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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行政服务事项及廉政风险点排查清理表

行政服务事项及廉政风险点排查清理表

行政服务事项及廉政风险点排查清理表填写说明:、每个项目填写一个表格,项目有多个类别的,可复制表格。

、办理人员档要填写岗的姓名和现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填写后请不要有意改动。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办理程序:第一步:县、市属破产企业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欠费核销申请,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并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财政局审核;第二步: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后,由自治州政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核批。

第三步:经批准核销的欠费,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统计、会计帐务核销处理。

申报条件: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资不低债,依法申请关闭破产。

申报材料:、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文书;、企业破产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会计决算、资产债务表;、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时已缴纳相关养老保险费用的书证;、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养老保险欠费情况说明书(或报表);、企业破产的清偿预案和有关法律文书;、企业破产清偿方案及清算情况;、法院的裁定文书;、申请核销的申报表及说明;、有关部门的审核、复核、审查意见(要求印章齐全);、其他相关资料。

是否收费:否承诺时间:个工作日法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温馨提示: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窗口电话: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法定假日除外)夏季:上午下午冬季:上午:下午:业务查询:网址:地址:博乐市北京南路号(第二加油站旁)。

人社局解除备案申请书模板

人社局解除备案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您好!我单位因工作需要,特向贵局申请解除备案。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成立于____年____月,注册地为____市____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____。

经营范围包括____等。

自成立以来,我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为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备案情况根据贵局要求,我单位于____年____月进行了备案手续。

在备案期间,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

然而,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我单位经研究决定,申请解除备案。

三、解除备案原因1. 业务调整:我单位近期进行了业务调整,部分业务已不再符合备案条件。

为避免资源浪费和行政困扰,我单位决定申请解除备案。

2. 简化手续:解除备案后,我单位可以进一步简化相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 法律法规变化: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单位部分业务可能不再需要备案。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我单位决定申请解除备案。

四、申请材料1. 解除备案申请书2. 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5. 相关业务许可证复印件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五、承诺我单位承诺,在解除备案后,将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为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六、申请时间根据贵局要求,我单位现向贵局申请解除备案。

请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为我单位提供便利。

感谢贵局对我单位一直以来的关心与支持,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敬礼!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社局资料调取委托书范本

人社局资料调取委托书范本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现住址:XXX,因办理XXX事宜,需要调取XXX(姓名)的个人信息及部分档案资料。

特此委托我的代理人(姓名)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并提交以下材料:1. 授权委托书(附件1)2.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 调取档案资料申请表(附件2)一、委托事项1. 调取被委托人XXX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等。

2. 调取被委托人XXX的部分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3. 代理人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相关资料,并将其邮寄至我指定的地址。

二、委托权限1. 代理人具有代为办理上述事宜的全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领取资料、询问相关问题等。

2.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三、委托期限1.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 如委托事项未办理完毕,但代理人已履行完毕相关职责,委托书自动失效。

四、其他事项1. 代理人应确保调取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委托人应承担代理人办理事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邮寄费等。

3. 委托人和代理人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

4.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特此委托!委托人签名: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日期:_________附件1:授权委托书附件2:调取档案资料申请表附件1: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现住址:XXX,特此授权(代理人姓名)代为办理以下事项:1. 调取被委托人(姓名)的个人信息及部分档案资料。

劳务市场清理整顿方案范文(三篇)

劳务市场清理整顿方案范文(三篇)

劳务市场清理整顿方案范文劳务市场是指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等方式提供临时劳动力的市场。

由于近年来发展迅速,劳务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如低技能工人工资低、劳动保障不到位、违规经营等问题。

为了规范劳务市场的发展,有必要进行清理整顿。

一、加强政策扶持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劳务市场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建立统一的劳务市场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和执法工作。

2. 建立劳务市场企业资质认定体系,对劳务市场企业进行审批和备案,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法性。

并加强劳务市场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

3. 加强对劳务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推动建立劳务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素质和能力的考核认定。

二、加强劳动力权益保护1. 建立劳务派遣工人工资保障制度,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设立劳动保障专项基金,用于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和提供紧急救助。

2. 加强对劳务市场工人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支持劳务市场工人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岗位培训,提供相应的培训补贴和人才扶持。

3. 加强劳务市场工人劳动合同签订和保护,明确工人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 加强对劳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劳务市场从业人员和工人主动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2. 加强对劳务市场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惩戒措施,如限制其招标投标资格、停业整顿等。

3. 建立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对劳务市场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工人。

对拖欠工资的企业予以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1. 鼓励劳务市场企业加强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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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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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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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人社厅发〔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部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部里制定了《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24个办事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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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市医保局工伤生育科
*服务对象:
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外地农村户籍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军转人员,□个体从业人员, □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留学人员,□婴幼儿,□学生,□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低保对象,□特殊疾病人员,□其他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达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的通知(成劳社函〔2007〕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备注:若不在以上列举范围内,请勾选其他并填写人员类型
*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办理程序: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流程图:
*所需资料:《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成都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拨付审批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开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收据原件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费收据原件、医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办理地点:崇阳镇永康东路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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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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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表格下载,□进度查询,□结果反馈,□投诉咨询,□在线咨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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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类型:√单办件,□联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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