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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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备考之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法硕备考之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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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

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4、行为偏差,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1。

对象错误的法律后果(3篇)

对象错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将非犯罪对象误认为是犯罪对象。

本文从对象错误的概念、法律性质、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对象错误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由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误认,可能导致其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因此,研究对象错误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对象错误的概念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将非犯罪对象误认为是犯罪对象。

在刑法理论上,对象错误包括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对象错误。

三、对象错误的法律性质对象错误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对象错误属于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存在偏差。

对象错误作为一种认识错误,其本质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

2. 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将非犯罪对象误认为是犯罪对象,但其犯罪故意、犯罪手段等犯罪构成要件仍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 对象错误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变化。

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承担较轻的法律后果,也可能承担较重的法律后果。

四、对象错误的认定标准1. 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误认。

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误认是其核心特征。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没有误认,则不属于对象错误。

2. 行为人的误认具有严重性。

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误认应当具有严重性,即误认对犯罪构成要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3. 行为人对误认有认识。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误认有明确的认识,即其误认是基于自己的主观判断。

五、对象错误的法律后果1. 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构成犯罪,但可能承担较轻的法律后果。

2. 对象错误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变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重处罚。

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误认具有严重性,且对犯罪构成要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可能从重处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公益讲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应讲义P30-P3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1.解决能否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的问题。

但因果关系与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无直接联系。

需牢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码事!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

实行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没有因果关系与无法证明具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就是不存在的,在罪的认定上具有完全一样的效果。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必须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4.影响罪数认定。

实害结果归属于同一个行为,只可能成立一罪;实害结果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则可能成立数罪。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但因果关系错误是指客观因果发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与本考点无关、顺序性(P31页最下方案例,行政责任上认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符合刑法上因果构成。

必须是先有行为、后有结果,才可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客观性、顺序性是比较容易考查的内容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某些犯罪必须符合一定的发展过程,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重点注意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因果关系。

诈骗: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将信将疑的心理而处分财物,也成立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被害人因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须注意: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或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对行为人的怜悯心理处分财物,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具有因果关系,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抢劫:行为人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具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

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1)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做甲进行杀害。

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本来,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

(2)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

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刑法理论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发生认识错误为由否认其为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况。

其实,认识错误并不限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误,而是包括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一切情况。

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对甲射击)与客观情况(乙死亡)就是不一致的(通常所说的手段错误,如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或者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实际上分别属于过失犯、未遂犯与不能犯的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一)法律认识错误1、定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发生误解。

2、分类:(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假想不犯罪(2)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假象犯罪(3)对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轻重的错误认识3、处理原则: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二)事实认识错误1、概念: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2、处理原则: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法定该犯罪构成范围内的,被认为其法律性质相同,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3、种类划分(1)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

(辨认误差)①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E.g.甲想杀乙,但把丙误认为是乙而杀死了丙,甲的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不受影响。

②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对象错误——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E.g.甲在半夜潜入乙家后院准备伺机杀乙,不久看见门口一个黑影一动便开枪命中。

第二天乙发现自家的驴被杀死。

则甲只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2)打击错误:行为人对对象的辨认无误,但是在实施侵害行为时,行为出现误差以致实际侵害的对象与预想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行为误差)①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E.g.甲欲射杀乙,由于射击水平有限没有瞄准,杀死了乙身边的丙。

②不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3)手段错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或者使用的工具发生认识错误。

①结果未实现,但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犯罪未遂E.g.甲欲毒死乙,却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入乙的杯中。

②不能犯: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不认为是犯罪③迷信犯:即使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客观上也绝不能实现预想的结果(不能犯的一种)——不是犯罪E.g.甲欲杀乙,用稻草制作了乙的小人在家用针扎了49天,第50天乙出车祸死亡。

(4)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最终造成了犯罪结果,但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实际过程与预想的进程不一致。

刑法总则认识错误练习

刑法总则认识错误练习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

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

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选项A中,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选项D中,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不属于对象错误,甲属于打击错误。

选项B错误。

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

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C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

就事前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

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因此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也被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对象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弄错了具体侵害对象,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是相同的。

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例如,行为人本来准备杀害甲,但到现场作案时由于天黑却误把乙当作甲予以枪杀。

再如,行为人与甲有仇,准备晚上盗窃甲家财产,结果由于喝酒过多,误把乙家当甲家,盗窃了乙的财产。

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曾经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

在上述杀人案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与乙都属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只要行为人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无论杀的谁,行为人的行为都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都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原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本欲杀甲,客观上却杀死了乙,二者没有具体的相一致,因此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属于想象竞合,应按一重罪处罚。

但是现在具体符合说论者也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因此现在两种学说对于对象错误所持观点完全一致。

笔者也认为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应该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应按照犯罪既遂处理。

因为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因为天黑把乙当成甲是向乙瞄准而把乙杀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拿枪在向乙瞄准准备杀乙,客观上将乙杀害,其行为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误认只是在动机上有错误而已,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因为刑法既是一种裁判规范,又是一种禁止规范,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意味着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行为人不得杀害甲,同样不得杀害乙;行为人不得盗窃甲的财产,同样不得盗窃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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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相同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刑法中对象认识错误即属于这种认识错误。

例如陈某教唆丁某去强奸李某,丁某却将王某当作李某强奸了。

在这里,丁某无论强奸的是王某还是李某,都构成强奸罪。

但陈某教唆的强奸对象是李某,而不是王某,对于陈某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教唆既遂,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肯定说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类似的教唆结果仍然构成教唆犯罪既遂。

否定说认为类似情况不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教唆者不构成教唆未遂。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上述案件中的认识错误是发生在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对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同单独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一样,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就本案而言,实行犯丁某构成强奸犯罪既遂,教唆犯陈某亦应构成教唆犯罪既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
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可能由于认错了对象而造成其他后果,因而必须研究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以区别与客体认识错误。

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如行为人本想毁坏甲的财产,但误把乙的财产当作甲的财产给毁坏了。

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因而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既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犯的成立。

所以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对象甲和对象乙在体现着相同的法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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