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简述物权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得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物权法》的颁布对于进一步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发挥更大的作用。
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物权法有以下性质:⑴物权法的私法性自罗马法以来,法律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调整国家公权力的法律为公法,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属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为私法,民法、商法属之。
物权法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属于私法范畴。
由于物权法恒涉及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故物权法中通常存在不少有关公益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5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物权法中的公法规定,并不影响物权法作为私法的本质。
⑵物权法的强行性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物权的种类及其权能、效力、物权的行使、变动和保护等具体制度。
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行,不得以合意加以排除,强行性是物权法的最主要特征。
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因所规定之物权,有对世之效力,恒涉及第三人之利益,力求内容之统一,以确保物权之享有,与交易之安全,其规定多具强行性质,非当事人所得任意变更。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第三章 物权法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物权存在、取得、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
式向外界公示,才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存在的公示 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 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添附的类型——附和
附和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为一个合 成物,人们虽然能直观的识别该合成物,但通 常难以将该合成物分离,如一定要将该合成物 分离,则会损坏该合成物或耗资过大
归属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 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 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 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 得物权。 比如买卖、赠与、继承
课堂测验
【多选题】下列哪些构成原始取得:
课堂测验
【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 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 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 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 三人
民法典历史与中国民法典的建立
1799年拿破仑执政后,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 是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 19世纪末,慈禧支持洋务派改革,要将一切现行律 例,参照各国法律进行修改。1911年,大清民律草 案初步拟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 民法典,对扭转我国重刑轻民传统、促进民族资本 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私有财产和促进可
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基本原理:
1. 所有权原则: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是所有权原则,即所有的财产
都是个人的。
任何人都有权享有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无论这些财产
是位于何处或如何分散。
2. 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原则,即所有的财产
都应该受到公正和保护。
这包括对所有人的财产权进行保护,防止盗窃、破坏或滥用。
3. 善意取得原则:善意取得原则是指在一个所有权转移过程中,
如果转让者是基于善意并且有权取得所有权,那么就有权获得所有权。
这个原则确保了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因为没有人可以强迫别
人转让他们的财产给他们自己。
4. 共同所有原则:共同所有原则是指当两个或更多的人共有财
产时,他们共同拥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各自拥有所有权。
这个原则有助于确保所有共有人都对共同财产负责。
5. 维护平衡原则:维护平衡原则是指,物权法应该促进所有权的
公正和保护,同时确保所有交易都是公平的。
这意味着所有交易中的费用、税收和其他成本都应该被公平地分摊,以确保交易是公平的。
这些是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这些原则有助于保护私有财产、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交易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资产,其物权法律规定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产物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房产物权的内容、房产物权变动、房产物权保护等方面对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各种物权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不得歧视或者偏袒。
这一原则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权利纠纷。
三、房产物权的内容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房产物权中最核心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3.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房产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四、房产物权变动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买卖、赠与、继承、赠与撤销、赠与追认等情形。
在所有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 用益物权变动用益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在用益物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等情形。
在处分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房产物权保护1. 请求权保护请求权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向侵害其物权的人提出请求,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2. 自力救济保护自力救济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物权不受侵害。
民法第十三章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习题及答案

第十三章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物权法定原则2.公示原则二、简答题1. 简述物权公示效力有哪几种立法例。
2.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3.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有无债权法定原则?4. 什么是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试举例说明。
三、法条分析题1.试分析我国《物权法》第6条,该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试分析我国《物权法》第15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甲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借款1200万元,后甲不能还款,银行拍卖房屋,甲要保住房屋,故甲丙达成备忘录,约定让丙参与竞买,甲付钱,房屋产权归甲公司。
丙竞买成功,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丙。
问: 1.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2.该备忘录的效力如何?答案:一、1、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2、就是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公开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的原则。
二、1、(1)公示对抗主义(2)公示要件主义(3)折中主义2、(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2)善意保护效力3、(1)①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不认同的物权类型。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2)没有债权法定原则。
4、(1)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2)举例:房屋买卖合同为例。
买卖双方订立了合同,且符合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等要件,其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甚至房屋和价款也均已交付的,并不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随即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应以物权法上的变更登记完成为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只是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出卖人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基于合同而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