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污费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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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

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

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一、引言排污收费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的制度,旨在调节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企业减少排放和改进生产工艺,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环境问题的突出,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多个阶段和变革。

二、初步尝试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政府开始意识到环境污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并开始推行一些初步的环境保护措施。

其中之一就是试行排污收费制度。

最早的排污收费主要是通过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并用罚款收入用于环境保护。

虽然这一尝试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由于罚款额度较低、执行力度不够,使得其效果不明显。

三、建立政策法规框架为了更好地调控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着手建立起排污收费制度的政策法规框架。

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工业污染物排放费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业企业应该缴纳的排污费用,并对罚款和监督执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随后,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四、逐步完善制度在建立了政策法规框架之后,我国开始逐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首先是不断完善征收标准和费用计算方法,以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排污情况。

同时,加强了对排污费用使用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费用真正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

此外,为了鼓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如对排放指标达标的企业给予减免或退还部分排污费用。

五、推进市场化改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渐认识到传统的行政手段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局限性,开始积极推进排污收费市场化改革。

1995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统一排污交易市场,通过排污权的交易来实现污染治理的市场化。

这一改革不仅进一步激励了企业的环境治理意识,还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六、引入市场机制近年来,我国逐渐引入市场机制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首先是推行差别化征收政策,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和环境敏感性,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征收和支付排污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原则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污者付费”、“责任在企业”、“节能减排”和“优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类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途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征收范围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等环节,征收涵盖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生活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条征收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的征收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征收。

第七条征收依据排污费的征收依据应当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测、检验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的结果。

第八条征收时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征收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并及时向征收对象公示。

第九条缴纳方式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并建立相应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缴纳的排污费用适时足额上缴。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使用范围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使用计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排污费使用计划,确定排污费的使用对象和具体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使用程序排污费使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排污费使用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使用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门机构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排污费的管理排污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确保排污费的及时足额征收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监督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法律、行政和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及存在的问题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问题不断地浮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相应的“污染者付费”制度,其中排污收费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政府通过对企业、机构、个人等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进行收费,以此达到鼓励环保、减少污染的目的。

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有效地解决企业排放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环保实践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下所述:1、收费标准不够合理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收费标准不同。

但是我国目前的很多地方的收费标准都较低,未能真正发挥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减排的作用。

同时,一些地方暂停或免收污染源排放费的做法,也造成了企业对环境的过度依赖。

2、政府监管不到位对排污企业实行民事责任,要求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一些企业违法违规排污未受到有效的惩罚,政府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因此,一些企业存在隐瞒排放数据、压低技术标准、安装欺骗性污染处理设施等行为。

3、难以确定污染源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中,缺乏对污染物来源的准确识别和取证手段。

对于零散式污染现象较多的小型企业,尤其是无证小作坊,其排放量、排放物种、排放路径等均难以监管,并容易造成监管漏洞。

4、与企业发展的不平衡排污收费制度实行的初衷是鼓励企业发展环保技术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增加环保投入,减少环境污染。

但这种制度建立的太早,有些地区实行起来过于单纯,造成企业开展环保投入增加的压力,与企业发展规律不相符,限制着企业的发展。

三、结论排污收费制度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只有逐步完善收费标准、加强政府监管、拓宽监管渠道、鼓励企业自觉接受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行解决污染问题,并将政策与法规、经济手段相结合,才能发挥行业环保引领作用,使排污收费制度达到更好的效果。

改革和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思考

改革和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思考

根 据 我 国 18 92年 《 收 排 污 费 暂 行 办 法 》 确 定 的 我 国 征 所 排 污 费 征 收标 准 , 为 污染 治理 设 施 运 转 成 本 的 5 %左 右 , 仅 0 某 些 项 目甚 至 不 到污 染 治 理 成 本 的 1 %。 如 . 0 例 目前 我 国二 氧化 硫 排 放 量 收 费标 准 为 06 . 3元 / 克 , 火 电厂 烟 气 脱 硫 平 均 治 千 而 理 成 本 为 4 6元, 克 。 必 然 使 企 业 宁 愿 交排 污 费也 不 愿 进 ~ 千 这 行污染治理。
但 仍 比 20 0 5年 增 加 了 1 %和 1 %。 . 8 . 2
湖北省教育厅 2 0 0 7年 人 文 社 会 科 学研 究 计 划 青 年 项 目 (0 7 0 4 , 汉 工 程 大 学人 才专 项 经 费 资 助 项 目 2 0 q 2 )武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的 飞速 发 展 ,污 染 和 环 境 问 题 愈 加 成 为 了
增 长 率 74 . -. 24 —. 11 1. 2O 45 . l. 31
低 的情 况 下 , 收一 倍 的排 污 费 不足 以遏制 超 标 排放 的现 象 。 加
3 排 污 费 可 以 转嫁 .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的《 业 会 计 制 度 》 企 业 缴 纳 的 排 污 费 在 企 , “ 理 费用 ” 的 明 细 项 目 “ 污 费 ” 核 算 。 最 终 参 与 企 业 管 中 排 下 并 利 润 的税 前 抵 扣 , 以 计人 定 价 成 本 。 种 办法 不 利 于激 励 企 可 这
C D 排放 量 14 . 1 0 . 1 6 . 1 3 . 1 3 . 1 1 . 0 4 50 4 70 3 70 3 36 3 92 4 42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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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2)排污者缴纳 •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
日起 7 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
。※
• 对排污收费行为不服的,复议期限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 60 天内,诉讼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90 天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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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3)排污费催缴及强制 排污者在收到通知 的7 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
4 .收费单价 • 收费单价就是每一污染当量的具体收费标准, 即每污染当量的收费额。 •污水排污费和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的收费
标准分别为0.7元和0.6元。 ※
收费额=总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收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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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费计算
排污收费制度
1. 污水排污费计算 1.1计征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2)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 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 t 水、倍)
d .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物污染当量 数的计算 : 污染当量数(月 / 或季)
= 污染物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值
对于医院:当床位污染当量数和排放污水当量数并 存时,只能按污染当量数最大的一种计征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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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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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7)对征收冷却水和矿井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 本底值。 (8)对同一排污口中的COD、BOD和TOC,只得征 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9)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 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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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10)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 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等小型排污者 排放的污水,可实行抽样测算,依据特征值按月 计算排污费。 (11)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 征收。 (12)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收费。 (13)对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小于 50 头牛, 500 头猪, 5000 羽鸡(鸭)和医院床位小于 20 张 床,不收污水排污费。

排污收费制度文件模板

排污收费制度文件模板

排污收费制度文件模板一、前言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排污收费范围和对象1.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缴纳排污费。

三、排污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1. 排污收费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并根据环境保护需要适时调整。

2. 排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a)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计算排污费。

b)排放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计算排污费。

c)排放噪声污染的,按照超标声级计算排污费。

四、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1. 排污费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2.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不能挪用的原则。

3.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上缴财政部门。

五、排污费的使用1. 排污费专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2.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使用排污费,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

六、排污者的权利和义务1. 排污者有权了解和查询自身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和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2. 排污者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排污者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纳的,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减免排污费,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排污费。

3.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

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

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排污收费是指对污染源进行污水排放收费的一种制度。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探索和推行污水排放收费制度,但由于条件限制等因素,推行效果并不显著。

2003年,我国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综合管网收费试行办法》,这是我国污水排放收费制度正式推行的开始。

下面将以2003年为起点,对我国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进行介绍。

2003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综合管网收费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排污收费的时代。

该办法规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通过综合管网收费的方式,对污水处理费用进行收取。

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2008年,我国环保部发布了《排污收费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排污收费制度。

这个文件明确了排污收费的目的和原则,并规定了收费的范围、计算方法以及用途等,提高了排污收费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013年,我国环保部发布了《生活污水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规定了城市生活污水收费的内容和标准,进一步强化了生活污水排放收费制度的实施。

此次改革,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与综合管网收费分离,更加清晰地明确了收费的对象和范围。

2016年,我国环保部发布了《工业污水排放收费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工业污水排放收费。

这一办法明确了收费的原则和依据,规定了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计算方法。

此次改革扩大了收费范围,促进了工业污水排放的管理和治理。

除了这些层面的改革之外,我国还对排污收费的政策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政府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法规文件,对排污收费的实施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指导。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排污收费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未按照规定支付排污费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和处罚。

在实践中,我国各地也积极探索创新排污收费的方式和机制。

一些地方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将排污权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买卖,从而实现了排污费的弹性调整和精确计费。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一、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一、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

而对于非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如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等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另外,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的征收方法二、排污费的征收方法排放水、大气、固体污染物按照排污就收费的原则征收排污费;排放噪声污染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收超标准排污费。

排放废水和废气实行总量多因子叠加收费,即将排污口排放的各种污染物量折合成为当量值,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

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

对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排污费仍然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征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而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当量值加一倍计算征收排污费。

而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当量值加一倍计算征收排污费。

三、排污收费基本原则三、排污收费基本原则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排污即收费的原则: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2、强制征收的原则、强制征收的原则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4、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按月征收或按季征收、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按月征收或按季征收6、政务公开的原则: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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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历程:
排污收费制度起源于工业发达国家,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大约开始于20 世纪 70 年代初。

当时,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环境政策领域中逐步引入和实行了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制度。

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78—1981 年。

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

1978年 12 月,中共中央批转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 年 9 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自 1979 年开始至 1981 年底,全国有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从 1982—1987 年。

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

1982年 2 月,国务院在总结全国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实行排污收费的目的、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做出统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

第三阶段,从 1989 年至今。

这是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发展和不断完善阶段。

1988 年 7 月,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 10号令,颁发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行了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帷幕。

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
制定排污收费法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单项法。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过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明确了:(1)由国务院来制定排污收费的具体办法,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是行政法规,在全国普遍适用,是地方政府制定收费具体办法的依据;(2)征收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污费及污水排污费等;(3)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的责任义务;(4)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5)征收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则是排污收费的专项法规,它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收费的标准依据、主要政策及其管理与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1、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
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

然而我国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的排污费往往连治理污染的成本都无法完全弥补。

这种偏低的环境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

根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排污费征收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 50%左右,某些项目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 10%。

例如,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收费标准为 0.63 元/千克,而火电厂烟气脱硫平均治理成本为 4~6 元/千克。

这必然会导致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宁肯交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这说明排污收费标准偏低是排污收费政策设计的重大缺陷,它不可避免地会使政策结果与目标发生背离而造成政策“失灵”。

2、排污费的开征范围不全面。

1982 年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废水、废弃和废渣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其中超标废水 20 项,超标废弃 21 项。

1991 年全国统一了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1993 年开征了污水排污费。

1991 年、 2003 年先后修订了排污费征收标准。

1991 年将超标废水的污染因子增加至 29 项,2003 年又增加至 65 项,废弃物的污染因子由1982 年的 21 项增加至 2003 年的 44 项, 2003 年还增加了危险废弃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但目前排污费征收标准仍然不够全面,放射性物质、垃圾、汽车尾气以及面源等污染物仍然没有排污费征收标准,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带来了很大的环境污染问题,但由于政策对这些污染因素的规定很少,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规定,从而造成受害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只要排放了污染物,就会给环境造成损害,就必须花费成本进行治理。

对这些排污行为不征收排污费,违背了“污染者付费原则” ,使排污收费政策存在无法干预的“真空”。

3、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
目前,全国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少缴、欠缴、拖缴排污费的问题,全国平均收费率 50%左右。

主要原因是: 1.按照现行的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费征收额测算的基础是排污者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而目前在一些地方主要依靠企业自报,申报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难以保证,谎报、瞒报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污染源检测也受到技术、手段、采样的瞬时性等制约,无法提供与实际排放相符的准确数据; 2.地方保护主义下的行政干预严重,部分生产企业通过当地行政领导对环保部门进行干预,以达到少交或不交排污费的目的,使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很普遍; 3.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少数收费人员法律法规意识较差,排污收费政策掌握不准,业务素质较低,征收排污费不按标准执行,对一些应该进行检测检查的排污单位仅仅是走形式,甚至是放任不管,严重影响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4、排污处罚力度不足,超标加倍收费制而不止
2003 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相对于 1982 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倍收费并行,这无疑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然而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环境可以相对容纳、稀释和消化的最高限度,应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超标排放污染物已构成违法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仅仅是征收超标排污费。

况且,在现行排污费标准偏低的情况下,加收一倍的排污费不足以遏制超标排放的现象。

5、排污费使用不规范
根据 2003 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工作不透明,对于所征排污费的用途不公开,所以很多环保部门不同程度存在着自身建设支出挤占污染源治理资金的问题,一些环保部门甚至将全部排污费用于自身经费支出,如人员经费、办公费等。

据有关报道,审计部门经对山西省 11 个市、 86 个县区排污费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发现,有 79 个市、县财政部门存在违反规定安排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经费的问题,占调查市、县总数的 81%;有 56 个市、县环保部门将污染治理资金3457 万元挪用于本部门经费支出,占拨付环保部门污染治理资金总额的 50%。

改革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制定排污收费标准
1.要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以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排污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议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将二氧化硫、污水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
标准提高到治理污染全部成本水平。

当然,提高排污费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当从大城市逐步推广到中小城市、再逐步推广到广大乡村。

提高收费标准可能给困难家庭带来负担,政府有责任提供补贴并直接补贴给居民;
2.要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0%”为约束性目标,在总量控制、逐级分解的基础上核定排污收费标准。

排污收费标准的确定还可通过引入排放绩效指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下实现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配置;
3.要同步调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排污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因超量超标而形成的排污费和罚款支出不得进入定价成本。

二、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原来没有显现的污染因素逐渐突出,对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大,如流动污染源、居民生活用水污染、城市生活垃圾等。

因此,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向环境排放了污染物,都应缴纳排污费。

当前应特别把握排污收费的全面性,将排污收费对象由企、事业单位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排污者,除征收废水、废气排污费外,应加大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

对于新产生的各种污染源,都应规定为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以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控制污染,还百姓以洁净的水、明亮的天、宁静的家园和和谐的环境。

2003 年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增加了个体工商户为收缴排污费的对象,这就是一个进步。

三、加强排污收费队伍建设,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
1.开展对广大排污者现场稽查,及时纠正排污申报不实的现象
2.开展上级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稽查,通过稽查减少排污收费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开展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稽查,纠正其排污收费中的违规行为。

四、推进排污收费制度向税制的转变
实行“费改税” ,将会产生更积极的作用:
1.既可增加国库收入,又可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为国家的区域性综合治理集中和积累财源;
2.强化了环境执法力度,向污染宣战,对排污者更具有威慑力
3.确保了这项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4.归税后,税务机关本身有强制执行权,可更有效地发挥其杠杆作用,促进治理与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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