易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做法。

2. 行业习惯:指在一定行业内,根据行业特点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约束力的习惯性做法。

3. 地域习惯:指在一定地域内,由于地理、历史、文化等因素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约束力的习惯性做法。

三、商业惯例的法律性质商业惯例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非正式性:商业惯例并非法律明确规定,而是通过长期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

2. 自愿性:商业惯例的适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商业惯例。

3. 补充性:商业惯例是对法律规定的补充,当法律规定与商业惯例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商业惯例。

四、商业惯例的适用范围商业惯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领域: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商业惯例。

2. 侵权责任法领域:在侵权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等方面,可以参照商业惯例。

3. 知识产权法领域:在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可以参照商业惯例。

4. 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可以参照商业惯例。

五、商业惯例的效力商业惯例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愿效力: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商业惯例,商业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补充效力:当法律规定与商业惯例不一致时,商业惯例具有补充效力。

3. 推定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商业惯例具有推定效力。

谈我国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

谈我国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

谈我国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内容摘要:商事习惯是商主体在一定区域内的长期商事交易中重复采用从而对商主体具有约束力的交易实践。

随着世界市场的日益融合,商法世界统一化进程加速实现,我国已在立法上确立了国际商事惯例的地位,但对国内商事习惯的研究和论述甚少,在立法领域也缺乏系统具体的法律规范。

本文阐述了商事习惯国内适用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同时借鉴国际性文件和各国立法例,建议通过立法构建国内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体系,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商事习惯适用规则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商事活动日趋频繁,新型的商业交易模式层出不穷,而我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民事习惯、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上面,对商事习惯研究较少,而且受到商法世界统一化的影响,我国研究和立法主要集中于国际商事领域的习惯,而对国内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

国内立法在内容上只对交易习惯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商事习惯除此之外还包括行业规范、行业习惯、商业长期关系(关系契约)等;在法院实践中缺乏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程序,导致具体案件中适用商事习惯时的不规范、不统一,损害了司法权威。

我国商事习惯适用的法理依据商事习惯,也有学者称为商事惯例等,在国外又称为trade usage,trade custom,commercial custom,course of dealing等。

目前有些学者对于习惯和惯例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概念仍然存有疑虑,但是据《元照英美法词典》解释,“custom”和“usage”往往很难准确区别,因此英美法国家和国际条约中通常将二者混同使用,不做严格区分。

故本文也不区分前述概念而统称为商事习惯。

(一)现代商法规范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从商法的历史演进来考察,商法以商业交易为前提,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以商人习惯法和商事习惯为主要内容。

商人法的产生得益于贸易习惯的形成,长期以来,以地中海为中心,沿海诸国通商频繁,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商业贸易习惯规则。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的概念一、商事行为的定义商事行为是指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各种行为。

它是商业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涵盖了商业交易、合同签订、公司经营等方面的行为。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商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自愿性商事行为是基于自愿原则进行的,参与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商业交易或签订合同。

2. 经济性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参与者通过交换商品、提供服务或签订合同来获得利润。

3. 法律性商事行为受到商业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参与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约定。

4. 平等性商事行为的参与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彼此之间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

三、商事行为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1. 根据行为主体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个人商事行为和法人商事行为。

个人商事行为是指个体经营者或个人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的行为,而法人商事行为是指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实体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的行为。

2. 根据行为目的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营利性商事行为和非营利性商事行为。

营利性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如商品交易、投资经营等;非营利性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益性或社会服务性的需求,如慈善捐赠、社会组织活动等。

3. 根据行为方式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只有一方参与的商事行为,如单方承诺、单方解除合同等;双方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商事行为,如合同签订、股东协议等。

4. 根据行为形式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实体行为和虚拟行为。

实体行为是指通过实际物品或服务的交换来进行的商事行为,如商品买卖、劳务合同等;虚拟行为是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虚拟平台进行的商事行为。

四、商事行为的法律保护商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律保护合同是商事行为的核心,合同法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事行为的范畴

商事行为的范畴

商事行为的范畴商事行为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市场交易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

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涉及到各种主体之间的交易和合作。

商事行为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了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

首先,商事行为的范畴包括了商品买卖。

商品买卖是商事行为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里的商品可以是实物商品,也可以是服务或者知识产权等。

商人通过购买和销售商品来获取利润,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商人会进行价格谈判、签订合同、交付货物等一系列商事活动。

其次,商事行为的范畴还包括了商业投资。

商业投资指的是将资金投入到某个商业项目或企业中,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商人可以选择投资股票、房地产、基金等不同的领域,实现资本的增值。

商业投资是商人进行风险和回报的权衡,需要对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以获取最大的利润。

另外,商事行为的范畴还包括了商业合作。

商业合作是商人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的合作活动。

商人可以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来共同开展商业活动,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分担和互利共赢。

商业合作不仅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竞争力,还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经济规模的扩大。

此外,商事行为的范畴还包括了商业贷款和融资。

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可能会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

这时,商人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以满足资金需求。

商业融资可以帮助商人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经营条件、推广产品等,促进企业的发展。

最后,商事行为的范畴还包括了市场竞争和商业保护。

商人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商业活动时,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

他们需要通过改进产品质量、价格策略、营销推广等方式来获得竞争优势。

同时,商人也需要依靠法律和监管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范畴非常广泛,涵盖了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

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需要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分析和经营管理,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同时,商人也应该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以建立良好的商誉和品牌形象。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是商业领域中一种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商业合同、商业行为等诸多方面。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独特的法律性质和复杂性,使得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要不断地去适应和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

一、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1.商事习惯司法适用性的原则法律商业活动中,由于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以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因素,商业习惯形成了相对稳定和普遍适用的规范。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性的原则法律是《民法总则》的第九条:“民事活动适用商业习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商业习惯的适用可以丰富民事法律规则的内容和意义,也便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减少纠纷。

2.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适用范围商事习惯适用的范围和内容是相对的,其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关于适用商事领域中涉外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贸易惯例、使用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

”3.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标准商事习惯的适用标准是要能够获得习惯的认可和信任、能够反映市场经济的需求、能够体现同类商事交易的普遍规律、与法律、道德规范等其他规范不冲突等。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标准包括行业化和地区化两个方面,其中,行业化是指商事习惯的适用要考虑各行业、各领域的不同情况;地区化则是指应当考虑和尊重不同地区的习惯规则,例如文化和习俗、历史传统等因素影响。

二、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因应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商事习惯适用的特殊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商业习惯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为了应对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对商事习惯的适用和法律规定的解释相辅相成,解决因商事习惯产生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国际商事惯例

浅析国际商事惯例

浅析国际商事惯例摘要:国际商事惯例在调整跨国商事关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是在各国不同组织团体进行商事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规范。

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国际商事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使各种经济行为从无序转向有序。

与此同时,由于它并非成文法,所以具有灵活、及时、简便、客观的特点,能够适应当今日益变化发展的国际商事环境,也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使命。

关键词:法律效力;识别;商事一、国际商事惯例的理论分析(一)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具有其独特的历史性,它是在人类社会形成,国家产生,国家间商业贸易不断发展之后才产生的。

它广泛存在于国际商事、航运、保险、银行等商事机构,是在从事跨国性经贸活动过程中逐渐达成的一种规范,并且反映在这些商事机构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中。

在早期的人类社会文明中,部落与部落之间的交易必然会逐渐形成并存在一定的交易惯例和规则,但由于当时的社会文明程度,并未出现法律而约定俗成的为一种惯例,这便是惯例的雏形。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已经存在。

各国之间虽然互有征伐,但也不乏贸易往来,而在这其中就已经存在相应的“国际”商事惯例。

不仅在中国,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开始自行制定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

这种习惯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

但随着国际商业的不断发展,其影响不断扩大,有的发展为世界性的国际商事惯例。

由此可见,国际商事惯例的发展存在是一个渐进的、运动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并且它会随着国际商事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变化。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特征国际商事惯例作为一种各国普遍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虽然不属于实体法的规范原则,但其具有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的性质。

综合而述国际商事惯例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适用性。

在国际商事活动当中,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属于一种非官方,非正式的文件,都不是以一种正式国际条约的国家协议的形式出现。

民商事习惯法研究范围的再认识

民商事习惯法研究范围的再认识

“ 习 惯 是 一 种 不 仅 最 古 老 而 且 也 最 普 遍 的 法 律 渊 源” [ 2 3 。即 使 在 我 国 的今 天 , 民商 事 习惯 法 仍 然 发 挥 着

二 、 民 商 事 习惯 法 研 究 范 围 之 现 状
定 的规 范作 用 。结 合 立 法 现 状 可 以发 现 ,民 族 习惯
民 商 事 习 惯 法 研 究 范 围 的 再 认 识
口 蒋 超 ,李 小 朋
( 广 西 大 学 ,广 西 南 宁 5 3 0 0 0 4 )
摘 要 :在 习 惯 法 研 究 中 ,如 果 采 用 当代 国 家 法 中 通 用 的 法 律 体 系作 为 区 分 部 门 法 研 究 的 标 准 ,极 可 能 导 致 既
第 一 ,简 单 套 用 现行 民商 事 法 律 体 系 划 分 标 准进
行 民 商 事 习 惯 的划 分 和 范 围认 定 。大 部 分 研 究 者 一 般
直 接 用 现 行 的 国家 法 通 用 的法 律 体 系划 分 标 准 来 看 待
基金项 目 国 家 社 会 科 学基 金 项 目《 少 数 民 族 习惯 法在 民 族 区域 自治 地 方 的 运 行— — 以 广 西 地 区民 事 习惯 为 例 的 实证 研
目前 , 习惯 法
( 民 间 法 ) 的研 究 日益 受 到 学 界 的
法 和 国家 制 定 法 之 间 存 在 着 广 泛 的互 动 。如 , 《 民法 通 贝 第 1 5 1 条规 定 :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人 民代 表 大 会 可
高 度 重 视 。但 是 关 于 民 商 事 习惯 法 范 围 的 研 究 却 仍 然


问 题 的 引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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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尊重其他公权力的自由裁量权。

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违反的首先是行政法律法规并且环境违法的认定是与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关的。

根据某些国家的立法,只要是获得行政机关审批认可的主体实施的行为,即便是在获取合法资格时有违法行为,而在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做出前,当事人的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

此即是刑法谦抑性的表现,也是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应当遵循的规则之一:除非出于保护基本权利或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法院一般应尊重其他公权力的行为选择。

4.个案分析原则。

污染型环境犯罪具有特殊的时空性,各方利益的衡量与个案的具体情况密不可分,同一利益在不同个案中的情形存在诸多差异,其利益衡量的法度也不尽相同。

故而在运用利益衡量论进行审判时应根据社会舆论、特定时空、政策环境、经济情况、道德约束等多个要素对个案进行分析。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基于个案的法益衡量并非单纯的“法感”,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此外,为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合理的限制和有效的审查,应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详细论述利益衡量的理论构成,不仅要依据法规赋予利益衡量结论的形式理由,也要公开利益衡量的具体过程,展示利益衡量的实质理由。

参考文献:[1]王牧:《中国犯罪对策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加藤一郎:《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民商论坛】商事习惯基本范畴探析许元昭(中山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275)【内容摘要】 在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过程中,作为商法主要组成部分的商事习惯,理应受到学界研究的重视。

本文结合学界对民间法的研究,界定了商事习惯的概念和特征,并在商事习惯本质的基础上探析了商事习惯的功能及其发展前景,以期为我国的商事通则对商事习惯的认定和选择有所贡献。

【关 键 字】 商事习惯;概念;功能现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法,而中世纪商法大多表现为商事习惯法,即商人按照自己交易习惯形成的行业行为规范,具有自律性的形式特征。

有学者在考察了商法本质的变迁后指出:“现代商法是趋向世界统一的新的商人法。

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到近代民族国家的商事法再到现代新的商人习惯法,历经了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的否定之否定,从而使现代商法在一个更高的起点上开始新的再生。

”1一、商事习惯的概念所谓商事习惯,又叫商事习惯、商事惯例等,主要指有关商人或者商业活动的习惯。

它是习惯的一种,因此,界定清楚习惯是什么,就当然可以理解商事习惯的含义了。

而习惯,它是一个多义词。

在日常观念中,习惯有两种适用的场景,其一是用于某个个体而言,它主要是指一个人的日常重复的行为模式,如《辞海》中解释为:“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

”另一是用于社会群体而言,习惯主要指社会多数普通人(非特定人群)习以为常的行为,即社会一般人的惯行;习惯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长时间持续并经多次反复而为人们普遍认同的状态,或者因反复某一行为而形成的不自觉的状态。

它包含另一层含义,即指在某一特定区域或团体内,人们就某一事项做出反复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处于主动或被动,久而久之在人们心中产生拘束力,成为该地区或团体中每一个人的行为准则。

2所以有人认为,“习惯是一种社会生活的规范,它是不同阶层或个别族群所应一般遵守的行为模式”。

3这种含义就是我们本文所理解的习惯的含义。

习惯一词在法律中也经常被使用,并且将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社会控制的工具,视为法律产生的渊源之一。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习惯的定义是“在特定方面被长期公认并且获得法律效力的专门规则。

”它即认为习惯在法律中具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长期公认”和“获得法律效力”。

恩格斯对习惯和法律的关系有过精彩的描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

”所以也有学者认为,“我们可以把习惯理解为法律的萌芽形态,是一种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

”4可见不管如何表述,习惯总是具有“公认性”和“拘束力”这两个核心内涵的。

而在对习惯和法律的关系研究中,“习惯法”的称谓就出现了。

有些观点认为习惯法就是习惯的法律化表述。

如《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是:“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立,被人们所公认并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文的立法规则之上一样时,他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之为习惯法。

”也有人认为所谓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5笔者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观点,法一定是具有阶级性的,习惯由于其本身的特性,在没有被国家认可或采用之前,是不具有法的本质特性的,而国家经过一定的选择机制,对特定的习惯进行确认,该特定的习惯就上升为了习惯法,此时它与制定法没有什么区别。

故“习惯为法律之渊源,习惯法则非法律之渊源而为法律之本体矣”。

6本文在对商事习惯进行探究的时候,即是在已排除被纳入国家法律范围内的商事习惯这个意义上使用商事习惯的概念。

所以笔者认为,在对习惯理解的基础上,商事习惯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它是一种在商事交往或商业行为中为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商事群体所普遍认可的,具有一定行为拘束力的,并且经常被适用的行为规则或社会规范。

二、商事习惯的特征商事习惯作为习惯的一种类型,首先具有习惯的一些核心特征,即“公认性”和“拘束力”。

商事习惯的公认性表现为它在某一行业内或某一区域内被商人们普遍认可,商人们在商事活动中会经常的采用这种规则模式或者频繁的如此行为,在大多情况下它甚至构成商人之间签订的契约的一部分。

商事习惯的拘束力表现为它对商人们有一定的社会强制力。

商事习惯具有的社会强制力不同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违反商事习惯虽然不会对国家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比如被逐出行业团体,行为人的行业社会评价降低,商事交易机会丧失等。

这种强制力使得此种行为规则或模式可以内化为商人契约的内容,或者在发生纠纷时经常性地被商人作为裁判的依据或证据引用。

商事习惯具有商事适用性的特征,这是商事习惯区别于其他习惯的显著特征。

由于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巨大区别,以及商法的原则和理念及精神的特殊性,主要是关于商事活动或商人行为规则的商事习惯,也就只能在涉及到商人或商事行为时才可以适用商事习惯,在其他的民事行为中,一般不可以适用商事习惯。

商事习惯也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作为一种经常被重复规范或模式,是在漫长的进化发展中遴选出来的,因而商事习惯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能够为商人们提供确切性指引。

尽管近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为适应新的环境和形势,商事习惯进化的速度加快,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早期的商事习惯也具有形成缓慢性和非正式性的特征。

“习惯是一种自发形成的规范系统,它不是由某些人或机关制定的,它是社会成员在交往中反复行为的体现,是不自觉生成的。

”因此某种行为模式要进化成商事习惯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绝大多数习惯法(即习惯)的产生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的,有些则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它没有什么外部力量的干预和教促,其产生后,主要通过口头、行为、心理进行传播和继承,它的实施也主要靠情感、良心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的保障。

”7因此商事习惯多表现不成文性和非正式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行业协会的兴起和推动,通过行业协会的编撰和整理以及建议适用,商事习惯的产出不似过去那么缓慢了,一些重要的商事习惯也逐渐具有了正式的表现形式。

商事习惯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它体现了民众意志或社会意志。

“作为习惯法的规范,其效力依赖于一种类似强制性实施机制,尽管这种效力是来自同意,而不是制定。

”8“它(习惯)是公众意志的体现,主要着眼于社会群体管理和社会群体秩序的维护,保障的是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

”三、商事习惯的功能与作用任何社会与国家,无论其发展程度如何,无论其处于何种政治制度,都会有一套全面的社会整合手段和社会控制规范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和关系,使社会生活有序化和理性化。

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之中。

这些手段和规范就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习惯和道德等。

所以商事习惯首先是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出现的,在本质上作为体现民意的社会规范,它的作用首先就是“在熟人社会中,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在民众间口耳相传作为成员之间相互行为为大家所遵守,是一套节约交易成本的有效机制。

”这种有效的节约交易成本的机制,在社会发展进步中起到莫大的功能。

在促进商人交易方面,商事习惯可以节约商人们大量的谈判成本,有效地促进交易的进行,提升交易效率。

在没有商事习惯的情况下,商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需要对交易的各个方面进行谈判和协商,这极大地浪费了时间等商事资源,有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双方甚至不能达成交易。

而商事习惯的存在,不仅使得商事活动有规可循,也使得交易更为便捷,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商事习惯本身就成为商人契约的一部分。

在处理商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商事习惯也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

商事习惯作为多年的商事活动经验积累,通过真实地反映商事交易的事实,可以很清晰明确地界定商人们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商事关系,从而避免商业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较好的解决纠纷,或者为司法裁判提供很强的证据证明力。

在商事立法方面,商事习惯大量的被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是商事法律最大的渊源。

另外,在立法没有规定时,商事习惯还能起到补充完善立法的作用。

“惯习法者,即可以合社会之实情,又可以补法律之不足也。

”商事习惯具有如此大的作用早已引起社会的重视,从清朝末年至今,尤其是民国初期,由于国家立法的不完善,商事习惯作为裁判依据被大量的引入司法活动中,较好地起到了管理商事活动和维护商事秩序的作用。

四、商事习惯的前景尽管商事习惯在商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商事制定法的大量出现,学界对商事习惯的前景出现针锋相对的观点,即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

悲观主义认为,在现代社会,随着国家对于社会控制的逐渐渗透和强化,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也逐渐渗透至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这使得社会其他规范的适用空间逐渐压缩,商事习惯的适用空间也逐渐地缩小,商事习惯的辉煌已经一去不复返。

乐观主义则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使得国家的规范和社会的规范本身没有冲突和替代性;有限政府理念的适用和发展,使得政府更多地提倡社会自治,利用社会的资源来管理自己;市民社会的强大和市民阶层的形成,使得社会规范的作用逐渐加大,因此随着这种趋势商事习惯也必定具有更加开阔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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