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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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保护土壤环境质量。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八条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进步。

本市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教育,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九条本市推动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协商机制,做好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环保管理制度—土壤污染管理制度

环保管理制度—土壤污染管理制度

环保管理制度—土壤污染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范围内土壤环境管理,确保土壤不被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四、各单位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五、各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公司安环部经理和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者,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六、各单位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废渣等。

七、各单位对未利用土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八、各单位应监督所属区域内施工单位,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九、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十、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十一、相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1. 引言土壤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

污染土壤不仅会危害人类健康,也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为了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一套科学的工作方案非常必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综合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实践。

2. 目标与原则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综合的措施,减少土壤污染的发生和扩散,并加强土壤修复和保护。

具体原则如下: - 科学性:依据科学研究和专业知识,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 综合性:采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土壤污染。

- 预防为主:通过加强监测和管控,尽量防止污染的发生。

- 依法治理:严格执行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3. 防治措施3.1. 源头控制源头控制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

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企业排放管理:加强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排污排放的监测和控制,限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 农业农村污染防控:加强农药、化肥、畜禽养殖等农业活动的管理,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和可持续发展模式。

- 城市污染防控:加强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工业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减少污染物进入土壤的机会。

3.2. 监测与评估定期进行土壤污染的监测和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土壤污染情况,为后续的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建立土壤监测网络:在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建立土壤监测点,定期采集土壤样品,进行污染物分析检测。

- 制定土壤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制定土壤质量评价指标,评估土壤的质量状况。

3.3. 土壤修复与保护对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和保护,是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要环节。

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修复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对土壤修复技术的研发,探索适用于不同类型污染的修复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验证其效果。

- 重点区域治理:针对重点区域的土壤污染问题,开展重点治理工作,集中资源进行修复和保护。

环保行业土壤污染防治标准

环保行业土壤污染防治标准

环保行业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引言:土壤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农业、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良好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土壤受到污染时,将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生长和环境健康。

因此,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来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1.土壤污染的定义和分类土壤污染是指土壤中存在人类或自然活动所引起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超过了一定的阈值,对土壤环境产生了破坏性影响的现象。

根据污染源和污染物的不同,土壤污染可以分为农业面源污染、工业废物排放和生活垃圾填埋等。

2.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2.1污染防治源头控制:通过对污染源头进行管控,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

2.2土壤保护与修复:通过合理的土壤管理措施,保护土壤资源和生态环境,并通过相应的修复措施恢复受污染的土壤功能。

2.3监测与评估:建立土壤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对土壤进行调查和监测,并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评估土壤质量。

3.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与要求3.1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通过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管理,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对土壤造成的影响。

3.2工业废物排放防治: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促使其合理处理产生的废物,并配套建设废物治理设施,确保工业废物不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3.3生活垃圾填埋防治:严格控制和管理生活垃圾填埋场,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垃圾渗滤液对土壤的污染,如建设渗滤液收集系统等。

4.土壤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与应用4.1土壤质量基准:制定统一的土壤质量基准,明确各类有害物质的阈值限值,用以评估和监测土壤污染程度,并为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4.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土壤中各类有害物质的容许限值,确保土壤环境对于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安全性。

4.3土壤修复技术标准:制定土壤修复技术标准,包括修复方法、修复材料的选取、修复效果评估等,为受污染土壤的修复提供技术指导。

4.4土壤检测与监测方法标准:制定土壤检测与监测方法标准,确保土壤质量监测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土壤污染对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迫切需要的。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实施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保护土壤资源,减少土壤污染的发生和扩散;提高土壤质量,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 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负责,污染者承担损害责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依法治理。

三、重点工作1. 预防控制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土壤质量分类评价体系;加强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管理,控制土壤污染源的排放。

2. 治理修复制定土壤污染整治名录,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场地进行治理修复;开展土壤修复技术研究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成熟的土壤修复技术;加强污染土壤的监管和管控,防止二次污染。

3. 保护利用加强农用土壤质量改良,推广有机肥、生物肥料等绿色农业生产技术;积极开展土壤保护和高效利用技术研究,推动土壤肥力保持和提高;加强农作物品质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 宣传教育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普活动,培养土壤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透明化。

四、实施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建立领导小组和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2. 加大投入力度配套资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合作,争取国际技术和资金支持。

3.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和依法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管执法,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保障法律的实施。

4. 加强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成果;加强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参与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范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范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范土壤,是我们生存的根基,它为农作物提供养分,为生物提供栖息地。

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农业化学品的大量使用,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土壤污染不仅影响着农作物的质量和产量,威胁着食品安全,还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了巨大威胁。

因此,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迫在眉睫,而建立科学、规范的治理与修复体系则是确保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

一、土壤污染的现状与危害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工业废水、废渣的排放,农业中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以及城市垃圾的不合理处置等,都导致了土壤中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积累。

土壤污染的危害不容小觑。

首先,受污染的土壤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甚至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其次,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通过食物链传递,进一步危害人类健康。

例如,重金属在人体内积累可能引发各种疾病,如癌症、神经系统损伤等。

此外,土壤污染还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土壤微生物的活动和土壤生态系统的功能。

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优先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进入土壤的机会。

同时,对于已经污染的土壤,及时进行治理和修复。

2、风险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的程度和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对于高风险区域,要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危害人体健康。

3、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方法进行治理和修复,充分发挥各种方法的优势,提高治理效果。

4、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壤类型、污染状况、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治理与修复方案,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技术方法1、物理修复技术包括土壤置换、客土法、深耕翻土等。

土壤置换是将受污染的土壤挖走,换上未污染的土壤;客土法是在受污染的土壤上覆盖一层未污染的土壤;深耕翻土则是通过翻动土壤,将表层污染土壤与深层未污染土壤混合,降低污染物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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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1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防范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2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

含石棉材料的设备、建(构)筑物等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2—《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193)要求。

含多氯联苯物质的设备拆除,应同时满足《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相关技术要求。

涉及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建(构)筑物等的拆除活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放射性物质法规管理。

拆除活动中施工安全、消防、人员人身安全与环境健康风险等的管理,应同时满足《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相关要求。

3术语和定义遗留设备:指需要拆除的各类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等。

遗留物料:指遗留在拆除现场的各类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品等。

残留污染物:指遗留在拆除现场的各类固体废物、废水等。

有毒有害物质: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有毒有害大气—3—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危险废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等。

4管理流程4.1 前期准备拆除活动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在拆除活动施工前,组织识别和分析拆除活动可能污染土壤、水和大气的风险点,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

4.2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业主单位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大纲见附1)、《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

《污染防治方案》应明确:1.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

2.针对周边环境特别是环境敏感点的保护,关于防止水、大气污染的要求。

如防止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的要求,扬尘管理要求(包括现场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4—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实行提前浇水闷透的湿法拆除、湿法运输作业)等。

3.统筹考虑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做好与后续污染地块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的衔接。

《污染防治方案》需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执行。

4.3组织实施拆除活动业主单位可自行组织拆除工作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开展拆除工作。

特种设备、装备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污染防治方案》。

4.4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拆除活动结束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5—护工作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见附2)。

4.5拆除活动污染防治资料管理业主单位应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相关资料并归档,如《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应急预案》《总结报告》等,以及在拆除过程中环境检测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监测报告、处理处置协议/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如拆除活动过程中实施了环境监理,应同时保存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报告等资料。

5土壤污染防治原则要求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

5.1防止废水污染土壤拆除活动应充分利用原有雨污分流、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对拆除现场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含清洗废水)、污水、积水收集处理,禁止随意排放。

没有收集处理系统或原有收集处理系统不可用的,应采取临时收集处理措施。

—6—物料放空、拆解、清洗、临时堆放等区域,应设置适当的防雨、防渗、拦挡等隔离措施,必要时设置围堰,防止废水外溢或渗漏。

对现场遗留的污水、废水以及拆除过程产生的废水等,应当制定后续处理方案。

5.2防止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拆除活动中应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对遗留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需要现场暂存的,应当分类贮存,贮存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渗漏(如水泥硬化)等措施,并分别制定后续处理或利用处置方案。

5.3防止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识别和登记拟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妥善收集并明确后续处理或利用方案,防治泄露、随意堆放、处置等污染土壤。

6 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要点6.1识别土壤等污染风险点—7—通过资料收集和分析,以及现场查看等方式,识别拆除活动中可能导致土壤等污染的风险点,包括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遗留设备、遗留建(构)筑物等。

6.1.1资料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生产活动相关信息资料,如原辅材料、主要产品及副产品、主要技术工艺、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图、管线平面布置图等。

(2)环境管理文件,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洁生产报告、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事故记录、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近3年环境监测报告和排污申报登记等。

(3)水文地质资料,如地质勘探调查报告等。

(4)需收集的其他资料。

6.1.2现场清查与登记现场清查和识别拆除活动现场的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遗留设备、遗留建(构)筑物等污染土壤风险点,填写《企业拆除前现—8—场清查登记表》(见附3)。

对地下管线、埋地设备设施必要时采用探测雷达等技术手段确定。

(1)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以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明确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的名称、性状、数量、贮存状态、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最终处置方式等。

种类或性状不明确的,应进行采样分析(见6.1.3),确定清理方法、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利用处置方式。

(2)遗留设备遗留设备可区分为以下类别:高环境风险设备:曾经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盛装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可能导致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受损的物质,以及沾染了以上物质的设备。

一般性废旧设备:曾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盛装非有毒有害物质、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设备,以及给水、中水回用、供电等的辅助性设备。

—9—对于生产使用信息不完整,但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位于突发污染事故(如物料泄漏)影响区域,以及表面有污染痕迹等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设备,应当进行采样分析和论证后,按上述类别归类。

(3)建(构)筑物遗留建(构)筑物可区分为以下类别:高环境风险建(构)筑物:曾经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可能导致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受损的物质,以及沾染了以上物质的建(构)筑物。

一般性建(构)筑物:曾经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贮存非有毒有害物质、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表面无明显污染物沾染痕迹的生产车间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以及距离生产区较远且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或物料贮存的建(构)筑物。

对生产使用信息不完整,但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位于突发污染事故(如物料泄漏)影响区域,以及表面有污染痕迹等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采样分析和论证后,按—10—上述类别归类。

6.1.3样品采集分析清查过程中不能明确的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设备或建(构)筑物表面沉积物,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

(1)样品采样①固态样品采集遗留物料、遗留固体废物等样品采集: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采集。

表面沉积层样品采集:对于设备及建(构)筑物的表面沉积物,可选择沉积物较多的位置,使用润湿的采样擦巾擦拭取样。

对于较为平整的表面,建议使用纸板采样框。

设备及建(构)筑物的表面应擦拭干净,并尽量减少对周边表面沉积物的扰动。

对于污染物可能已渗入设备、建(构)筑物结构内或污染物沉积物附着牢固的污染层,可采用铲削方法,在表层明显被腐蚀、有污渍或者沉积物比较厚的位置,采集密实层以上的全部污染层物质,并尽量减少对周—11—边污染层的扰动。

②半固态样品、液态样品采集半固态样品,以及除废水以外的液态样品,应根据样品性状,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采集要求采集。

③废水样品采集废水样品采集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进行采集。

(2)样品分析与检测固态、半固态样品以及除废水以外的液态样品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制样后,测定其污染物成分及含量;疑似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进行鉴别。

废水样品按照水质测定方法,测定其中污染物成分及含量。

6.2划分拆除活动施工区域根据拆除活动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可将拆除活动现场划分为—12—拆除区域、设备集中拆解区、设备集中清洗区、临时贮存区等,实现污染物集中产生、集中收集,防止和减少污染扩散。

不同区域应设立明显标志标识,标明污染防治要点、应急处置措施等,并绘制拆除作业区域分布平面图。

6.2.1拆除区域拆除区域可划分为高风险拆除区域、低风险拆除区域和无风险拆除区域。

遗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他可能有损人畜健康或环境安全的物质以及高风险设备、建(构)筑物所在的区域,可划分为高风险拆除区域。

一般工业原料、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所在区域,可划分为低风险拆除区域。

一般性废旧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所在区域,可划分为无风险拆除区域。

6.2.2设备集中拆解区设立集中拆解区域,需要现场拆解的遗留设备尽量移至该区域—13—进行拆解。

可依托高风险建(构)筑物所在区域,设立高风险设备集中拆解区域。

6.2.3设备集中清洗区可依托原有水处理设施所在区域等设立集中清洗区,并利用原有设施收集清洗废水。

没有收集处理系统或原有收集处理系统不可用的,可设立专门区域,建立设备集中清洗区,采取有效的废水收集措施。

6.2.4临时贮存区需要在拆除活动现场临时贮存的遗留物料、固体废物、废水、污染土壤和疑似污染土壤等,应根据环境风险程度,依托具有防淋溶、防渗、防逸散等条件的区域,划定临时贮存区,分类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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