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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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摘要:
一、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概述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的概述
三、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的区别
四、如何获取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五、总结
正文:
一、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概述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颁发的,用于证明某一计量检定机构具备某一项或者若干项计量检定能力的证书。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的概述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用于证明某一机构具备法定计量检定能力的证书。

三、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的区别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证明某一计量检定机构具备某一项或者若干项计量检定能力的证书,而后者则是证明某一机构具备法定计量检定能力的证书。

四、如何获取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要获取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需要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经过审核合格后,颁发证书。

要获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需要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经过审核合格后,颁发证书。

五、总结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是证明计量检定机构和机构具备计量检定能力的重要证书。

关于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和原始记录的规定

关于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和原始记录的规定

关于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和原始记录的规定关于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和原始记录的规定(讨论稿)为使我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和校准证书能够具有顾客所需的足够的信息、使用的原始记录具有追溯性和可复现性,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如下规定:一、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一律使用A4 纸型,210 × 297mm (宽×高)。

1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要求的信息封面信息和格式见附 1 、附 2 。

(1) 在检定单位名称之上须用相近字体的蒙文标出检定单位名称和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字样;(2) 文字编排依照附件 1 、附件 2 格式式样,字体字号推荐:“检定单位名称”用黑体二号加粗字;“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用黑体一号加粗字;“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 EMAIL ”用黑体五号字;其他中文用黑体小四号字;(3) 除“批准人”“核验员”“检定员”等签字处必须手写外,建议其它部分使用计算机进行打印;如手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并不得涂改;(4) “检定专用章”应采用钢印;(5) “证书编号”由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本单位的管理需要自行编制;(6) “检定依据”栏应填写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编号;(7) 需要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加注机构标志的,机构标志应加注在封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采用防伪技术,但不应破坏封面的整体格式式样;(8) 个别申请检定的客户确需中英文对照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承检机构可以出具中英文对照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其封面可参照附件 1 、附件 2 规定的格式式样进行印制);(9) 对中英文对照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容存有歧义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2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信息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页格式及内容按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填写,至少还要包含如下信息:(1) 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名称、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 / 最大允许误差和检定证书有效期;(2) 计量标准证书的有效期;(3) 检定环境条件;(4) 检定规程规定给出的测量结果并说明该结果是直接检定的测量结果还是经修理或调试后的测量结果;(5) 标明“第×页共×页”;(6) 空格处加“ ----- ”或“ / ”;(7) 结尾处加“以下空白”;多页证书加骑缝章;(8)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号。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中文名计量授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技监局颁布时间1989.11.06实施时间1989.11.06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是一种重要的证书,它可以使检定机构在计量检定方面得到更多的权威认可,进而为社会提供更加科学精确的计量服务。

下面我们来分步骤详细阐述一下这种证书的相关知识。

一、计量检定机构的概念计量检定机构是指经国家认定,具备一定技术能力和完备的管理体系,负责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检测并发放检定结论的法定机构。

二、计量授权证书的意义计量授权证书是国家对计量检定机构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授权认可,并为其提供权威认证的重要证件。

也是计量检定机构为顾客提供可靠的申请“标准化、认证、检测、检验、仲裁、知识产权维权等服务项目”所需的资质证明。

三、计量授权证书的申请流程1、核实申请资格:检定机构应根据资格审查规定,征求申请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确认申请机构是否具备申请计量授权证书的资格。

2、填报申请表: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省级计量监督部门、计量院或认证机构申请计量授权证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审核:省级计量监督部门或认证机构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的组织架构及人员资质;机构实验室、设备和检测能力;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

4、现场评审:对审核通过的机构,省级计量监督部门或认证机构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技术能力、标准、规程及现场检验检测等相关问题。

5、颁发计量授权证书:经过审核并评审合格的申请机构,会获得省级计量监督部门或认证机构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

并列入国家计量检定机构名录。

四、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内,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接受定期复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的相关工作。

总之,计量授权证书是计量检定机构之间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能够促进社会计量体系的可信度,也是标志着计量检定机构对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种自我认证。

因此,在申请计量授权证书时一定要认真备案,同时,持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证书的持续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5•【文号】国质检量[2002]301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10月15日国质检量[2002]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了解,目前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计量检定授权时不能充分考虑量值传递工作需要,应当授权的不授权、不该授权的滥授权、授权后无人监督、有问题无人解决、被授权单位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已影响到全国量值传递工作。

为加强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全国量值传递体系的正常运行,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发挥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

要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切实做到量传与授权统一管理、宏观调控、合理布局、严格考核、日常监督,及时处理问题,充分发挥计量检定授权在量值传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凡未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需要对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授权时,应当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报请总局统筹安排。

三、总局不再制定新的计量检定授权考核规范。

对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机构,统一规定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进行考核授权;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统一规定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进行考核授权。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必备-CNAS新修订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解读(附新版全文)

实验室管理必备-CNAS新修订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解读(附新版全文)

CNAS新修订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解读(附新版全文)新修订的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变化1文件结构的调整为方便理解,将4.6和4.7条款调整至4.8条款之后。

2范围文件适用范围增加生物样本库的测量活动。

3术语增加3.5国际检验医学溯源联合委员会(JCTLM)。

4认可要求2.3.1条款4.1至4.4参照GB/T27025进行修改。

2.3.2条款4.5 b)增加或者ILAC承认的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其认可范围内提供的校准服务。

注1:增加签署ILAC MRA的区域认可组织信息,例如:阿拉伯认可合作组织(ARAC)、非洲认可合作组织(AFRAC)。

增加注2: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证书可以使用ILAC MRA联合标识、签署ILAC MRA或者ILAC承认的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以证明其校准服务在互认范围内,并作为具有计量溯源性的证据。

2.3.3条款4.5c)明确检定证书应包括详细的测量结果等信息。

2.3.4条款4.5e)溯源性证据增加对实验室测量结果有影响的设备记录,明确校准服务机构的审核记录,包括外部供方评价和内部审核记录两个方面。

2.3.5条款4.6b)修改为或由签署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 MRA)或者ILAC承认的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RMP 在认可范围内生产的RM。

2.3.6条款4.7增加注2:能力验证剩样经常是可用的,但需核查能力验证提供者(PTP)是否能提供附加的稳定性信息,以证明能力验证剩样特性值和基质的持续稳定性。

如果PTP不提供稳定性信息,则能力验证剩样不能用于保证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2.3.7条款4.9增加d) 必要时,对开展的项目需重新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新修订的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全文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CNAS对检测实验室(含医学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含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生物样本库和能力验证提供者(以下统称合格评定机构)实施认可活动时涉及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Connecting Solutions法定计量检定机构JJF1069-2007Connecting Solutions计量检定机构Ø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二)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Connecting Solutions计量检定机构Ø设立条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1、具有法人资格; 或者有独立建制, 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Connecting Solutions三个术语解释Ø(计量器具)检定l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Ø校准l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的关系的一组操作?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2:校准也可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Connecting Solutions三个术语解释Ø检测l 对给的的产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1:检测结果和与检测有关的其他信息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测报告的文件中2:本规范中所指的检测,主要是指测量仪器(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和商品检测等Connecting Solutions检定校准检测的实施Ø7.3,检定,校准,检测的方法7.3.2方法的选择7.3.2.1开展计量检定时,机构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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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信息
成都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院: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8)10101号
有效期:2008.10.31——2013.10.30
检定/校准项目:149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349项
商品量检测5项
(二)证书号:(川)法计(2008)10101-1号
有效期:2009.09.23——2013.10.30
检定/校准项目:3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32项
商品量检测5项
合计:标准152项、检测能力381项、商品量检测5项自贡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8)10301号
有效期:2008.11.24~2013.11.23
检定/校准项目:108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228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二)证书号:(川)法计(2008)10301—1号
有效期:2009.2.20~2013.11.23
检定/校准项目:3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8项,
合计:标准111项、检测能力236项、商品量检测5项攀枝花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8)10401号
有效期:2008.12.1~2013.11.30
检定/校准项目:65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142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65项、检测能力142项、商品量检测5项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1301号
有效期:2009.03.09~2014.03.08
检定/校准项目:50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83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二)证书号:(川)法计(2009)11301-1号有效期:2009.11.20~2014.03.08
检定/校准项目:20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23项
合计:标准70项、检测能力106项、商品量检测5项绵阳市计量测试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8)10701号
有效期:2008.12.22~2013.12.21
检定/校准项目:65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139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65项、检测能力139项、商品量检测5项达州市计量检测中心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3001号
有效期:2009.3.6~2014.3.5
检定/校准项目:65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129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65项、检测能力129项、商品量检测5项德阳市计量测试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0601号
有效期:2009.2.1~2014.1.31
检定/校准项目:75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182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二)证书号:(川)法计(2009)10601-1号有效期:2009.9.7~2014.1.31
检定/校准项目:8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13项
合计:标准83项、检测能力195项、商品量检测5项内江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1001号
有效期:2009.7.2~2014.7.1
检定/校准项目:56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165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56项、检测能力165项、商品量检测5项泸州市计量测试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0501号
有效期:2009.10.20~2014.10.19
检定/校准项目:55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155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55项、检测能力155项、商品量检测5项眉山市技术监督检测中心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3801号
有效期:2009.8.31~2014.8.30
检定/校准项目:36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62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36项、检测能力62项、商品量检测5项资阳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3901号
有效期:2009.09.17~2014.09.16
检定/校准项目:37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73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37项、检测能力73项、商品量检测5项四川省雅安市计量测试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3101号
有效期:2009.9.16~2014.9.15
检定/校准项目:27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63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27项、检测能力63项、商品量检测5项广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1601号
有效期:2009.12.30~2014.12.29
计量标准项目:27项
开展检测/校准能力:52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27项、检测能力6352项、商品量检测5项
乐山市计量测试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1101号
有效期:2009.8.31~2014.8.30
检定/校准项目:63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110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63项、检测能力110项、商品量检测5项宜宾市计量测试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1501号
有效期:2009.11.25~2014.11.24
检定/校准项目:51项
开展检定/校准能力:142项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51项、检测能力142项、商品量检测5项凉山州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09)13401号
有效期:2009.12.17~2014.12.16
检定/校准项目:30项
开展检定能力:53项(校准未申请)
商品量检测项目5项
合计:标准30项、检定能力53项、商品量检测5项遂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一)证书号:(川)法计(2010)10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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