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XX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XX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目录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明细表 (3)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5)服务方案 (12)索赔申请书 (21)XX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甲方:XX省律师协会乙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统保甲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按照后附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单的条件或规定,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二)如甲、乙双方对后附保险条款有任何补充规定,将以特别约定方式出现。
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三)本保险协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XX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保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为止;(五)本协议项下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均已阅读和知悉本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均无异议。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明细表险种: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XX省律师协会被保险人:XX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营业地址:各律师事务所营业场所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以下简称“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并对保险合同生效前五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粤律协〔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粤律协〔2014〕6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的统一投保工作,确保省律协与省平安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落实到位,保障全省广大律师会员的权益,根据工作部署和《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程序(一)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根据省律协汇总各市律协提供的参保人数,计算出各市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所需缴纳的保费,并于2014年5月1日前(即起保时间前30日)向省律协发出保费缴费通知书。
(二)省律协收到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市律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以及缴费金额标准。
(三)各市律协自收到省律协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等资料并缴交保费,具体如下:1、提交给省律协的资料(1)《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3)《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参保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电子版);(4)《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需提供原件,2013年度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5)《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A方案、B方案、C方案之一、C方案之二需提供原件,自愿授权,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投保工作中应注意如下事项:(1)被保险人为自愿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的2014年考核的律师、各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中“姓名”和“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或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律师和保险合作协议书模板

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名称)住所地: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乙方作为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拥有广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1.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风险评估等服务。
3.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障甲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作内容1. 法律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涉及保险业务的合同审查、风险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
- 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理赔争议等法律事务。
- 甲方根据乙方需求,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2. 保险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责任险、财产险、意外险等。
- 乙方根据甲方业务特点,提供定制化的保险方案。
-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险理赔服务,确保甲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条合作方式1. 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2. 双方应定期召开合作会议,沟通合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
3. 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双方及时了解对方的业务动态。
第四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
第五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粤律协[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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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律协[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指导我省律师从事各类法律业务,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05年10月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等六项业务操作指引。
试行期满后,在广泛征求各市律协和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上述操作指引作了修订,最后提交八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除《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因我国《专利法》正在修改过程中而暂缓修订以外,其它五项均获一致通过(详见附件)。
现将修订后的五项操作指引正式印发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协。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附: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3、《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4、《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5、《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件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二节预先审查第三节担保方案的确定第四节合同的审查第五节担保中的检查第六节担保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诉讼第三章抵押担保抵押之一:房地产抵押第一节房地产抵押担保第二节抵押合同第三节抵押登记第四节抵押的效力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之二:动产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担保第三节票据质押担保第四节国债质押担保第五节公司债券担保第六节银行间债券担保交易第七节单位定期存单的质押担保第八节仓单质押担保第九节上市公司法人股份质押担保第十节国有股份质押担保第十一节外商投资者股权质押第十二节证券公司的上市流通股票质押第十三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第十四节专利权质押担保第十五节著作权(版权)质押担保第五章附则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一条编写本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律师从事担保法律业务,提高律师从事担保法律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律师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特编写本担保法律服务操作指南供律师执业参考。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顺德区司法局:“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高度重视,认真完成了志愿者招募和派遣任务,受到司法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充分肯定。
我省62名选派律师被评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其中部分优秀律师代表在人民大会堂为历年志愿律师讲授经验。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7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17〕2号,附件1)文件的部署安排,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现就做好我省“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7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募任务和名额分配“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今年计划全国招募律师志愿者290名,其中分配我省招募计划25名。
省厅会同省律协根据全省律师分布情况,并考虑到过去几年各地市律师志愿者选派情况,拟订了全省律师志愿者招募计划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
请各地市司法局会同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志愿者招募条件,认真落实人员招募任务,确保将政治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素质良好、业务能力突出的律师招募进来。
今年律师志愿者派遣省份涉及西藏、新疆、兵团、青海、甘肃、宁夏、陕西、贵州、四川、内蒙、云南、广西、海南、湖南、山西。
各相关地市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可适当增加推荐名额,没有任务的地市,请继续做好发动组织报名工作,动员更多的律师参与这项工作。
根据中国法援基金会等部门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有招募任务的地市未完成任务的,每少招1名律师志愿者,需上交省律协6万元资助费用,作为上交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或作为对我省派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慰问、补贴费用。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粤司[2008]14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8.08.20【实施日期】2008.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08]140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二○○八年八月二十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律师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目标深刻领会《律师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正确思想为导向,明确主要任务和目标,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律师法》的自觉性。
1.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重大意义。
修订后的律师法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
它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以及继续深入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
这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粤司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2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1年1月5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事务所管理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的建设。
律师事务所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每名党员律师联系1至2名非党员律师工作制度;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等支持;配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引导党员律师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心聚力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发展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以下统称“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的通知-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本会已就“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一投保,被保险人为佛山市律师协会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注册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已在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的)。
为了便于律师了解律师执业责任险有关报案、索赔程序,经市律协与承保公司多次协商,编订所附《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并予公布。
附件:《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2012年6月14日附件:《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一、报案流程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或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将书面的代为报案电请提交投保人(市律师协会),申请投保人代其向保险公司报案。
2.投保人自收到被保险人的代为报案申请之日起4日内,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转交有关材料。
二、索赔流程1.被保险人指定专人向保险公司交索赔资料【资料包括:(1)保险单正本;(2)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合伙人提供律师所许可证);(3)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4)索赔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5)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本公司认可的调解、和解协议等】;2.保险公司进行理算、核赔;3.赔付结案、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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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并 对保险合同生效前五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的经 济损失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合 同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本 合同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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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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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11.注册执业律师加入被保险律师事务所之前办理的委托业务; 12.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责任事
故。
责任限额 第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累计赔偿限额在 100 万元—350 万元范围内,
具体数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另行约定。
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执业律
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 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本 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 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 并对保险合同生效前五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 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合 同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 本合同的调整范围。
4、被保险人用于处理索赔的诉讼、仲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法院或 仲裁机构裁决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付费日期 : 保费按年度保费缴付,在保险期限起期后 30 天内一次性给付
特别约定
: 本合同成立后,在投保人缴付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后,并在本合 同保险期限内或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首次 提出的索赔申请已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备的,无论任何原因,导 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主条款) 及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 保险条款所作的特别约定无效,保险人都对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 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0 万元,保单累计赔偿 限额 10 亿元。
(二)如甲、乙双方对后附保险条款有任何补充规定,将以特别约定方式出 现。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三)本保险协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广东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 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保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为止; (五)本协议项下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均已阅读和知悉本保险合同条款,被保
保险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一切相关审批、报备手续。 二、其它特别约定: (一) 主条款第二条应为:“本保险合同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依被保险人授权统
一代为投保,广东省律师协会声明已接受所有属下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委 托。 保险人对此并无异议。 (二) 主条款第三条应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 的注册律师(以下简称“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 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本合同成立后,在投保人缴付完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费后,并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或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委托人及其利害 关系人的索赔申请已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备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中国平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主条款)及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所作的特别约定无效,保险 人都对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0 万 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10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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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
甲方:广东省律师协会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统保甲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执 业责任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照后附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单的条件或规定,对所发生的保险 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全部在册注册执业律师的名
单,并对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 尽的填写。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数量、人员发生变动时应 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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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期间,应持有效执业证。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应当遵守执业纪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国
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 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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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特别约定
兹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同意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下称 主条款)做如下特别约定:(如特别约定同主条款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除外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行为或原因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1.非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2.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 3.注册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注册执业律师非执业行为或故意行为; 5.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 6.国家法律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7.注册执业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8.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委托业务; 9.非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10.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已离开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险人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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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明细表
险种
: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投保人 : 广东省律师协会
被保险人 : 广东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营业地址 : 各律师事务所营业场所
保险责任
: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以 下简称“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委托人 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 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 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广东省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目录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明细表····································································3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5 服务方案·····························································································12 索赔申请书·························································································21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与被保险人的聘用合同及有关
文件; 3.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4.索赔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 5.法院判决书。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索赔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本公 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过程中,凡以法院调解或 仲裁方式结案的,赔偿方案需事先经本公司同意,否则不予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保费
: 1. 投保保费以实际参保律师人数乘以约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2. 投保第二年度至第四年度,如果实际参保律师人数少于或等于 26000 人,总保费按照实际参保律师人数乘以约定的人均保险费计 算,但年保费最高不超过 RMB300 万。超过 RMB300 万的,按 RMB300 万计收当年保费。
3. 投保第二年度至第四年度,如果实际参保律师人数超过 26000 人 的,其中的 26000 人的保费仍以前款约定计算;而超过 26000 人部 分的保费,以超出部分实际人数乘以合同约定人均保费计算应加收 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